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态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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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冷却贮藏设备主要由罐体、搅拌器、制冷机组和电器控制等几大部件组成。罐体全部采用SUS304不锈钢制成,用的是耐腐蚀的板材,而且合理使用都不会出现生锈的情况。血液冷却罐很好清洗,并经了精密的抛光工艺,污垢不易积存。罐体保温层采用导热系数小的岩棉或聚氨酯发泡保温材料填充,因而具有质量轻、保温性能好的特点。啤食品制冷罐杀菌温度都是可以实现设置的,温度高低可调节,同样杀菌的时间也是可以实现调节的,从而确保了机器可以更好的进行使用,给您带来更好的用户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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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装耐压强度测试仪_液态奶包装袋耐压试验机_药品输液袋抗压强度测试仪仪器名称:包装耐压试验机制造商:山东泉科瑞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仪器品牌:泉科瑞达包装耐压强度测试仪_液态奶包装袋耐压试验机_药品输液袋抗压强度测试仪包装耐压强度测试仪_液态奶包装袋耐压试验机_药品输液袋抗压强度测试仪是一种专门用于评估输液袋等软性包装材料耐压性能的仪器,广泛应用于药品、食品、科研院校、质检机构等行业。以下是对药品输液袋抗压强度测试仪的详细介绍:包装耐压强度测试仪_液态奶包装袋耐压试验机_药品输液袋抗压强度测试仪技术特点触摸屏显示:操作简便,箱体式结构美观大方。高精度传感器:采用进口品牌传感器,测试结果准确可靠。双重试验功能:可进行保压试验和爆破试验。智能配置:具有限位保护、过载保护、自动回位以及掉电记忆等功能,确保操作安全。自动判断实验结果:仪器可自动判断并提供测试结果。微型打印机:配备微型打印机,快速打印测试结果。包装耐压强度测试仪_液态奶包装袋耐压试验机_药品输液袋抗压强度测试仪技术指标测量范围:6000 N分辨率:0.01 N试验尺寸:小于400 mm x 300 mm(可定制)试样高度:10 mm ~ 100 mm(可定制)试验压力:0.4 MPa ~ 0.6 MPa接口尺寸:Ф6 mm聚氨酯管电源:AC 220 V 50 Hz环境要求:环境温度23 ±2℃,相对湿度最高80%,无凝露外形尺寸:500mm(L) × 400mm(B) × 570mm(H)净重:152 kg包装耐压强度测试仪_液态奶包装袋耐压试验机_药品输液袋抗压强度测试仪产品配置标准配置包括主机、耐压夹具、微型打印机、防护桶等。气源接口为Ф6 mm聚氨酯管,气源需用户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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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仪器名称:乳制品(液态)挤压测定仪仪器型号:TA.XTC 品牌:上海保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适用于测试不同粘稠度的液体,适用于胶体溶液、油脂、奶油、黄油、酱料的粘度(stickiness)、稠度(consistency)、粘聚性(Cohesivenes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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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原乳”“液态乳”及“酸乳”有何不同?

    很多消费者误认为原乳与市场上销售的液态乳本质上没有多大的区别。内蒙古农业大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博士郭军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两者有很大区别。  从乳品科学与工程角度来说,原乳仅仅是“原料”,而市场上销售的液态乳、酸乳等都是“加工品”。液态乳至少要经过两个核心加工工艺,即“加热灭菌”和“无菌包装”。液态乳以灭菌温度和时间可划分为“巴氏杀菌乳”和“超高温瞬时灭菌乳”。“巴氏杀菌乳”杀菌温度低,目标是杀灭致病性细菌和病毒,比如沙门氏杆菌、结核、口蹄疫病毒等等,并保证产品在大约7天的货架期内不变质;“超高温瞬时灭菌乳”处理的目的是杀灭所有的细菌、真菌及其芽孢和孢子,即杀灭所有微生物,保质期通常可达1年。显然,“超高温瞬时灭菌乳”营养素(如蛋白质和必需氨基酸)的变质和损失比“巴氏杀菌乳”大,但生物安全性更高,且货架期长,从而商品化特性高。  此外,原乳和液态乳还有加工方面的差异,如“标准化”工艺,保证液态乳及其他乳制品的营养素指标(如脂肪、蛋白质、干物质等等)达标,恒定。通常原乳营养素会偏低,可用“闪蒸”工艺“浓缩”;另外,一些液态乳产品,尤其是花色乳产品还可能会使用食品添加剂、功能性添加剂等。  酸乳的差异比较明显,不仅是风味特别,价格也明显增高。这里所说的“酸乳”,是指乳酸菌发酵的乳制品,技术含量较高,营养价值和生理活性在液态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具体因发酵菌种和配方工艺不同而异。常饮益生菌发酵酸乳有益健康,延年益寿。  还有一类酸乳,是添加食用酸,如乳酸、柠檬酸的配方和工艺生产的,通常还调各种果味,业内称为“调酸乳”、“调配酸乳”等。这类“酸乳”通常划归“调味乳”类。 [size=4][color=#DC143C]更多见 [URL=http://www.chembbs.com.cn]http://www.chembbs.com.cn[/URL][/color][/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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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亚太最大液态食品盛会将与analytica China同期举行
    备受业界瞩目的2016慕尼黑上海分析生化展(analytica China)暨第八届中国国际分析、生化技术、诊断和实验室技术博览会的举办时间与地点近日正式公布。下届展会将于2016年10月10 - 12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召开。与此同时, 慕尼黑国际博览集团和中国联合装备集团在北京联合宣布,由双方共同主办的中国国际酒、饮料制造技术及设备展览会(China Brew and China Beverage简称CBB)将于2016年从北京移师上海,并于10月11-14日在上海与analytica China同期举办,两展合计规模将达14万平米。  China Brew and China Beverage是亚太区最大的酒、饮料、乳品等液态食品行业盛会,涵盖液态食品的原辅料、酿造、杀菌、吹瓶、灌装,包装等各个环节。2014年的展会面积超过80,000平米,吸引了超过710家国内外参展企业以及52,063名行业买家。而食品行业同样是analytica China重点覆盖的应用领域。据大会统计,2014年有超过10%的观众来自食品相关行业。两个展会的携手举办将不仅使得双方实现观众共享,同时也将大大增强各自在食品行业的影响力,从而为各自参展企业以及观众带来更大的价值。  “上海是辐射全国以及亚太泛食品行业的最佳地点,相信通过与合作伙伴中国联合装备集团的通力合作,我们将进一步提升各自在行业中的影响力。我们也将大大加强在食品行业的宣传以及客户邀请力度。非常期待在2016年为参展企业以及食品行业的用户献上一场 “十全十美”的超级盛宴!”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项目组总监路王斌先生表示。  analytica China与CBB都是两年一届的展会,CBB更是首次在上海举行,为了不错过这场盛会,已有不少企业积极咨询2016年的参展事宜。奥地利安东帕(中国)有限公司已确认同时参展analytica China 2016和CBB 2016,其市场部经理张加明先生表示:“这两个展会对安东帕来说都非常重要。CBB是啤酒、饮料行业最重要的展会,我们肯定是要参加的 analytica China是仪器行业最重要的展会,并且是安东帕的归属行业,我们肯定也是不能错过的。目前我们已经开始考虑如何在这2个展会上的进行宣传定位,包括展台如何设计、人员如何分配等。可以预见的是,CBB和analytica China同期举办对安东帕肯定是大有帮助的,我们将展出更多、更全面的产品,而不止是一条产品线,这对我们公司的整体宣传非常有帮助。”  “双展”联盟,共襄盛举  analytica China是世界分析、实验室技术和生化技术领域的顶级盛会analytica在华子展,专门面向飞速发展的中国市场。自2002年首次成功举办以来,analytica China已经成为中国乃至亚洲最大的分析、实验室技术和生化技术领域的专业博览会。同时,展会同期举办的analytica China国际研讨会也是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其聚焦整个行业的发展,是科学技术和行业技术相互传递的理想平台。今年9月底胜利闭幕的analytica China 2014云集了695家国内外参展企业,展示面积达30,000平米,接待了来自62个国家和地区的18,775名专业观众。展会同期举办的analytica China国际研讨会聚焦多个行业热点话题,吸引了2,360名来自不同行业领域的专业用户前来参会。  CBB是亚太地区最大的液态食品领域最新技术和装备成果的品牌展会。自1995年以来,已在北京成功举办了十届展会。CBB 2014的展示面积达到创纪录的80,000平方米,共有来自25个国家和地区的708家企业参展,为期四天的展会共接待了52,063名专业观众前来参观及采购。展会同期举办了31场展商技术交流会,内容涉及啤酒、饮料制造前沿技术及方案,更有啤酒饮料行业原辅料添加剂、液态食品工业清洁专题演讲!
  • 珀金埃尔默推出新型FT-IR平台, 用于检测酒类、乳品和液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用于酒类检测的LQA300 TM FT-IR(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和用于液态乳品检测的LactoScope 300TM FT-IR系统,配备云技术软件和简化版工作流程,可在45秒内给出结果;产品包装材料采用100%可回收原料,助力可持续发展。珀金埃尔默日前推出新型FT-IR(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液态食品检测平台,包括仪器、软件和简化版工作流程。作为平台的一部分, 针对葡萄酒检测的LQA300系统采用了珀金埃尔默领先的FT-IR光谱技术,可在酿酒工艺的各个环节(从葡萄收获到成品装瓶)快速测定关键的品质参数,包括酒精、糖、酸度、pH和密度等。同时,LQA300系统还可自主增加新液体样品检测功能,可用于其他类型的液态食品样品,包括但不限于白酒、啤酒、烈酒、食用油、软饮等。LactoScope 300系统是珀金埃尔默FT-IR乳品检测产品系列的新成员,可检测乳品中的多个参数,例如牛奶、奶油和乳清中的脂肪、蛋白质和乳糖水平。此外,还可检测生乳和加工乳中的掺杂物,包括尿素、硫酸铵、麦芽糊精、蔗糖和水。分步式的前处理工作流程以及直观的触摸屏和软件界面,可大幅简化用户操作:只需将液态样品放入仪器,按动一个按钮,仪器的12英寸触摸屏在45秒内就会显示结果;仪器每小时可检测60个样品。这种简单的操作方法,即便是新手用户也可以快速掌握,充满自信地开展重要的分析任务。作为珀金埃尔默践行可持续发展的一部分,仪器的包装材料均为100%可回收材料。珀金埃尔默副总裁兼食品业务总经理Greg Sears表示:“乳品、酒和其他液态食品是全世界餐桌上的主要食品。获取这些重要检测数据的方法应该简便易行,以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LQA300和LactoScope 300 FT-IR系统所提供的分析检测解决方案兼具直观强大的功能性和经济性,可使客户做出明智的实时决策,采取措施提高质量、减少浪费,同时满足监管要求和消费者需求。”新型FT-IR平台是珀金埃尔默公司丰富的食品分析产品组合的一部分,可用于对包括乳品、饮料、谷物、海鲜、肉类、农产品、食用油、香料和大麻等产品的检测流程。关于珀金埃尔默珀金埃尔默是全球领先的端到端解决方案提供商,帮助科学家、研究人员和临床医生更好地开展疾病诊断、发现新的个性化药物、监测食品的安全与质量,并推进卓越的环境及应用分析。85年来,珀金埃尔默秉承为打造更健康的世界而持续创新的使命,不断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在全球,我们拥有超过16,000名专业人员,与商业、政府、学术及医疗健康领域的客户保持密切合作,为之提供涵盖试剂、检测方法、仪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战略服务的全面解决方案,助力客户加快工作流程,并带给其切实可行的洞见以作出更好的决策。珀金埃尔默也在通过极具活力的ESG和可持续发展项目,积极践行企业公民责任。2021年,珀金埃尔默年营收约50亿美元,服务于190个国家和地区,为标准普尔500指数的一员。了解更多有关珀金埃尔默的信息,请访问www.perkinelmer.com.cn
  • 《食品安全法》迎来修订,婴幼儿配方液态奶纳入注册管理!
    婴幼儿配方液态奶是以水、生乳、脱盐乳清(粉)、植物油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经高温灭菌后达到商业无菌的液态产品。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实施注册管理。由于液态婴配是新产品类型,当时并未涵盖液态婴配乳粉产品。在2017年左右,包括美赞臣、合生元、惠氏、圣元等在内的奶粉品牌在中国市场推出婴幼儿配方液奶产品。这一年,《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婴幼儿奶粉实行配方注册制,且一个工厂最多只能申请注册3个系列、9个配方,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申请注册,而配方液奶仅需实行备案制。据此次征集意见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安全性论证认为,液态婴配具有水分含量高、营养丰富的产品特点,微生物控制、稳定性、产品包装等生产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要求较婴配乳粉更高,为尽可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婴幼儿健康安全,需要采取至少与婴配乳粉同样或更严格的管理模式,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实施注册管理。鉴于婴幼儿配方液态奶(以下称液态婴配)较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更高,为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保障液态婴配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拟将液态婴配纳入注册管理,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2月19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tsspsypzc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2.关于《(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月19日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鉴于婴幼儿配方液态奶(以下称液态婴配)较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更高,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将液态婴配纳入注册管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修改为“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具体修改如下:《食品安全法》规定修正后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第五款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第五款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附件2 关于《(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鉴于婴幼儿配方液态奶(以下称液态婴配)较婴配乳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更高,为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保障液态婴配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一、基本情况液态婴配是以水、生乳、脱盐乳清(粉)、植物油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经高温灭菌后达到商业无菌的液态产品,一般常温储运,保质期不超过12个月。液态婴配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目前在美国、德国、芬兰、韩国、日本等多国生产销售,与婴配乳粉相比,具有无需冲调、开盖即饮、喂食方便等便利性。目前我国尚无液态婴配生产,受保质期短、价格偏高、国人饮食习惯等影响,国内市场尚未形成规模,市售产品均来自进口。二、修正说明由于液态婴配是新产品类型,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时,未将其纳入修法视野,仅规定婴配乳粉实行注册管理。为保障液态婴配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多次组织行业企业、专家和地方监管部门对液态婴配进行安全性论证和相应监管措施研究。安全性论证认为,液态婴配具有水分含量高、营养丰富的产品特点,微生物控制、稳定性、产品包装等生产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要求较婴配乳粉更高,为尽可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婴幼儿健康安全,需要采取至少与婴配乳粉同样或更严格的管理模式,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实施注册管理。鉴于包括液态婴配在内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直接关系最敏感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明确规定婴配乳粉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液态婴配纳入注册管理符合相关法律立法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要求。且市场监管总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实施注册管理已有8年,形成了完整的工作程序、完善的制度规范和完备的运行管理体系,为液态婴配纳入注册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实践上是安全可行的。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修改为“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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