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芝孢子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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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芝孢子粉相关的耗材

  • 杀孢子剂MK-Ⅲ1L
    杀孢子剂MK-Ⅲ1L 即用型过氧化物类杀孢子剂,无需稀释或活化。适用于A/B级洁净区内工作表面(如生物安全柜等)、仪器设备表面或微生物样品意外溢出后受到细菌芽孢、真菌孢子污染的物品表面,无菌车间的拖擦除孢子效果很好。性能特点1、 按GMP要求生产,0.22微米膜过滤,双层无菌包装2、无菌检查符合《中国药典》2020版 通则 1101规定3、用水符合纯化水药典标准4、材料兼容性良好,对不锈钢、塑料、玻璃、彩钢板、环氧树脂、硅胶及橡胶等表面无腐蚀性,且对仪器运行无影响5、可杀灭细菌繁殖体、细菌芽孢、真菌及真菌孢子6、 无需清洗,无有害残留 技术参数主要成分:化学名浓度%(w/w)过氧化氢4.0-6.5%过氧乙酸0.1%理化特性:外观:无色液体气味:醋味密度:1.01/cm3 (20℃)pH:1.5-3.0 (20℃)有效期:2年 应用领域适用于A/B级洁净区内工作表面(如生物安全柜等)、仪器设备表面或微生物样品意外溢出后受到细菌芽孢、真菌孢子污染的物品表面。
  • 维科生物 杀孢子剂 其他生物耗材
    杀孢子剂MK-Ⅲ460ml 即用型过氧化物类杀孢子剂,无需稀释或活化。适用于A/B级洁净区内工作表面(如生物安全柜等)、仪器设备表面或微生物样品意外溢出后受到细菌芽孢、真菌孢子污染的物品表面。性能特点1、 按GMP要求生产,0.22微米膜过滤,双层无菌包装2、无菌检查符合《中国药典》2020版 通则 1101规定3、用水符合纯化水药典标准4、材料兼容性良好,对不锈钢、塑料、玻璃、彩钢板、环氧树脂、硅胶及橡胶等表面无腐蚀性,且对仪器运行无影响5、可杀灭细菌繁殖体、细菌芽孢、真菌及真菌孢子6、 无需清洗,无有害残留 技术参数主要成分:化学名浓度%(w/w)过氧化氢4.0-6.5%过氧乙酸0.1%理化特性:外观:无色液体气味:醋味密度:1.01/cm3 (20℃)pH:1.5-3.0 (20℃)有效期:2年 应用领域适用于A/B级洁净区内工作表面(如生物安全柜等)、仪器设备表面或微生物样品意外溢出后受到细菌芽孢、真菌孢子污染的物品表面。
  • AK琼脂#2(孢子形成琼脂)

灵芝孢子粉相关的仪器

  • 低温水冷超微粉碎机 400-860-5168转6060
    低温水冷超微粉碎机ZCW-6B(触摸屏自动控制型) (设备外观参考图)一、应用范围: 低温水冷超微粉碎机ZCW系列细胞破壁超微粉碎机,既有小型适合于科研机构.实验室、药店、中医院等单位多品种小批量以及贵重药材的精细研磨使用的,也有大型适合医药企业.保健品企业.食品.化工等企业规模化生产用的。该设备可广泛用于中药、西药、农药、生物、化妆品、食品、饲料、化工、陶瓷、冶金矿物等多行业物料的超微粉碎需求。尤其对于纤维性、高韧性、高硬度等物料的粉碎效果更为理想。二、适用物料及优势:1.适合一般粉碎机难以粉碎的韧性(如熟地.黄精等)、纤维状(如灵芝.丝瓜络)、含油(灵芝孢子粉等)、含糖(如枸杞.桑葚.山楂等)物料的粉碎作业(需特配制冷系统支持),对硬性和脆性物料粉碎效果更佳。特别适合植物花粉孢子细胞破壁粉碎(如孢子粉.花粉.球藻类等)破壁率能达 95%以上。2.该系列机型可实现干式、湿式(浆状的物料)物料的粉碎、精密混炼、包覆改性作业。整个粉碎过程全密封状态,无粉尘溢出,无环境污染,无损耗.无泄漏.适合贵重中草药的超微粉碎及细胞破壁。3.粉碎细度高,物料中位径达微米级,粉碎腔带有冷却水夹套,可调节水的温度、流量来控制粉碎腔的温度。也可配置超低温制冷系统,使物料在-25℃-0℃ 的环境下低温研磨,能更完整的保存药料的营养成分及药用价值。4.设备易清洗 易装卸,适合多品种换料作业。功率小,运行费用低。全不锈钢设计外观美观,整体简洁大气。5.触摸屏智能控制,摒弃了传统设备按钮式控制的高故障率,降低了故障几率及维修成本,新触摸屏智能控制,替代了手动翻转磨桶繁重的劳动力,减少了操作环节.节约了时间,增加了产量,实施操作简便易学。三、工作原理:振动式超微粉碎机由电机经挠性联轴器驱动偏心激振器高速旋转, 从而产生激振力使参振筒体在弹性支承装置上作高频率、低振幅的连续振动。筒体内的物料受到研磨介质的强烈冲撞、打击、挤压和作用, 同时由于研磨介质的自转和相对运动, 对物料的颗粒产生频繁的研磨和剪切作用, 使物料的弹性模量降低并使颗粒的微裂纹扩展, 从而达到粉碎物料的目的。本机是利用振动.研磨.剪切的形式来实现物料超微粉碎的设备。它由优质 304#不锈钢的台面.圆筒弧形粉碎室、研磨棒、偏心块、高强度弹簧、传动轴连接等组成。物料由物料罐,经磨机的高频震动流入粉碎仓,经研磨棒以线型的形式研磨.滚压.剪切,从而使物料粉碎的更均匀更细微,使物料粉碎粒径达到细胞破壁微米级。中药超微粉碎机还可根据客户需求配备低温制冷系统,将粉碎研磨室配置制冷水套,利用制冷压缩机将冷介媒在水套内循环制冷,使粉碎机在零下 0°至-25 度之间工作,物料通过超低温度的研磨粉碎,能更好的保存其营养价值不因高温研磨而被破坏,保证了物料的原质性,密闭的粉碎室更保证了物料的无污染。四、技术参数低温水冷超微粉碎机ZCW-6B(低温全自动型)粉碎机系统配置设备品牌“本辰”牌主机功率380v/1.1kw(电机品牌:新北)工作原理高频振动工作方式间歇式主机轴承进口“NSK”品牌轴承底座材质加厚碳钢钢板焊接,外包304不锈钢控制电器国内知名品牌控制方式全自动智能触摸屏控制/自动抬升.自动锁紧.自动翻转 自动排料.自动控温。磨筒翻转全自动机械式电动抬升翻转料盒安装方式自动电磁吸合料盒动作方式自动抬升,自动锁紧排料方式自动翻转振动排料温控方式信号传输+触摸屏控制外型尺寸L1650×W900×H1550mm主机重量650kg ,可放置于 10-30 万级 GMP 净化车间安放条件无任何破坏性安装.适合底层放置。粉碎机磨筒与辅助 装置磨筒容积磨桶容积:≥6L磨筒材质304#不锈钢材质.磨筒工艺全密闭型,粉碎工作时无粉尘溢出,无物料损耗,桶内呈圆弧型.光滑.易清洗不存料。磨筒水套内磨筒:中间夹水套外筒体:保温板、不锈钢外包覆,多层焊接磨棒材质采用304#不锈钢材质车工精车.磨棒尺寸/数量Φ20mm*L175mm/75 根磨筒翻转传动轴电动翻转料盒安装方式自动吸合+自动翻转料盒动作方式自动抬升,自动锁紧料盒容积2.0L/2 只,材质为304#不锈钢,隔音罩三层隔音(内.外层均为优质不锈钢磨砂板,中间夹层为加厚吸音板)隔音罩上顶及门上监视窗采用新型强化玻璃,采光性好,抗撞击抗敲打,安全且阻燃投料/产量一次投料约 0.2-0.5kg / 产量1.0-3.0kg/h(产量与细度,原料性质有关)低温配置冷水机制冷功率380V/2.2kw/2p制冷机控制在粉碎机触摸屏上实现控制(可通过485数据接口实现远程控制)循环冷媒乙二醇循环冷却.连续作业温度范围0℃~-25℃制冷系统美国谷轮低温制冷压缩机冷却连接食品级硅胶管短连接,标配 4 米*2 根制冷机外型尺寸L700×W500×H1930mm制冷机重量100kg安放条件无任何破坏性安装.必须放置于通风处或室外粉碎细度及破壁率中药材(食品)粉碎细度达 300目-3000目。花粉类.孢子类破壁率 95%以上。化工,食品或其他原料细度:500-5000目(视原料性质)物料适应性广泛用于中草药(单味或复方)、花粉类、球藻类细胞破壁、动物植物、矿物质的细胞破壁及超微粉碎。特别适用于强纤维性、韧性物料、含油含糖物料的超微粉碎效果均很好。(单做高糖、含油及粘性物料需有制冷系统支持)。亦可应用于食品,化工,新材料等行业,尤其是对粉碎温度较为敏感的物料。备注:产品不断优化,上传产品图片.尺寸不及时请理解,以实际产品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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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POREWATCH花粉/孢子/真菌采样器特征:全电子化操作,16个可选择的采样周期,采样结束后的自动关机功能,高性能,可以调节空气流速,强健的发动机驱动(无时钟),优化的低电耗,可锁定样品室,完整的设定水平,结构轻便,便携性好,电源、电池和太阳能供电,灵活的安装选择,可选择三脚架或支架以进行独立操作或固定安装的操作,大气生物学站对湿度和温度数据进行记录,可锁定控制盒,和Hirst孢子捕捉器完全兼容。电子化孢子和花粉采样器是一种新型的孢子采样器,严格按照最早Hirst孢子采样器的规格和方法进行制造。目前Hirst孢子采样器使用于全世界的日常操作中,新一代的孢子采样器成本更少,尺寸更小,更加灵活。SPOREWATCH花粉/孢子/真菌采样器技术参数:采样时间:1, 3, 6, 9, 12, 15, 18, 21, 24小时,2, 3, 4, 5, 6, 7 天鼓移动:2毫米/小时(7天内),发动机由电子控制驱动孔口吞吐量:10升/分钟标准孔口大小:2毫米×14毫米碰撞卷尺:200 标准尺采样总体高度可变采样面积:0.882平方米,半径53厘米电源:12V 直流电(电源、电池或太阳能面板供电)净重:3.5KG包装重量:11.5Kg大约尺寸:240×100×550毫米 SPOREWATCH花粉/孢子/真菌采样器产地: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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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国burkard孢子花粉捕捉器特征:全电子化操作,16个可选择的采样周期,采样结束后的自动关机功能,高性能,可以调节空气流速,强健的发动机驱动(无时钟),优化的低电耗,可锁定样品室,完整的设定水平,结构轻便,便携性好,电源、电池和太阳能供电,灵活的安装选择,可选择三脚架或支架以进行独立操作或固定安装的操作,大气生物学站对湿度和温度数据进行记录,可锁定控制盒,和Hirst孢子捕捉器完全兼容。电子化孢子和花粉采样器是一种新型的孢子采样器,严格按照最早Hirst孢子采样器的规格和方法进行制造。目前Hirst孢子采样器使用于全世界的日常操作中,新一代的孢子采样器成本更少,尺寸更小,更加灵活。英国burkard孢子花粉捕捉器技术参数:采样时间:1, 3, 6, 9, 12, 15, 18, 21, 24小时,2, 3, 4, 5, 6, 7 天鼓移动:2毫米/小时(7天内),发动机由电子控制驱动孔口吞吐量:10升/分钟标准孔口大小:2毫米×14毫米碰撞卷尺:200 标准尺采样总体高度可变采样面积:0.882平方米,半径53厘米电源:12V 直流电(电源、电池或太阳能面板供电)净重:3.5KG包装重量:11.5Kg大约尺寸:240×100×550毫米 英国burkard孢子花粉捕捉器产地: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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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是灵芝孢子粉,铬含量相差1000倍

    因为含有核酸、三萜(tiē)等特殊成分,灵芝孢子粉被认为具备护肝、提高免疫力的功效,很多人都买它保健。可是,市场上的灵芝孢子粉五花八门,价格差别也大,那它们的质量是否一致?重金属含量是否超标?近日,现代快报记者选购了14种不同品牌的灵芝孢子粉,检测重金属铬、镉、汞、铅、砷的含量。结果让人担忧,因为检测中发现铬含量的最大值是最小值的1000多倍。来源:现代快报

  • 灵芝孢子粉是“百草之王”灵芝

    灵芝孢子粉是“百草之王”灵芝的精华,有“森林黄金”的美称,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具有养肝平肺、保护心脏、疏通血管、降三高、改善失眠、术后恢复、提高免疫力等功效。适合以下人群:第一类:肝肺不好、脾胃虚第二类:心脏有问题、血管堵塞第三类:血压高、血脂高、血糖高第四类:免疫力差、白细胞偏低第五类:术后初愈、体弱体虚第六类:失眠多梦、神经衰弱第七类:美容养颜、延缓衰老第八类:内分泌失调、气血亏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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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因素制约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
    “这么一盒灵芝孢子粉售价近5000元,比黄金还贵!怎么才能知道它里面的成分含量有没有‘缺斤少两’?”捧着一盒灵芝孢子粉,吴奶奶显得迷茫和焦虑。   焦虑的还有从事保健食品监管的基层执法人员,他们一直在寻求破解保健食品贵重原料“缺斤少两”的方法。“现在我们对市场上保健食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基本上是卫生学检验、是否含有重金属成分以及是否非法添加化学药品,对于功效成分的检验基本没有能力去做。”江苏省无锡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执法处处长周健对此深有体会。   检验能力制约检测   “其实,市售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缺斤少两’的情况很常见。药品检验中,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可以作为劣药查处。但是,对保健食品功效成分不足的行为,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广州市食药监局保化处处长张永胜表示,保健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管理的范畴,《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但是,《保健食品监管条例》至今没有出台。   而检验能力的不足,严重制约了对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监督检验。   1996年实施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截至2011年,能进行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验的检验机构共34家,基本分布在各省级疾控中心,这些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基本只能满足“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和复核的任务,无法承担全省保健食品的监督抽验任务。”国家食药监局承担保健食品监管职责后,制定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副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可以承担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和复核。但是,由于这项工作开展较晚,各地受编制、资金、人才、设备、场地等方面限制,保健食品扩项工作也不尽如人意。“即使这些省级、副省级药检所全部扩项,受检验资源的约束,也无法胜任对保健食品功效成分进行检测。目前,真正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是地市药检所,而他们根本没有能力进行保健食品检验能力扩项。”张永胜说。   检验体系制约检测   “地市药检所目前无法胜任保健食品的检验,还在于保健食品与药品的标准差别大。”武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保化室主任冯光说,药品的标准都非常成熟,检验都有章可循,但是保健食品的标准是按照食品标准体系和方式制定的,一个标准往往适应一类保健食品的检验。如人参皂甙成分的含量测定,就用于所有含人参、西洋参保健食品中人参皂甙成分的含量测定。地市药检所的检验装备和检测能力都是依据《中国药典》所要求进行配备的,其实验室认证、计量认可都是围绕药品标准进行,根本没能力进行保健食品功效检验和全成分检验。   据了解,保健食品和药品在剂型上相似度高,一般为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口服液等剂型,在某些成分上有相似之处,如水分、崩解时限、装量或重量差异、相对密度、PH值、总灰分、烧灼残渣等基本相同。另外,大多数保健食品含中药成分,因而《药典》中相关中药的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方法适用于保健食品标准。“有些检验方法虽然类似,但是由于其含量很少,单纯运用药品检验方法容易造成对目标物的干扰,影响检验结果,这时候,还要参照食品标准进行检验。比如,检测多维片中铁、铜的含量。”冯光说。   “但是,由于药品和食品检验体系不同,很多地市检验所没有通过食品检验、保健食品的检验扩项,即使有些检验方法可以通用,其也无法出具检验报告。”冯光说,这样的检验结果只能作为科研项目,不能用作执法依据。   标准缺失制约检测   一位专业人士表示,标准化是保健食品创新的迫切需要,要鼓励保健食品提升产品质量,就要从规范保健食品原料做起。而现实却相当尴尬,大部分保健食品原料,特别是天然产物标准匮乏,许多大类的原料品种既无国家标准,也无行业标准,仅有企业标准。如葡萄籽提取物、番泻叶、总蒽醌化合物就只有企业标准。标准缺失使行业规范与监管存在局限性。   虽然《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无相关检测办法和标准的,保健食品申请人“应提供详细的检测方法和方法学研究及验证结果”,“没有相应标准的,企业应建立自己的企业标准”,但是,很多保健食品的前期研究以及功效学评价等都是一些研究机构完成后,进行科技成果交流“辗转”来到企业的,其功效学研究、注册检验与复核还不一定在企业所在地检验机构。   “假设一个云南的产品,所用的原料标准为企业自拟标准,现在在武汉市场上发现有产品销售。如果进行监督检验其功效成分,我们去哪里得到标准?这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当地监管部门想摸其家底都难。”这位专业人士说。   缺乏对照品也是原料标准不健全的因素。据了解,目前保健食品检验所用对照品来源多头,有中国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照中心,也有一些专业公司,还有科研院所和高校。这些对照品来源各异、纯度不同,没有统一标定,直接影响检测结果。不同检验机构使用不同对照品结果就不同,无法比对,“到底有多少功效成分,活性是否稳定一致,缺乏判定的标准依据,严重阻碍了保健食品的检验和质量控制。”   即便是那些对照品明确的中药材也存在问题,很多复方保健食品仅检测一味中药材,对组方中的其他中药材没有任何鉴别和含量测定的要求 即便一味中药材,同一种药可能含有多种有效成分,以哪些作为标准来控制质量,都要进行研究。   国家食药监局非常重视保健食品标准规范相关建设工作,近两年加大了有关原料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以及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等制定修订的力度,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相互协调配套并符合保健食品监管工作需要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体系,全面提高产品准入、生产准入门槛。   “看来,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检测,还有一段必须要经历的路程。”这位专业人士表示。
  • “三新食品”与食药物质常见问题解析
    三新食品共性问题汇总  01“三新食品”是什么,我国如何管理?  “三新食品”指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所列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査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等,我国对于“三新食品”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即利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三新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指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组织“三新食品”的技术评审等工作。  02 “三新食品”公告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关系是什么?  对于通过安全性评估、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三新食品”,国家卫生健康委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对于公告已经批准的“三新食品”,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原公告自动废止。  03 新食品原料和食药物质如何界定和管理?  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音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已批准作为新食品原料的微生物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按照《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对于符合《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的物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予以公布。公布的物质可按照规定用于相关食品的生产经营。  04 食品提取物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食品原料成分复杂,食品提取工艺多样,对食品提取物的管理方式原则按照个案处理进行具体分析。食药物质目录中的物质可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作简单水提处理(未改变物质基础)。由该水提液经物理过程(如冷冻干燥、喷雾干燥、真空干燥、热风干燥等)制备得到的浓缩液、浸育或粉体可作为原料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在终产品中的量经折算后应与原物质的传统使用量一致。新食品原料使用应按照公告执行。有关问题,可以参考《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  05 已经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公告中的产品“性状”是否需要严格遵守?  新食品原料的生产和使用应与公告内容一致。目前,针对新食品原料不同性状的申请,在进行安全性审查中增加对其不同性状的包容性审查,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在公告中予以全面描述。对于此前个别公告中的性状要求,例如玛咖粉等,经切片、干燥、粉碎等简单物理加工的同源加工品,未改变物质基础,安全性可以保证,也认为属于公告范畴。  06 新食品原料能否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运动营养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食品类别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运动营养食品)。  公告中使用范围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新食品原料,可作为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原料来源,其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和公告规定。公告中未明确标示使用范围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新食品原料,应按照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关标准等的规定和要求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告执行。  07 新食品原料推荐食用量及最大使用量是否应该强制性遵守?  “三新食品”公告中新食品原料的推荐食用量以及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的设定是基于现有可获得的人群食用情况、毒理学研究资料、营养和生理作用研究等资料,以及参考国际组织等批准应用情况,经安全性评估和技术评审后确定,在该推荐食用量以及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规定下,可充分保障人群健康。  对于公告中明确规定推荐食用量以及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的新食品原料,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告要求生产,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监管。对于消费者,建议按照公告中的推荐食用量进行食用。  08 新食品原料在固体饮料、浓缩饮料、乳及乳制品中添加量的问题。  已批准可用于饮料的新食品原料,其在浓缩饮料中的推荐最大使用量可按照液体体积折算。例如,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第5弓公告批准二氢槲皮素在饮料中的最大使用量为20 mg儿。若将二氢槲皮素用于固体饮料,应按照冲中调后液体体积折算。  已批准可用于乳及乳制品的新食品原料,如添加在乳粉中,应将乳粉以1:8(w:w)折算为液体乳计算每日食用量。例如,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第9号公告批准透明质酸钠为新食品原料,可用于乳及乳制品等食品类别中,其在乳及乳制品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2 g/kg。乳粉可以1:8(w:w)折算为液体乳。  09 新食品原料公告中推荐食用量应该如何换算?  对于推荐食用量的折算问题,主要存在两种情形:  情形一:无特定成分,推荐食用量无需折算。新食品原料含有多种成分或混合物,无明确特征成分,则推荐食用量为批准产品的量,无需根据成分进行浓度折算,如番茄籽油、元宝枫籽油、牡丹籽油、翅果油、蛋白核小球藻等。  情形二:有特定成分,推荐食用量需要折算,具体分为两种:一是公告中明确推荐食用量以某一特定成分计。该推荐食用量为该特定成分的食用量,当使用符合公告质量规格要求的新食品原料时,其推荐食用量应当按照该特定成分的实际浓度折算。例如:DHA藻油公告中规定推荐食用量为≤300毫克/天(以纯DHA计),质量规格要求DHA含量235%,则DHA含量为35 g/100g的DHA藻油食用量应为300室克/天+35%:857室克/天,DHA含量为60%的DHA藻油食用量应为300室克/天+60%=500室克/天。二是公告中未明确推荐食用量以某一特定成分计。公告产品的中文名称为某一特定成分或依据某一特定成分命名,质量规格规定该成分含量要求,但推荐食用量未指出以该特定成分计,则公告的推荐食用量为符合质量要求最低值的食用量,高出该值的应当按照该特定成分的实际含量折算,如茶叶茶氨酸公告中规定推荐食用量为0.4克/天,质量规格要求茶氨酸含量220%,则茶氨酸含量为40%的茶叶茶氨酸食用量应为0.4克/天x20%+40%=0.2克。既往公告的叶黄素酯、y-氨基丁酸、蚌肉多糖等均按此方法进行折算。  10 新食品原料不适宜人群中婴幼儿和儿童的定义问题。  新食品原料公告中关于婴幼儿和儿童的表述有婴幼儿、儿童、少年儿童、14周岁以下儿童。其中婴幼儿是指0-36个月(包含:6个月)人群。儿童、少年儿童和14周岁以下儿童为同一人群的不同表述方式,一般是指3-14周岁(不包含3周岁,包含14周岁)人群。  11 新食品原料使用范围规定中“婴幼儿食品”的定义与范围,以及不能用于“婴幼儿食品”是否等同于婴幼儿不宜食用等。  “三新食品”指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所列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査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等,我国对于“三新食品”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即利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三新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指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组织“三新食品”的技术评审等工作。  12 关于菌株一致性的判定问题。  目前国内外相关机构均未制订针对菌株一致性鉴定的标准方法和判定标准。菌株水平的鉴定需依据其表型、基因等鉴定结果以及菌株来源等资料进行综合判定。基因的鉴定方法有多种,如基于全基因组测序技术的平均核苷酸一致性、单核苷酸多态性、核心基因多位点序列分型等获得学术界广泛认可的技术可用于菌株水平的鉴定。  13《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与《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使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第4号公告已对《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进行了更新。其中《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中的菌种一般可用于除婴幼儿食品以外的普通食品,原公告中规定使用范围的,按照公告执行,且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使用范围:《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中的菌种,除另有注释外,可用于婴幼儿食品。  14《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与《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名后过渡期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第4号公告已对《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进行了更新。对名单中涉及菌种分类和命名调整的,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新旧菌种名称均可以使用,过渡期满后均需使用更新后的菌种名单。过渡期内生产的使用旧菌种名称的产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三新食品特定问题汇总  01蛋白质酶解物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第3号公告规定,“以可食用的动物或植物蛋白质为原料,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酶制剂酶解制成的物质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可食用的动物或植物是指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动物或植物,如果是新食品原料来源的蛋白质通过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酶制剂制成的物质,其不适宜人群应与该新食品原料保持一致,推荐食用量由生产企业按照该新食品原料的蛋白质含量折算,不适宜人群及推荐食用量应按照原公告要求进行标注。  如水解蛋黄粉(原卫生部2008年第20号公告)、玉米低聚肽粉(原卫生部2010年第15号公告)、小麦低聚肽(原卫生部2012年第16号公告),均以可食用的动物或植物蛋白质为原料,经GB2760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酶制剂酶解制成,适合2013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02 红参是否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原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批准人参(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现称新食品原料),并对其拉丁名称、基本信息、食用量及不适宜人群等进行了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红参是以人参为原料,经蒸制干燥后的同源加工品。以符合上述公告要求的人参为原料加工制成的红参,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其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等要求,亦应参照人参的公告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告执行。  03 文冠果种仁制备的文冠果油是否需要标示不适宜人群?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5号公告《关于文冠果种仁等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对文冠果种仁的不适宜人群等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公告执行。鉴于文冠果油具有长期人群食用历史,目国家粮食和物质储备后已发布标准《文冠果油》(LS/T3265-2019),因此文冠果油已终止审查,按普通食品管理。  04 低聚半乳糖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是如何规定的?  原国家卫生部2008年第20号公告批准低聚半乳糖为新资源食品(现称新食品原料),并对其基本信息、生产工艺、使用范围、食用量、质量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GB14880)已对低聚半乳糖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与使用量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2017年第8号公告批准低聚半乳糖(乳清滤出液来源)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与GB 14880中低聚半乳糖(乳糖来源)相同。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4号公告批准低聚半乳糖(乳清滤出液来源)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使用量不超过64.5 g/kg。  低聚半乳糖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当符合GB 14880的有关要求,低聚半乳糖作为新食品原料时,应符合新食品原料原公告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告执行。  食药物质问题汇总  01 已公告批准的食药物质目录包括哪些物质?  现行的食药物质目录,包括《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的附件1、《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19年第8号)和《关于党参等9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23年第9号)。  02 藕节、冬瓜皮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藕、冬瓜是我国长期且广泛食用的普通食品,已在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范围内。因食用习惯和喜好等,藕节、冬瓜皮亦作为藕、冬瓜的一部分使用,目前未发现这两种物质引起食品安全问题的资料。  03 灵芝孢子、灵芝孢子粉、破壁灵芝孢子粉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党参等9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23年第9号)将党参、肉苁蓉(荒漠)、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公告中明确规定灵芝为多孔菌科真菌赤芝(Ganoderma lucidum(Leyss.ex Fr.)Karst.)或紫芝(Ganoderma sinense Zhao, Xu et Zhang)的干燥子实体。灵芝孢子为灵芝的种子,与公告中的物质不一致。该公告不适用灵芝孢子。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明确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  04 食药物质目录中鲜白茅根如何定义?是否可以在产品标签中直接标注白茅根?  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将“鲜白茅根”作为食药物质管理。简单晾晒、烘干等是很多食品原料常用的一般加工工艺,不影响其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81-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各种配料的具体名称应能清晰地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且以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为原则……  低聚半乳糖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当符合GB 14880的有关要求,低聚半乳糖作为新食品原料时,应符合新食品原料原公告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告执行。  05 干芦根是否可以作为食药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收录了芦根,为禾本科植物芦苇Phragmites communis Trin.的新鲜或干燥根茎。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将“鲜芦根”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干芦根与鲜芦根使用部位一致,是鲜芦根物理脱水后的一种保存方式。根据《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芦根(鲜或干)均可作为食药物质。  06 黑枣和桔红是否可以作为食药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中收录了橘红(芸香科植物橘Citrus reticulata Blanco及其栽培变种的干燥外层果皮)、陈皮(芸香科植物橘Citrus reticulata Blanco及其栽培变种的干燥成熟果皮)以及大枣(鼠李科植物枣Ziziphus jujuba Mill.的干燥成熟果实)和广枣(漆树科植物南酸枣Choerospondias axillaris (Roxb.) Burtt et Hill的干燥成熟果实),分别与《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一“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列入的桔红(橘红)、橘皮、枣(大枣、酸枣、黑枣)是一致的物质。  07 牡蛎壳是否为食药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中收录了牡蛎(牡蛎科动物长牡蛎Ostrea gigas Thunberg、大连湾牡蛎Ostrea talienwhanensis Crosse或近江牡蛎Ostrea rivularis Gould的贝壳)。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将牡蛎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此名单中列入的牡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使用部位为牡蛎贝壳。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3种牡蛎品种的贝壳为食药物质。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肥料中正丁基硫代磷酰三胺和双氰胺的同时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等158项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国家标准委决定对《水文化遗产资源分类与代码》等158项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请登录请登录标准技术司网站征求意见公示网页http://std.samr.gov.cn/gb/gbSuggestionPlan?bId=10001439,查询项目信息和反馈意见建议。2023年10月18日 相关项目如下:#项目中文名称制修订截止日期1保健食品原料 辅酶Q10制定2023-11-172保健食品原料 螺旋藻制定2023-11-173保健食品原料 破壁灵芝孢子粉制定2023-11-174保健食品原料 褪黑素制定2023-11-175保健食品原料 鱼油制定2023-11-176苯中噻吩含量的测定方法修订2023-11-177便携式割灌机 切割附件 单片金属刀片制定2023-11-178便携式割灌机和割草机 切割附件安全罩 尺寸制定2023-11-179便携式割灌机和割草机 切割附件安全罩 强度制定2023-11-1710标准大气制定2023-11-1711不锈钢器皿修订2023-11-1712肥料中正丁基硫代磷酰三胺和双氰胺的同时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制定2023-11-1713风险管理 风险预警制定2023-11-1714风险管理 新兴风险管理指南制定2023-11-1715感官分析 方法学 量值估计法修订2023-11-1716感官分析 感官评价员的选拔和培训修订2023-11-1717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1部分:性能要求制定2023-11-1718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2部分:GB/T XXXXX.1的符合性检查程序要求制定2023-11-1719化工园区气体防护站建设运行指南制定2023-11-1720跨境电子商务商家风险防控指南制定2023-11-1721绿色产品评价 生物基材料及制品制定2023-11-1722马铃薯种植机 技术规范修订2023-11-1723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操作者操纵机构和其他显示装置用符号 第4部分:林业机械用符号修订2023-11-1724起重机 限制器和指示器 第3部分:塔式起重机修订2023-11-1725起重机 载荷与载荷组合的设计原则 第3部分:塔式起重机修订2023-11-1726商品条码 条码符号放置指南修订2023-11-1727数字化供应链 供应链网络设计要求制定2023-11-1728塑料薄膜和薄片水蒸气透过率的测定 第4部分: 气相色谱法制定2023-11-1729土壤氨挥发测定方法制定2023-11-1730卫生纸及其制品 第13部分:可分散性的测定制定2023-11-1731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管理指南制定2023-11-1732植物检疫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指南制定2023-11-1733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谷子制定2023-11-1734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向日葵制定2023-11-1735植物栽培用放电灯(荧光灯除外) 性能规范制定2023-11-1736纸和纸板 色牢度评价试验制定2023-11-1737组织治理 指南制定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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