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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殊化妆品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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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殊化妆品要检测相关的资讯

  • 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基本数据集(征求意见稿)》等5个化妆品信息化标准意见的通知
    为推进化妆品监管信息化建设与数据共享,国家药监局组织编制完成《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基本数据集》《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基本数据集》《特殊化妆品注册管理基本数据集》《化妆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注册备案及生产许可部分)》《化妆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值域代码(注册备案及生产许可部分)》等5个征求意见稿(附件1~5)。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填写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6),于2021年10月23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   电子邮箱:yysc@nmpaic.org.cn   附:1.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基本数据集(征求意见稿)   2.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基本数据集(征求意见稿)   3.特殊化妆品注册管理基本数据集(征求意见稿)   4.化妆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注册备案及生产许可部分)(征求意见稿)   5.化妆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值域代码(注册备案及生产许可部分)(征求意见稿)   6.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wn202109241636.zip
  • 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明确注册人、备案人负责制度
    p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pp  近年来,我国化妆品产业迅速发展,但也存在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创新能力不足、品牌认可度低、非法添加等问题。《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30年来,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已无法适应产业发展和监管实践需要:一是立法理念上重事前审批和政府监管,未能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是监管方式比较粗放,没有体现风险管理、精准管理、全程管理的理念 三是法律责任偏轻。因此,有必要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制定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pp  2015年6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部分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行业协会意见 赴上海、浙江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对送审稿作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2020年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pp  化妆品的安全风险程度整体不高,但直接作用于人体,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我国化妆品注册备案的企业约7万多家,其中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5000多家。据不完全统计,90%以上的企业采用委托方式组织生产,75%以上的产品为委托生产的产品。为加强化妆品质量管理,《条例》着力完善了以下制度: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二是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和新原料进行安全评估。三是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管理。要求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细化对原料和包装材料使用、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产品放行、贮存运输等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 规范化妆品标签和广告宣传。四是加强化妆品上市后的质量安全管控。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及时评价并报告 对存在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时召回 实施化妆品和原料的安全再评估制度。/pp  同时,《条例》也完善了监管措施,着力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规范性:一是建立化妆品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为科学监管提供依据。二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措施和程序。三是丰富监管手段,规定抽样检验、责任约谈、紧急控制、举报奖励等监管措施,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惩戒,及时公布监管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727号/strong/pp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总 理 李克强/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20年6月16日/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strong/pp  第一章 总  则/pp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pp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pp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pp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pp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pp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pp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p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pp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pp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pp  第七条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pp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pp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pp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pp  第十条 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pp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pp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 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pp  第十二条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pp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pp  (二)新原料研制报告 /pp  (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pp  (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pp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pp  第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pp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pp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之日起、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pp  第十四条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pp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pp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pp  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pp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pp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pp  第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pp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pp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pp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pp  第十九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pp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pp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pp  (三)产品名称 /pp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pp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pp  (六)产品标签样稿 /pp  (七)产品检验报告 /pp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pp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 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pp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pp  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在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pp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pp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准予注册之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pp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pp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pp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pp  第二十三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pp  第二十四条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p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pp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pp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pp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pp  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pp  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pp  第三章 生产经营/pp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pp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pp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pp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pp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pp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pp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p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pp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pp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pp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pp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pp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pp  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pp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pp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 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pp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pp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pp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pp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pp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pp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pp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 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pp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pp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pp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pp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pp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pp  (五)全成分 /pp  (六)净含量 /pp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pp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pp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pp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pp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pp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pp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pp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pp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pp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pp  第四十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 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pp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pp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pp  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pp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pp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pp  第四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pp  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实施召回。/p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pp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pp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pp  第四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pp  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pp  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pp  第四章 监督管理/pp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pp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pp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pp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p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pp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pp  第四十七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p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pp  第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pp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p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pp  第四十九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pp  化妆品检验规范以及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品管理规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pp  第五十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化妆品的抽样检验、化妆品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pp  第五十一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pp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评价,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pp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pp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pp  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pp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为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提供科学依据。/pp  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当明确重点监测的品种、项目和地域等。/pp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组织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交流沟通。/pp  第五十四条 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属于进口化妆品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暂停进口。/pp  第五十五条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有认识上的改变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直接组织开展安全再评估。再评估结果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不能保证安全的,由原注册部门撤销注册、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该化妆品原料纳入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pp  第五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pp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pp  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pp  第五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pp  第五章 法律责任/pp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pp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pp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pp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pp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pp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pp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pp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pp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pp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pp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pp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pp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pp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pp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pp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pp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pp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pp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pp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pp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pp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pp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pp  第六十三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pp  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 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pp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第六十五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 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pp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 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pp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pp  第六十六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pp  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pp  第六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pp  第六十九条 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第七十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pp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化妆品进口。/pp  第七十一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检验机构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第七十二条 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pp  第七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pp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一)阻碍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pp  (二)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pp  第七十五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pp  第六章 附  则/pp  第七十七条 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pp  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pp  第七十八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pp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规范,是指尚未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pp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ppbr//p
  • 探秘化妆品检验过程 买化妆品3个"千万别追求"
    8月下旬,山西省11个市的70多名食品药品检验精英齐聚太原,接受餐饮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测检验培训。自此,山西省市级检验机构餐保化技术扩项工作全面启动。  所谓的"餐保化技术扩项",是指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增加了餐饮食品、化妆品、保健食品的检测检验项目。此前,作为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一类日用品,化妆品检验一直是山西省监督检验能力的一个薄弱环节。化妆品检验都会检什么?检验的过程又是怎样的?8月30日,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走进了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化妆品检测室。  禁用和限用物质是检测重点  8月30日上午,记者进入省食药检所的化妆品检测室,看到工作台上,各种各样的化妆品琳琅满目。每个被检的产品上都贴了一张试验用标签,上面标着该产品的检验编号,以及"待检""检验中""检毕""留样"的字样。检测室工作人员刘涛称,每进行到一个步骤,检测人员就要在相应的字样下做下记号。  检测室主任刘泽涛称,按照安全风险检测分类,化妆品分为国产非特殊、国产特殊、进口非特殊、进口特殊四大类,其中非特殊类化妆品包括婴幼儿护肤产品、眼部用护肤品、洗浴护肤品、粉状彩妆产品、芳香产品等 特殊类化妆品包括祛斑产品、防晒产品、染发产品、育发产品、烫发产品、脱毛产品、除臭产品、健美产品、丰乳产品等。  刘泽涛说,化妆品有没有效果,不是他们关心的内容。他们的任务是检测化妆品安全与否,即对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进行重点"盯防"。记者在一份《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测》的培训教材上看到,石棉、去屑剂、染发剂、抗生素、塑化剂等属于禁用物质 铅、砷、汞、甲醇、防腐剂、防晒剂等属于限用物质。  检一个品种一般需40个工作日  刘泽涛称,我国的化妆品行业销售额从1982年2亿元持续快速增长到2010年近2000亿元,但化妆品的安全问题也饱受诟病。2010年,化妆品监管职能划归各级食药监系统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用4年的时间,对市场上的化妆品进行一次地毯式的安全风险监测,彻底摸清化妆品的安全状况。  为此,他们从抽样到检测到出具结果,任何一个环节都不敢掉以轻心。从取样来看,化妆品高中低档都有,他们的取样范围涵盖地摊儿、小商品城、超市、专卖店直至大型商场。通常,同一个名称、同一个批次的化妆品要取3个完整包装的样品。其中1个进行留样,另外两个进行检验。一般情况下,一个品种需要40个工作日出具检验结果。如果遇到重大的化妆品安全案件,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检出。 记者 兰玲  ■提醒  化妆品不是越贵越好  刘泽涛说,根据他们的经验,女士在购买化妆品的同时,有3个"千万别追求"。  首先是千万别追求有效性。所谓"有效性",就是化妆品的特别功效,比如"美白""祛斑""祛痘"等,往往这种特殊的功效背后,都隐藏着一种特殊的成分。今年,阳泉盂县西烟镇两姐妹使用"彩珂"美白套装化妆品后被诊断为 "肾病综合征"。后经过检测,发现该产品汞含量为789mg/kg,而国家规定化妆品中汞含量不得超过1mg/kg。  其次是千万别追求纯天然。现在,许多化妆品厂家声称自己的产品是"纯天然、纯植物"。事实上,几乎80%左右的这种宣传都是不真实的,都在误导消费者。  还有,千万不要追求高消费。化妆品并不是越贵就越好,也不是进口的就比国产的好。不同的两款产品,价格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但检测的结果很有可能成分与含量是一样的。
  • 【设备更新】岛津分析仪器方案—化妆品检测特色方案
    随着时代的发展,性别偏见逐渐被打破,化妆品覆盖人群越来越多越来越广,机遇往往伴随挑战,各类安全问题逐渐凸显,为了我们的健康,我们应更加重视化妆品安全。自1875年创业以来岛津始终坚持“以科学技术向社会做贡献”,并以实现“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这一愿望作为公司的经营思想,不断提升技术为化妆品安全和行业疑难问题提供新技术和新答案,接下来将为大家展示岛津的特色化妆品分析技术和解决方案。特色技术一LC-40双进样液相分析系统岛津通过独特的自动进样器双进样口设计,实现独立流路分析,大大提高分析效率和仪器利用率。同时配备有基于Nexera LC-40双进样分析系统的专用解决方案,满足法规要求,随取随用,方便快捷。应用案例:化妆品中对苯二胺等32种染发剂特色技术二LC/MS/MS化妆品风险物质分析方法包岛津LC/MS/MS化妆品风险物质分析方法包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为基础,增加化妆品国标项目、国家药监局补充检验方法等,共收录629种风险物质。从方法选用、报告参考到操作指南,资料齐全,逻辑清晰,方便大家随取随用、快速建立。此外,还可自定义风险物质,快速建立风险物质筛查方法。不止LC/MS/MS方法包,岛津同时开发了高分辨QTOF风险物质数据库致力于化妆品中风险物质监测,数据库已收录超1500种(持续更新中),可与LC/MS/MS数据对比确证,让分析数据更可靠。应用案例:一针进样快速筛查162种化妆品风险物质特色技术三香味物质数据库岛津利用气质联用仪在大量实验及生产实践的基础上针对性开发了特色香味物质数据库(Smart Aroma Database),其包含了500多种与香味有关的重要化合物的分析信息,无需标准品即可快速建立高灵敏度的SIM或MRM泛靶向筛查方法,并提供这些化合物重要的气味感官特征等信息,不仅节省标准品购买成本,更大大提高试验工作效率,轻松搞定化妆品香气分析难题。应用案例:鉴定商用唇彩中香气化合物利用GC-MS/MS+香味数据库可以鉴定出唇彩中31种重要的香气化合物。通过指定内标校正,提供半定量信息。特色技术四LC/MS/MS细胞上清液方法包《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 ( 2021 年版) 》中共收录发酵原料 85 项,在进口特殊化妆品中已使用过的发酵原料共 60 项,使用次数较多的国家依次为韩国、美国、日本和法国,其使用频次最高的原料分别为乳酸杆菌 / 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嗜热栖热菌( Thermus thermophillus)发酵产物、半乳糖酵母样菌发酵产物滤液和酵母菌发酵溶胞产物滤液、透明颤菌发酵产物。在国产特殊化妆品中已使用过的发酵原料共62 项,使用频次最高的原料为乳酸杆菌 / 豆浆发酵产物滤液和二裂酵母发酵产物溶胞物[1]。发酵原料的持续发展热潮带来的不仅是新的机遇也是新的挑战,对于消费者而言,化妆品的首要要求是安全,其次才是产品是否有效。于安全问题,可以通过严格控制生产工艺并经由风险物质监测和筛查为化妆品安全提供保证。于有效问题,添加发酵原料的化妆品中是否有有效成分、添加量是否与标示一致等等这些是我们一直关注的话题。在培养液成分分析中,对每种化合物组(例如氨基酸和维生素)分别进行分析极为费时和繁琐。岛津基于三重四极杆液质联用仪开发了LC/MS/MS细胞上清液方法包为有相关需求的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分析技术。利用该方法包,可以同时分析大量培养基成分和分泌的代谢物。应用案例:优化培养基成分的分析方法一次进样同时测定高浓度化合物和痕量化合物多类型可视化数据分析图解决方案之异物分析针对不同种类异物的分析,岛津可为您提供全种类异物分析仪器。应用案例:化妆品生产线过滤异物微区成分分析(使用分析仪器:EPMA)利用EPMA快速对化妆品生产线过滤异物微区成分进行分析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内容,岛津今后将继续致力于开发新技术新方法,如有任何问题,欢迎大家和岛津联系。[1] 中国化妆品发酵原料应用及安全监管现状,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Hygiene Jun. 2022, 12(6).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福建省特殊食品与化妆品协会批准发布 《特殊食品和化妆品 减脂功效测试 秀丽隐杆线虫法》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由福建上源生物科学技术有限公司提案立项并制定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 减脂功效测试 秀丽隐杆线虫法》(T/FJCA 003-2024)团体标准,经福建省特殊食品与化妆品协会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审核评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以及《福建省特殊食品与化妆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现予以公布,请参照执行。 7、福建省特殊食品与化妆品协会关于团体标准《特殊食品和化妆品 减脂功效测试 秀丽隐杆线虫法》发布的公告.pdf
  •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指导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2.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其文本格式的规定。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说明、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妆品新产品的许可和产品延续。  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GT+年份+0000编制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T+年份+0000编制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F+年份+0000编制。"HZ"表示"化妆品","GT"表示"国产特殊用途","JT"表示"进口特殊用途","JF"表示"进口非特殊用途","年份+0000"为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年份和顺序号。  八、本规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名称  汉语拼音名  【配方成分】  【生产工艺】  【感官指标】  【卫生化学指标】  【微生物指标】  【检验方法】  【使用方法】  【贮存条件】  【保质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  一、主要内容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能够准确反映和控制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的每项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按照化妆品产品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一)产品名称  包括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名。产品名称应当准确、清晰,能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  (二)配方成分  配方成分应包括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的全部原料。所有原料应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并注明其使用目的。化妆品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相关要求。  配方成分中所用原料的中文名称应使用《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标准中文名称。原料无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  (三)生产工艺  应用文字简要描述完整的生产工艺。  (四)感官指标  分别对产品内容物应有的颜色、性状、气味等感官指标依次进行描述,并用分号分开。  (五)卫生化学指标  (六)微生物指标  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等相关内容应阐述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确定的检测项目、指标。如果用表提供信息有利于检测项目的理解,则宜使用列表。  (七)检验方法  应将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的检验方法依次列出。  (八)使用方法  应阐述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项。  (九)贮存条件  应根据产品包装及产品自身稳定性等特点阐述产品贮存条件,如温度、避光保存等。  (十)保质期  应根据相关实验结果确定产品保质期,保质期的格式应标注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用使用日期。  二、基本要求  (一)编制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产品技术要求的设计、内容和数据应符合公认的科学原理,准确可靠。  (三)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数字、公式、单位、符号、图表等应符合标准化要求,引用的标准准确、有效。术语的定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应使用规范汉字。使用的标点符号应符合GB/T15834的规定。  2.应使用GB3101、GB3102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表示量值时,应写出其单位。  3.应准确列出引用标准或文件的目录。  4.引用的标准或文件应包括出版本号或年号以及完整的标准(文件)名称。  5.如果引用的标准(文件)可以互联网在线获得,应提供详细的获取和访问路径。应给出被引用标准(文件)的完整的网址。为了保证溯源性,应提供源网址。  (四)产品技术要求中所建立的检测方法准确、精密,并经过方法学验证。  (五)产品技术要求中有限量要求的,须使用明确的数值表示。不应仅使用定性的表述,如"适量"或"合适的温度"等。  (六)产品技术要求研究的实验记录书写应真实、完整、清晰,保持原始性并具有可追溯性。其研究方法和过程要如实记录,并在申报资料中予以充分体现。  (七)产品技术要求中使用的表均应在条文中明确提及。  1.不准许表中有表,也不准许将表再分为次级表。  2.每个表均应有编号。表的编号由"表"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表1"、"表2"等。只有一个表时,仍应给出编号"表1"。  3.每个表应有表题。  4.每个表应有表头。表栏中使用的单位一般应置于相应栏的表头中量的名称之下,表头中不准许使用斜线。  5.如果某个表需要转页接排,则随后接排该表的各页上应重复表的编号、表题和"(续)"。续表均应重复表头和关于单位的陈述。  (八)产品技术要求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承担识别该知识产权的责任。  (九)应使用国家法定部门认可的标准物质(包括标准品和对照品)。若使用的对照物质是自行研制的,应按相关的要求提交相应的鉴定研究资料和对照物质。供研究用样品应是配方确定、生产工艺稳定、具有代表性的多批产品。  (十)开展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应在能满足该产品技术要求研究条件的实验室进行,并由相应技术人员承担。
  • 强生婴儿爽身粉致癌?化妆品有害物质检测需知这些
    p style="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婴儿爽身粉是美国强生公司广为人知的产品。据美国媒体14日报道,美国司法部目前正在对强生公司是否故意隐瞒婴儿爽身粉里含有潜在致癌物质的事实,展开刑事调查。受这一负面消息影响,强生公司的股票上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下跌4%。/pp style="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此前,曾有数千名癌症患者控告美国强生公司,认为自己所罹患的卵巢癌或者间皮瘤,与强生婴儿爽身粉里含有致癌物质有关。实际上,就爽身粉安全性问题,强生公司已连年面对多起民事诉讼案,并被判处巨额赔偿。有统计显示,过去3年间,美国法院判决强生公司向消费者赔偿超过50亿美元。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width="550" height="330" title="微信图片_20190716160858.jpg" style="width: 550px height: 330px max-height: 100% max-width: 100% " alt="微信图片_20190716160858.jp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adcae49d-1e07-4081-9256-1c4615ac9a5e.jpg" border="0" vspace="0"//pp style="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今年2月,强生公司发布公告称已经收到来自美国司法部门的传票,要求其提供有关强生公司是否知情旗下滑石粉产品中含有致癌物质的文件。/pp style="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滑石粉在化妆品中常作为润滑剂、吸收剂、填充剂、抗结块剂、遮光剂等使用,广泛应用于各种化妆品,特别是粉状化妆品中。这里说的致癌物质是指滑石粉中的石棉物质。/pp style="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国家食品药品督管理局发布相关规定,规范了粉状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石棉测定方法,并要求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其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申报单位在产品申报或备案时,应提交该产品中石棉杂质的检测报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对于该物质的检测要求是:不得检出。目前化妆品中石棉检测多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常用方法为X射线衍射法。/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width="400" height="454" title="C123106.jpg" style="width: 296px height: 326px max-height: 100% max-width: 100% " alt="C123106.jp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276e1917-e2f3-418c-a5a2-6ad95267adb6.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0em margin-bottom: 10px "理学 MiniFlex600X射线粉末衍射仪/pp style="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除了石棉检测,化妆品相关原料都会通过相关的检测,成品也会进行一定的有害物质检测,如二噁烷、二甘醇等。目前针对化妆品企业没有强制性的致癌物检测要求。/pp style="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更多化妆品检测方案可点击进入a style="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ampleFilter-S22007-T000-1-1-1.html" target="_self"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化妆品检测专场/span/a查看。 /p
  • 国家药监局提出以滑石粉为原料的化妆品新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申报以滑石粉为原料的化妆品有关要求发布公告,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其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申报单位应当提交具有粉状化妆品中石棉检测项目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粉状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石棉测定方法》(暂定)出具的申报产品中石棉杂质的检测报告。  针对媒体对婴幼儿爽身粉中含有禁用物质石棉的报道和我国目前尚无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石棉测定方法的现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含滑石粉的粉状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石棉测定方法进行了论证。
  • 福建省特殊食品与化妆品协会发布《特殊食品和化妆品 脂质调节测试 秀丽线虫法》团体标准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相关专家:根据《福建省特殊食品与化妆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由福建上源生物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起草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 脂质调节测试 秀丽线虫法》团体标准已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相关要求,为保证团体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及专家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并于2024年2月23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协会秘书处,逾期未复函视为无异议。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联系人:陈辉辉电话:18050207626、0591-87301050 邮箱:2694116578@qq.com地址: 福州市台江区上浦路67号富力中心B2座1209-1210单元特殊食品和化妆品 纸质调节测试 秀丽线虫法编制说明.pdf特殊食品和化妆品 脂质调节测试 秀丽线虫法(征求意见稿1.23).pdf
  • 75个国产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名单公布
    为确保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通知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本辖区内的检验机构信息予以公布,企业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浏览“数据查询”中的“化妆品”栏目,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名单序号检验机构名称1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4中山市药品检验所5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6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研究所)7云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8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厦门市药品检验所10武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1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12天津市药品检验所13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4苏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15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6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7四川大学华西医院18深圳市药品检验所19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0上海市皮肤病医院21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2汕头市药品检验所23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4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25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6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27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28山东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29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0青岛市药品检验所31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33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4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35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36柳州食品药品检验所37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38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9辽宁省分析科学研究院40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41江西省职业病预防研究院42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43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4江苏省扬州药品检验所45江苏省苏州药品检验所46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47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8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9湖南省药品检验所50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51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2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53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55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56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57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8河北省医疗器械与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所59海南省药品检验所60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1哈尔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62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63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4桂林食品药品检验所65广州市药品检验所66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67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8广东省药品检验所69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70甘肃省食品药品检验所71福建省药品检验所72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73北海食品药品检验所74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所75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化妆品汞超标七百多倍 可致肾病
    一个家庭的两姐妹,原本身体都好好的,却在短短十天之内,相继被医院诊断为肾病综合征,她们自己觉得不可思议,也觉得事出蹊跷:这纯属巧合?还是遗传的毛病?或者就是两人都遇到了同样的危险因素?  采珂化妆品被曝汞含量超标  为美白两姐妹惹肾病  24小时尿蛋白定量6.99!这是一份由山西省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人体尿液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李女士体内的尿蛋白含量已经远远超过人体正常值的349倍多。  该院肾内科主任王志东说,她表现就是颜面和下肢的水肿,她也有其他的表现,高胆固醇血症,所以这个人从临床来讲,符合这个肾病综合征的表现。  李女士觉得很纳闷:自己的身体一向很好,怎么会突然患上了这种病呢?  就在李女士住院接受治疗10天后,一件蹊跷的事情发生了:李女士的四妹也出现了和她同样的症状。  10天之内,相距几十公里,姐妹两人怎么会先后患上同样的肾病综合征了呢?这个异常的情况引起了王志东的注意,于是就问李女士,你们用什么化妆品?两家人一对比,果然,李女士姐妹俩用的是同样的化妆品——采珂美白套装!  汞超标早已列入黑名单  难道自己的肾病症状真如医生怀疑的那样,和采珂化妆品有关?那这种关联在哪里呢?  出院后,李女士上网搜索意外地发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早在2006年,陕西省卫生监督所就抽检过“采珂”祛斑霜,检测的结果是,其汞含量超过国家标准23倍,“采珂”祛斑霜因此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继续查询的结果,让李女士更加不安——2008年9月,卫生部公布的一批查处不合格化妆品的名单中,采珂海洋生物美白祛斑霜就名列其中,而它的生产厂家——广州彩湟化妆品厂使用的卫生许可证号06 29-XK-0652号和特殊化妆品批号(2004)字0109号,是冒用其他厂家的。  不合格的原因依然是汞含量严重超标,汞含量是国家允许值的9700多倍。  “采珂”厂名虚设假冒批号  经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查询和核实,广州彩湟化妆品厂并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生产厂家虽然没有查询到,但是,“采珂”这个商标和一些化妆品证号,却真有其事。  “采珂”商标的注册人叫陈俊杰,该商标从2000年7月申请注册,如今已经使用了11年。“采珂”产品所使用的卫生许可证号——0629-XK-0652的实际批准使用厂家为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 特殊化妆品许可证批号——(2004)字0109号,对应的是一种染发产品,名称是金皇女染发膏-金黄色,生产企业是广州市中粤大圣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张伟建说,我们认为这个产品假冒厂址厂名,冒用他人的卫生许可证,是假冒伪劣产品。  汞超标七百多倍  “采珂”系列化妆品,生产厂家没有,许可证号假冒,它的成分有什么问题吗?  经过检测:“采珂”系列化妆品的汞含量为789mg/kg,根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中汞含量不能超过1mg/kg,按照这一标准,“采珂”系列化妆品的汞含量竟然是国家标准的789倍。  专家介绍,“汞超标”产品的美白或祛斑作用很快,让皮肤看上去很白皙。但是汞对人体有害,可以通过皮肤渗透进入人体,导致人体主要脏器病变。所以,汞及其化合物在化妆品中被严禁使用。
  • 中国更新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技术评审结论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效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增设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技术审评结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设结论范围  对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在其行政许可申报资料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技术审评结论判定为“完善资料后建议批准”:  1.需修改产品中文名称或完善汉语拼音名的   2.产品配方合理,需进一步完善相关论述、提供文献依据或规范文字表述的   3.生产工艺合理,需进一步完善生产工艺个别部分说明的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基本符合要求,需统一规范表述的   5.产品说明书、标签基本符合要求,需进一步完善的   6.毒理学、人体安全性评价等试验项目齐全,结论符合要求,需进一步规范试验报告格式的   7.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资料符合要求,需进一步规范文字表述的   8.其他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需进一步完善资料的。  二、工作程序  特殊用途化妆品技术审评结论为“完善资料后建议批准”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称审评中心)发放相关审评结论,申请人按审评结论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审评中心组织相关专业审评专家,对完善后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经审评中心审核通过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进行行政审批。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我国化妆品功效标准起草中
    现状:名词混乱 功效标准缺位  众所周知,目前对化妆品划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类,管理方式各有不同,其中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类为特殊化妆品,实施审批制,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销售 其他普通化妆品则在各省(区、市)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做好备案即可。而在《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详细规定了化妆品中禁用和限用物质 限用防腐剂、防晒剂和着色剂 规定了化妆品包装的基本要求:规定了最终产品必须使用安全,不得对使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且无感染性等众多内容。  “但没有一项规定是针对化妆品的功效的。”北京工商大学化工学院副教授赵华表示,他是皮肤用化妆品功效性评价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起草人之一。赵华介绍说:“化妆品行业其实已存在若干标准:有针对重金属含量的,有针对原材料的,有针对膏、霜、粉、乳液这些基本形态做出规定的,有针对外包装的……但是,一瓶标注着‘美白霜’的化妆品,是否真的能美白、美白功效如何?谁也不知道。消费者购买之后,即使觉得毫无效果,也没有办法。”  赵华表示,目前惟一一个功效评价标准做得比较好的就是防晒类化妆品,这类产品有个通用的标准:SPF值。所谓SPF值,即防晒系数,表明防晒用品所能发挥的防晒效能的高低。它是根据皮肤的最低红斑剂量来确定的。SPF防晒系数的数值适用于每一个人,其计算方法是:假设紫外线的强度不会因时间改变,一个没有任何防晒措施的人如果待在阳光下20分钟后皮肤会变红,当他采用SPF15的防晒品时,表示可延长15倍的时间,也就是在300分钟后皮肤才会被晒红。另外还有一个指数是PA。PA是1996年日本化妆品工业联合会公布的“UVA防止效果测定法标准”,是目前日系商品中广被采用的标准,防御效果被区分为三级,即PA+、PA++、PA+++,PA+表示有效、PA++表示相当有效、PA+++表示非常有效。  但除此之外,其他化妆品的功效标准都是一片空白。在广告中经常使用的“深度锁水保湿”、“享受时光、点亮青春”、“肌肤寸寸嫩滑”、“28天让你草地变森林”等语句,用含混不清的表述和暗示,刻意地夸大了产品功效。  完善:制定太难 推广尚待时日  “我们联合了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空军总医院,还有上海家化、欧莱雅等知名企业,研究了4年,目前也只有一项‘保湿化妆品标准’基本成型。”赵华表示,制定化妆品功效标准是一件太复杂的事。  赵华拿出起草的“保湿标准”向记者介绍,保湿功效的检测方法应该是最简单的一种:电容法测定皮肤角质层水分含量。它的原理是基于水和其他物质的介电常数差异显著,按照皮肤含水量的不同,测得的皮肤的电容值不同,其观测参数可代表皮肤水分值。检测时,环境温度应保持22±1℃,湿度保持在50±5%,需选用30名以上的志愿者,受试部位前2~3天不能使用任何产品(化妆品或外用药品)。试验前,受试者需要统一清洁双手前臂内侧,用干的面巾纸擦拭干净。清洁后在受试者双手前臂内侧做好测量区域标记。实验中左右手前臂内侧标记4×4cm2试验区域,同一手臂可同时标记多个区域,区域间隔1cm。测试产品和空白对照均随机分布在左右手臂上。涂抹后分别测量1小时、2小时、4小时受试区域和空白对照区域的皮肤含水量。  “但是,这样的检测方法也受到了各种局限:首先是地域,比如上海和北京,温湿度差距太大,即使是同一个试验者在不同的地点,得出的数据也会相差很大。其次是人体变化,即使是同一个人、同一地点,不同时间段也会测出不同的结果。”赵华介绍,结果的随机性是标准迟迟难以出炉的主要原因。而化妆品的功效其实并不难判定,比如美白产品,可以检测使用前后皮肤的色度和黑色素值是否有变化 抗皱产品,可检测皮肤的纹理度是否变化 育发产品则更简单……  “我们现在只能做这样的事:同类产品比对结果。即同时使用测试品和对照品,进行功效比对,最后出具检测报告。”赵华表示,相关的功效标准正在制定中,最快明年就可以出台。“届时无论是厂家还是消费者,只要有硬件设备,都可以自己利用标准来对化妆品做出评测。”那么,今后的化妆品能否如防晒指数那样,直接标以“保湿指数”、“美白指数”、“抗皱指数”呢?“这是一个理想的结果,意味着对化妆品的产品说明、广告用语做出了严格规范,让消费者对功效一目了然。但是让标准实际用于产品中并得到大众的承认,还需要很长的时间。”赵华说。
  • 斥资2.7亿元 德国特殊化学品集团在华建厂
    日前,德国特殊化学品集团朗盛公司大规模扩张其在华业务:斥资4000万美元(约2.7亿元人民币),在江苏常州市滨江化学工业园新建一座皮革化学品工厂。这是迄今为止朗盛在中国最大的单笔投资,计划于2013年上半年投产,面向国内市场生产高品质皮革化学品,设计年产量为5万公吨,预计将创造150个就业机会。  1998年,朗盛便已在江苏无锡设立了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该基地生产的化学品用于皮革加工和处理的全过程,年产量达3万公吨。无锡研发中心是亚洲最大的皮革产品研发中心,为这一地区的皮革加工业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 北京重点检测祛痘化妆品是否含有抗生素
    香水,美白、防晒霜,烫、染等10大类化妆品的安全性今年将重点抽检。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药监局了解到,今年的化妆品抽检计划中,将对10类特殊功效化妆品进行全市范围内的专项抽检,检测内容包括微生物、重金属的含量是否超标等,还包括重点抽验育发剂、祛痘除螨霜中是否含有违禁药物。  药监人员介绍,很多宣称迅速祛痘的化妆品,常会违法添加属于处方药管理的四环素、氯霉素、甲硝唑等。含这些抗生素虽然短期效果显著,但长期使用会引起皮肤过敏,甚至难以治愈的耐药性皮炎。因此,今年对祛痘化妆品的重点检测项目就是在实验室里,追踪其是否含有抗生素。  北京市药监局表示,对北京市售化妆品的“安检”结果,将及时公示,以指导消费者正确购买使用化妆品。
  • 国家药监局“三定”方案公布 设化妆品监管司等9个机构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strong/pp  strong第一条/strong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pp  strong第二条/strong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pp  strong第三条/strong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pp  (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pp  (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pp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制定注册管理制度,严格上市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pp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定研制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制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依职责监督实施。制定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pp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pp  (六)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定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pp  (七)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pp  (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pp  (九)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pp  (十)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pp  (十一)职能转变。/pp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具体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审批事项取消或者改为备案。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高风险的实行许可管理,低风险的实行备案管理。/pp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pp  3.有效提升服务水平。加快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推进电子化审评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环境。及时发布药品注册申请信息,引导申请人有序研发和申报。/pp  4.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加快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pp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pp  1.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并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pp  2.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并制定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pp  3.与商务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商务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商务部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前,应当征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pp  4.与公安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部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pp  strong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副司局级):/strong/pp  (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和重要会议文件。/pp  (二)政策法规司。研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组织起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管理工作。承担普法宣传工作。/pp  (三)药品注册管理司(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司)。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标准、技术指导原则,拟订并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承担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制度、检查研制现场、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pp  (四)药品监督管理司。组织拟订并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拟订并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组织指导生产现场检查、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pp  (五)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分类规则、命名规则和编码规则,拟订并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制度。拟订并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承担组织检查研制现场、查处违法行为工作。/pp  (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组织拟订并依职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拟订并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组织指导生产现场检查、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pp  (七)化妆品监督管理司。组织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承担拟订化妆品检查制度、检查研制现场、依职责组织指导生产现场检查、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pp  (八)科技和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研究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的科学工具和方法,研究拟订鼓励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订并监督实施实验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协调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pp  (九)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执业药师资格管理工作。/pp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pp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pp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16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稽查专员6名,正副司长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pp  第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pp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pp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29日起施行。/ppbr//p
  • 云南8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被注销卫生许可证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近日通报2009年化妆品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情况。  据了解,云南省卫生监督局于1月至10月组织开展了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从四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强化化妆品生产企业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有95.12%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签订了《云南省化妆品生产卫生安全承诺书》。二是加强化妆品生产环节监管。严把许可准入关,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建立了从原料采购、生产流程、产品监控、销售环节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确保化妆品生产各环节得到有效控制。三是大力开展化妆品卫生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省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和省卫生厅的统一安排, 组织全省开展了“一洗黑”等产品的抽检、“爽身粉”等化妆品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情况的清理检查、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专项调查等活动。四是加大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力度。全省有15个州市共监督检查化妆品零售经营店、批发市场、美容美发场所、宾馆饭店等共11133户,检查化妆品29680种,合格28965种,合格率为97.59% 共监测本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103个,合格101个,合格率为98.06%。  在监督检查中,依法注销了云南天然芦荟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等8家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共罚款人民币40046.00元,没收违法产品513.5公斤。  通过检查,发现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一是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滞后,可操作性不强,给卫生监督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二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一直没有出台,标签标识违规情况难以准确认定,给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市场上夸大宣传、暗示疗效、标注适应症等现象仍然存在。三是全国化妆品许可信息查寻、资源共享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在监督过程中难以及时核实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真实情况,化妆品经营单位经营的产品冒用其它产品卫生许可证号,使用过期卫生许可证号,一号多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四是化妆品检验机构的监测检验能力不能完全满足化妆品监督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对化妆品禁用物、限用物难以及时、准确地检测出来,给化妆品的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 我国现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统计一览
    p  目前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主要包括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部分。/pp  1.strong法规/strong: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pp  2.strong部门规章/strong: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pp  3.strong规范性文件/strong: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pp  4.strong技术标准/strong: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pp  (1)strong通用基础标准/strong:如《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pp  (2)strong卫生标准/strong:如《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等。/pp  (3)strong方法标准/strong:如《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7917—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 7918—1987)、《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3531—2008)、《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pp  (4)strong产品标准/strong:如《发用摩丝》(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润肤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龙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发油》(QB/T 1862—1993)、《洗发液(膏)》(QB/T 1974—2004)、《护发素》(QB/T 1975—2004)、《化妆粉块》(QB/T 1976—2004)、《定型发胶》(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发剂》(QB/T 1978—2004)、《沐浴剂》(QB 1994—2004)、《发乳》(QB/T 2284—1997)、《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5—1997)、《润肤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妆水》(QB/ T 2660—2004)、《浴盐》(QB/T 2744—2005)、《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护肤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pp  (5)strong原料标准/strong:如《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488—2006)等。/ppbr//pp其中部分重要技术标准如下:/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1/ueattachment/2bdf7cdb-e57f-40ab-93af-cff5b2cfa46f.pdf"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pdf/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1/ueattachment/bbe188d9-0e3c-4b75-bc91-6056495a8532.pdf"GB 7918.2-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PDF/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1/ueattachment/2c8d93b2-981f-48d2-a65a-ce46e7831832.pdf"GB 17149.1-1997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pdf/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1/ueattachment/4ed5e378-4d17-48e8-b5aa-16b446e7a39a.pdf"GBT 7917.1-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汞.pdf/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1/ueattachment/3fcf44b7-52ff-4e11-bf27-b781582dc3d7.pdf"GBT 7917.3-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铅.pdf/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1/ueattachment/d82ed35b-3f50-4053-b306-3d2b43ca55c1.pdf"GBT 13531.1-2008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PDF/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1/ueattachment/ee4deeee-b4bc-4073-8f79-4734f4a216ad.pdf"GBT 24800.2-2009 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 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pdf/a/ppbr//ppbr//p
  • 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来了,仪器行业能否再迎“东风”
    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strong我国化妆品市场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全球最大且最具潜力的市场。/strong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旧版的行业监督管理条例也不再适用于当下的环境。strong2020年6月29日,我国发布了新版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strong2019年,我国化妆品限额以上单位零售额已经接近3千亿元,市场规模达到4677亿元。但是,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非法添加等违法现象也较为突出/strong,2019年我国药监局针对不合格化妆品发布公告30条;2018年我国药监局针对不合格化妆品发布公告更是达到了54条,因此,strong化妆品安全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78px height: 396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422a27fb-b297-419d-a68e-66e9f27e48dc.jpg" title="截屏2020-07-09 上午9.55.31.png" alt="截屏2020-07-09 上午9.55.31.png" width="578" height="396"//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图表1:2012-2019年中国化妆品限额以上单位零售额(单位:亿元,%)/pp style="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图片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83px height: 364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e26eb548-f387-4b49-9410-a1cb91f61cc4.jpg" title="截屏2020-07-09 上午9.55.47.png" alt="截屏2020-07-09 上午9.55.47.png" width="583" height="364"//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图表2:2012-2019年中国化妆品行业市场规模(单位:亿元) /pp style="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图片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24px height: 328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a41cf893-594b-4d07-90be-2fda3f63fe6f.jpg" title="截屏2020-07-09 上午9.55.55.png" alt="截屏2020-07-09 上午9.55.55.png" width="524" height="328"//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图表3:2016-2019年中国药监局发布不合格化妆品公告数量(单位:条) /pp style="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图片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ph1 label="标题居左" style="font-size: 32px font-weight: bold border-bottom: 2px solid rgb(204, 204, 204) padding: 0px 4px 0px 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 0px 0px 10px "新版《条例》重点改动/h1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相比1989年版本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strong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新增了37条规定,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企业法律责任、建立高效监管体系和加大处罚力度”四个方面进行展开。/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其中,《条例》提出,电商平台承担经营者管理责任,规范电商销售存在的问题;并首次提出了注册人和备案人制度,引导中小企业规范行业生产经营。/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另一方面,《条例》也针对特定产品做了明确规定,如“防脱发、染发、烫发”等美发护发类产品晋级为特殊化妆品,我国现阶段美发护发产品存在着较大的质量问题,根据《2018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总结报告》显示,美发护发类产品不合格率最高。/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此外,《条例》全面提高了处罚力度,strong如新增“处罚到人”的规定,细化了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strong/ph1 label="标题居左" style="font-size: 32px font-weight: bold border-bottom: 2px solid rgb(204, 204, 204) padding: 0px 4px 0px 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 0px 0px 10px "新版《条例》催动安全监管力度提升/h1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strong目前我国现行的化妆品国家标准共有133项,其中5项为国家强制性标准,128项国家推荐标准,其中最为重要的、直接影响化妆品安全便是《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中对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作出了限定,并大量罗列了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物质、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及暂用着色剂。strong附件:/strongstrongimg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span style="color: rgb(0, 102, 204) text-decoration-line: underline "a style="color: rgb(0, 102, 204) "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7/attachment/6bbfe393-9acf-45e0-862d-976f0b35f425.pdf" title="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pdf"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pdf/a/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strong化妆品相关国家标准:/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strong国家强制标准:/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GB 27599-2011 化妆品用二氧化钛》/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GB 7919-198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strong国家推荐标准:/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GB/T 37544-2019 化妆品中邻伞花烃-5-醇等6种酚类抗菌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GB/T 37545-2019 化妆品中38种准用着色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GB/T 37625-2019 化妆品检验规则》/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GB/T 37641-2019 化妆品中2,3,5,4' -四羟基二苯乙烯-2-O-β-D-葡萄糖苷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GB/T 37644-2019 化妆品中8-羟基喹啉和硝羟喹啉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GB/T 36942-2018 化妆品中10种生物碱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GB/T 13531.6-2018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颗粒度(细度)的测定》/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GB/T 13531.7-2018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折光指数的测定》/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GB/T 35797-2018 化妆品中帕地马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GB/T 35798-2018 化妆品中香豆素及其衍生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GB/T 35799-2018 化妆品中吡咯烷酮羧酸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GB/T 35800-2018 化妆品中防腐剂己脒定和氯己定及其盐类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GB/T 35801-2018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克霉丹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GB/T 35803-2018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尿刊酸及其乙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GB/T 35826-2018 护肤化妆品中禁用物质乐杀螨和克螨特的测定》等/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strong更多化妆品标准请关注仪器信息网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 rgb(84, 141, 212) "资料中心/span/a。。。/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新版《条例》中重点强化了企业法律责任及处罚的力度,strong随着新版《条例》的正式实施,有关部门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管力度也必定随之加大,特别是化妆品的安全性,且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管理。/strong/ph1 label="标题居左" style="font-size: 32px font-weight: bold border-bottom: 2px solid rgb(204, 204, 204) padding: 0px 4px 0px 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 0px 0px 10px "新规促进仪器及检测服务销售/h1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strong新版《条例》正式实施后,相关部门监管力度加强,抽测数量和频次都将增加,相关部门或将大量采购相关检测仪器,以应对大量样品待检测的状况。/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另一方面,我国的化妆品企业多以中小企业为主,strong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将购买相关仪器对产品进行质检,而对一些小企业来说,购买相关检测服务是更为合适方案。/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不管是对于相关部门或是化妆品企业,strong新版《条例》的实施都将促进仪器及检测服务的采购,将为仪器厂商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创造大量的市场,迎来新的“东风”。/strong/p
  • 江苏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协会立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维生素A、D、E的测定 在线固相萃取——二维液相色谱法》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行业专家:根据《江苏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2023年9月7日,江苏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协会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维生素A、D、E的测定 在线固相萃取——二维液相色谱法》团体标准进行了立项审查,经协会专家认真研究与审核,上述所申报的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请制标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抓紧组织实施,严把标准质量关,切实提高标准编制的质量和水平,增强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特此公告。 江苏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协会2023年9月7日
  •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发布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  2010年11月29日 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化妆品检测方法的验证程序,《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录:《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  为加强对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工作的技术指导,规范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和验证工作,明确检测方法验证内容和评价标准,有效保证研究制定的检测方法具备先进性和可行性,特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研究和建立过程中检测方法验证内容、技术要求和评价指标。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验证与评价。  2 依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释义  3.1 本规范中所指化妆品中禁用物质是指《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化妆品禁用组分。  3.2 本规范中所指化妆品中限用物质是指《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限用防晒剂、限用防腐剂、限用着色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等。  4 定义与术语  4.1 被测物质  是指本规范第3项规定的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  4.2特异性  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检测方法所具备的检测和区分共存组分中被测物能力的特性。  4.3 线性及线性范围  4.3.1 线性  是指在设计范围内检测响应值与样品中被测物质浓度或量成比例关系的程度。  4.3.2 线性范围  是指利用一种方法取得精密度、准确度均符合要求的检测结果,而且呈线性的被测物质浓度或量的变化范围。  4.4检出限和定量下限  4.4.1 检出限:被测物质能被检测出的最低量。  4.4.2 定量下限:能够对被测物质准确定量的最低浓度或质量。  4.5 检出浓度和最低定量浓度  4.5.1检出浓度:按照检测方法操作,方法检出限对应的被测物质浓度。  4.5.2最低定量浓度:按照检测方法操作,定量下限对应的被测物质浓度。  4.6 精密度  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相同浓度被测物质的一系列独立测量结果的一致程度,包括日内精密度和日间精密度。  日内精密度:同一天测定的精密度。  日间精密度:不同天测定的精密度。  4.7回收率  提取回收率:是指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回收到物质的实际浓度的百分比,以样品提取和处理过程前后被测物质含量百分比表示。  方法回收率:是指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被测物质测得值与真实值的接近程度,以百分比表示。  4.8 实验样品  为建立和验证检测方法而使用的化妆品。  4.9 空白样品  能够以可重复方式获得或制备的,不含被测物质的化妆品。  4.10 稳定性  在确定的分析条件下,一定时间内被测物质在一定溶剂或空白样品中的化学稳定性,包括日内稳定性和日间稳定性。  日内稳定性:在一定溶剂或空白样品中的被测物质在正常实验条件或适宜样品保存的条件下放置一天的稳定性。  日间稳定性:在一定溶剂或空白样品中的被测物质在正常实验条件或适宜样品保存的条件下放置多天的稳定性。  5 检测方法验证的内容  方法验证包括实验室内验证和实验室间验证。  实验室内验证的内容一般包括:方法特异性、线性及线性范围、检出限和定量下限、检出浓度和最低定量浓度、精密度、准确度、回收率和实验样品检测。  实验室间验证的内容一般包括:方法特异性、线性及线性范围、检出限、最低定量浓度、日内精密度、回收率和实验样品检测。  6 检测方法验证的技术要求  6.1 实验室内方法验证  6.1.1特异性  所采用的检测方法需要克服任何可预见的干扰,特别是来自实验样品中除被测物质以外的其他组分的干扰,一般对具有代表性的空白样品和空白样品加被测物质的样品,按照确定的样品前处理方法处理后,进样检测分析,考察实验样品中除被测物质以外的其他组分对被测物质的测定有无干扰。  6.1.2 线性及线性范围  线性考察:制备至少5个系列浓度(不包括零点)的被测物质标准品溶液,进行检测分析,记录相应的信号响应值,以被测物质标准品溶液的浓度为横坐标(x)、信号响应值为纵坐标(y)建立标准曲线,进行相关性分析,并回归得到线性方程和相关系数(r)。呈线性的被测物质的浓度或量的变化范围确定为线性范围。  方法线性考察:在空白样品中加入被测物质标准品,制备成至少5个系列浓度(不包括零点)的样品溶液,进行检测分析,记录相应的信号响应值,以被测物质的浓度为横坐标(x)、信号响应值为纵坐标(y)建立方法标准曲线,进行相关性分析,并回归得到线性方程和相关系数(r)。呈线性的被测物质浓度的变化范围确定为线性范围。  必要时,信号响应值可进行数学转换,再进行回归计算。  6.1.3 检出限和定量下限  检出限和定量下限考察见《化妆品卫生规范》。  6.1.4 检出浓度和最低定量浓度  按照检测方法操作,能够从实验样品背景中区分出被测物质响应信号的最低浓度为检出浓度,能够对实验样品背景中被测物质进行准确定量的最低浓度或质量为最低定量浓度。  6.1.5 精密度  6.1.5.1日内精密度  通常至少采用高低两种适宜浓度的被测物质或在空白样品中加入被测物质的标准溶液,其中:高浓度的标准溶液应接近标准曲线或方法标准曲线的最高点(下同) 低浓度的标准溶液应接近最低定量浓度(下同),于同一日内测定至少6次,记录被测物质的信号响应值,考察该组测量值的彼此符合程度,以相对标准偏差(RSD)表示。  6.1.5.2日间精密度  通常至少采用高低两种适宜浓度的被测物质或在空白样品中加入被测物质的标准溶液,于不同日测定,记录被测物质的信号响应值,考察该组测量值的彼此符合程度,以相对标准偏差(RSD)表示。  6.1.5.3相对标准偏差(RSD)的计算, 其中:  6.1.6 回收率  6.1.6.1提取回收率  采用在空白样品或实验样品中添加高低两种浓度被测物质标准品的方法测定,记录被测物质的信号响应值,代入标准曲线计算被测物质的浓度,计算提取回收率。  6.1.6.2方法回收率  采用在空白样品或实验样品中添加高低两种浓度被测物质标准品的方法测定,记录被测物质的信号响应值,代入方法标准曲线计算被测物质的浓度,计算方法回收率。  6.1.6.3回收率的计算公式  回收率= (样品中被测物质的测定量-样品中被测物质的原有量)/实际添加量×100%  6.1.7 稳定性  6.1.7.1日内稳定性  通常至少采用高低两种适宜浓度的被测物质或在空白样品中加入被测物质的标准溶液,在正常实验条件或适宜样品保存的条件下,在不同时间点分别测定,代入标准曲线或方法标准曲线计算被测物质的浓度,并计算其准确度和RSD值,考察被测物质在溶液或空白样品中放置一天内的稳定性。  6.1.7.2日间稳定性  通常至少采用高低两种适宜浓度的被测物质或在空白样品中加入被测物质的标准溶液,在正常实验条件或适宜样品保存的条件下,连续多天测定,代入标准曲线或方法标准曲线计算被测物质的浓度,并计算其准确度和RSD值,考察被测物质在溶液或空白样品中放置多天的稳定性。  6.1.8 实验样品检测分析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实验样品,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取样,严格按照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分析。  6.1.9 禁用物质阳性结果判定依据考察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阳性结果必须采用适宜的、可靠的方法进行确证。采用色谱-质谱技术确证化妆品中禁用物质阳性结果时,按照确定的分析条件,考察实验样品与加入被测禁用物质的空白样品的质量色谱峰保留时间以及浓度相当时的定性离子的相对丰度比的一致性。采用其他技术确证化妆品中禁用物质阳性结果时,应建立能够保证确证结果正确性的依据和评价指标。  6.2 实验室间方法验证  6.2.1 参加检测方法验证的机构或实验室  参加检测方法验证的机构或实验室必须是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其检测人员、环境条件、设施设备等应满足检测方法验证的要求。每种检测方法参加方法验证的检测机构或实验室应不少于3家。  6.2.2 方法验证样品的提供  方法建立机构或实验室应向参与方法验证的机构或实验室提供一致的实验样品、空白样品和标准品,并应注意样品的被测物质的本底情况。  6.2.3 方法验证技术要求  实验室间的具体验证技术要求同6.1实验室内方法验证。  6.3方法验证内容的评价指标  6.3.1特异性  实验样品中共存物质应对被测物质的测定结果无干扰。  6.3.2 线性及线性范围  线性范围适宜,能够满足化妆品中被测物质测定要求,且线性良好,线性相关系数≥0.99。  6.3.3 检出限和定量下限  具有足够低的检出限和定量下限,能够满足化妆品中被测物质测定要求。  6.3.4 检出浓度和最低定量浓度  具有足够低的检出浓度和最低定量浓度,能够满足化妆品中被测物质测定要求。通常要求方法最低定量浓度的精密度的相对标准偏差(RSD)应不超过20%,方法回收率要求在80%-120%之间。  6.3.5 精密度  根据化妆品中被测物质的含量及确定的分析方法,精密度应能够满足化妆品中被测物质的测定要求,通常日内和日间精密度的相对标准偏差(RSD)应不超过表1所列水平。特殊情况应予以说明。  表1:精密度的接受范围被 测 物精密度RSD含量 ≤10 µ g / kg20%10 µ g / kg < 含量 ≤ 100 µ g / kg15%100 µ g / kg < 含量 ≤ 1000 µ g / kg10%含量 >1000 µ g / kg5%  6.3.6 回收率  根据化妆品中被测物质的含量及确定的分析方法,回收率应能够满足化妆品中被测物质的测定要求。通常提取回收率要求在85%-115%之间,如果提取回收率超出85%-115%的范围,则要求方法回收率在85%-115%之间。特殊情况应予以说明。  6.3.7 稳定性  要求被测物质的标准溶液或前处理后的样品在稳定时间内使用和测定。  6.3.8 实验样品分析结果  在重复条件下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标准偏差在已确定分析方法的精密度接受范围内。  6.3.9 禁用物质阳性结果判定依据  采用色谱-质谱技术确证化妆品中禁用物质阳性结果时,实验样品与加入被测禁用物质的空白样品的质量色谱峰保留时间要求一致,至少两组浓度相当时的定性离子的相对丰度比一致,定性离子的相对丰度比的最大偏差应不超过表2的规定。采用其他技术确证化妆品中禁用物质阳性结果时,要求满足阳性结果确证依据和评价指标。  表2:禁用物质阳性结果判定时相对离子丰度比的最大允许偏差相对离子丰度比(k)k ≥50%50 % k ≥ 20 % 20 % k ≥ 10 %k≤ 10 %最大允许偏差±20%±25%±30%±50%  6.3.10 实验室间验证结果的评价  实验室间验证结果应相符。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切实加强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
    记者从8月27日在浙江义乌闭幕的全国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现场会上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近期发布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针对我国尚未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价体系的现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已组织起草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并形成送审稿,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重新认定及认定工作正有序进行,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遴选工作已经展开,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基本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即将征求意见,国家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基本条件研究工作正在进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即将下发。  据悉,这是我国首次全面开展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于近期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已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对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含义、风险评估基本程序、评估资料的提交形式、风险评估资料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对于今年以来出现的几起化妆品安全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许可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公众高度关注化妆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必须对相关信息具备高度敏感性和快速反应能力,要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和预警体系、应急技术支撑体系、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要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与此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了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启动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并在全国集中开展为期5个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 药监局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建立健全和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6月29日  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  为建立健全和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和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认定范围  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项目现场初步筛查,具有快速、简便、灵敏、可移动等特点的快速检测方法。  二、方法来源  (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   (二)社会公开征集,包括相关检测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相关团体和个人。  三、认定程序  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征集公告范围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通过初步审查的快速检测方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四)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反馈意见对检测方法进行修订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当对修订完善后的检测方法进行审核,并形成送审稿。  (五)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对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审评认定。未通过审评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  (六)经审评认定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列入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名单,名单和检测方法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  四、认定原则  (一)快速检测方法技术性能(如专属性、准确度、灵敏度和耐用性等)应符合《指南》中规定资料的技术要求   (二)快速检测方法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提交资料应完整、有效、实用   (四)快速检测方法应符合环保、安全和卫生等有关规定。  五、申报条件  (一)快速检测方法应设计科学合理,易于操作   (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性能稳定、便携,试剂应易于获得   (三)快速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 食药局拟设区域性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
    关于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性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有序构建区域性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切实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我司组织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性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1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联 系 人:刘小力  电  话:010-88330537  电子信箱:liuxl@sf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区域性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  为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有序构建区域性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切实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条件。  二、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指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区域性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的建设。  三、建设原则  (一)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  (二)适应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与发展需求。  (三)在副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选择和建设。  四、职责  承担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许可(注册)检验、监督检验、评价检验和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协助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研究、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五、条件要求  (一)符合国家局有关发展规划与总体布局要求。  (二)具有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资格。  (三)具有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领域技术优势。  (四)能够承担和按时完成国家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能力要求  (一)技术水平  1.具有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  2.具有参与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有关检验方法和标准的经历。  3.具有处置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检验检测能力和经历。  4.具有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能力。  5.具有参与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经历。  6.具有区域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的能力。  7.具有现行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规范规定项目的检验能力。  (二)人才队伍  1.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和研究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不低于60%。  2.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十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3.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十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质量管理体系。  (三)建设发展  1.具有检验检测能力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和相应的保障措施。  2.具有持续性的建设资金投入。  3.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和水平在区域内具有影响力和辐射作用。  (四)运行管理  1.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2.具有跟踪、掌握和利用本领域前沿信息的能力。  3.具有检验检测业务电子化管理系统,并运行正常。  4.具有网站信息发布渠道。  5.具有完善的条件保障机制,保障检验与研究工作的有序开展。  (五)仪器设备  1.具有检验与研究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并运行良好。  2.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精度等应满足检验与研究工作的需要。  3.仪器设备装备种类及数量应高于国家局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基本装备标准中相关检测设备装备要求,并达到区域领先,国内先进水平。  (六)环境设施  1.具有相对固定的实验场所,其面积和数量应当满足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测与研究的需要,布局合理。  2.实验室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  3.实验室环境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具有环保与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安全设施完善。
  • 重庆药检所加快保健品、化妆品、食品检测能力建设
    为了积极应对国家对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食品监督检验、风险评估的要求,重庆市药检所采取工作措施,加快完善保健品、化妆品各项检验检测能力,力争明年上半年完成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测的增扩项工作,建成与食药监系统行政能力配套的检测体系。  一是加强检验检测人才队伍建设 药检所专业技术人员大都是药学类,缺乏保健品、化妆品、餐饮食品检测相关专业人员,加强保健品、化妆品、餐饮食品检验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培训,组建检测技术队伍。二是完善基础设施与设备 满足检测和科研需要 我所人均实验室面积约在50m2左右,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实验室人均面积100m2还有6000m2以上的差距,加快口岸所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满足保健品、化妆品、餐饮食品检测和科研工作的需要。 三是加快能力扩项 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实现保健品、化妆品、餐饮食品检测项目的全项覆盖,争取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上下功夫,实现各品种的全项目检测。  近日,国家食品许可司童敏司长调研重庆市保健品、化妆品、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时强调加强西部地区保健品、化妆品检测能力建设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殷切希望重庆市药品检验所能够早日向建成国家级区域性保健品、化妆品检测分中心的目标迈进。
  • 国家药监局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国家药监局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相关报道:《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发布 2011-1-6质检总局就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意见 2010-12-29多项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征求意见 2010-12-24北京市委书记刘淇调研国家食品、化妆品质检中心 2010-12-14食品药监局就化妆品中10种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征求意见 2010-12-10化妆品中7种禁用物质检测方法公布 2010-12-6《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 2010-12-1《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发布 2010-12-1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2010-12-1食品药监局调整化妆品中禁用组分、限用物质 2010-11-24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检验装备水平,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结合当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局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附:保健食品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分类序号仪器名称省级(台套)地(市)级(台套)备注样品储存及前处理、常规理化分析设备1冰箱冷藏柜125含防爆冰箱2超纯水装置(套)11 3红外分光光度计11 4超声波提取器42 5超声波振荡清洗器42 6氮吹仪21 7氨基酸分析仪11 8低温高速离心机21 9干燥箱(温控精度)52含真空干燥10均质器105 11离心机52 12马福炉11 13快速溶剂萃取仪1- 14全自动固相萃取仪1- 15碎花制冰机11 16微波消解仪21 17振荡器42 18旋转蒸发仪42 19样品粉碎机52 20磁力搅拌器11 21低温循环水浴21 22真空离心浓缩仪21 23光学显微镜(带成像系统)21 24熔点仪11 25自动定氮仪11 26薄层自动点样及展开系统11 27薄层成像系统11 28卡氏水分测定仪11 29自动电位滴定仪11 30电导率测定仪11 31电子分析天平52 32微量分析天平11 33酸度计21 样品储存及前处理、常规理化分析设备34全自动旋光仪11 35紫外分光光度计21 36智能循环水浴42 37崩解仪11 38高效液相色谱仪42UV/DAD、示差、荧光、蒸发光散射39气相色谱仪32顶空、FID ECD FPD NPD 4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21石墨炉、火焰41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11 42测汞仪11 43小型冻干机1- 44X射线荧光分析11 45阿贝折射仪11 46氮气发生器11 微生物检测设备1全自动细菌鉴定仪1- 2全自动菌落成像分析系统11 3光学显微镜(带成像系统)11 4厌氧培养箱1- 5生物安全柜A222 6恒温培养箱22 7超净台22 8干燥灭菌器11 9三气培养箱1- 10高压灭菌器21 11浊度计11 12红外接种环灭菌器11 13低温冰箱11 包装材料检测设备1恒温恒湿试验柜1- 2热重分析仪1- 3差热扫描仪1- 4旋转粘度计1- 5万能材料试验机1- 6落镖冲击试验机1- 7透湿仪1- 8气体透过仪1- 9热封仪1- 10涂层柔性和粘附力测试装置1- 包装材料检测设备11内涂层连续性测试装置1- 12氧化膜厚度测定仪1- 13密度天平1- 14折断力仪1- 15扭矩仪1- 16平氏粘度计1- 17硬度计1- 化学、生物危害物质微量与痕量检测设备1电泳仪1- 2高效毛细管电泳仪11 3核酸蛋白分析仪1- 4凝胶成像仪1- 5荧光定量PCR1- 6多通道可调移液器4- 7可调试连续加样器4- 8全自动核酸提取系统1- 9PCR扩增仪1- 10近红外光谱仪11 11拉曼光谱仪1- 12制备型液相色谱仪1- 13离子色谱仪11 14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11 15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11 16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11 17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1- 18凝胶渗透色谱仪1- 19酶标仪11 20扫描电镜1- 功能评价与毒理学设备1定量PCR1- 2标本脱水机1- 3冰冻切片机1- 4倒置显微镜1- 5二氧化碳培养箱1- 6超净工作台1- 7流式细胞仪1- 8迷宫1- 9尿分析仪1- 10切片机1- 11γ-射线计数仪1- 功能评价与毒理学设备12全自动生化分析仪1- 13石蜡包埋机1- 14封片机1- 15自动读片机1- 16烤片机1- 17染片机1- 18脱水机1- 19显微镜1- 20心电图仪1- 21行为、学习记忆检测装置1- 22血球计数仪1- 23液氮罐1- 24照相裂隙灯1- 25紫外分光仪1- 26自发活动记录仪1- 27乳酸仪1- 28骨密度仪1- 29多导生理仪1- 30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1- 31隔离器1- 32跳台仪1- 33无创伤大鼠血压计1- 34心率监测器1- 35超声波粉碎机1- 36低温冰箱1- 37体视显微镜1- 信息设备信息化平台11   化妆品检测用仪器设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分类序号仪器名称省级(台套)地市级(台套)备注样品储存及前处理、常规理化分析设备1冰箱冷藏柜125含防爆冰箱2超纯水装置(套)11 3红外分光光度计11 4超声波提取器42 5超声波振荡清洗器42 6氮吹仪21 7低温高速离心机21 8干燥箱(温控精度)52含真空干燥9均质器42 10离心机52 11马福炉11 12恒温恒湿试验柜1- 13碎花制冰机11 14微波消解仪21 15振荡器42 16旋转蒸发仪42 17样品粉碎机52 18磁力搅拌器11 19低温循环水浴1- 20真空离心浓缩仪21 21光学显微镜(带成像系统)11 22熔点仪11 23薄层点样及展开系统11 24薄层成像系统11 25电导率测定仪11 26电子分析天平52 27微量分析天平11 28酸度计31 29氮气发生器11 30紫外分光光度计21 31智能循环水浴42 32紫外透射率分析仪1- 样品储存及前处理、常规理化分析设备33高效液相色谱仪52UV/DAD、示差、荧光、蒸发光散射34气相色谱仪32顶空、FID ECD FPD NPD 35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1石墨炉、火焰36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11 37测汞仪11 38小型冻干机1- 微生物检测设备1全自动细菌鉴定仪1- 2全自动菌落成像分析系统11 3光学显微镜(带成像系统)1, , 1 4生物安全柜A222 5恒温培养箱22 6超净台22 7干燥灭菌器11 8高压灭菌器21 9浊度计11 10红外接种环灭菌器11 11低温冰箱11 禁限用物质检测设备1高效毛细管电泳仪1- 2近红外光谱仪11 3拉曼光谱仪1- 4粉末X-射线衍射仪1- 5离子色谱仪11 6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11 7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11 8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11 9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1- 10凝胶渗透色谱仪1- 11扫描电镜1- 12全自动固相萃取仪1- 毒理检测设备1自动读片机1- 2体视显微镜1- 3标本脱水机1- 4冰冻切片机1- 毒理检测设备5倒置显微镜1- 6二氧化碳培养箱1- 7超净工作台1- 8流式细胞仪1- 9全自动生化仪1- 10血球仪1- 11切片机1- 12γ-射线计数仪1- 13数字式紫外辐射照度计(UVA+UVB)1- 14石蜡包埋机1- 15封片机1- 16尿分析仪1- 17烤片机1- 18染片机1- 19冷台1- 20脱水机1- 21显微镜1- 22液氮罐1- 23照相裂隙灯1- 24紫外分光仪1- 25超声波粉碎机1- 26低温冰箱1- 27酶标仪1- 28核酸蛋白分析仪1- 29凝胶成像仪1- 30荧光定量PCR1- 31多通道可调移液器4- 32可调试连续加样器4- 33PCR扩增仪1- 34电泳仪1- 35生物安全柜1 - 信息设备信息化平台11 原文链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相关新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   2010年10月18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检验检测体系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在现有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重视和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加快构建和不断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为履行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能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依据现有条件和优势资源,建设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下称中检所检测中心)为龙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下称国家局重点实验室)为支撑、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和社会优质检验检测资源为依托的许可检验、监督检验和检测技术研究网络,形成以质量管理、技术交流、应急检验、队伍建设及信息服务平台为保障的管理系统,加快建成适应监管和发展需要的“一个中心、三个网络、五个平台”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组建“一个中心”  加强中检所检测中心建设,并根据需要在全国确定6—8个检验机构,承担区域性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五至十年内,中检所检测中心应达到:具有覆盖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检验、监督检验、评价检验和安全风险监测所需检验检测和应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能力,满足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协调管理、技术指导、技术研究等的需要,实现国内领先,具备国际先进水平;承担区域性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机构应达到:具备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检验、监督检验、评价检验和安全风险监测所需检验检测能力,协助中检所检测中心开展检验检测技术研究、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实现区域领先,具备国内先进水平。  (二)完善“三个网络”  1.许可检验网络。建立许可检验网络,完善准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满足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检验工作的需要。  2.监督检验网络。建立以省、地(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和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检验机构为基础,覆盖全国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验网络。  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在理化、微生物、毒理学、功能学、包装材料等检验检测领域,能够满足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验、评价检验和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具备现场快速检验方法研究能力和对地(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技术指导能力。地(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在理化和微生物检验等检验检测领域能够满足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验工作的需要,具备现场快速检验能力。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应用快速检验技术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实施监督管理。  3.检测技术研究网络。建设由中检所检测中心、国家局重点实验室和具有学科优势的研究或检验机构组成的检测技术研究网络,满足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有关检验检测、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安全性评价等工作的技术需要。  (三)构建“五个平台”  1.质量管理平台。按照《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17025)》、《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检验的相关要求,实施统一的质量管理,有效提升检验检测质量。  2.技术交流平台。建立科研协作和技术交流管理机制与制度,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产品安全性指标、原料要求、检验检测方法等研究工作,解决技术难题,提升体系科研综合能力。  3.应急检验平台。制定应急检验预案,建立并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应急检验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检验演练,全面提升应急检验能力。  4.技术队伍平台。制定检验检测人员培训规划与计划,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检验检测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检验检测各类人员培训,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检验检测专家队伍,为解决检验检测有关难题提供技术支撑。  5.信息服务平台。制定检验检测体系信息化建设规划,建立检验检测信息系统、检验检测标准方法信息系统、技术交流信息系统等,实现系统内检验检测信息与资源共享,提供检验检测标准方法服务,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科研基础数据库、国内外新技术新方法研究数据库、专家数据库等,搭建技术信息服务平台。  四、实施步骤  立足于现有资源,将体系建设划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建设阶段。建设中检所检测中心,完成技术能力建设并取得相关实验室认可、资质资格认定,具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检验、研究与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能力;制定中检所检测中心和国家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并开展建设工作;制定“三个网络”、“五个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并逐步实施,启动“三个网络”体系和质量管理、应急检验、技术交流平台的搭建工作,开展检测技术与法规的培训教育,阶段性完成信息服务平台的基础信息与数据库和信息发布与服务系统等的建设工作,在较短时间内建立基本符合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的检验检测队伍。  (二)完善阶段。进一步加强中检所检测中心能力建设,初步完成中检所检测中心和国家局重点实验室建设,完成许可检验网络建设并建立基础的检测技术研究网络;大力推进省级、地(市)级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和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快速检验能力建设,基本建立监督检验网络;初步完成“五个平台”建设并正式运行。  (三)提高阶段。全面加强体系内各检验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网络和平台,全面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实现体系运转快速、高效,积极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我国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制定加快推进体系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机制保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增进相互交流,拓展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模式,建立与体系建设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三)制度保障  国家局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实验室建设指南、装备基本标准等配套文件,加强对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指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体系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扎实推进,稳步开展。  (四)经费保障  充分利用和合理分配现有资源,积极争取有关经费支持。国家局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加大对检验机构基础性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切实落实体系建设各项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 “干细胞化妆品”?看看药监局的科普
    化妆品中含有“干细胞”么?干细胞,俗称“万用细胞”,是一类具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多潜能细胞,在一定诱导条件下可以增殖并分化为其他类型的细胞。目前,干细胞技术在医学领域大多仍处于临床研究阶段。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干细胞临床研究中,尚无干细胞在美容、抗衰方面的研究。2021年国家药监局修订发布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未收录名称含有“干细胞”的化妆品原料。目前,国家药监局未注册或者备案任何干细胞相关的化妆品原料。化妆品中含有“植物干细胞”么?在植物的茎端和根尖的分生组织中,存在一群特殊的细胞,这些细胞是植物根、茎、叶、花生长的源泉,因此常被称为“植物干细胞”。“植物干细胞”本质上是一类植物细胞,只能分化为其他类型的植物细胞,不能分化为人的细胞。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收录了一些植物来源的化妆品原料。这些植物来源的原料添加至化妆品中,主要通过其植物化学成分发挥作用,与其是否为植物的分生组织无必然关系。一些商家宣称化妆品中含有“植物干细胞”,容易使消费者误解认为植物分生组织对人的细胞具有分化作用。综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化妆品的标签宣称含有“干细胞”,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的法规规定,应予禁止。
  • 国家化妆品质检中心可检测化妆品功效
    防晒霜到底防不防晒?美白产品到底是否真正美白?昨日,记者采访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了解到,化妆品不仅有安全卫生项目检测,还有功效项目检测,目前该中心已经做了包括保湿在内的几个功效项目检测。  记者在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看到,试验室就像一个美容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功效检测包括体外试验或在体试验,体外试验可以检测化妆品是否含有已经证实具有某种功效的成分,也可以验证化妆品是否可以有效地作用于某个关键环节,比如美白产品是否可以抑制黑色素的生成、抗衰老产品是否可以抗氧化损伤等。  “人体试验是最接近真实使用状况的一种检测方法。”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人体试验不仅有专业人员对受试产品的功效指标进行针对性的评估、试用者记录使用产品的感受和体会,还可对目标区域的皮肤进行水分、油脂、色素、皱纹等指标的检测。
  • 17种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技术要求,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化妆品中氢化可的松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  1.化妆品中氢化可的松等7种禁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  2.化妆品中水杨酸的检测方法  3.化妆品中酮麝香的检测方法  4.化妆品中巯基乙酸的检测方法  5.化妆品中8种邻苯二甲酸酯的检测方法  6.化妆品中4-氨基偶氮苯和联苯胺的检测方法  7.化妆品中苯并[а]芘的检测方法  8.化妆品中4-氨基联苯及其盐的检测方法  9.化妆品中间苯二酚的检测方法  10.化妆品中32种禁限用染料成分的检测方法  11.化妆品中苯扎氯铵的检测方法  12.化妆品中羟基喹啉的检测方法  13.化妆品中过氧化氢的检测方法  14.化妆品中苄索氯铵、劳拉氯铵和西他氯铵的检测方法  15.化妆品中颜料橙5等5种禁用着色剂检测方法  16.化妆品中呋喃香豆素类(三甲沙林、8-甲氧基补骨脂素、5-甲氧基补骨脂素)和欧前胡内酯的检测方法  17.化妆品中补骨脂特征成分补骨脂素、异补骨脂素、新补骨脂异黄酮和补骨脂二氢黄酮的检测方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 国家食药监局征求化妆品中禁用物质检测方法
    2012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组织起草了化妆品中替硝唑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化司关于征求化妆品中替硝唑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意见的函  食药监保化函[2013]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化妆品中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我司组织起草了化妆品中替硝唑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3年3月31日前反馈我司。  联 系 人:林庆斌  联系电话:010-88330884  传  真:010-88373268  电子邮件:linqb@sfda.gov.cn  附件:1.化妆品中替硝唑等15种禁用硝基咪唑类抗生素的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及编制说明     2.化妆品中11种二苯酮类紫外线吸收剂的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及编制说明     3.化妆品中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等16种紫外线吸收剂及二苯酮的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及编制说明     4.化妆品中氟离子、溴酸根、碘离子、氰根的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及编制说明     5.化妆品中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的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及编制说明     6.反馈意见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201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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