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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香料协会(JFFMA)批准了两种新合成食用香料2,6-二甲基吡啶和5-乙基-2-甲基吡啶,日本健康、劳动和福利部规定其只能用作食品用香料。 2010年12月,日本香料协会(JFFMA)曾批准了哌啶和吡咯烷为合成食用香料。
根据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转发的国际食用香料工业组织(IOFI)信息通讯(IL No 1432),欧盟委员会食品链和动物卫生常务委员会赞同和支持委员会建议,建立欧盟允许使用的食用香料清单以及未列入清单的食用香料的过渡管理办法。新的欧盟食用香料清单将于委员会正式采纳6个月后开始应用。2008年以来,欧盟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建立一个已由欧盟食品安全机构(EFSA)评价过的食用香料清单。据IOFI分析,这份清单的建立将会对全球香料香精行业以及有关政府部门造成一定影响。以下是欧洲香料协会(EFFA)有关该清单的一些信息:l 食用香料清单的组成:清单涵盖超过2500种食用香料,包括下述内容:食用香料编号(FL No,物质的专有编号)、物质的化学名称、CAS号、JECFA编号、CoE编号、纯度、使用限制,安全评价的机构等。l 清单包括已评价过的和正在评价的香料:正在评价的香料是指法规实施时,EFSA的评价尚未完成的香料。根据评价情况或行业的使用情况,这些香料可能作为已评价过的香料,也可能从清单中剔除。l 目前行业支持使用的香料均在清单中。l 食用香料清单中一些食用香料物质的使用限制。对11种食用香料在特定食品类别中做出限制。这些香料包括咖啡因(caffeine)、可可碱(theobromine)、氯化铵、新橙皮甙二氢查尔酮(neohesperidine dihydrochalcone)、甜叶菊甙(rebaudioside A)、d-樟脑、3种奎宁盐类、甘草酸和甘草酸铵。l 部分D- 和D,L-氨基酸类物质,只有作为食用香料使用,且消费时成分的形式不发生改变,才涵盖在清单中。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食用香料和食用香精两大类。食用香精按用途分为食品用香精、烟用香精、化妆品用香精、餐具洗涤剂用香精等。本细则中香精也包括热反应香精产品和香基产品(以下统称香精)。1.4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天然香料、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和香精4个生产许可产品单元(见表1)。表1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产品单元分类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小类产品举例1天然香料蒸馏类香叶油浸提类桂花浸膏冷榨(磨)类冷磨柠檬油其他类天然薄荷脑2生物技术香料不分类发酵法丁二酮3合成香料不分类香兰素4香精液体类水溶性香精浆(膏)状类指香精在常温下或稍经加热搅拌即成为流动的粘稠体态,如猪肉膏状香精。固体(粉末)类指以香料与其他添加剂、载体等,经过搅拌制成均匀的拌和型粉末香精和/或利用某些壁材(高分子物质),将芯材(香料等混合物)包裹成微小囊状物的微胶囊型粉末香精等,如鸡肉粉末香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