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特殊化妆品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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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殊化妆品要检测相关的仪器

  • 化妆品备案与注册检测2019年10月,汇智泰康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备案与注册检验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成为国内首批化妆品备案与注册检验检测机构,可进行理化、微生物和毒理学各类项目检验检测。检验产品包括:润肤膏霜、化妆水、润肤乳液、啫喱、洁面乳、面膜、精华、眼霜、眉笔、眼线笔、粉饼、粉底液、睫毛膏、眼影、唇彩、唇膏、腮红、沐浴露、洗发水、指甲油等。 非特殊化妆品产品(国产和进口)检测项目化妆品类别检验项目方法标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发用类(易触及眼睛的发用产品)铅、砷、汞、镉、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急性眼刺、多次皮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一般护肤(护肤类)易触及眼睛的护肤品(护肤类)一般彩妆品(彩妆类)眼部彩妆品(彩妆类)护唇及唇部彩妆类(彩妆类)指(趾)甲类芳香类依据配方另加项目参数甲醇《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二噁烷巯基乙酸防晒剂pH值去屑剂化妆品产品风险物质检测项目化妆品类别检验项目方法标准风险物质苯酚《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二甘醇农残 特殊化妆品产品(国产和进口)检测项目化妆品类别检验项目方法标准特殊用途化妆品防晒类铅、砷、汞、镉、防晒剂15种、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亚苄基樟脑磺酸、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多次皮刺、皮肤变态、皮肤光毒《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祛斑类铅、砷、汞、镉、pH值、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多次皮刺、皮肤变态、皮肤光毒《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健美类铅、砷、汞、镉、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多次皮刺、皮肤变态、细菌回复突变、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美乳类铅、砷、汞、镉、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多次皮刺、皮肤变态、细菌回复突变、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脱毛类铅、砷、汞、镉、物理脱毛类需测5项微生物指标、巯基乙酸、pH值、皮肤变态《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烫发类汞、铅、砷、镉、巯基乙酸、pH值、急性皮刺、急性眼刺、皮肤变态《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育发类铅、砷、汞、镉、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急性皮刺、多次皮刺、皮肤变态、皮肤光毒、细菌回复突变、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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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妆品检测箱 400-860-5168转0530
    型号/规格:ET-HZX 检测项目:化妆品检测 产品用途:化妆品检测ET-HZX化妆品检测箱序号检测项目规格数量1甲硝唑快筛试剂盒(理化法)10次/盒1盒2苯二胺类快筛试剂盒(理化法)10次/盒1盒3磺胺类快筛试剂盒(理化法)10次/盒1盒4喹诺酮类快筛试剂盒(理化法)10次/盒1盒5磺胺类快筛试剂盒(胶体金法)10次/盒1盒6喹诺酮类快筛试剂盒(胶体金法)10次/盒1盒7酰胺醇类(氯霉素)快筛试剂盒(胶体金法)10次/盒1盒8重金属汞快筛试纸盒10次/盒1盒9化妆品铅快筛试剂盒10次/盒1盒10天平(0.01-100)g1台11记号笔小1支12剪刀中号1把13定时器便携式1个14药勺不锈钢1个15乳胶手套中号5副16一次性样品杯30mL100个17检测箱体-118装箱清单-119产品合格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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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关于将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检测方法等9项检测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通告(2019年第12号)对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含量标准及检测做了详细的指导与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及监督检验相关检测均需按照发布的检测方法进行。美国康诺测试游离甲醛用液相色谱柱Comatex PR1545 色谱柱: PR1545 Comatex PR15(C18) 250X4.6 5u美国康诺(CoMetro)6000系列柱后衍生系统(柱后衍生装置)。分析项目氨基酸分析(氨基酸,牛磺酸) 杀虫剂类农药残留检测(氨基甲酸酯类) 除草剂残留检测(草甘瞵,百草枯,敌草快等) 各种毒素(黄曲霉毒素,呕吐毒素,贝类毒素等)氨基苷类,聚醚类抗生素 药物分析(伏格列波糖,红霉素等) 苯丙酮尿/槭糖尿检测与筛查 其他如生物胺,溴酸盐,甲醛,铬VI,胍类应用行业环境水质残留监测 饲料工业营养分析与毒物及残留物监测 食品工业营养分析与毒物及残留物监测 临床诊断监测与产前筛查 医药化工产品含量分析和残留监测 美国康诺(CoMetro)6000系列柱后衍生系统(柱后衍生装置) 特征:Ø 快速且易于设置只需连接一个来自色谱柱的入口,和一个进入检测器的出口,安装即刻完成。Ø 模块式设计可选单或双反应芯。可同时进行加热反应,常温反应的两步反应过程。可选1台、2台或多台衍生剂泵。Ø 降低了接头及管路连接,防止泄漏。Ø 全部连接接头均位于前面板上,便于用户使用。Ø 面板显示,方便设置反应器前面板显示各反应芯的设置温度和实际温度。衍生泵前面板显示每种试剂的流速、压力及压力限。Ø 外部控制泵的流速等和反应器的温度可以通过前面板控制,也可以通过RS232实现外部控制。Ø 模块式反应器,只需2个连接头即可更换反应器芯。Ø 设计的反应芯,降低了峰的扩散。Ø 系统全PEEK流路。 美国康诺(CoMetro)6000系列 柱后衍生系统 (柱后衍生装置)反应器特征:连续反应环,密闭 多方向流动实现有效混合 前面板数字控制:温度设置 温度显示 就绪显示加热芯反应器体积0.15/0.5/1.5ml(可选)反应体积准确度±5%温度控制范围室温+10℃--150℃温度重现性±0.4℃温度准确度±1℃安全温度切止点160℃稳定时间 150℃ 30分钟内 显示就绪输入前面板或RS232衍生泵特征参数:自动在线自清洗,延长密封圈使用寿命 内置排气阀设计(PEEK)内置压力传感器步进马达驱动,电子快速充盈数字键盘显示:流速设置、压力设置、设置压力上/下限流速0.001-10ml/min压力0-4000PSI流路全PEEK流路系统流量精度0.2%RSD流量准确度±1%输入通过RS232界面实现远程控制和远程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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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殊化妆品要检测相关的方案

  • 化妆品中烷基胺检测的前处理过程
    烷基胺有特殊的刺激气味,对皮肤、眼睛、上呼吸道以及肺具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其中二甲胺与亚硝酸盐能形成二甲基亚硝胺致癌物。化妆品原料不纯和产品中的蛋白质分解均能产生氨和烷基胺,而二甲基亚硝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等烷基胺是化妆品禁用物质,因此检测烷基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实验仪器1. 振荡器:天津市恒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 超声波清洗器:天津市恒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 固相萃取装置:天津市恒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 固相萃取柱:天津市恒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试验试剂1. 乙腈 2. 乙酸三、样品前处理 称取0.5000 g样品于25 mL比色管中,加入5 mL乙腈溶解,用100 mmol/L乙酸溶液定容至刻度,振荡5 min,超声波浸提5 min,于14 000 r/min速率下离心10 min。取4 mL上清液过LC-SAX柱,弃去前2.5 mL,接取后1.5 mL溶液测定。 检测人员可采取离子色谱法进行检测化妆品中烷基胺的含量。
  • 远离劣质化妆品,吉天教您检测化妆品中的汞含量
    炎炎夏日来袭,为了维持肌肤的健康和美丽,我们会涂覆各类化妆品,但在选购时一定要注意甄别化妆品的品质,远离假冒伪劣产品。汞化合物能够在短期内使得人体内黑色素减退,让皮肤白皙光滑,因此经常被化妆品厂家添加到化妆品中。汞是剧毒物质,会导致色素脱失,极易引起皮肤过敏,使用汞含量超标的化妆品,会造成汞在体内的蓄积,从而引起肌体的不良反应,主要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导致失眠乏力,记忆力差等。 今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通知》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0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其中化妆品中汞执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的检测方法,采用原子荧光法进行检测。为了便于参与能力验证的广大用户顺利开展化妆品中汞的检测工作,吉天仪器为大家带来化妆品中汞含量的测定方法。
  • 化妆品中甲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化妆品为人们的日常用品,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重视其品质问题。化妆品中酒精常作为溶剂,酒精的主要成份为乙醇,乙醇的纯度将影响化妆品的品质。甲醇为酒精中杂质,危害人体健康,可经过皮肤和呼吸道被人体吸收。甲醇会刺激人体神经系统,可诱发脑水肿。同时甲醇对视神经和视网膜有有特殊选择性,会导致视神经萎缩,严重将致双目失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明确标示甲醇为化妆品中禁用组分,并规定了化妆品中测定方法(第二章禁用组分、第四章禁用组分检测方法2.22甲醇),该规范中表明了化妆品中甲醇不得超过2000mg/kg。

非特殊化妆品要检测相关的论坛

  • 国产非特殊化妆品注册备案问题-检测报告

    据《关于调整非特殊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备案。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可自行选择经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备案检验,备案检验的检验项目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国食药监许82号)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检验项目进行确定。热点解读:1.所有非特化妆品应按照《通告》履行备案手续2.产品上市前备案手续而非上市后3.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可上市销售4.产品备案信息在总局网站统一公开那么,究竟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根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以下资料: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4.产品技术要求5.产品检验报告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另外,将美白化妆品纳入特殊化妆品实施管理。《摘自本论坛》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增加指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的公告》(粤食药监妆〔2014〕58号),我中心(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通过了该局组织专家对提交申报资料的审核及现场评审,被指定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自2014年6月30日开始,可承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微生物和卫生化学备案检验工作。化妆品卫生指标检测(八项检测):砷铅汞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的检测或者八项+1(甲醇含量)检测联系人:王先生 15002003939 020-87137565 QQ 2481010083

  • 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检测

    第一次发贴,跟大家分享一下最近广东FDA落实的一些政策,都是一些基础信息/知识。据《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热点解读:1.所有非特化妆品应按照《通告》履行备案手续2.产品上市前备案手续而非上市后3.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可上市销售4.产品备案信息在总局网站统一公开那么,究竟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根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以下资料: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4.产品技术要求5.产品检验报告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另外,将美白化妆品纳入特殊化妆品实施管理。

  • 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检测

    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检测基本流程1. 委托企业需提交的资料和样品1.1 检验申请(表见附件,手签名/加盖公章,最好都有)1.2产品配方(签名/加盖公章,最好都有)1.3中文使用说明书(签名/加盖公章,最好都有) 1.4样品(必须提供数量足够留样及复测)2. 填写检验申请表注意事项2.1. 样品中文名称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2.2. 规格(必须填咨询)2.2.1. 如同一盒包装内含有10片25ml的面膜,填写为“25ml/片×10片/盒”;2.2.2. 如果是组合包装,不需混合后使用的,分开填写,分别检测,分别填写两张申请表;2.2.3. 如果是组合包装,需混合后使用的,写在一起例如:同一盒包装内装了1瓶**油(15ml)和1瓶***精油(5ml) ,填写为“(**油:15ml/瓶+**精油:5ml/瓶)/盒”;2.3. 送检数量2.3.1. 单位应与规格一致2.3.2. 如果同时还委托检测安全性风险物质,应将这一部分检测样品数量扣除。2.3.3. 要看样品的包装,考虑后期的取样难度和实际能够取出的样品,确定送检数量2.4. 性状 颜色+物态 2.5 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或保质期以如下格式标注:生产批号对应限期使用日期 或 生产日期对应保质期2.6. 保存条件与使用说明书一致2.7. 检验要求 2.7.1. 写详细,例如:铅、砷、汞,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等2.7.2. 申请企业根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受理参照表确定相应的检验项目,但我方需要审核,并对遗漏的项目进行提醒,若客户不接受我方提醒加测遗漏的项目,企业需在申请表备注,并且前面加盖公章。3. 产品配方3.1产品配方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1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3.1.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3.1.3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3.1.4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3.1.5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3.1.6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3.1.7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4. 样品提供4.1. 企业应当一

非特殊化妆品要检测相关的耗材

  • 药品化妆品检测箱
    基本参数测定时间:10-20min测量范围:针对于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等的现场快筛检测产地:广州供电电源:无检测精度:mg/kg检出范围:针对于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等的现场快筛检测类型:添加剂检测仪器售后服务:全国联保通道数:无外形尺寸:516*364*155 mm重量:5 kg经营模式:自产自销品牌:达元型号:DY-DS-II适用样品:化妆品,药品,保健品详细说明名称:药品化妆品检测箱型号:达元DY-DS-II药品化妆品检测箱/ 含铝合金箱及配件一套(详见下方产品配置)适用范围:(一)定义:本配置所称药品安全快检室装备是指用于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相关项目快速检测的试剂和试纸等。(二)适用对象: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等实施监督执法。(三)适用人员:县级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并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的监督执法人员。特点:技术保障、厂家直营、专业准确、性价比高、 检测快速、操作简单厂家曾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产品介绍可与多种保化快筛试剂盒配套使用,完成不同监督任务。1、操作简单:无需专用设备,体积小巧、携带方便、利于现场筛查。2、快速检测:每种试剂盒5分钟内完成检测。3、价格适宜:每个样品仅需花几元至十几元人民币。4、专业平台:配有专用操作平台和齐全附件,使用方便。5、自由组配:箱内试剂盒可随筛查任务不同自由组合。6、实用性强:在全国二十多个省市打击健康产品中非法添加化学成分活动中推广应用。产品标准配置序号品名型号规格单位数量1剪刀——把12戒刀——把13记号笔——支14定性滤纸 ∮7cm盒15称量纸——张106平嘴钳5#把17废液瓶500ml个18橡胶手套——双19一次性塑料手套——双1010口罩N95个211药勺——个112注射器5ml个213砂轮——个114垃圾袋——个215镊子——个116塑料离心管5ml个2017塑料吸管3ml 个3018放免管(带塞)5ml个1019塑料离心管1.5ml个2020药检快筛铝合金箱——个121合格证——份1可选择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快速检测盒列表
  • 化妆品牙膏软管检测仪配件
    化妆品牙膏软管检测仪配件是专业为塑料软管包装行业研发的能够扫描软管管帽和管肩的3D扫描仪。化妆品牙膏软管检测仪配件特点广泛如用于化妆品和牙膏等行业,管帽设计和密闭性非常重要。软管检测仪能够生成3D数据,3D数据可以输出到常用的CAD软件,用于进一步的重新设计软管,复制零件,并产生CAD数据。
  • 化妆品牙膏软管检测仪配件 FPMIC-Laminate-tube
    化妆品牙膏软管检测仪配件是专业为塑料软管包装行业研发的能够扫描软管管帽和管肩的3D扫描仪。化妆品牙膏软管检测仪配件特点广泛如用于化妆品和牙膏等行业,管帽设计和密闭性非常重要。软管检测仪能够生成3D数据,3D数据可以输出到常用的CAD软件,用于进一步的重新设计软管,复制零件,并产生CAD数据。

非特殊化妆品要检测相关的资料

非特殊化妆品要检测相关的资讯

  • 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基本数据集(征求意见稿)》等5个化妆品信息化标准意见的通知
    为推进化妆品监管信息化建设与数据共享,国家药监局组织编制完成《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基本数据集》《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基本数据集》《特殊化妆品注册管理基本数据集》《化妆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注册备案及生产许可部分)》《化妆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值域代码(注册备案及生产许可部分)》等5个征求意见稿(附件1~5)。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填写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6),于2021年10月23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   电子邮箱:yysc@nmpaic.org.cn   附:1.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基本数据集(征求意见稿)   2.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基本数据集(征求意见稿)   3.特殊化妆品注册管理基本数据集(征求意见稿)   4.化妆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注册备案及生产许可部分)(征求意见稿)   5.化妆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值域代码(注册备案及生产许可部分)(征求意见稿)   6.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wn202109241636.zip
  • 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明确注册人、备案人负责制度
    p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pp  近年来,我国化妆品产业迅速发展,但也存在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创新能力不足、品牌认可度低、非法添加等问题。《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30年来,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已无法适应产业发展和监管实践需要:一是立法理念上重事前审批和政府监管,未能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是监管方式比较粗放,没有体现风险管理、精准管理、全程管理的理念 三是法律责任偏轻。因此,有必要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制定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pp  2015年6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部分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行业协会意见 赴上海、浙江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对送审稿作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2020年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pp  化妆品的安全风险程度整体不高,但直接作用于人体,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我国化妆品注册备案的企业约7万多家,其中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5000多家。据不完全统计,90%以上的企业采用委托方式组织生产,75%以上的产品为委托生产的产品。为加强化妆品质量管理,《条例》着力完善了以下制度: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二是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和新原料进行安全评估。三是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管理。要求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细化对原料和包装材料使用、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产品放行、贮存运输等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 规范化妆品标签和广告宣传。四是加强化妆品上市后的质量安全管控。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及时评价并报告 对存在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时召回 实施化妆品和原料的安全再评估制度。/pp  同时,《条例》也完善了监管措施,着力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规范性:一是建立化妆品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为科学监管提供依据。二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措施和程序。三是丰富监管手段,规定抽样检验、责任约谈、紧急控制、举报奖励等监管措施,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惩戒,及时公布监管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727号/strong/pp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总 理 李克强/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20年6月16日/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strong/pp  第一章 总  则/pp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pp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pp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pp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pp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pp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pp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p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pp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pp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pp  第七条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pp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pp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pp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pp  第十条 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pp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pp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 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pp  第十二条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pp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pp  (二)新原料研制报告 /pp  (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pp  (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pp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pp  第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pp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pp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之日起、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pp  第十四条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pp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pp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pp  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pp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pp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pp  第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pp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pp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pp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pp  第十九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pp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pp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pp  (三)产品名称 /pp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pp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pp  (六)产品标签样稿 /pp  (七)产品检验报告 /pp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pp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 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pp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pp  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在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pp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pp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准予注册之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pp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pp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pp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pp  第二十三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pp  第二十四条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p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pp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pp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pp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pp  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pp  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pp  第三章 生产经营/pp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pp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pp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pp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pp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pp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pp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p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pp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pp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pp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pp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pp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pp  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pp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pp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 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pp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pp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pp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pp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pp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pp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pp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 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pp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pp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pp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pp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pp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pp  (五)全成分 /pp  (六)净含量 /pp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pp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pp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pp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pp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pp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pp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pp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pp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pp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pp  第四十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 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pp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pp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pp  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pp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pp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pp  第四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pp  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实施召回。/p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pp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pp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pp  第四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pp  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pp  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pp  第四章 监督管理/pp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pp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pp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pp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p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pp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pp  第四十七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p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pp  第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pp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p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pp  第四十九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pp  化妆品检验规范以及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品管理规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pp  第五十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化妆品的抽样检验、化妆品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pp  第五十一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pp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评价,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pp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pp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pp  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pp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为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提供科学依据。/pp  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当明确重点监测的品种、项目和地域等。/pp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组织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交流沟通。/pp  第五十四条 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属于进口化妆品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暂停进口。/pp  第五十五条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有认识上的改变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直接组织开展安全再评估。再评估结果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不能保证安全的,由原注册部门撤销注册、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该化妆品原料纳入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pp  第五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p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pp  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pp  第五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pp  第五章 法律责任/pp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pp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pp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pp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pp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pp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pp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pp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pp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pp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pp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pp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pp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pp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pp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pp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pp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pp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pp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pp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pp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pp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pp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pp  第六十三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pp  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 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pp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第六十五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 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pp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 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pp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pp  第六十六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pp  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pp  第六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pp  第六十九条 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第七十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pp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化妆品进口。/pp  第七十一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检验机构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第七十二条 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pp  第七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pp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一)阻碍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pp  (二)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pp  第七十五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pp  第六章 附  则/pp  第七十七条 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pp  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pp  第七十八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pp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规范,是指尚未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pp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ppbr//p
  • 探秘化妆品检验过程 买化妆品3个"千万别追求"
    8月下旬,山西省11个市的70多名食品药品检验精英齐聚太原,接受餐饮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测检验培训。自此,山西省市级检验机构餐保化技术扩项工作全面启动。  所谓的"餐保化技术扩项",是指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增加了餐饮食品、化妆品、保健食品的检测检验项目。此前,作为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一类日用品,化妆品检验一直是山西省监督检验能力的一个薄弱环节。化妆品检验都会检什么?检验的过程又是怎样的?8月30日,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走进了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化妆品检测室。  禁用和限用物质是检测重点  8月30日上午,记者进入省食药检所的化妆品检测室,看到工作台上,各种各样的化妆品琳琅满目。每个被检的产品上都贴了一张试验用标签,上面标着该产品的检验编号,以及"待检""检验中""检毕""留样"的字样。检测室工作人员刘涛称,每进行到一个步骤,检测人员就要在相应的字样下做下记号。  检测室主任刘泽涛称,按照安全风险检测分类,化妆品分为国产非特殊、国产特殊、进口非特殊、进口特殊四大类,其中非特殊类化妆品包括婴幼儿护肤产品、眼部用护肤品、洗浴护肤品、粉状彩妆产品、芳香产品等 特殊类化妆品包括祛斑产品、防晒产品、染发产品、育发产品、烫发产品、脱毛产品、除臭产品、健美产品、丰乳产品等。  刘泽涛说,化妆品有没有效果,不是他们关心的内容。他们的任务是检测化妆品安全与否,即对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进行重点"盯防"。记者在一份《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测》的培训教材上看到,石棉、去屑剂、染发剂、抗生素、塑化剂等属于禁用物质 铅、砷、汞、甲醇、防腐剂、防晒剂等属于限用物质。  检一个品种一般需40个工作日  刘泽涛称,我国的化妆品行业销售额从1982年2亿元持续快速增长到2010年近2000亿元,但化妆品的安全问题也饱受诟病。2010年,化妆品监管职能划归各级食药监系统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用4年的时间,对市场上的化妆品进行一次地毯式的安全风险监测,彻底摸清化妆品的安全状况。  为此,他们从抽样到检测到出具结果,任何一个环节都不敢掉以轻心。从取样来看,化妆品高中低档都有,他们的取样范围涵盖地摊儿、小商品城、超市、专卖店直至大型商场。通常,同一个名称、同一个批次的化妆品要取3个完整包装的样品。其中1个进行留样,另外两个进行检验。一般情况下,一个品种需要40个工作日出具检验结果。如果遇到重大的化妆品安全案件,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检出。 记者 兰玲  ■提醒  化妆品不是越贵越好  刘泽涛说,根据他们的经验,女士在购买化妆品的同时,有3个"千万别追求"。  首先是千万别追求有效性。所谓"有效性",就是化妆品的特别功效,比如"美白""祛斑""祛痘"等,往往这种特殊的功效背后,都隐藏着一种特殊的成分。今年,阳泉盂县西烟镇两姐妹使用"彩珂"美白套装化妆品后被诊断为 "肾病综合征"。后经过检测,发现该产品汞含量为789mg/kg,而国家规定化妆品中汞含量不得超过1mg/kg。  其次是千万别追求纯天然。现在,许多化妆品厂家声称自己的产品是"纯天然、纯植物"。事实上,几乎80%左右的这种宣传都是不真实的,都在误导消费者。  还有,千万不要追求高消费。化妆品并不是越贵就越好,也不是进口的就比国产的好。不同的两款产品,价格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但检测的结果很有可能成分与含量是一样的。

非特殊化妆品要检测相关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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