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际中医药及非处方药品展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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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际中医药及非处方药品展览会相关的资讯

  • 强生再次召回多批次非处方药 涉及泰诺美林等
    美国制药巨头强生公司下属的麦克尼尔公司8日宣布自愿召回该公司生产的21个批次的儿童及成人用泰诺、抗过敏药可他敏及镇痛药美林等非处方药。   麦克尼尔公司8日通过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网站发布公告说,此次召回是今年1月强生大规模召回泰诺等非处方药的延续。因为公司经内部评估后认为,这21个批次的药品可能含有化学物质2,4,6-三溴苯甲醚。   据介绍,强生当初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泰诺等一些非处方药散发霉味。调查发现,这种怪异气味可能是来自药物运输过程中包装材料中微量的2,4,6-三溴苯甲醚。今年1月15日,强生公司因此宣布自愿召回约500个批次的非处方药。   此次扩大召回的21个批次药物,也可能存在同样的包装材料异味问题。但麦克尼尔公司强调,这些药物均是在今年年初大规模召回发生之前生产的,在那之后,公司已经停止使用问题包装材料。   这种化学物质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仍不完全清楚。麦克尼尔公司强调,该物质造成严重医学事件的风险极小。   根据召回公告,这21个批次药品仅在美国、危地马拉等一些美洲国家销售。购买了相关批次药品的消费者应停止用药,并联系退款或更换药品。
  • “以岭杯”2015年世界中医药十大新闻揭晓,中医药国际标准榜上有名
    p   2016年1月10日,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世界中联)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由世界中联新媒体专业委员会和世界中医药网邀请有关媒体及专家评出的《“以岭杯”2015年世界中医药十大新闻》榜单揭晓,内容如下: /p p   1、 strong 中国科学家屠呦呦获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 /strong /p p strong   Chinese Scientist Tu Youyou Wins Nobel Prize in Physiology or Medicine 2015 /strong /p p /p p   2015年10月5日,瑞典斯德哥尔摩诺贝尔医学奖评委会宣布,中国女科学家屠呦呦与爱尔兰科学家威廉· C· 坎贝尔、日本科学家大村智分享了201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 /p p   2015年12月7日,屠呦呦登上诺奖论坛,以《青蒿素——中医药给世界的一份礼物》为题,讲述了中国科学家从中医药中寻找抗疟新药的故事,让全世界眼前一亮,感动之余意识到中国医药学是一个开发潜力巨大的宝库。 /p p   2015年12月10日,屠呦呦获瑞典国王卡尔十六世· 古斯塔夫颁发的诺奖证书。这是中国科学家在本土上进行的科学研究首次获得诺贝尔科学奖,也是中国医学界和中医药成果迄今获得的最高奖项。 /p p   2015年12月25日,国际天文联合会小行星中心发布的97568第96939-97570号公报称,第31230号小行星被永久命名为“屠呦呦(Tu Youyou)星”。从此,在宇宙苍穹间有了一颗遨游的小行星,名叫“屠呦呦”。 /p p /p p    strong 2、中国中医药振兴发展迎来天时地利人和大好时机 /strong /p p strong   Revitaliz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Welcomes all the Aces and Big Chance /strong /p p /p p & nbsp & nbsp 2015年12月9日,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医药法(草案)》。2015年12月21日,中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了首次审议。草案一旦获得立法表决通过,中国将诞生第一部为传统中医药振兴而制定的国家法律,对依法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p p   2015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出席中国中医科学院成立60周年纪念大会,宣读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贺信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的批示并讲话,为中医药振兴发展指明了方向,对中医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p p /p p    strong 3、匈牙利《中医立法实施细则》10月19日生效 /strong /p p strong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gul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 Hungary Goes into Effect on October 19 /strong /p p /p p   2015年10月19日,由匈牙利人力资源部颁布的《中医立法实施细则》正式生效。此法令对中医人员行医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做了明确规定,为中医在匈牙利行医提供了法律保护。民调显示匈牙利约25%以上的人尝试过中医疗法及中医药产品。该国前总理迈杰希认为,中医疗法在匈牙利是非常重要的补充疗法,中医法案获国会顺利通过并付诸实施,对中医药在匈牙利的发展,造福民众,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p p /p p   strong 4、ISO/TC249正式命名,新发布4项中医药国际标准 /strong /p p strong   ISO/TC249 has been Formally Named, 4 International TCM Standards Issued /strong /p p /p p   2015年6月1~4日,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医药(暂定名)技术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解决了悬置6年的名称问题,“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医药技术委员会”(ISO/TC249)的名称正式确立。 /p p   2015年5月1日,ISO发布了《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框架与分类》国际标准(ISO/TS 18790-1:2015 Health informatics-Profiling framework and classification for Traditional Medicine informatics standards development-Part1: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该项标准为ISO/TC215(健康信息技术委员会)与ISO/TC249首个联合工作项目。 /p p   2015年7月21日,《中医药—中草药重金属限量》国际标准(ISO 18664:2015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Determination of heavy metals in herbal medicinesused i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发布。 /p p   2015年11月1日,《中医药—煎药机》国际标准(ISO 18665:2015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Herbal decoction apparatus)和《中医药—艾灸具》(ISO 18666:2015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moxibustion devices)正式公布出版,这是ISO出版的首批中医药器械国际标准。 /p p   以上标准发布,将对推动中医药国际化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p p /p p    strong 5、中捷中医中心、中法中医药中心成立 /strong /p p strong   China- Czech TCM Centre, China-France TCM Centre is Established /strong /p p /p p   当地时间2015年6月17日,捷克首家中国-捷克中医中心在赫拉德茨-克拉洛韦医院成立。该中心由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与赫拉德茨市医院合作开办,将致力于中医领域治疗方法的研发、培训和临床试验,为捷克及周边国家提供中医治疗方案。这是捷克乃至中东欧国家第一所由政府支持的中医中心。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和捷克副总理别洛布拉代克、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等出席了揭牌仪式。 /p p   2015年11月9日,中法中医药中心在法国巴黎成立。中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王志勇、中国驻法国使馆公使关键、中法中医药合作委员会法方主席基诺等共同为中心揭牌。该项目是在中法中医药合作委员会框架下,第一家由两国政府支持成立的中医药中心。该中心由中国江苏省中医院与法国巴黎公立医院集团比提耶医院合作开办。主要功能是中医药的科学文化展示、信息交流,同时在两国医学专家之间开展相关科研和培训等工作。 /p p   以上两个中心的成立,体现了中捷、中法政府间卫生合作的重要成果及典范。 /p p /p p    strong 6、康莱特注射液、连花清瘟胶囊获批进入美国FDA临床研究 /strong /p p strong   Kanglaite Injection and Lianhuaqingwen Capsule Receive FDA,US Approval for Clinical Tests /strong /p p /p p   2015年6月27日,浙江中医药大学在北京召开中外记者新闻发布会,宣布中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抗癌中药“康莱特注射液”获批进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三期临床研究,允许在美国癌症患者中扩大使用。这是首个允许在美国本土进入三期临床研究的抗癌中药注射剂产品。 /p p   2015年12月25日,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YILING PHARMACEUTICAL,INC.接到美国FDA批复,“连花清瘟胶囊”获批同意在美国进行二期临床研究。这是全球第一个获准进入的治疗感冒和流感的复方中药产品。 /p p   美国FDA是国际公认的药品审批与监管的权威机构,以上中药产品获准进入美国FDA临床研究,对推动中医药产品进入国际主流医药市场具有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p p /p p    strong 7、WFCMS与WHO建立官方正式关系,WJTCM英文刊创刊 /strong /p p strong   Official Relations between WFCMS and WHO is Established, World Journ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Starts Publication /strong /p p /p p   2015年2月2日,世界卫生组织(WHO)执行委员会召开第136届会议第14次会议,通过了包括由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WFCMS)在内的非政府组织与WHO建立官方正式关系的决议。2015年3月11日,WFCMS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WHO驻华代表施贺德博士代表陈冯富珍总干事到会祝贺并讲话。WFCMS主席佘靖女士表示,这体现了WHO对发展中医药的重视以及对WFCMS国际地位和综合影响力的认可,有利于拓宽WFCMS参与国际活动的渠道和扩大中医药的国际影响,对促进中医药国际传播与发展,推动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p p   2015年1月31日,由WFCMS主办的《世界中医药杂志》英文刊(World Journ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WJTCM)正式创刊。该刊以国际化专家团队和中医药学科领域前沿的学者、作者为支撑,采用国际标准化办刊流程,旨在全方位展现中医药科学研究的前沿动态及成果,引领中医药学术的国际化发展。2015年6月25日,该刊被列为《中国科技期刊国际影响力提升计划》新增2015年度D类资助项目。 /p p    strong 8、首家中医针灸国际传承基地落户加拿大多伦多 /strong /p p strong   First TCM Acupuncture & amp Mosibustion Inheriting Base Sets up in Toronto, Canada /strong /p p /p p   2015年9月25日,“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WFAS)中医针灸国际传承基地授牌仪式”在加拿大多伦多安大略中医学院举行,这是迄今为止WFAS设立的首个中医针灸国际传承基地。WFAS主席刘保延表示,希望通过设立针灸国际传承基地,使针灸医术及经验能得到更广泛地推广和应用,使之发扬光大,并称未来5年内还计划在欧洲等地设立多家传承基地。 /p p   2015年9月25~27日,由WFAS主办的“2015国际针灸学术研讨会”也在多伦多同时举行。来自6大洲26个国家和地区近300名代表出席。加拿大总理斯蒂芬· 哈珀等致信祝贺。大会以“交流、协作、创新”为主题,遴选了129篇优秀学术论文进行交流和研讨,并举办了针灸新技术、新产品展览展示,进一步推动了世界范围内针灸学术的发展。 /p p /p p    strong 9、WHO传统医药合作中心落户澳门 /strong /p p strong   WHO Collaborating Center on Traditional Medicine Inaugurates in Macao /strong /p p /p p   2015年8月18日,“国际传统医学论坛暨世界卫生组织(WHO)传统医药合作中心成立典礼”在澳门举行。该中心将携手WHO,共同致力于传统医药的人员培训、药品质量及安全合作,并共同推动世界各国将传统医药纳入公共卫生体系。WHO总干事陈冯富珍在中心成立典礼上表示,WHO传统医药合作中心落户澳门,将成为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传统和补充医学政策分享与研究的宝贵场所。 /p p /p p    strong 10、国际制药巨头及农场业者瞄准中药市场商机 /strong /p p strong   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 Giants and Farm Operators Target Market Opportunities i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strong /p p /p p   2015年3月2日,英国《每日邮报》网站报道,“凡诺华缓解关节肌肉疼痛片(Phynova Joint and Muscle Relief Tablets)”成为首个获英国药品与保健品管理局(MHRA)批准发售的中药产品。该药片的活性成分为豨莶,中国亦称“猪膏草”,主要用于治疗包括类风湿关节炎引起的疼痛。凡诺华首席执行官罗伯特· 米勒(Robert Miller)称,公司正计划申请第二例传统中成药产品,用于治疗感冒和流感。 /p p   2015年7月30日,德国制药巨头勃林格殷格翰(Boehringer Ingelheim)宣布,在中国的首个独家中成药非处方药(OTC)“乐可通”正式上市。这是勃林格殷格翰携手中国辅仁药业首次拥有中成药品牌,并进军中成药市场。希望将此款中药产品作为其“乐可舒”的重要补充,构成完整的“乐可”系列产品组合,借此赢得巨大的便秘治疗市场的更多份额。 /p p   2015年12月29日,据中新网报道,愈来愈多美国农场业者投入中国草药的生产,企图争取这个获利丰厚的新市场。虽然中医业者对中药需求仍仰赖中国进口,但因中国野生草药产地日益萎缩,使得美国生产的草药需求升高,数州并成立“草药种植团体”,以协助农场业者尝试种植最普遍使用的草药。据估计,此市场一年产值可达2亿至3亿美元。由于传统中国医药日益被美国主流接纳,全美有照中医业者约3万人,有46州核发中医执照。 /p p strong br/ /strong br/ /p p strong br/ /strong br/ /p p strong br/ /strong /p p br/ /p
  • 禁止网售处方药 CFDA公开征求《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网络药品.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4922c2b3-e9d5-4688-a9d3-7eaef238f038.jpg" / /p 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进一步规范网络药品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司)。 /p p   电话:010-88330854 /p p   传真:010-68311985 /p p   邮件:lincq@cfda.gov.cn /p p   附件: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1月10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征求意见稿) /strong /p p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 /strong /p p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药品经营,包括网络药品销售活动、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p p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p p   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四条从事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网上网下一致”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p p   第五条从事网络药品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p p   第六条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p p    strong 第二章 网络药品销售管理 /strong /p p   第七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八条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span /p p   第九条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p p   (二)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p p   (三)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p p   (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p p   (五)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p p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p p   第十条拟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备案要求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p p   第十一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和企业联系方式,并将展示的证书信息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网站展示信息。 /p p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展示《执业药师注册证》。 /p p   第十二条药品销售网站展示的药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标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p p   第十三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对配送药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保障药品储存运输过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p p   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递送的,应当与受托企业签订合同,明确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具体规定,约定现场审计方法,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 /p p   第十四条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应当按规定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 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p p   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留存应当完整,并保存5年以上。 /p p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 /p p   第十五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药品,在采取停止销售、召回或追回等措施的同时,应当在网站发布相应信息。 /p p   第十六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 /p p   第十七条企业如需暂停、终止、恢复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提前15日在其网站发布公告,并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p p    strong 第三章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 /strong /p p   第十八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p p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p p   (三)具有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制度 /p p   (四)建立的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网上支付、配送管理等交易服务功能 /p p   为向个人消费者售药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还应当具备在线药学服务功能、消费者评价等功能 /p p   (五)具有药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两名以上执业药师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p p   (六)具有交易和咨询记录保存、投诉管理和争议解决制度、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p p   第十九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备案要求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p p   第二十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平台首页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企业联系方式,《执业药师注册证》登载的信息、投诉举报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将展示的信息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p p   第二十一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资质进行审查,确保进入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为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并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资质证件。 /p p   第二十二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对平台上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p p   第二十三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平台上的药品展示信息、交易与咨询记录、销售凭证、评价与投诉信息,保存期限应在5年以上。 /p p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并为入驻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自行保存上述数据提供便利。 /p p   第二十四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守在经营活动中所知悉的相关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p p   第二十五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驻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选择的递送企业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递送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p p   第二十六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对下列情况,应当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药品交易服务,必要时协助召回和追回所销售的药品: /p p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药品撤市、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决定的 /p p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公布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要求召回的 /p p   (三)药品批发企业要求追回药品的 /p p   (四)发现销售违禁药品、超经营范围销售药品的 /p p   (五)发现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 /p p   (六)发现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 /p p   (七)发现网络药品销售者不具备网络药品销售资质的 /p p   (八)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p p   对上述涉及违法行为的,还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p p   第二十七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记录并及时处理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收集制度,接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记录并及时转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处理 鼓励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与先行赔付制度。 /p p   第二十八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网络监测工作要求,提供所需的技术配合,如实提供经营数据。 /p p    strong 第四章 监督管理 /strong /p p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由注册地所在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网络药品销售者由经营主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p p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能确定经营地址的,由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不能确定经营地址的,由网站备案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违法网站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p p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p p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开展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三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通过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转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p p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网络药品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将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p p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等合作,实现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加强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p p   第三十四条网络药品销售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且受到严厉处罚,符合药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名单”相关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p p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p p   (一)进入从事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与抽样检验 /p p   (二)询问当事人,调查了解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相关情况 /p p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p p   (四)依法对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或其委托的物流活动的场所、设施等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p p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p p   第三十六条存在网络药品经营严重违法行为的网络药品销售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务网站、互联网搜索引擎、浏览器、杀防病毒软件等渠道,予以公示或警示。 /p p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 /p p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药品经营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信息追溯资料等,可以作为对网络药品经营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证据。 /p p   第三十九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对存在的药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管理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约谈。 /p p   strong  第五章 法律责任 /strong /p p   第四十条网络药品销售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四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假药、劣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依法查处。 /p p   对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在实施上述处罚的同时,还应当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该网站的接入服务。 /p p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依法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p p   (一)未具备网络药品销售条件而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p p   (二)超出许可范围销售药品的 /p p   (三)超出许可方式销售药品的 /p p   (四)不符合条件从事网络药品平台交易服务的 /p p   (五)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决定暂停或者终止为网络药品销售者提供服务的。 /p p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违规发布处方药信息或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四十五条违法发布网络药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能保证药品储存运输质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依法查处。 /p p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拒绝、阻挠或者不予配合的,造成无法完成检查工作的,检查结论直接判定为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情节严重依法查处。 /p p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或者发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未按照规定留存电子订单台账记录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未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追回等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相应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p p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p p    strong 第六章 附则 /strong /p p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p p   网络药品销售,指通过网络(含移动互联网等网络)从事药品交易相关活动的行为。 /p p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是指在网络药品交易活动中为购销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系统。 /p p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是指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法人。 /p p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p p   此前发布的关于网络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p p   第五十六条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p p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 480 号)中有关药品的内容同时废止。 /p p & nbs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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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柴黄胶囊等21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的规定,经总局组织论证和审定,柴黄胶囊等21种药品(化学药品5种、中成药16种)转换为非处方药。现将转换的21种药品名单及其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见附件)予以发布,请通知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2014年10月30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报备案。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分别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的双跨品种除外。  二、应当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  三、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  附件:1.转换为非处方药的21种药品名单     2.柴黄胶囊等21种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18日http://www.sfda.gov.cn/directory/web/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食药监办药化管〔2014〕176号 附件.docx转换为非处方药的21种药品名单序号药品名称规格(成分)类别备注1柴黄胶囊每粒装0.5克乙类 2除湿止痒软膏(1)每支装10克;(2)每支装20克乙类 3复方板蓝根口服液[/s

  • 药监局拟禁止非处方药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

    http://img.dxycdn.com/cms/upload/userfiles/image/2012/09/27/743198250_small.jpg 吗丁啉、新康泰克、江中健胃消食片等这些消费者耳熟能详的OTC品牌,以后或许不能在电视报纸广告中出现。 日前,《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主管药品广告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药监局”)正在酝酿修订《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修订方向是禁止非处方药(OTC)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只能在指定的专业媒体上发布广告。 最早向本报透露上述信息的是南方一家大型药企市场部负责人,随后记者从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多家药企处进一步获得证实。“国家药监局和行业协会准备28号在北京召开相关讨论会,听取修订《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企业意见。”云南一家合资药企人士称。 那么,国家药监局为何要禁止OTC企业在大众媒体上发布产品广告?对此,中国非处方药协会有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主要是违法药品广告太多,药监局监管不过来的缘故。 SFDA官网显示,2012年第一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数据中,由各地药监部门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33648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3239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6551次。 记者注意到,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主要是处方药冒充非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以及非处方药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 国内从1999年开始进行处方药和OTC药品分类管理,2002年底开始按分类管理要求处方药产品不得在大众媒体进行广告宣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从2007年开始实施。 目前,在中国4000多家药品制剂企业中,大部分药企既生产处方药又生产OTC,市场上已有近5000个OTC批文。

  • 【转贴】关于印发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_24号令

    关于印发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为做好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工作,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和《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现予印发。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局在《关于对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药品进行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425号)中有关“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包装指导原则”和在《关于做好第一批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安〔2000〕278号)中的“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包装指导原则的补充说明”同时废止。  附件:1.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   2.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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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着造就不凡——CIEPEC:中国环保展会至臻之选!我们的目标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自1986年首次在北京举办以来,是我国历史最悠久的环保展,已连续成功举办了17届。历届展会都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也得到了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及各省市环保厅局和地方政府机构的支持协助。33年的精心培育使CIEPEC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质量最高的国际性展会;) 由生态环境部、北京市政府、中国国际商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相关部委共同支持,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办“第十八届中国国际环保展(CIEPEC 2020) ”开始接受报名了! 联合支持:生态环境部、北京市政府、中国国际商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相关部委主办单位: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展会名称:第十八届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展会时间: 2020年6月15-17日 展会地点: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静安庄)国内、外众多环保上市公司、众多各省市龙头企业争先确定展位: 赛莱默、赛默飞、佶缔纳士、艾默生、舒茨、科隆、西门子、岛津、崛场、博纯、科尔康、ABB、西克麦哈克、罗迪格、福世德、高能、埃森、雪迪龙、中国兵器集团、中钢天澄、景津、三峰、中冶集团、建工修复、 盈峰、先河、凯天、国电龙源、国能中电、聚光、怡文、清新环境、凯天、梧桐树、曼德克、汇环、同兴、智水、隽诺、环创、智易时代、斯瑞德、崂应、柯内特、怡文、百事德、艾沃思、中科宇图、浦华、天健创新、川仪、怡孚和融、北分、力合、中科核安、天虹、工源、云洲、苏仪、荣广、博控、中科天融、天瑞、景津、创晨、明泰来、中兴、北科欧远、龙净、中电投远达、中绿、蓝盾、熙塑、明华、国技等。国外展团:意大利、德国、法国、加拿大、荷兰、美国、丹麦、挪威、日本、韩国等;展会同期将举办:“2020环保产业创新发展大会”及数十场技术论坛、国际交流会、参展商新技术推介会等活动,主题丰富、内容务实、紧扣行业热点,将为政府、行业和企业之间构建政策解析、技术交流、模式探讨和供需对接的平台。(附:往届展会现场)1、2019年6月12日上午,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全国正协人资环委驻会副主任高波与原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王心芳,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庄国泰等有关领导和嘉宾出席并参观https://mp.weixin.qq.com/s/Q0diVK72DyP1_yBCXUzPjg2、2019年6月12日下午,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专程到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参观第十七届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 3、2018年6月7日,以“创新驱动发展,科技改善环境”为主题的第十六届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CIEPEC 2018)在京开幕,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庄国泰、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驻华机构等有关领导和嘉宾出席并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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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上海国际物业管理产业展览会新物业、新智慧、新价值时间:2019年4月26-28日 地点: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主办单位: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上海博华国际展览有限公司EXHIBIT PROFILE |展会介绍:近年来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物业管理行业作为传统的服务行业之一,迎来了全新的商业模式与管理模式的机遇与挑战,为进一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物业管理供需双方创造更好的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快建设智慧物业服务产业体系,CFME 2019上海国际物业管理产业展览会(简称CFME 2019)将于2019.4.26-28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 CFME 2019 以国际视野和产业高度,密切结合新科技发展,集中展示与物业服务产业链相关的最具应用价值、最受市场欢迎、最有代表性的产品。展品范围:品牌物业及物业管理、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智慧停车系统及设备、智能安防、环境绿化维护、社区与商业场所娱乐设施、节能解决方案等。目标观众: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公司、投资机构、行业协会、代理商、经销商、设施设备制作商、产品供应商、技术提供商、工程服务商等专业观众。 2018 REVIEW | 上届回顾:酒店展二期展示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今年的观众人次再创历史新高,达到174,058人次(含上海国际零售业设计与设备展 和上海国际连锁加盟展),同比去年增长27.4%。2018国际物业作为博华酒店二期的一部分精彩亮相上海新国际展览中心,共享跨行业的展商和观众资源。“2018上海国际物业管理产业展览” 历时3天,于4月28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圆满闭幕。物业&清洁共服务展商453家,展示面积38,684平方米,展会期间接待专业观众21,199人次. 展会现场新品纷呈,并受到观众的热烈响应,现场预定场面火爆。同期举办的各类体验活动和精彩的论坛近20场,让展商、观众受益匪浅,也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物业管理产业的迅猛发展。 EXHIBIT PROFILE | 展品类别:物业管理公司:物业公司、房地产、智慧物业服务等智慧社区:智慧社区服务平台、智慧社区物业管理软件、资产管理模式等智慧停车系统及设备:新一代停车技术和设备、车库管理系统、智能道闸 、充电桩、车安全设施等智能安防:智能安防设施和技术、智能安防监控系统、门禁系统 、电动平衡车及电动巡逻车、楼宇对讲 、智能安防机器人、电梯管理等 社区与商业场所娱乐设施:户外健身器材、娱乐设施休闲椅等 节能解决方案:环保节能产品和技术、路灯管理、LED照明、电源插座 、供水与污水管理、废弃物管理、泵等环境绿化维护:园林绿化设备(割草机等)、垃圾桶等物业制服:管理人员职业西装、工作人员制服、保安职业制服等 联系我们:上海博华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电 话:联系人:汪 洋(先生)手 机:(微信同号)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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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顺德区药架不锈钢药架定做双面抽拉药盘架处方药房展示柜厂家货架 层板货架,横梁货架 阁楼货架 重型货架 中型货架 轻型货架 仓库货架 库房货架名称:中型层板式货架全组合式结构,可拆可调,拆装简便快捷,外形美观,稳固规格尺寸可按照客户实际需求定制。承重量为500KG以内,适用于人工存取较轻的零散件货物。立柱设有每50mm可调节孔距,可根据货物高低灵活调节层间距。主要有铺设钢制层板和木质层板两种。层板:主要有铺设钢制层板和木质层板两种。材质:钢制包装:拉伸膜或气泡袋包装名称:横梁式货架柱和底座通常采用工字钢或冷轧钢板,悬臂可采用上述材料或方管。三个部件用螺栓锁紧,可承受2至3吨的重量。悬臂货架总高度不超过2米,宽度不包括臂长不超过2米,单臂重量小于800公斤。虽然整个结构是金属复合结构,但为了防止材料损坏,为了更灵活地存放货物,如体积较大但体积较大的货物,可在悬臂梁上加上钢或木板或网片,特别是对于空间小、楼层低的仓库;  悬臂式货架不是一个单独的货架,而是可以由多个立柱连接成一排货架,这样每个货架单元就可以分类存放在不同类别的货物中,有效地储存木材、管材、带材等类似产品。立柱配有一个可调夹,由3x4悬臂梁和纵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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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析动物用医药品等的前处理方法(水产品)
    用HPLC 同时分析动物用医药品等的前处理方法Ⅰ ~ Ⅲ(水产品)订货信息:用HPLC 同时分析动物用医药品等的实验法Ⅱ(水产品)品 名规 格数 量产品编号InertSep Slim C18-C360mg50/P5010-65045用HPLC 同时分析动物用医药品等的实验法Ⅲ(水产品)品 名规 格数 量产品编号InertSep Pharma60mg/3mL100/P5010-2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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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粒度分析简介HMK-200气流筛分仪(空气喷射筛)是一款用来测量粉体粒度分布的实验室用气流筛分仪器,由操作面板、筛盘、标准筛、喷嘴、电机及吸尘器组成。通过7寸液晶显示屏进行控制,实时显示仪器的工作状态。本仪器可以通过RS-232接口与电子称相连。内置微处理器可以对结果进行自动计算。仪器生产厂家与供应商为丹东汇美科仪器有限公司。型号为HMK-200的空气喷射筛分法气流筛分析仪采用国际先进筛分技术设计制造,仪器的主要参数性能与外国进口设备保持一致,而且该仪器价格合理,配套服务完善。汇美科已经成为世界实验室粒度气流筛分析及采购好品牌。药品粒度分析工作原理具有专利技术的喷嘴将吸尘器产生的负压转化成动能,驱动粉体上升并与筛盖相碰撞,去除聚合颗粒的粉体继而被负压吸向标准筛。较大颗粒被留在筛网上面,较小颗粒被吸入吸尘器,从而实现对粉体的理想筛分。技术参数 测量范围:5-5,000 um筛分量:0.1-2,000 g标准筛直径:200 mm/75 mm喷嘴旋转速度:低、中、高或者0-35 rpm无级变速可调计时范围:固定模式2-10 min任选或者持续模式切换气压范围:0-10 Kpa喷嘴间隙:2 mm仪器尺寸:58x35x35 cm电压:220 V/50 Hz/25 W重量:14.8 Kgs药品粒度分析产品特点7寸大屏,液晶显示,触屏点击精确控制筛分操作。 负气压筛前标定,筛中实时监测,并可实时调节,保证筛分精度。喷嘴转速在合理区间内可任意设定,并可选中低高速,提高效率。筛分时间在常规时间内任选,并可设定循环筛分模式,方便操作。世界先进开筛功能,有效防止近筛颗粒堵塞筛网。筛分结束后自动计算出筛下物料百分比。国际先进的样品收集装置,使筛下颗粒收集率可达99.99%应用领域常规筛析无法分析的干粉体:粉体质量轻粉体易静电颗粒易团聚被广泛应用于筛分以下粉末:医药、面粉、调味料化学物质粉末水泥、石墨、煤灰、涂料、陶土粉树脂、橡胶、塑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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