省促进社会环境检测

仪器信息网省促进社会环境检测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省促进社会环境检测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省促进社会环境检测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省促进社会环境检测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省促进社会环境检测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省促进社会环境检测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省促进社会环境检测相关的解决方案。
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省促进社会环境检测相关的仪器

  • 价格仅作为参考,我司配置有很多种,具体价格根据需求咨询在线客服或者拨打电话,谢谢!奥斯恩专注环保监测行业10年,生产商直接销售售后好,请客户放心选购。 噪声是一种主观评价标准,即一切影响他人的声音均为噪声,即使是音乐。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凡是影响人们正常学习,工作和休息的,在某些场合“不需要的声音”,都统称为噪声。如机器燃烧声,各种交通工具的鸣笛声,人的嘈杂声及各种突发的声响等,均称为噪声。随着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城市建筑的发展,以及人口密度的增加,家庭设施(电视机等)的增多,环境噪声日益严重,它已成为污染人类社会环境的一大公害。
    留言咨询
  • 经颅磁产生的频率能够刺激大脑的中枢神经,改善大脑神经的递质平衡, 主要是通过电磁刺激达到兴奋或是抑制大脑皮质功能的作用,通过外界磁场的干预,调节人体内部磁力的水平,能够作为中风、瘫痪的患者功能恢复的辅助治疗,以及血液型脑血管病、神经衰弱、脑损伤疾病的辅助治疗。经颅磁电疗仪具有磁疗功能、振动功能、脑电仿生电刺激功能以及躯体电刺激功能;磁疗功能指的是重复经颅磁刺激,是以脑生理学、磁生物学和临床脑病学为基础,通过磁疗帽中多个电磁发生器输出特定能量的负极性重复性交变电磁,直接透过颅骨达到脑内较深层的组织,作用在脑细胞和中枢神经上,激活代谢酶活性,扩张血液循环和建立侧支循环机制,促进受损细胞的代谢重生,提高损伤细胞的重建功能以及脑功能神经的重复性,从而起到调理脑部疾病的作用,适用于缺血性脑血环功能障碍引起的缺血性脑血管病、神经衰弱、脑损伤性疾病的辅助治疗;振动功能是变频振动,在治疗帽中设置多点振动器,通过振动强度调节和变频技术实现振动功能,具有疏通头部经络、调和气血、镇静止痛、解除疲劳、调整脑循环之功效,通过促进脑部的血液循环达到调节脑功能和治疗脑循环障碍的目的;脑电仿生电刺激功能,是通过主极(脑电)输出脑电仿真生物电流,经粘贴于两耳侧乳突等部位表皮的电极,通过对小脑顶核进行仿真生物电刺激的方式来扩张脑血管,增强脑部微循环,同时可对条件性中枢神经源性神经起到保护机制,能舒缓脑局部血流量,改善缺血性脑损伤。缩小脑梗死体积,对抗毒性物质的损害,降低神经元电兴奋性的作用,对中风、瘫痪患者的功能恢复具有较好辅助治疗作用。 躯体电刺激功能是指治疗仪辅极(躯体)能输出10种不同仿生电流,刺激躯体神经肌肉组织,帮助患者进行躯体的功能锻炼,预防神经肌肉萎缩,利于神经通路的重建以及功能恢复,协助中风、瘫痪患者的肢体康复训练,有利于患者躯体功能的尽快恢复。专用耗材----理疗用体表电极
    留言咨询
  • 桔光胯骨修复仪 促进产后恢复气囊挤压盆骨修复仪
    留言咨询

省促进社会环境检测相关的方案

  • 海能仪器:自动熔点仪法检测橡胶硫化促进剂的熔点
    用全自动视频熔点仪检测硫化促进剂的熔点,样品重复性良好,操作简单,结果准确,还节省了人力和时间。本文采用全自动熔点仪来检测这两种硫化促进剂的熔点,操作简单、快速、结果准确。
  • 人成熟促进因子(MPF)检测试剂盒
    人成熟促进因子(MPF)检测试剂盒人成熟促进因子(MPF)检测试剂盒使用说明书本试剂盒仅供研究使用。检测范围: 规格:96T/48T使用目的:本试剂盒用于测定人血清,血浆及相关液体样本中人成熟促进因子(MPF)含量。实 验 原 理 本试剂盒应用双抗体夹心酶标免疫分析法测定标本中人成熟促进因子(MPF)水平。用纯化的抗体包被微孔板,制成固相抗体,往包被单抗的微孔中依次加入人成熟促进因子(MPF)抗原、生物素化的人成熟促进因子(MPF)抗体、HRP标记的亲和素,经过彻底洗涤后用底物TMB显色。TMB在过氧化物酶的催化下转化成蓝色,并在酸的作用下转化成最终的黄色。颜色的深浅和样品中的人成熟促进因子(MPF)呈正相关。 使用酶标仪在450nm波长下测定吸光度(OD值),计算样品浓度。
  • 北京佳仪:硫化胶中次磺酰胺类促进剂的鉴定
    用高分辨及高度灵敏的裂解毛细管气相色谱-硫选择检测器和衍生-毛细管气相色谱联用分析技术,以添加了促进剂CZ,NOBS,NS,DZ的硫化胶为研究对象,进行了硫化胶中次磺酰胺类促进剂母体苯并噻唑及上述促进剂相应的残留胺的测定,然后综合两步的分析结果,准确有效地从硫化胶中鉴定出了上述4种次磺酰胺类促进剂。

省促进社会环境检测相关的论坛

  • 江西省环保厅出台《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积极、稳妥的开展我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工作,加强全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日前,省环保厅出台《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为依据,由“总则”、“条件和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四章、二十一条。  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有序放开环境监测市场,提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推动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

  •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推动我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我厅编制了《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联合印发实施。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14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联系人:来国伟 029-63916221传 真:029-63916225邮 箱:hbtjcc@shaanxi.gov.cn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01/144047621514921.doc]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url][align=right]陕西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31日[/align]

  • 不能放松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已出台一年多,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意见》要求,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认真贯彻执行,收到明显成效。不仅打击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高了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而且促进了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但随着近年来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数量的增多,环境检测市场良莠不齐,低价竞标、不检测就出报告、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业突出问题日益凸显,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发生,环境检测机构的自身业务能力亟待提高,从业行为也有待规范。  前段时间,某地区在环境监测领域组织开展了能力验证活动。据统计,本次能力验证活动共有105家环境检测机构参与,其中62家机构为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占参加总数的59%。本次能力验证首次检测结果的总体满意率为79.1%,有问题率为5.5%,不满意率为15.4%。由此反映出,部分机构在学习研究标准上不够深入,在仪器设备配备使用管理上存在漏洞,在标准执行上存在差距,检验检测数据质量和准确性需进一步提高。  具体来讲,主要存在这样几方面问题。比如,本次能力验证首次现场测试时,部分机构使用的烟尘、烟气一体式检测设备在送检时只对烟尘采样的流量进行了校准,未对烟气传感器进行检定,同时,机构提供的量传证书均为校准证书,不符合计量法的要求。再如,本次能力验证现场测试时发现,多家机构在进行全系统测试时测量结果偏离较大,说明机构的方法质控存在严重问题。又如,HJ 57-2017标准中规定,样品测定应按分钟保存测定数据,取连续5-15分钟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作为一次测量值。但在对能力验证机构提交的机打原始记录进行审核时发现,有多家机构的机打记录仅有开始测量时间,无结束测量时间或测量时长,此种机打原始记录不能体现测量时间,不符合标准要求,且易让人对测量结果的真实性产生质疑。  主管部门开展能力验证就发现了这么多的问题,如果不是专业人员,根本无法判断监测机构提供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此外,现实中还存在,有的排污单位为应付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检查要求,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建立利益关系,花钱买数据,检测机构为了利益减少监测频次、不按规范测样等,以“满足”排污单位的要求等情况。  据了解,有的地方出台了一些措施和制度来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以安徽省为例,制定出台了《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对在本省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每年随机抽取20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2019年1月22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要求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并保持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监测活动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准确、真实、有效。[color=#444444] 我们认为,为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性,各地应围绕虚假认证、买证卖证、不检测出报告、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业突出问题,以查处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为抓手,在管理体系认证、有机产品认证、机动车检验、环境监测等领域组织开展整治行动,保持认证检测市场监管的高压态势。同时,不断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检验检测行为。[/color]

省促进社会环境检测相关的耗材

  • 环境监测用标准气体
    环境监测用标准气体 良好的空气质量,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因此,需要控制工业、人类生活等产生的污染排放,保证包括特殊作业场所在内的所有人类生活区域的空气质量。精确、稳定、具有溯源性的标准气体,是空气质量监测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 我公司可提供满足大部分空气质量监测和控制标准要求的标准物质,详见下表,同时也可以按照客户要求定制所需的标准气体。标准物质名称标准物质技术指标适用标准标准物质编号组分及浓度相对扩展不确定度标准编号及名称氮中二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52810.0~1000(μmol/mol)2%(k=2)HJ 693-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2-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BW(DT1102)5~9.9(μmol/mol)3%(k=2)0.3~4.9(μmol/mol)5%(k=2)氮中一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52910.0~1000(μmol/mol)2%(k=2)HJ 693-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2-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JJG 801-2004 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检定规程BW(DT1101)5~9.9(μmol/mol)3%(k=2)0.3~4.9(μmol/mol)5%(k=2)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一氧化氮GBW(E)062002一氧化氮 100~499(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丙烷 100~990(μmol/mol) 一氧化碳 5000~9900(μmol/mol)1.5%(k=2)一氧化氮 500~5000(μmol/mol) 丙烷 1000~50000(μmol/mol) 一氧化碳 1%~10% 二氧化碳 1%~15%1%(k=2)氮(空气)二氧化硫GBW(E)0621571.00~299(μmol/mol)2% (k=3)JJG 551-2003-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HJ 57-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29-201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300~3000(μmol/mol)1%(k=3)HJ/T 46-1999 定电位电解法二氧化硫测定仪技术条件BW(DT0130)0.2~0.99(μmol/mol)4%(k=2)氮(空气)硫化氢GBW(E)0621561.00~3000(μmol/mol)2% (k=3)JJG 695-2003-硫化氢气体检测仪0.100~0.999(μmol/mol)3 %(k=3)MT 1084 2008 煤矿用硫化氢检测报警仪1.00~49.9(μmol/mol)2 %(k=3)GB/T 14678-93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50.0~999(μmol/mol)1% (k=3)BW(DT0131)0.05~0.099(μmol/mol)10%(k=3)空气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606781.00~4999.9(μmol/mol)2%(k=2)HJ 1012-2018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5000~30000 (μmol/mol)1%(k=2)HJ 1013-2018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604-2017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空气中丙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2481.00~100(μmol/mol)2%(k=2)HJ 1013-2018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100~10000(μmol/mol)1%(k=2)氮中丙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2491.00~100(μmol/mol)2%(k=2)100~10000(μmol/mol)1%(k=2)空气中一氧化碳 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2505.00 ~499(μmol/mol)2%(k=2)GB/T 18204.2-201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500~50000(μmol/mol)1%(k=2)GB 9801-88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HJ 965-2018 环境空气 一氧化碳的自动测定非分散红外法氮气中一氧化碳 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2515.00 ~499(μmol/mol)2%(k=2)HJ 973-2018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500~50000(μmol/mol)1%(k=2)HJ/T 44-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氮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872.00~499(μmol/mol)2%(k=2)GB/T 18204.2-201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W(E)062588500~10000(μmol/mol)1%(k=2)空气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892.00~499(μmol/mol)2%(k=2)HJ 870-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GBW(E)062590500~10000(μmol/mol)1%(k=2)空气中氨 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2885.00 ~4990(μmol/mol)2%(k=2)JJG 1105-2015 氨气检测仪5000~50000(μmol/mol)1%(k=2)氮气中氨 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2895.00 ~4990(μmol/mol)2%(k=2)5000~50000(μmol/mol)1%(k=2)BW(DT0133)1 ~4.99(μmol/mol)3%(k=2)空气中氯 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2905.00~100(μmol/mol)2%(k=2)JJF 1433-2013 氯气检测报警仪校准规范氮中氯 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2915.00~100(μmol/mol)2%(k=2)BW(DT1201)2~4.99(μmol/mol)3%(k=2)空气中氯化氢 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3785.00~1000(μmol/mol)2%(k=2)氮气中氯化氢 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3795.00~1000(μmol/mol)2%(k=2)BW(DT0127)3.00~4.99(μmol/mol)3%(k=2)氮/空气中氟化氢 气体标准物质BW(DT1202)3~1000(μmol/mol)3%(k=2)氮中氧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35%~30%1%(k=3)JJG 365-2009 电化学氧测定仪检定规程氮中异丁烯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831.00~499(μmol/mol)2%(k=2)JJG(粤)035-2017 苯气体检测仪GBW(E)062584500~10000(μmol/mol)1%(k=2)
  • 美国Hygiena 海净纳环境李斯特菌检测棒
    Insite Listeria环境李斯特快检拭子李斯特菌的环境表面筛选试验货号:ILC0550(50次检测) ILC100(100次检测)该测试试剂盒的性能由AOAC研究所进行了审查,并发现其性能符合制造商的规格。AOAC研究所已经验证了该检测拭子对环境表面(塑料、陶瓷、不锈钢)李斯特菌属的检测。说明/预期用途:Insite Listeria环境李斯特快检拭子是一种李斯特菌种筛选试验,用于清洗后食品加工环境的环境监测。培养基的颜色从黄色/琥珀色变化到灰色/黑色被认为是李斯特菌菌属的假定阳性。原理:Insite Listeria环境李斯特快检拭子含有抗生素、生长增强剂和变色化合物的专有配方。抗生素抑制大多数非李斯特菌微生物,而生长增强剂提供恢复营养,以支持亚致死损伤李斯特菌的生长。指标化合物利用李斯特菌产生的β-葡萄糖苷酶将肉汤由黄色变为黑色。所需材料:可提供37±1℃的培养箱使用方法:1.采集样品时,请务必采用无菌技术。请勿触摸拭子或拭子内部,紧握拭子管,旋转并将拭子顶部从管中拉出。拭子管的内部若有冷凝液属于正常现象。棉签头是预先润湿的,便于尽可能多地采集样本。对于典型的平坦表面,应充分涂抹 10 x 10 cm (4 x 4 in.) 的标准区域。对于不规则表面,请确保每次测试所使用涂抹方法的一致性并涂抹足够大的区域,以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样本。2.在擦拭完所需的测试区域后,将拭子放回拭子管中旋转拧紧。提示:用胶带或自封膜包裹柱接口处,避免意外溢出。3.激活拭子:紧握拭子管并用拇指和食指通过前后弯曲球阀将 Snap-Valve 阀折断。挤压球阀3-4次,将球阀内的液体沿着拭子杆向下全部排出。4.挤压试管3次,轻捏试管底,然后摇晃3秒。这将有助于从拭子中释放细胞并取代气泡。5.在37 ± 1°C下孵育24-48小时。观察介质颜色的变化,并参考下面的结果说明。在样品孵育48小时之前,结果不能被认为是阴性的。结果说明:▘ 当样本中存在李斯特菌时,培养基会变成灰色/黑色。请参见第2页上的彩色图表。▘ 48小时后培养基颜色无变化,表明样品中李斯特菌种类为阴性。▘ 灰色/黑色的变化表明了李斯特菌的种类。 类李斯特菌:某些细菌的数量很高,如肠球菌,会使介质变黑。在环境中检测这些“类似李斯特菌”的微生物可以表明,需要改善清洁和卫生设施,样品现场的条件可能有利于李斯特菌的生长。当测试地板和排水沟等高度污染的表面时,可以预期的假定阳性率更高。为了验证假定阳性样本中是否存在李斯特菌,Hygiena建议用更具体的方法检测Insite装置的培养培养基,如PCR、ELISA或 lateral flow。确认:假定的阳性样本可以通过适当的参考方法来确认,例:▘ 美国FDA细菌学分析手册(BAM)▘ 美国农业部FSIS微生物实验室指南(MLG)▘ 加拿大卫生部的分析方法纲要▘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假定的阳性样本也可以通过Hygiena的BAX系统PCR检测对李斯特菌属或单核增生李斯特菌属进行确认。任何确认结果都应按照适当的规定进行处理。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 冷藏保存(2 - 8 ℃)  ▘ 拭子的保质期为 12个月。请检查标签上的有效期。废品处置:处置前应进行消毒。拭子可以通过高压灭菌、焚烧灭菌或将未密封的拭子浸泡在20%漂白剂中1小时进行消毒。然后,它们就可以被放在垃圾桶里了。或者,拭子可以丢弃在生物危害废物处置设施中。安全注意事项:当按照本说明中的标准实验室规范和程序使用拭子时,不会造成任何健康风险。使用过的拭子并应按照良好实验室规范和健康和安全法规进行安全处置。▘ Insite Listeria环境李斯特快检拭子可用于清洗后的生产表面和环境表面。▘ 某一种李斯特菌(单核增生李斯特菌,或“单核乳杆菌”)是一种人类病原体。假定对李斯特菌呈阳性的样本应被假定为可能含有单核增生李斯特菌,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免疫功能低下的个体和孕妇特别容易暴露于单核乳杆菌,不应允许在检测附近进行检测。Hygiena 的法律责任:与任何培养基一样,InSite的结果并不构成对使用这些设备进行测试的食品、饮料产品或工艺的质量的保证。Hygiena 公司对用户或其他任何人由于使用本拭子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偶然或从属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伤,均不承担责任。若证实此产品存在缺陷,Hygiena 公司的唯一责任是更换产品或酌情退还货款。若发现疑似缺陷请于 5 天内及时通知 Hygiena 公司并将产品退还Hygiena 公司。有关退货授权号码,请联系客户服务部。联系方式: 如需更多信息,请登录 www.hygiena.com 查询或以下列方式联系我们: Insite Listeria环境李斯特快检拭子李斯特菌的环境表面筛选试验货号:ILC0550(50次检测) ILC100(100次检测)
  • 奥斯恩 便携式环境监测仪 其他环境监测仪配件
    就我国目前的产业地区分布来说,由于地域辽阔,地形复杂,导致工业园区分布很广,这给相关环境监测人员的监测工作带来很多的不便,环境监测人员不可能将大型的实验室检测设备运送至各处。尤其相当数量的乡镇企业已经蓬勃兴起,但许多乡镇还没有具备检测的能力,在预防和治理的过程中有着很大的不便和隐患。便携式检测仪器的使用不仅可以减少环境试样在传输过程中的污染问题,减少样品固定和保存的繁杂手续,而且可以大大减少检测人员的工作量,实时掌握环境等动态变化趋势,从而尽可能地将潜在的风险降至最低。在现实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中,便携式检测仪器是采用综合检测的方式对突发性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测,为应对突发性重大环境事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奥斯恩便携式环境检测仪产品被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主打产品有便携式粉尘检测仪、便携式空气质量检测仪、便携式VOCs检测仪、便携式恶臭检测仪、便携式噪声检测仪等,产品功能接受个性化定制。 便携式环境监测仪具有操作方便、体积小巧等特点,可方便携带至不同的地方检测。自带大容量锂电池供电,开机就可以使用,能快速、准确地进行检测,并通过触摸屏显示实时监测的数据,方便现场操作人员及时查看,适用于各种应急监测、巡逻监测等场景。

省促进社会环境检测相关的资料

省促进社会环境检测相关的资讯

  •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推动我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我厅编制了《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联合印发实施。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14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联系人:来国伟 029-63916221传 真:029-63916225邮 箱:hbtjcc@shaanxi.gov.cn附件: 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0月31日
  • 环保部:不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设置准入门槛
    近日,环保部在答复农工党提案的回函中提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原则:不采取“备案制”、“资格认定制”和“名录制”等设置准入门槛的方式,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目前,环保部已出台《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培育和引导社会监测力量,规范其监测行为,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工作。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下一步,环保部将推动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加快修订《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需要。  具体包括:  1、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文件,规定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主体、准入和监管方式   2、总结江苏省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3、建立监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体系,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力度   4、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征信、诚信评价体系,对监测机构质量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分类监管,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  正文如下: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327号(资源环境类025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工党中央:  农工党中央提出的“关于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服务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顶层体制机制设计的建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制度等对社会化监测机构运行及其管理作了一些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定所有监测机构包括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环境保护部依法建立健全对包括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内的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我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培育和引导社会监测力量,规范其监测行为,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工作。我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如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其及涉及弄虚作假的人员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下一步,我部将以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推动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加快修订《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需要。  二、关于设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业准入门槛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分工,目前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我部尚无法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行准入管理。2015年4月我部在上海、吉林、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云南7个省市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在监测机构市场准入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包括采取“备案制”、“资格认定制”和“名录制”等。由于新一届政府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备案制”和“资格认定制”有新增行政许可嫌疑,与当前简政放权总体要求不符,未大面积推广。  下一步,我部将根据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积极与国家质检总局沟通协调,争取尽快联合出台文件,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主体、准入门槛和监管方式等作出规定。  三、关于实施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全过程管理的建议  为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各试点省市积极探索建立全过程监控机制。浙江对监测业务实行采样和分析相分离,在样品分析过程中加入质控样、密码样、平行样,江苏、浙江和广东等省依托环境监测协会,对社会监测机构实施实验室比对、质控体系抽查和人员培训,加强对监测业务和监测机构的监管。  2015年3月,我部委托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研究,一是搭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项目登记子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社会监测机构的监测服务开展情况,为环保部门对监测机构的检查和考核提供技术支撑,对社会监测机构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二是建立江苏省监测机构动态数据库,掌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数量、资质、人员、业务、业绩、合同及公众评价等情况,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动态化管理,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态势。2016年3月该项目完成系统集成测试,在江苏省上线试运行,6月通过专家论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已利用该平台发现省内三家社会化监测机构的违规行为,并要求全省环保部门做好社会监测机构监测质量抽查和考核工作,相关结果在平台上公布,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依规依法处置。  下一步,我部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四、关于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培训和考核的建议  2012年9月,我部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测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环保部门适时将重点企业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各试点省份积极探索社会监测机构人员培训模式。2014年4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宣传教育机构开展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理论培训、项目监测现场操作考核和合格证发放等工作。浙江省委托环境监测协会组织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技术培训。广东省依托深圳市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人员培训,于2015年7月举办了深圳市监测系统和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联合技术竞赛。这些均为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提供了有益借鉴。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沟通协调,探索建立监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体系,总结试点经验,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力度。  五、关于国家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诚信评价制度的建议  2015年11月,我部与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计划到2020年,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基本形成,覆盖国家、省、市、县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指导意见要求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对其所提供的监(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对失信主体予以约束和惩戒,包括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从严贷款条件甚至压缩贷款金额等,以促进企业环境诚信意识的提升。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探索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征信、诚信评价体系,通过定期与专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监测机构质量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分类监管,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积极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和市场环境,推动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关于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监测社会化经验的建议  我部对发达国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及运行经验进行了研究。环境商业实验室是美国环境监测领域最主要的力量,美国政府对商业实验室的认证、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均值得我们借鉴。日本的环境监测法律明确了政府和市场监测机构的职责和功能,其运行监管模式值得我们参考。  下一步,我部将总结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成果,借鉴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经验,配合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业行为,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  感谢农工党中央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规范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行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已印发《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行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内注册、拥有固定实验室和监测仪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湖南省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可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在认定的监测类别、监测项目和资质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数据和报告,并对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遵循严格标准、稳步放开、强化监管、有序实施等原则,并根据环境监测业务需求和检测机构的总量、分布等情况,分级分类开展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工作。  第六条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以承担省内企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等委托的环境监测业务及咨询服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服务范围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分为综合检测和专项检测机构两类。  综合检测机构系指具备相对较强的监测能力,能够覆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监测领域,可以承担省内企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委托的综合环境监测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专项检测机构系指具备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某环境要素的专项监测能力,可以承担检测机构所在地市企业、社会团体和地方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测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第八条 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通过省级计量监督部门以上计量认证,具备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项目和能力   (三)在湖南省境内有满足实验室工作的合格场所   (四)具有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五)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六)建立较为完备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  第九条 申请综合检测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4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  (二)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600万元,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100项,并覆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类别。  第十条 申请专项检测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1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200万元,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 500平方米。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50项。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内容的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二)现场核实实验室场所和监测分析仪器设备配备情况、核实实有技术人员资质符合情况和技术人员实验室操作能力、审查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三)核实其他相关证明及整改材料等   (四)能力认定结果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通过审核的,书面核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临时)》,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其认定的基本情况、等级、类别、项目和一年有效期。  (六)在一年临时有效期满后,通过年检的,核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通过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组织机构、重要监测仪器设备、业务范围、计量认证资质评审结果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登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在网站上公布变更登记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申请提高监测等级、新增监测类别或项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进行扩项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在其认定有效期届满前45个工作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在认定范围内,以合同方式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业务。  第十六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运输、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监测活动,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可比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具备留样条件的样品必须按照要求留样保存。  第十七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委托方要求开展监测活动,保守委托方秘密,不得向社会擅自发布。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原则上不得转包监测业务。因监测工作需要个别指标不具备能力确需分包的,需要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准则》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但分包数据比例不能高于本项目总监测数据的10%。  第十九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核发的能力认定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担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报告,不得超范围开展监测工作并提供监测数据或报告。  省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测业务的,应优先选择经过省环保厅业务能力认定的机构开展相应监测业务。  第二十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与检查。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业务能力的技术审查、质量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接的委托监测活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同时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年度评估的内容、组织方式和程序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连续两年年度评估为优秀的,实行第三年免评的奖励。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本省境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认定资格,在官网予以公布,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将相应机构及负责人列入负面名单,并报环境保护部。被取消或终止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在本省境内进行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一)超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   (二)超有效期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私自转包监测业务的   (四)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监测活动违反国家环境监测管理规定或技术规范的,经过通报后再次发现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数据的   (七)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监测能力认定申请表、评审报告、监测能力认定证书等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促进社会环境检测相关的试剂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