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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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关的资讯

  • 《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声环境质量,降低资源、能源消耗,促进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修订完成了《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见附件)。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包括电子版)意见,并于2016年10月28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吕奔  电话:(010)66556220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徐驰  电话:(010)84935398-827,13991033606  传真:(010)849152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  邮编:100012  邮箱:543016486@qq.com  附件:  1.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pdf  2.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  3.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10日
  • 哈尔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权威解读
    《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正式实施10天,“不按期检测将处300元至3000元罚款”让不少驾驶员“心跳”的同时也疑虑重重。“是不是一年不检就罚款?我检了没给发合格证怎么办?”近日,记者走访了哈尔滨市部分尾气检测站,并请市机动车尾气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权威解读。  新条例引起检车热潮  近日,记者走访华通、林业大学等机动车检车站时发现,随着尾气新条例的实施,市区10余个尾气检测点日渐忙碌,尾气检验业务量逐日上升。华通交通管理服务站环保驻站监理告诉记者,到该站检车的多为呼兰区的机动车,原本平均每天100台左右。由于新条例提高了漏检罚款额度,近期大量机动车车主担心上道被罚前来补检,日尾气检测业务量较以往上升了近30%。部分车主未到检验周期也匆匆赶来检验,此类情况正常是不予检验的。  在该站服务窗口,新车落户刚一年便来检车的魏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刚刚被拒绝检验,原因是“未到检验周期”。据魏先生讲,他记得以前需要每年都检,漏检了还要补检。听说以后尾气漏检至少罚300元,赶紧跑来检车,结果被告知没到检验周期。  与魏先生不同,来自外县的驾驶员王洪庆一直没有检过尾气,甚至没有尾气合格证。王洪庆说,他以前在家里办车辆落户时就没给尾气证,检车也没检过这个。听说上道将被罚款,赶紧过来看看该怎么办。  外地外县车可办合格贴  据市机动车尾气管理办公室的马主任介绍,哈尔滨市机动车尾气检验周期与交警部门车辆检验周期统一,不是硬性规定一年一检。按照规定,漏检一个周期罚款300元,漏检两个周期罚款500元,漏检3个以上周期罚款1000元至3000元。比如,2009年落户、按规定应两年一检的车辆,正常上线检验合格即可,不会发生罚款。2008年落户的车辆,其检测周期已超过两年的就将被处罚。目前,由于部分车主环保意识不强,很多新车落户时未按规定办理尾气检验合格证,今年以内落户的新车仍可凭新车落户手续到交警部门车管所正常补办尾气证和合格贴。今年以前落户车辆,如未超过第一个检验周期,经上线检验合格后可补办尾气证、合格贴,无须缴纳罚款,超过第一个检验周期的须按标准缴纳罚款后补办证、贴。  据马主任介绍,按照规定,机动车尾气合格证首次申领须在车辆落户地办理,哈尔滨市尚无法为外地号牌车辆办理或补发尾气证,但外地号牌和外县号牌车辆在哈尔滨市参加检验合格后可领取尾气合格标志正常出行。  明年落户须达“国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按照规定,哈尔滨市拟定从明年起将落户新车的尾气排放标准提高到“国四”,将可能分两时段进行,其中重型车落户从1月1日开始限制,小型、轻型车从7月1日开始限制。  据哈尔滨市环保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机动车尾气的主要污染物为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含铅化合物、苯并芘及固体颗粒物等。排放后,其有害气体和颗粒基本都漂浮在距地面1.8米以下,几乎都是人们呼吸的范围,对人体影响较大,特别是儿童、老人和体弱多病人群。尾气超标的主要原因一是没有对汽车进行定期保养,二是使用的燃油油质不好。因此,对车辆应该做好保养并到正规的加油站加油。以前1台化油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相当于7台“国三”标准机动车,“国四”标准又比“国三”标准减少了50%的尾气污染物排放。  据了解,哈尔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将于近期出台,将对环保合格标志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届时,环保等部门也将上路对未按规定检验尾气和使用尾气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行查罚。  今年起统一环保标志  据了解,在哈尔滨市现存的两种汽车环保标志中,一种由市环保局监制颁发,另一种由国家环保部监制并颁发。今年以前,环保部没有对机动车尾气检验合格标志做出规定,所以在今年以前参加尾气检验并合格的车辆,由市环保局颁发合格标志,标志上标明的是标志颁发的年份。从今年开始,环保部加强了对机动车尾气检验的管理,并开始颁发标志,标志上标明的是到期时间。  据介绍,今年起在哈尔滨市检车的车辆,将统一颁发环保部监制颁发的合格标志。由市环保局颁发的标志,将在车辆再次检车时全部更换为新标志。
  • 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2010年度)》
    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2010年度)》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大中城市空气污染主要来源 严格机动车排放标准减排效果显著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2010年度)》(以下简称“年报”),首次公布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结果显示,2009年我国首次成为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机动车尾气排放成为我国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据《年报》统计,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呈快速增长态势。2009年,全国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1379.1万辆和1364.5万辆,同比增长48.3%和46.2%,机动车保有量接近1.7亿辆,同比增长9.3%,与1980年相比,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增加了25倍。其中,汽车6209.4万辆,摩托车9453.1万辆。按汽车排放控制水平分类,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车占汽车总保有量的25.4%,国II汽车占31.8%,国I汽车占25.7%,其余17.1%的汽车还达不到国I排放标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日趋严重,给城市和区域空气质量带来巨大压力。2009年环境监测显示,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中三分之一的城市空气质量不达标,很多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空气污染已经呈现出煤烟型和汽车尾气复合型污染的特点,加剧了大气污染治理的难度。同时,我国一些地区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频繁发生,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每年200多天的灰霾天气,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与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细颗粒物等污染物直接相关。2009年,全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5143.3万吨,其中一氧化碳(CO)4018.8万吨,碳氢化合物(HC)482.2万吨,氮氧化物(NOx)583.3万吨,颗粒物(PM)59.0万吨。汽车是机动车污染物总量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CO和HC超过70%,NOx和PM超过90%。按车型分类,全国载客汽车CO和HC排放量明显高于载货汽车,其中轻型载客汽车贡献率最大 载货汽车排放的NOx和PM明显高于载客汽车,其中重型载货汽车是主要贡献者。按燃料分类,全国汽油汽车CO和HC排放量明显高于柴油汽车,超过排放总量的七成以上 柴油汽车排放的NOx接近总量的六成,PM超过九成以上。  这位负责人说,实施严格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减排效果显著,1980-2009年,全国汽车污染物排放量呈逐年上升趋势,1980-2000年期间污染物排放量与汽车保有量呈线性关系增长,2000年后,污染物排放量增速有所减缓,这与不断实施严格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淘汰高排放的“黄标车”有关。2009年,占汽车保有量17.1%的国I前标准汽车,其排放的四种主要污染物占总排放量的50%以上 占保有量25.4%的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汽车,排放量不足总排放量的5%。  这位负责人指出,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一是机动车环保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30间先后颁布了90多项机动车环保标准,7年内实现了机动车国I标准到国III标准的升级,缩小了与发达国家排放控制水平的差距,2009年,新生产轻型汽车的单车污染物排放量比2000年下降了90%以上。二是机动车环保监管制度已基本建立。各级环保部门积极推进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机动车黄色和绿色环保标志管理,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率 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先后出台老旧机动车淘汰补贴经济政策,颁布对大排量乘用车提高消费税税率、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定补贴等政策,全面加快了“黄标车”淘汰进程。三是车用油品环保管理和油气污染治理不断强化。京津冀三省市先后完成了1976座加油站、48座储油库和1265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珠三角、长三角和全国设区城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陆续启动。  这位负责人表示,鉴于目前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环境保护部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环境监管,全力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 同时与有关部门密切协助,从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清洁燃油供应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缓解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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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帖】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 蒋宏昆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大气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质作为燃料,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气蒸发和排放的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维修、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车用燃油经营单位,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称市环保部门)是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道路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公用、工商、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人民ZF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改善交通环境,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防治环境污染。第二章 排气污染控制  第七条 对本市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制定,报市ZF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 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不得使用超过期限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  第九条 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无环保分类标志或者黄色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ZF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机动车上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气污染标准和省市人民ZF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以下称排放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第十一条 在本市初次登记上牌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执行新的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本市籍机动车,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达到该车制造时排放标准的,可以转入本市:  (一)机动车车主户口迁入本市的;  (二)本市居民和单位的机动车在外地登记的;  (三)驻本市的境外机构自用的;  (四)法院判决给本市单位或个人所有的;  (五)用于反恐、安全、急救、卫星通信转播、特种检测、防弹运钞等特殊用途,且发动机型号符合现行国家环保达标目录。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公务用车应当采购排气污染低的车辆。  第十四条 鼓励城市公交、出租和道路客运使用排气污染低的车辆。  第十五条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或者明显可见大气污染物。  第十六条 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机动车进行维护、修理。在用机动车的发动机及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应当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排气污染符合排放标准。  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自检,维修后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符合排放标准。  (二)排气污染防治使用的测量器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三)二类(含二类)以上车辆维修单位,需配置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检测设备。  (四)对机动车大修、发动机总成修理以及排气污染防治专项维修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  第十八条 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及清净剂。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低污染燃油、替代燃料等清洁车用燃料。销售车用燃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示油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鼓励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优先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 环境保护部发布2012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状况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2012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以下简称“年报”),公布2011年全国机动车污染排放状况。年报显示,我国已连续三年成为世界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污染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灰霾、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紧迫性日益凸显。   陶德田介绍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仍持续增长。2011年,全国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1841.9万辆和1850.5万辆。与1980年相比,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增加了30倍,达到20754.6万辆;其中,汽车9266.4万辆,低速汽车1228.0万辆,摩托车10260.2万辆。按排放标准分类,达到国Ⅳ及以上标准的汽车占汽车总保有量的5.7%,国Ⅲ标准的汽车占48.0%,国Ⅱ标准的汽车占19.8%,国Ⅰ标准的汽车占17.0%,其余9.5%的汽车还达不到国Ⅰ标准。按环保标志分类,“绿标车”占83.6%,高排放的“黄标车”仍占16.4%。   陶德田说,监测表明,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我国城市空气开始呈现出煤烟和机动车尾气复合污染的特点,直接影响群众健康。2011年,全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4607.9万吨,比2010年增加3.5%,其中氮氧化物(NOx)637.5万吨,颗粒物(PM)62.1万吨,碳氢化合物(HC)441.2万吨,一氧化碳(CO)3467.1万吨。汽车是污染物总量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NOx和PM超过90%,HC和CO超过70%。按车型分类,全国货车排放的NOx和PM明显高于客车,其中重型货车是主要贡献者;而客车CO和HC排放量则高于货车。按燃料分类,全国柴油车排放的NOx接近汽车排放总量的70%,PM超过 90%;而汽油车CO和HC排放量则较高,超过排放总量的70%。按排放标准分类,占汽车保有量9.5%的国I前标准汽车,其排放的四种主要污染物占排放总量的40.0%以上;而占保有量53.7%的国Ⅲ及以上标准汽车,其排放量还不到排放总量的 25.0%。按环保标志分类,仅占汽车保有量16.4%的“黄标车”却排放了63.7%的NOx、86.6%的PM、55.9%的CO和60.4%的HC。   陶德田说,今年2月,国务院批准发布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治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机动车污染防治成为关键领域。国务院目前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也对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纷纷制定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从新车环境准入、“黄标车”加速淘汰、车用燃料清洁化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机动车保有量比1980年增加30倍的情况下,尾气排放总量仅增加了14倍。   陶德田表示,环境保护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实施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切实加强机动车生产、使用、淘汰等全过程环境监管,同时会同有关部门,从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清洁燃油供应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协调推进“车、油、路”同步发展,大力防治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的影响。

  •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align=center][size=16px]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size](第三号)[/align][size=14px]  《[/size][size=14px][color=#ff3300][color=#ffffff]河北省机动车和[/color][/color][/size][size=14px]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11日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size][size=14px]  现予公告。[/size][align=right]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二○二○年一月十一日[/align][align=center][color=#ff3300]河北省机动车和[/color]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align][align=center]第一章 总 则[/align]  第一条[size=14px]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size]  第二条[size=14px]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size]  第三条[size=14px]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size][size=14px]  本省统筹油、路、车治理。推进油[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升级,加强燃料及附属品管理,实施油气回收治理;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管机制,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size]  第四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size]  第五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size]  第六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包含基础数据、定期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等信息在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size]  第七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纳入日常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相关公益宣传。[/size][size=14px]  倡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出行方式,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size]  第八条[size=14px]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size][align=center]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align]  第九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财政、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鼓励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  第十条[size=14px]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本省能源发展相关政策,推进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size]  第十一条[size=14px]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及时公布。[/size][size=14px]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鼓励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size]  第十二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并改善交通管理,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size]  第十三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规划,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重型柴油车绕行方案,划定绕行路线,并向社会公布。[/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提升高速公路使用效率,推进货运铁路建设,鼓励和支持利用铁路运输资源,推动重点工业企业、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等大宗货物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货物运输方式,鼓励海铁联运,提升港口运输服务能力。[/size]  第十四条[size=14px]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size][size=14px]  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应当配合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工作。[/size][size=14px]  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积极研发节能、减排新技术,生产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size]  第十五条[size=14px]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时,对不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登记、转入手续。[/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核实、排放污染物检测、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和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检查等。[/size]  第十六条[size=14px] 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size][size=14px]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size][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size][size=14px]  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在用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添加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的,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size]  第十七条[size=14px]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鼓励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size][size=14px]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影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的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油品清净剂等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依法取缔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油罐车、非法炼油厂。[/size]  第十八条[size=14px]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数据。[/size]  第十九条[size=14px] 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使用人在不影响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size][align=center]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align]  第二十条[size=14px]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size]  第二十一条[size=14px] 在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size][size=14px]  鼓励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遥感监测等相关技术研发,加强机动车污染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提高监督抽测科技水平。[/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当场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出具维修复检催告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到维修复检催告单十个工作日内,应当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直至复检合格,并将复检结果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抽测应当快捷、便民,当场明示抽测结果,不得收取费用。[/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抽测不合格车辆信息。[/size]  第二十二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重点用车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size][size=14px]  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重点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用车单位重型柴油车环保达标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信用管理。[/size]  第二十三条[size=14px]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size]  第二十四条[size=14px]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排放检验,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size]  第二十五条[size=14px] 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复检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报告。[/size][size=14px]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size][size=14px]  外埠车辆在本省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size]  第二十六条[size=14px] 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选择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排放污染治理的产品,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排放检验经营和维修经营。[/size]  第二十七条[size=14px]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size][size=14px]  (一)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size][size=14px]  (二)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size][size=14px]  (三)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size][size=14px]  (四)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size][size=14px]  (五)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size][size=14px]  (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size][size=14px]  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size]  第二十八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行为的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size]  第二十九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放达标维修、维修复检等数据信息。[/size][size=14px]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size][size=14px]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具有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能力且实现联网监管的维修单位名录。[/size]  第三十条[size=14px]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size][size=14px]  (一)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size][size=14px]  (二)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记录并备份维修情况;[/size][size=14px]  (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size][size=14px]  机动车所有人不得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维修单位不得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机动车维修单位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size]  第三十一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经济补偿等鼓励措施,逐步推进重型柴油车提前淘汰。[/size][size=14px]  鼓励对具备治理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size]  第三十二条[size=14px] 本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检测合格后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规定。[/size][size=14px]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size]  第三十三条[size=14px]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在本省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记录。[/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实时排放监控装置等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size][align=center]第四章 区域协同[/align]  第三十四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size]  第三十五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监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立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的协同监管。[/size]  第三十六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探索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可以协同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size]  第三十七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和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size]  第三十八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合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size][align=center]第五章 法律责任[/align]  第三十九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size]  第四十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size]  第四十一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二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size]  第四十三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四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size]  第四十五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改正的,将该重点用车单位列为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size][size=14px]  (二)本单位注册的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size]  第四十六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size][size=14px]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等内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二)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三)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四)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七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八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处罚。[/size]  第四十九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五十条[size=14px]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size]  第五十一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align=center]第六章 附则[/align]  第五十二条[size=14px]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size][size=14px]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size]  第五十三条[size=14px]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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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测系统平台 一、系统功能特点本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测管理系统具有以下功能特点:1)严格对机动车环保检测场站的自动监督 结合GIS信息系统,在地图上直观显示区域内所有站点的具体地理位置、数据信息、实时视频、历史照片等,对全市检测场站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进行全过程在线自动实时监控,实现所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数据的实时采集、分析、处理,实现对车辆信息、车主信息、检测站信息、检测设备信息等的统一管理调用,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监控的自动化、网络化、即时化和智能化。 2)对检测过程、检测人员和设备进行动态、科学的管理实时监控机动车尾气检测全过程,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将尾气监测参数的数据信息、车量基本信息、途经车辆图像等内容分别以模块形式进行展示,并提供实时视频监控功能,有效防止检测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监督和保证检测机构提供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数据,确保数据采集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使超标车辆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和维修治理,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3)全方位强化机动车污染控制的管理充分利用自动化高科技手段,对新车上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超标车辆查处与维修治理、车辆淘汰报废以及定期与不定期检测等污染防治的各个管理环节,优化和创新管理模式,大程度提高监管质量、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 4)完善机动车排放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等系统依靠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将大量的检测数据集中收集管理,通过建立机动车排放数据库,准确完整地收集机动车排放数据,按照各种分类方法和统计方法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处理,客观真实地反映机动车排放状况,为制定政策法规、进行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的评估与综合治理的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进而为城市环境治理提供决策支持。5)建设与公众信息交流的对外服务网络平台及时为公众提供车辆尾气排放情况、检测与维修情况、超标处罚情况等信息的查询服务。 6)建立完善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污染报警及对策机制 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污染报警及对策机制,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监控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二、具体功能举例机动车尾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具体功能如下:1)站点地图:GIS地图上直观显示区域内所有不空站点、车道的具体地理位置,以及显示选定站点的视频、历史照片等,并清楚显示个站点目前数据的连接性和和环境空气质量等信息。2)监测管理:将尾气监测参数数据信息、车辆基本信息、途经车量图像、环境空气质量数据等内容分别以模块形式进行显示。同时提供实时视频监控功能,使远程监测更加直接方便。3)综合查询:向用户提供了历史数据、超标车量数据、车辆图像、环境空气质量、高排污、违规、移动式站点数据等查询功能,为数据对比、分析、导出等工作提供方便。4)统计分析:提供了多种信息统计报表,包括:车流量/合格/不合格信息统计、AQI与车流量对比、尾气排放物与污染物对比、车辆信息比重、监测有效率统计、分时段对比等。5)违章查询:该功能可查询某一时段内该地点的全部违章车辆信息,以及超标参数数值,并为用户生成特定格式的报表,以供上报使用。6)移动端APP:提供配套使用的APP,APP提供电子电子地图显示、实时数据查询、历史数据查询、设备状态查询、车辆信息比重、车流量统计、有效检测率统计、违规查询、超标车查询、高排污车查询、尾气与空气对比、AQI与车流量查询、分时段对比、移动站点、环境空气质量查询等功能,以方便使用户随时随地了解尾气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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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公司简介■ 天津智易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由南开大学博士创建的高科技公司,2014 年注册于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本着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一步一个脚印不断探索、 开拓创新,努力研发客户需要的产品推向社会。 ■ 智易时代核心团队,有着多年的互联网开发、软件开发经验。同时, 公司与南开大学软件学院、信息学院、天津大学信息学院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优势互补。 ■ 历经几载,不忘初心。如今,智易时代主要服务于环保监测领域, 致力于各类环境要素的在线监测,始终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给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专业的解决方案,不断为客户创造价值。二、企业组成:敢于“亮剑”的团队才是最有力的市场竞争者,每一天,我们都憧憬更高更远的未来,斗志昂扬、勇敢前行;我们团队的每位成员在各自的领域中都是翘楚,用热情与诚挚感染客户的营销团队;不断学习、 进取创新的技术团队;精益求精,质量为先的生产、质检团队;服务至上、及时高效的售后团队……我们的理念是为客户创造价值,我们知道Out of many,we are one!三、公司资质:四、产品资质五、环境背景今年来,我国多地区大气污染问题引起了上和社会的空前关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改善环境质量,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促进机动车污染防止技术进步, 2017 年 12 月环境保护部组织修订了《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通过遥感监测技术对道路行驶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实施监测。针对某省城市道路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尾气污染日益凸显、管控压力不断加大的现状,结合城市高排放车辆筛选与整治,融合尾气遥感监测、重型柴油车黑烟视频抓拍以及道路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不合格车辆 I/M 站的维修等多种技术手段,为城市机动车污染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采用高效的监测技术保障和充足有效的监测数据支撑。 六、项目背景某市自2018年12月1日开始将对车辆尾气年检实行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简单说,如果车辆在环检线(I站)测出尾气排放不达标,必须到有资质的维修站M站)修理达标后,才能到I站复检。实行I/M的目的是通过强制维修,使尾气超标车辆得到彻底维修,这样一来车主的花费将比之前应付环检临时净化排放器件的费用高出很多。目前,某市机动车已超过200万辆,尾气排放成为全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源头,其中大气污染指标中细颗粒物(PM2.5)有32.6%来自尾气排放,氮氧化物则有71.8%来自尾气。据初步统计,今年以来全市共检验车辆86.24万辆(次),初检合格率90.13%,大约6.5万辆汽油车和5300多辆柴油车需要进行排放维修治理。为此,某市交通运输委联合市环保、质检部门共同宣布,自12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AM)制度。在I/M制度运行过程中,交通运输委负责监督M站的维修质量达标,环保局负责监管Ⅰ站的检测结果真实准确,部门根据环检合格报告核发年检标志,质监部门对I站、M站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七、设计原则先进性和实用性使用先进、实用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技术,使得各个子系统具有较长的生命周期,不盲目追求高档次,既能满足当前的需求,又能适应未来的发展。安全性和稳定性高效稳定的系统,能提供全年365天,一天24小时的不停顿运作。对于安装的服务器、终端设备、网络设备、控制设备与布线系统,必须能适应严格的工作环境,以确保系统稳定实时性和高效性设备和终端必须反应快速,充分配合实时性的需求。先进且易于使用的图形人机界面功能,提供信息共享与交流、信息资源查询与检索等有效工具。注重各子系统的信息共享,提高整个系统高效率传输与运行能力提供与各种外界系统的通信功能,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并充分利用在整体系统的运作上。提供易于使用的数据库功能,让使用者能随时查询信息及制作所需的报表。可扩展性把各自系统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考虑将来需求的发展空间,所提供的系统平台与技术将充分配合未来功能及扩充项目的需求,以避免将来重复的投资。标准化、结构化、模块化的设计思想贯彻始终,奠定了系统开放性、可扩展性、可维护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基础。八、系统设计1、项目实施范围机动车尾气维修M站平台的建立主要应用于各地区制定的机动车尾气维修站内,对接到交通管理局平台。2、实施内容仪表数据接口:各站的机动车数据、视频监控数据、PLC数据接口系统软件:提供基于 Windows的通信中间件、数据接口平台应用软件:环保web软件设计、实施、调试与上线运行APP软件:环保APP软件设计、开发、上线运行数据库系统:提供 SQL SERVER主流数据库系统。3、系统架构3.1与外部信息化系统接口通讯与外部信息化系统的通讯完成如下的功能:(1)对发送给外部信息化系统的数据进行转换,转成要求的格式(2)接收到外部信息化系统下发的计划数据,将数据类型、量纲进行转换,进行数据校验并将环保数据反馈回外部系统 (3)过程及数据采集系统和信息化之间的通信采用以太网连接,与外部系统的接口建议统一采用基于TCP/ IP SOCKET协议的实时电文通信方式。3.2数据存储及分析分别具有实时数据表和关系数据表,机动车尾气数据先进入实时数据库,经筛选处理后进入关系数据表,数据存储需满足维修工艺回溯功能和未来大数据分析规划之需求。对重要数据进行存储,实现工艺参数的分析对比功能数据存储:实时数据3月、重要参数数据3年、指定数据长期保存。九、平台功能1、M站的新增M站人员可增添维修站点企业信、地址等2、M站的分类可根据发动机类型区分M站点3、各M站点维修设备的显示4、添加地图可在地图中显示1站和M站的具体位置5、显示待检车辆信息可显示待检车辆的车牌、尾气不合格的指标、及其车辆预约情况6、机动车尾气指标对标明显标注出机动车尾气不合格项超出标准的多心7、显示出检测设备运行情况8、视频监控平台可连接到维修站视频监控设备,通过无线或有限传输到平台中,实时显示视频监控画面。9、系统日志管理平台系统可根据设置自行记录系统运行状况,方便操作人员可随时查看系统日志,由于系统日志占用空间很大,所以日志存储时间可根据用户自由定义。10、维护管理该部分操作主要实现数据库的人工备份或定期备份,数据库异常后的数据恢复,确信无用历史数据的删除等操作。系统运行参数维护主要实现对系统的运行环境、初始状态、网络运行参数、数据库连接参数等直接影响通讯子系统正常运行的信息进行维护。11、报告平台可把汽车维修后的检验报告上传至I站,并开具出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电子合格证。12、自动诊断功能平台系统可接收I站传输的数据进行分析,根据超出标准的数据分析后初步得出维修方案。十、APP功能1、车主车辆绑定2、车辆检验报告3、车辆维修记录4、车辆保养记录5、地图在地图中显示IM站,可跳转至外部自带地图软件进行导航,可显示实时路况。6、提供商城页面供车主自行购买汽车配件十一、设计思路1、操作系统在系统的方案设计中,服务器的操作系统平台选用了 MicrosoftWindows2012 server版本,使整个系统具有稳定性、易使用性和易开发性等特点。系统中所有操作站(客户端)计算机系统均采用 Microsoft WindowsProfessional中文版操作系统软, Windows Professional在系统可靠性与性能表现方面提出了标准。2、数据库本系统的管理信息数据库采用的是 MSQL Servers数据库。适合于统计分析、预测等决策支持应用,可用于众多数据工艺质量统计分析。3、移动信息系统目前,移动互联网、移动设备已不断普及,通过的app及数据库等技术,将移动端和炼铁厂的数据平台进行对接,通过便于携带的终端,随时随地做数据报表查询和分析,无缝支持 i Phone、ipad和 Android系统,在这些终端设备上保持一致、友好、易用,从而做出最及时的决策。4、总体性能要求系统满足以下性能指标要求(1)平均年故障时间:1天,平均故障修复时间180分钟。(2)使用频率极高的功能:非高峰时段,响应时间小于2秒:高峰时段,响应时间小于5秒。(3)使用频率较高的功能:非高峰时段,响应时间小于5秒:高峰时段,响应时间小于8秒。(4)处理大量数据的功能:响应时间小于2小时。(5)使用频率一般的功能:非高峰时段,响应时间小于8秒:高峰时段,响应时间小于15秒(6)使用频率较低的功能:非高峰时段,响应时间小于15秒 高峰时段响应时间小于30秒(7)使用频率极低的功能:响应时间小于60秒内。十二、用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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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系统概述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系统VERS1000主要包括移动改装检测车一辆(全顺福特,17座黄牌车/15座蓝牌车 )、尾气遥感检测设备一套、手持式汽车尾气检测设备2套、打印显示及辅助设备、工具一套。机动车尾气遥测系统VERS1000用于环保执法部门对行驶车辆的排气污染物进行实时遥感检测的系统。该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完全满足HJ 845-2017《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和JB/T 11996-2014《机动车尾气遥测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等相关标准法规的要求,用于满足环保执法部门及第三方运营机构对机动车尾气快速大量筛选高排放车辆、临时机动的根本性要求。 该系统采用光谱学测量技术原理,对机动车尾气中的各污染物组分进行实时测量,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和压燃式发动机的各类机动车辆的尾气检测。对尾气中的CO/CO2采用可调谐半导体激光吸收光谱技术TDLAS进行测量;对NO/HC采用差分吸收光谱技术DOAS进行测量;对烟度/光吸收系数采用绿激光透光率原理进行测量。同时,系统还集成了基于电子时基的车速加速度测量功能,操作安全方便、快速、高效,是自动监测机动车尾气的先进技术,该尾气测量系统具有较为方便的通信协议,可方便与机动车尾气网络监督管系统、大气污染综合管理系统集成对接。2.符合标准HJ 845-2017《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JB/T 11996-2014《机动车尾气遥测设备通用技术条件》;3.技术参数测量项目测量范围测量精度 一、尾气检测模块CO0%-10.0%读数值的±10%或绝对值误差的±0.25x10-2,取最大值CO20%-16%读数值的±10%或绝对值误差的±0.25x10-2,取最大值NO≦10,000ppm读数值的±10%或绝对值误差的±20x10-6,取最大值HC≦10,000ppm读数值的±10%或绝对值误差的±10x10-6,取最大值CO/CO20-1.4读数值的±5%NO/CO20-0.125读数值的±5%HC/CO20-0.14读数值的±5%不透光度0-100%读数值的±5%或绝对误差的±2%烟度因子0-100%读数值的±10%重复性0-50各污染物组份示值误差模的1/2工作温度-25℃-50℃工作环境无雨雾雪、无明显扬尘湿度5%-95%(非冷凝)存储温度-30℃-60℃电源AC 220V或DC 24V压力85-110kPa直流24V可连续工作8小时功率150W系统处理周期<1秒通信方式无线WIFI/ 有线宽带检测光路高度20-40cm检测双光长度12m系统处于周期<0.7s二、速度加速度(电子时基)速度测量范围:1-100km/h测量精度:1-50km/h ≦ ±1.5km/h /50-100km/h ≦ ±3.0km/h加速度测量误差≦ ±0.22m/s2响应时间小于0.5ms三、环境气象温度-40℃-50℃±0.5℃湿度5%-95%准确度为满量程的±3%,非湿球湿度计大气压力70-106kPa±5%风速0-20m/s测量精度±10%,分辨率0.1m/s,有方向指示功能坡度-5o--+90o0.1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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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关的耗材

  • 汽车尾气监测 环保标准气体
    汽车尾气监测用标准气体 良好的空气质量,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近年来随着机动车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量急剧增长,机动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日趋严重,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对环境和人们身体健康的产生严重危害。机动车污染已引起了社会关注,国家也开始抓紧防治和控制,精确、稳定、具有溯源性的标准气体,是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我公司可提供满足大部分机动车尾气监测和控制标准要求的标准物质,详见下表,同时也可以按照客户要求定制所需的标准气体。标准物质名称标准物质技术指标适用标准标准物质编号组分及浓度相对扩展不确定度标准编号及名称氮中氧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35~30(10-2mol/mol)1%(k=3)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一氧化氮混合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002一氧化氮 100~499(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丙烷 100~999(μmol/mol)1.5%(k=2)一氧化碳 0.5%~0.99%二氧化碳 0.1%~0.99%一氧化氮 500~5000(μmol/mol)1%(k=2)丙烷 1000~50000(μmol/mol)一氧化碳 1%~10%二氧化碳 1%~15% 氮中一氧化氮、二氧化碳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BW(DT0128) 一氧化氮10~1×104(μmol/mol)2%(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二氧化碳10~20×104(μmol/mol) 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BW(DT0159) 丙烷10~5×104(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一氧化碳10~20×104(μmol/mol)二氧化碳10~20×104(μmol/mol) 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混合气体标准物质 BW(DT0128) 一氧化氮10~1×104(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丙烷 10~5×104(μmol/mol)一氧化碳 10~20×104(μmol/mol)二氧化碳 10~20×104(μmol/mol)二氧化氮10~1000(μmol/mol)氮中氢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50.1~80(10-2mol/mol)1%(k=2)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氦中氢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630~50(10-2mol/mol)1%(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空气中丙烷气体标准物质GBW (E)0622481~99.9(μmol/mol) 2%(k=2) 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100~1×104(μmol/mol) 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氮中一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 (E)0622515~499(μmol/mol) 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500~5×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氮中一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52910~1×103(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氮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872~499(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W(E)0625885~1×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氮中二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52810~1×103(μmol/mol)2%(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空气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606781~4999(μmol/mol) 2%(k=2)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5000~3×104(μmol/mol)1%(k=2)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空气中乙烷气体标准物质BW(DT0160)大于1.00(μmol/mol) 2%(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氮中氧化亚氮气体标准物质BW(DT0107)大于1.00(μmol/mol) 2%(k=2)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 石油污染应急、污染控制现场检测TD-500D
    美国特纳TD-500D便携式水中油分析仪 美国特纳TD-500D便携式水中油分析仪,是一款用正己烷代替红外法的四氯化碳萃取剂的紫外测油仪、快速测油仪,可快速、轻松和可靠地测量水中油含量(原油、燃油、润滑油、柴油,部分的凝析油及精炼的碳氢化合物),测量范围可从0.005ppm到1000ppm。测量范围:原油、凝析油、柴油、润滑油、液压油、燃油等,量程为0.005ppm~1000ppm。应用领域:生产用水、工业废水、轮船压舱水、水力发电站水质、泄油应变、探漏、土壤中的油类等。检测原理:紫外荧光法。该方法的显著优势在于:能够消除在传统的水中油份分析过程中,由于运输、使用和排放大量萃取溶剂而给我们自身的健康和环境安全带来的危害。并且在此可靠分析方法下,能够有效避免由于人员操作和需要 量取液体水样而带来的测量误差。该检测方法是完全依托TD-500D便携式水中油分析仪而设计的,利用特别的水中油表面活性剂来替代传统的萃取溶剂,从而使检测结果的 度和重现性达到一个全新的高度。相关法规标准:应用要求:国家环保总局将水中石油类的监测列入六项必测水质指标之一。《水污染物排物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规定,石油类作为必测项目的排污单位包括冶炼行业、火力发电、焦化、石油开采、石油炼制在内的近30个行业、领域。解决方案:美国特纳TD-500D便携式水中油分析仪具体应用:石油污染应急、污染控制现场检测法规标准: 石油类污染物的检测分析方法有:红外法、重量法、气相色谱法、荧光法。 红外法因所用溶剂氟利昂、四氯化碳的对人体的高毒性及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在逐步被淘汰。按照美国环境保护署颁布的 EPA Method 1664 方法定义,石油类为正己烷萃取物。  目前紫外荧光法已在美国、加拿大、瑞士、俄罗斯等发达地区和国家广泛应用并被列为国家标准。我国国家标准《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3-1998也采用荧光法测量海水中的石油类。我国水利部分也考虑采用荧光法测量地表水中的油类污染。 根据《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规定,石油类是必测项目的排污企业,包括:金属矿山、冶炼行业、火力发电、焦化、石油开采、石油炼制、化纤、橡胶制品和天然橡胶加工、制药、染料、油漆、合成洗涤剂、合成脂肪酸、其他有机化工、机械制造、食品、制糖业、屠宰及肉类加工、饮料生产、兵器工业、船舶工业、酒精及发酵酿造业、管道运输业、生活污水、医院污水、城市综合污水。 (1)、水质执行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第二类污染物石油类 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1997年12 月31日之前建设的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301998 年1 月1 日后建设的一切排污单位 5 10 20(2)、《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1-83》    《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119-1984 (GB4281-84)》项目 级 第二级 Ⅰ类 Ⅱ类 Ⅲ类 Ⅰ类 Ⅱ类 Ⅲ类石油类(mg/L) 5 5 10 10 10 20(3)、《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23456-1992》石油类 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1989.1.1前立项及建成投产的钢铁联合企业 15 20 301989.1.1~1992.6.30立项及建成投产的钢铁联合企业 10 10 301992.7.1前立项及建成投产的焦化、钢铁联合企业 8 10 30自2009 年1 月1 日起现有联合企业、炼钢、轧钢(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征求意见稿) 5 (总排口)便携式测油仪(手持式油份浓度测定仪)美国型号:TD500DD-500D Oil In Water and Oil In Soil Analyzer是界面友好、易于操作,高 度和高重复性的手持便携式水中油份含量和土壤中油份含量的分析测定仪器。二、检测步骤:三、技术参数:◆检测对象:水中的碳氢化合物(原油、凝析物、柴油、润滑油、燃油、机油、柴油类有机物);◆检测原理:紫外荧光法;◆测量方法:快速正己烷萃取法;◆适用溶剂:适用正己烷、环己烷、庚烷、辛烷,与所有的常用萃取溶剂或新的“无溶剂方法”均兼容;◆检测结果基本不受悬浮固体及浊度的干扰,不受甲醇干扰;◆测量范围:A、B双通道双量程。通道“A”用于凝析油及精炼烃类,量程0.005~50ppm。新的通道“B”用于原油,测量范围大幅度增大,量程0~1000ppm,无需进行样本稀释。◆准确性:优于±2%,重现性:优于±2%;◆ 低检出限:大部分油类1ppm,其中通道A:0.01ppm,(部分油类 低可达5ppb);通道B:0.1ppm(根据水质和油类而定);◆线性范围: 高可达1000ppm,取决于碳氢化合物的种类;◆校准:单点及空白样本,配CheckPoint固体快速校准样,可供野外作业所需的快速校准和重复校准而不需要标准溶液反复标定;◆适用试管:API比重45,微型试管;API比重>45,8mm试管,适用于所有溶剂,400次分析/套;◆电源:四节AAA电池(可连续检测1000个以上样本);◆响应时间:5秒;预热时间:5秒;样本测量时间:4分钟/样本,或用户偏好;◆尺寸:4.45cm×8.9cm×18.4cm;重量:0.4kg;外壳材料:非金属;◆工作环境温度:5oC~40oC (41F~104F);相对湿度:90%以下均能使用;◆IP防护级别:CE, IP67,防尘,防水,根据ISO 9001/2000标准制造;◆自动断电:被闲置3分钟后;◆信号显示:有,液晶显示;◆警报:电池电量不足、线路故障、高空白样本;◆投标产品为原装进口产品,投标人需提供国外制造厂商授权书(或总代理项目授权书);◆质量及保修期:保修1年,长期提供出厂零件及售后服务。四、关于美国特纳 美国特纳(Turner Designs Hydrocarbon Instruments, Inc.)仪器公司是 的碳氢化合物分析仪、水中油监测仪的研发生产公司,在水中油分析仪领域拥有顶尖的技术和丰富应用经验。公司开发了包括便携式快速测油仪、实验室台式水中油分析仪、在线式水中油监测仪,提供了一整套完整的石油类水质监测的解决方案。 美国特纳水中油分析仪广泛用于石油石化、海洋钻井平台、工业企业和环境监测等部门,以优异的产品性能帮助客户提升石油类水质检测技术。美国特纳TDHI有全面的产品线,覆盖各种用户的多种检测应用要求: TD-500D:便携式水中油分析仪,现场/野外应急用;TD-120:在线水中油分析仪(接触式流通池, 新产品!); TD-4100XDC GP:在线水中油分析仪(接触式流通池,非防爆版) TD-4100XDC:在线式水中油分析仪(接触式流通池,防爆版) TD-4100XD GP:在线式水中油分析仪(非接触式流通池,非防爆版)TD-4100XD:在线式水中油分析仪(非接触式流通池,防爆版) TD-4100XD & XDC (EO9版):软件控制,双通道切换 NexTD:在线式水中油分析仪 (E09用户界面,Exd隔爆版、非接触式流通池版)。
  • 色谱科12管防交叉污染固相萃取装置/Supelco 固相萃取装置//货号:57044
    Supelco Visiprep 12管防交叉污染型(DL)固相萃取装置的特点:1、Supelco Visiprep防交叉污染固相萃取装置消除了在同一位置上处理新样品时,可能产生的交叉污染。2、SPE装置上的专利螺旋式阀可精确控制流速,能同时处理12个样品3、玻璃缸不会因溶剂的存在而溶解、雾化或褪色4、盖上带有支脚,当使用者将盖从固相萃取装置上移开时,可方便地放在工作台上5、螺旋式抗溶剂真空减压表和阀提供较好的密封性和真空控制,阀与1/4英寸的真空管线连结6、聚丙烯收集管架能用于自动进样小瓶,小的闪烁管,10和16mm试管和1,2,5,和10ml容量瓶的收集板。Supelco 12管固相萃取装置的标准配置:(产品货号:57044)1、盖,盖子反面有盖垫;2、4根支脚(可插在盖子反面的四个边角);3、DL白色流速控制阀(12只/包,1包)(说明:已经装在盖子上);4、溶剂导向针,不锈钢(12只/包,1包);5、一次性小柱连接管,聚四氟乙烯(100支/包,1包);6、玻璃缸,带有真空表和减压阀;7、收集架,带有不同尺寸收集板(4块收集板,1块收集底板。可适用自动进样小瓶,或小闪烁管,或10、16mm直径试管,或1、2、5、10mL容量瓶);8、收集管(12只/包,1包);以下配件为选配,根据不同实验需求选配不同配件以达到实验要求:Supelco 12管固相萃取装置的主要配件:订货号 产品名称 57044 12管防交叉污染SPE萃取装置(主机标配) 57100-U 12管SPE干燥装置 (样品需要干燥浓缩时需要配,功能类似于氮吹仪)57275 大容量采样管4管/套,用于1ml,3ml,6ml固相萃取小柱 (当样品量较大时(超过100ml时,大容量采样器和固相萃取小柱连接,可将样品自动加入到小柱中)57272 大容量采样管 3管/套,用于12 ml,20ml,60ml固相萃取小柱(功能同57275)57059 固相萃取连接管(聚四氟乙烯)100支/包 (防交叉污染传输线,每次更换小柱连接管,可以避免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标配里面有1包)57120-U 1000Ml固相萃取缓冲瓶,塑料聚丙烯 (连接在固相萃取装置和无油真空泵之间,防止废液吸到真空泵里而损坏真空泵, 初次购买固相萃取装置时必须购买)57020-U SPE转接头(小柱适配器) 12只/包 (需要将2种小柱串联起来,或者手工做SPE时需要配)001012 SPE转接头(国产) 12只/包 (需要将2种小柱串联起来,或者手工做SPE时需要配)DOA-P504-BN 美国Gast进口无油隔膜真空泵 抽气速度:25L/min (给固相萃取装置抽真空,以提高固相萃取效率,为必配件,如果实验室有真空泵,则不需要配)GM-0.33A 国产无油隔膜真空泵 ,抽气速度 20L/min (功能同上,进口真空泵和国产真空泵任选一种即可)固相萃取技术简介: 固相萃取(SPE)是一种用途广泛而且越来越受欢迎的样品前处理技术,它建立在传统的液-液萃取(LLE) 基础之上,结合物质相互作用的相似相溶机理和目前广泛应用的HPLC、 GC中的固定相基本知识逐渐发展起来的。SPE具有有机溶剂用量少、便捷、安全、高效等特点。 SPE大多数用来处理液体样品,萃取、浓缩和净化其中的半挥发性和不挥发性化合物,也可用于固体样品,但必须先处理成液体。目前国内主要应用在水中多环芳烃(PAHs) 和多氯联苯(PCBs)等有机物质分析,水果、蔬菜及食品中农药和除草剂残留分析,抗生素分析,临床药物分析等方面。固相萃取技术的主要应用: 生物体液分析,主要包括:血清、血浆、血液、尿液及细胞间质 牛奶处理、白酒、啤酒和饮料、果汁 引用水、地下水和污水的分析监控 挥发油、植物组织、水果、蔬菜及谷物 液体药物样品、土壤和沉积物 肉、鱼或其它动物组织、药片及其它固体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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