羧基苍术苷三钾盐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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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届原创参赛】苍术药材挥发油含量考察和标准制定

    [size=2][color=#d40a00]维权声明:本文为[font=Times New Roman]jiaoran [/font]原创作品,本作者与仪器信息网是该作品合法使用者,该作品暂不对外授权转载。其他任何网站、组织、单位或个人等将该作品在本站以外的任何媒体任何形式出现均属侵权违法行为,我们将追究法律责任。[b] [/b][/color][/size][align=center][size=4][color=#d40a00]很久以前做的试验了,虽然是简单了点,但个人以为还是有它的实际意义!不管是对还是错,不管是拍手叫好还是狠狠拍砖,只要能擦出火花,就是我最大的满足![/color][b]苍术药材挥发油含量考察和标准制定[/b][/size][/align][align=center][size=4][font=楷体_GB2312]皎然 [/font][/size][/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font][/align][size=4][b][color=black][font=宋体]目的[/font][/color][/b][color=black][font=宋体]:×××丸是在全国名老中医×××教授临床经验方××××的基础上加减变化及进行剂型改革而成,具有补气活血、清心开窍,醒脑益智之功效,用于治疗老年期痴呆。然而《中国药典[/font][/color][color=black][font=Times New Roman]2005[/font][/color][/size][size=4][color=black][font=宋体]年版一部》未对方中臣药苍术药材的含量进行规定,致使该产品工艺、中间体和成品质量不稳定。因此我们对苍术药材情况进行考察和定量分析,以建立苍术药材含量测定标准,有效保证了醒脑滴丸工艺、中间体和成品质量的稳定。[/font][/color][color=black][/color][font=宋体][b]方法[/b][color=black]:本次试验共考察苍术药材[/color][/font][color=black][font=Times New Roman]37[/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批,分别购自河北永正润生医药有限公司、安国市京兴药业有限公司、陕西商洛基地、迈德斯特、亳州凯利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font][/color][color=black][font=Times New Roman]5 [/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家公司,产地为内蒙、东北、河北(承德)、陕西(商洛)等,其中个货[/font][/color][color=black][font=Times New Roman]35[/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批,饮片[/font][/color][color=black][font=Times New Roman]2[/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批。依据《中国药典[/font][/color][color=black][font=Times New Roman]2005[/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年版一部》附录[/font][/color][color=black][font=Times New Roman]XD [/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挥发油测定法中的甲法和乙法分别对[/font][/color][color=black][font=Times New Roman]13[/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批苍术药材进行含量测定,并利用改进的挥发油提取器对其余[/font][/color][color=black][font=Times New Roman]24[/font][/color][/size][size=4][color=black][font=宋体]批苍术药材进行含量测定。[/font][/color][color=black][/color][b]结果:[/b]北苍术挥发油为在室温下为浅黄至黄棕色液体或半固体,茅苍术挥发油为棕红色液体。运用甲法进行测定的平均含量为2.1 %(ml/g),与运用乙法进行测定的平均含量为2.1 %(ml/g),甲法和乙法进行测定的结果相差不大,因此其余24批采用甲法进行测定。苍术药材挥发油含量的分布范围为1.2 %(ml/g)~3.7 %(ml/g),平均含量为2.3%(ml/g);其中分布在1.0 %(ml/g)~1.5 %(ml/g)区间的药材有3批;分布在1.5 %(ml/g)~2.0 %(ml/g)区间的药材有6批;分布在2.0 %(ml/g)~2.5 %(ml/g)区间的药材有12批;分布在2.5 %(ml/g)~3.0 %(ml/g)区间的药材有13批;分布在3.0 %(ml/g)以上的的药材有3批。陈货含量分布区间为1.2 %(ml/g)~3.7 %(ml/g),新货含量分布区间为2.0 %(ml/g)~2.9 %(ml/g);陈货平均含量为2.1 %(ml/g),新货平均含量为2.4 %(ml/g);新货含量较陈货含量分布集中,而且平均含量高。结合产业化实施的可行性,最终确定苍术药材中挥发油的含量不得少于2.0 %(ml/g)。[b]结论:[/b]建立了科学可行的苍术药材挥发油含量测定方法;明确了北苍术和茅苍术挥发油的性状的差异;改进了挥发油提取器,该提取器适用于苍术挥发油的提取,测定结果真实准确;制定了科学合理的×××丸中苍术药材含量标准。[b]关键词:[/b]苍术 挥发油 含量[/size]

  • 【求助】连葡萄糖醛酸的三萜皂苷盐的碳谱的特点

    求助高手,连葡萄糖醛酸的三萜皂苷盐(钾盐或钠盐)的碳谱和一般非盐相关化合物的碳谱有啥区别吗?俺就知道可能那个羧基信号要向低场移几ppm。钾或钠会影响峰高吗?因为分的东西可能不纯,原来以为含两个化合物,可是解释不清楚为什么一部分高场不连氧的信号(14个)很高,从连氧部分到最低场都没有与之高度相当的信号。再有就是除非把高峰和低峰加在一起,否则碳数不够。(高峰-高场-14个,中等-大约高峰高度的一半-12个;低峰-大约高峰高度的1/4-16个)图谱没有扫描,暂时没上传,就是比较迷惑,不知道可不可能是连葡萄糖醛酸的三萜皂苷盐(钾盐和钠盐)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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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暂行土壤分类系统研讨会在京召开
    为加快《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暂行土壤分类系统(试行)》编制与完善工作,支撑土壤普查全面铺开。8月23—25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京组织召开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暂行土壤分类系统研讨会。会议汇总梳理了已整理的土壤分类工作进展,研讨校准了完善土壤类型图的方法和措施,提出了土壤三普工作暂行土壤分类系统方案。会议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全国土壤普查办有关负责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专家技术指导组专家等70余人参会。  土壤分类是土壤调查的基础,是土壤资源管理和利用的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暂行土壤分类系统基于《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GB/T 17296-2009)土壤分类单元提出。专家们根据《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GB/T 17296)中划分依据或指标不完善的情况,特别是缺乏基层分类土属、土种的划分依据和指标,结合近年来的研究,提出了从土类到土种的分类描述依据与方法,并按区域梳理了存在争议和疑问的土壤类型处理意见。会议明确按区域由专家分工将现行土壤分类系统各类型不同土类、亚类梳理出规范化描述标准,土属、土种的分类依据和标准由各省组织专家梳理。在此基础上汇总归纳形成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分类系统。
  •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上线交易以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整体平稳,年均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占全国总排放量的比例超过40%。截至2023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纳入2257家发电企业,累计成交量约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碳排放权交易的政策效应初步显现。此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文件执行,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难以满足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实际需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保障和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悉,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3条,其中,要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同时,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主要从强化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条例》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      2024年1月25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 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环境保护部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14号关于发布《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等指导文件的公告  为加强地震灾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灾区饮用水安全,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部署,我部制定了《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和《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暂行)》。现发布施行。 附件:1.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2.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 3.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暂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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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介绍D-荧光素钾盐是一种被广泛应用于生物学研究的荧光探针,具有优异的生物发光性能。它是一种杂环化合物,可被荧光素酶催化生物发光,产生典型的黄绿光。博鹭腾推出的D-荧光素钾盐产品具有优异的生物发光性能,能够迅速溶于水或者缓冲液中,使用方便、应用广、安全性高,可应用于活体成像、报告基因的分析、细胞活力检测和卫生监控等领域。产品特点1、生物发光性能D-荧光素钾盐可使荧光素酶标记基因和荧光素酶融合蛋白在活细胞、组织和生物体的表达发光成像。它的生物发光过程需要ATP和Mg2+作为辅因子,在有氧条件下与荧光素酶反应产生黄绿色发射光,而在37℃的活体内则会转换为红光。荧光素酶的表达基因可以被转染到研究动物中,如大鼠、小鼠,用来标记肿瘤细胞、干细胞或传染病。通过生物荧光成像技术,可以实时、非侵入性地监测疾病的进程或药物效果。2、应用范围广D-荧光素钾盐在整个生物技术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体内活体成像技术中应用较为广泛。荧光素酶的表达基因可以被转染到研究动物的细胞中,用来标记肿瘤细胞、干细胞或传染病。通过生物荧光成像技术,可以实时、非侵入性地监测同时,D-荧光素钾盐还可以被用于细胞活力检测、卫生监控等方面。3、安全性高D-荧光素钾盐作为一种生物探针,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它是一种天然的化合物,不会对生物体产生有害影响。在体内应用时,它能够快速被代谢和清除,不会在体内残留太长时间。因此,D-荧光素钾盐被广泛应用于生物学研究和医学诊断领域。4、使用方便D-荧光素钾盐能够迅速溶于水或缓冲液中,使用方便。它不需要特殊的显微镜或设备,可以在常规的荧光检测设备上进行测量。同时,它还具有高选择性,能够快速、准确地检测ATP酶的活性,同时不会被其他酶类干扰。因此,D-荧光素钾盐在生物学研究中应用非常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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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新型冠状病毒属于β属的冠状病毒,基因特征与SARSr-CoV和MERSr-CoV有明显区别。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56℃ 30分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氯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灭活病毒。基于目前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研究结果,潜伏期为1~14天,多为3~7天;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患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主要传播途径为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气溶胶和粪——口等传播途径尚待明确;人群普遍易感。为做好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加强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机构的组织协调,完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做 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疫情传 播,降低病死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 社会稳定,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乙类法定传染病甲类管 理、全国疫情形势变化和病情流行病学、临床研究进展,在第三版防控方案的基础上更新制定本版方案。 (发布于2020年2月7日)(一)健全防控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二)病情与突发事件的发现与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情 监测方案(第四版)》(见附件 1)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情 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三)流行病学调查。 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新 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情、临床诊断病情(限湖北省)、确诊 病情和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聚集性疫情,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病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第四版)》在 24 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 (四)标本采集与检测。 收治病情的医疗机构要采集病情的相关临床标本,尽快将标本送至当地指定的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进行相关病原检测《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 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 生部令第 45 号)及其他相关要求执行。(五)病情救治及院内感染预防控制。 1.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 制技术指南》的要求,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全面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做好预检分诊工作, 做好发热门诊、急诊、及其他所有普通病区(房)的院感控制管理。2. 对疑似病情、临床诊断病情(限湖北省)及确诊病情,应当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疑似病情、临床诊断病情(限湖北省)应当单人单间隔离治疗。3. 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采取集中隔离14天,或隔离7天后核酸检测阴性可解除隔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与消毒;按照《医 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六)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由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密切 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疑似病情,临床诊断病情(限湖北省)、确诊病情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病情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四版)),每日至少进行 2 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 及病情进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情或无症状感染者末 次接触后 14 天。(七)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八)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培训。(九)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及生物安全防护意识。 各省级疾控机构、具备实验室检测能力的地市级疾控机构以及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要做好实验室诊断方法建立和试剂、技术储备,随时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开展各项实验室检测工作。(十)及时做好特定场所的消毒。 及时做好病情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过的场所,如病家、医疗 机构隔离病房、转运工具以及医学观察场所等特定场所的消毒工 作,必要时应当及时对物体表面、空气和手等消毒效果进行评价 (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第二版))。(十一)加强重点场所、机构、人群的防控工作。(十二)科学分类实施社区防控策略。 二、核酸检测PCR实验室的建设重点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快速启动的病毒核算检测,在感染病情诊断和疫情防控种发挥了突出的作用,2019-nCoV核酸检测PCR实验室如何建设,成为关注的焦点。1.2019-nCoV核酸检测PCR实验室的建设依据① 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② GB18489-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③ GB50346-2011《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④ WS233-201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⑤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⑥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20】194号⑦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检验实验室工作指导》2.核酸检测PCR实验室的建设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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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小鼠造模系统什么是PMOSA&bull 创新的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OSA)研究利器&bull 建立了新型动物模型来模拟 OSA 的 主要的疾病特点,包括上气道阻塞、间断低氧血症和呼吸努力,并成功诱导靶器官损伤(包括高血压、 血管内皮功能障碍、血清总胆固醇水平升高、心肌纤维化等表型)&bull 主要应用于 OSA 相关基础研究什么是OSA:&bull OSA全称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bull 指睡眠时上气道反复塌陷阻塞引起的呼吸暂停和低通气&bull 通常伴有睡眠结构紊乱、频繁发生的血氧饱和度下降、 呼吸努力、胸膜腔高负压等病理生理过程&bull 可导致高血压、冠心病、2 型糖尿病等多器官多系统损 坏,甚至出现夜间猝死OSA研究现状&bull OSA 与诸多疾病有关&bull OSA导致其他重大疾病的机制不清,缺乏有效的个体化治疗手段,近些年成为研究热点OSA的研究方式:&bull OSA研究需要基于OSA动物模型&bull 通过动物造模,对模型进行监测,分析及多种动物实验&bull 常见的造模方式有两种 &bull 利用缺氧仓制造动物模型 &bull 创新的PMOSA动物模型&bull 人工上气道狭窄动物模型PMOSA造模系统主要特点:&bull 造模效果好&bull 实验方案灵活&bull 安全可靠&bull 操作便捷&bull 运行低成本PMOSA造模效果好:&bull 真实的上气道阻塞模拟方案,无额外非自然气体(纯氮,纯氧)吸入&bull 同时模拟了慢性间歇性缺氧和胸内负压增高&bull 可复制 OSA 临床症状&bull 无创模拟,无须对实验动物进行手术操作&bull 精准的呼吸暂停和循环时间控制,血氧曲线重复性好&bull 可长期运行,有利于对 OSA 这类慢性病的研究PMOSA实验方案灵活:&bull 不同型号可对应实现小鼠,大鼠或其他哺乳动物造模&bull 可一次进行一只或多只动物的同时造模&bull 可每只单独设定呼吸暂停和呼吸循环时间周期,适合于平行实验和对比实验&bull 可配合血氧仪实现造模过程中动物血氧的监测&bull 可配合脑电仪实现造模过程中动物脑电监测&bull 准确显示并控制环境温度,模拟不同环境下的睡眠呼吸暂停行为(选配)PMOSA安全可靠&bull 设备无须氮气及氧气气源,无高压,易燃易爆风险&bull 密封良好的造模室,杜绝实验人员吸入麻醉气体的风险&bull 无须注射麻醉(气麻机型)&bull 过程温和,模型死亡率极低&bull 可监测并显示造模室内气麻浓度,指导调整(选配)PMOSA操作便捷&bull 大型彩色触摸屏快速设置造模程序,实时显示运行状态&bull 一个系统即可实现动物麻醉,造模两个操作过程&bull 实验鼠安放快速便捷&bull 预留接口,可快速联用血氧仪,心电仪,脑电仪等监测设备&bull 设备设计紧凑,操作方便,可在常规实验台上进行实验PMOSA运行成本低&bull 系统可进行单只或多只动物同时造模&bull 不消耗昂贵的氮气及氧气&bull 麻醉气体消耗量低&bull 动物死亡率极低,节省宝贵时间PMOSA订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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