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仪器信息网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专题为您整合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关的最新文章,在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话题讨论。

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关的资讯

  • 《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声环境质量,降低资源、能源消耗,促进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修订完成了《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见附件)。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包括电子版)意见,并于2016年10月28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吕奔  电话:(010)66556220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徐驰  电话:(010)84935398-827,13991033606  传真:(010)849152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  邮编:100012  邮箱:543016486@qq.com  附件:  1.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pdf  2.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  3.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10日
  • 哈尔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权威解读
    《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正式实施10天,“不按期检测将处300元至3000元罚款”让不少驾驶员“心跳”的同时也疑虑重重。“是不是一年不检就罚款?我检了没给发合格证怎么办?”近日,记者走访了哈尔滨市部分尾气检测站,并请市机动车尾气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权威解读。  新条例引起检车热潮  近日,记者走访华通、林业大学等机动车检车站时发现,随着尾气新条例的实施,市区10余个尾气检测点日渐忙碌,尾气检验业务量逐日上升。华通交通管理服务站环保驻站监理告诉记者,到该站检车的多为呼兰区的机动车,原本平均每天100台左右。由于新条例提高了漏检罚款额度,近期大量机动车车主担心上道被罚前来补检,日尾气检测业务量较以往上升了近30%。部分车主未到检验周期也匆匆赶来检验,此类情况正常是不予检验的。  在该站服务窗口,新车落户刚一年便来检车的魏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刚刚被拒绝检验,原因是“未到检验周期”。据魏先生讲,他记得以前需要每年都检,漏检了还要补检。听说以后尾气漏检至少罚300元,赶紧跑来检车,结果被告知没到检验周期。  与魏先生不同,来自外县的驾驶员王洪庆一直没有检过尾气,甚至没有尾气合格证。王洪庆说,他以前在家里办车辆落户时就没给尾气证,检车也没检过这个。听说上道将被罚款,赶紧过来看看该怎么办。  外地外县车可办合格贴  据市机动车尾气管理办公室的马主任介绍,哈尔滨市机动车尾气检验周期与交警部门车辆检验周期统一,不是硬性规定一年一检。按照规定,漏检一个周期罚款300元,漏检两个周期罚款500元,漏检3个以上周期罚款1000元至3000元。比如,2009年落户、按规定应两年一检的车辆,正常上线检验合格即可,不会发生罚款。2008年落户的车辆,其检测周期已超过两年的就将被处罚。目前,由于部分车主环保意识不强,很多新车落户时未按规定办理尾气检验合格证,今年以内落户的新车仍可凭新车落户手续到交警部门车管所正常补办尾气证和合格贴。今年以前落户车辆,如未超过第一个检验周期,经上线检验合格后可补办尾气证、合格贴,无须缴纳罚款,超过第一个检验周期的须按标准缴纳罚款后补办证、贴。  据马主任介绍,按照规定,机动车尾气合格证首次申领须在车辆落户地办理,哈尔滨市尚无法为外地号牌车辆办理或补发尾气证,但外地号牌和外县号牌车辆在哈尔滨市参加检验合格后可领取尾气合格标志正常出行。  明年落户须达“国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按照规定,哈尔滨市拟定从明年起将落户新车的尾气排放标准提高到“国四”,将可能分两时段进行,其中重型车落户从1月1日开始限制,小型、轻型车从7月1日开始限制。  据哈尔滨市环保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机动车尾气的主要污染物为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含铅化合物、苯并芘及固体颗粒物等。排放后,其有害气体和颗粒基本都漂浮在距地面1.8米以下,几乎都是人们呼吸的范围,对人体影响较大,特别是儿童、老人和体弱多病人群。尾气超标的主要原因一是没有对汽车进行定期保养,二是使用的燃油油质不好。因此,对车辆应该做好保养并到正规的加油站加油。以前1台化油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相当于7台“国三”标准机动车,“国四”标准又比“国三”标准减少了50%的尾气污染物排放。  据了解,哈尔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将于近期出台,将对环保合格标志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届时,环保等部门也将上路对未按规定检验尾气和使用尾气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行查罚。  今年起统一环保标志  据了解,在哈尔滨市现存的两种汽车环保标志中,一种由市环保局监制颁发,另一种由国家环保部监制并颁发。今年以前,环保部没有对机动车尾气检验合格标志做出规定,所以在今年以前参加尾气检验并合格的车辆,由市环保局颁发合格标志,标志上标明的是标志颁发的年份。从今年开始,环保部加强了对机动车尾气检验的管理,并开始颁发标志,标志上标明的是到期时间。  据介绍,今年起在哈尔滨市检车的车辆,将统一颁发环保部监制颁发的合格标志。由市环保局颁发的标志,将在车辆再次检车时全部更换为新标志。
  • 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2010年度)》
    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2010年度)》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大中城市空气污染主要来源 严格机动车排放标准减排效果显著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2010年度)》(以下简称“年报”),首次公布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结果显示,2009年我国首次成为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机动车尾气排放成为我国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据《年报》统计,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呈快速增长态势。2009年,全国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1379.1万辆和1364.5万辆,同比增长48.3%和46.2%,机动车保有量接近1.7亿辆,同比增长9.3%,与1980年相比,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增加了25倍。其中,汽车6209.4万辆,摩托车9453.1万辆。按汽车排放控制水平分类,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车占汽车总保有量的25.4%,国II汽车占31.8%,国I汽车占25.7%,其余17.1%的汽车还达不到国I排放标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日趋严重,给城市和区域空气质量带来巨大压力。2009年环境监测显示,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中三分之一的城市空气质量不达标,很多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空气污染已经呈现出煤烟型和汽车尾气复合型污染的特点,加剧了大气污染治理的难度。同时,我国一些地区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频繁发生,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每年200多天的灰霾天气,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与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细颗粒物等污染物直接相关。2009年,全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5143.3万吨,其中一氧化碳(CO)4018.8万吨,碳氢化合物(HC)482.2万吨,氮氧化物(NOx)583.3万吨,颗粒物(PM)59.0万吨。汽车是机动车污染物总量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CO和HC超过70%,NOx和PM超过90%。按车型分类,全国载客汽车CO和HC排放量明显高于载货汽车,其中轻型载客汽车贡献率最大 载货汽车排放的NOx和PM明显高于载客汽车,其中重型载货汽车是主要贡献者。按燃料分类,全国汽油汽车CO和HC排放量明显高于柴油汽车,超过排放总量的七成以上 柴油汽车排放的NOx接近总量的六成,PM超过九成以上。  这位负责人说,实施严格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减排效果显著,1980-2009年,全国汽车污染物排放量呈逐年上升趋势,1980-2000年期间污染物排放量与汽车保有量呈线性关系增长,2000年后,污染物排放量增速有所减缓,这与不断实施严格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淘汰高排放的“黄标车”有关。2009年,占汽车保有量17.1%的国I前标准汽车,其排放的四种主要污染物占总排放量的50%以上 占保有量25.4%的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汽车,排放量不足总排放量的5%。  这位负责人指出,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一是机动车环保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30间先后颁布了90多项机动车环保标准,7年内实现了机动车国I标准到国III标准的升级,缩小了与发达国家排放控制水平的差距,2009年,新生产轻型汽车的单车污染物排放量比2000年下降了90%以上。二是机动车环保监管制度已基本建立。各级环保部门积极推进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机动车黄色和绿色环保标志管理,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率 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先后出台老旧机动车淘汰补贴经济政策,颁布对大排量乘用车提高消费税税率、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定补贴等政策,全面加快了“黄标车”淘汰进程。三是车用油品环保管理和油气污染治理不断强化。京津冀三省市先后完成了1976座加油站、48座储油库和1265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珠三角、长三角和全国设区城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陆续启动。  这位负责人表示,鉴于目前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环境保护部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环境监管,全力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 同时与有关部门密切协助,从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清洁燃油供应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缓解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 环保部废止两大机动车污染检测公告
    p  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取消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核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30号)。根据公告,环境保护部将不再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机构进行核准,并废止《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环发〔2006〕59号)和《关于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2000〕116号),撤销已经发布的检测机构目录(核准发文目录见附件)。/pp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QQ截图20160418095543_meitu_1.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a82388f6-f491-4dc9-809b-724bd9dd8012.jpg"//pp  环保以后不再设立、建立、指定、规定检验机构了,也就不在对这些机构进行资质核准了,从环保的角度取消了这一环节,也就是放开了。企业自行按规定要求进行新车检验检测(再没有地点和机构的指定和规定了),上报申请和技术数据传输,然后就是核准发布。再接下来就是环保体系的监督抽查,查一个不合格,就处罚一个。这就是全民监督,社会监督,产业监督得以实现的举措,“取消了就是放开了”。/pp  有业内人士评价说:“国内汽车企业的婆家很多,这算是贯彻了中央为企业减负的指示,属于行业利好。这意味着环保部不审批检测机构了,但排放还是要管的。”/pp  具体公告正文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关于取消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核准的公告/strong/pp  为贯彻2015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排放,提高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效率,现就取消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核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pp  一、我部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不再进行核准。/pp  二、废止《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环发〔2006〕59号)和《关于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2000〕116号),撤销已经发布的检测机构目录(核准发文目录见附件)。/pp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pp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pp  特此公告。/pp style="text-align: right "环境保护部/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6年4月11日/p
  • 尾气检测造假突出 大量高污染机动车“合法”行驶
    近期华北、东北地区接连遭遇大范围严重雾霾,局部地区PM2.5峰值浓度逼近1000微克/立方米。尤其是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不少大城市空气污染的首要来源。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出台了不少举措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但记者在采访发现,由于在排放标准、检测方法、专业维护、监管力度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机动车尾气检测造假突出,大量高污染机动车仍在“合法”行驶,花费巨大人力财力的机动车尾气治理措施流于形式。  尾气污染防治效果大打折扣  在环保部第一阶段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9个城市的污染源解析中,北京、杭州、广州、深圳等城市的首要污染来源是机动车。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机动车尾气已成为越来越多大中城市PM2.5的主要贡献者。四川大学催化材料研究所所长陈耀强表示,机动车尾气中含有多环芳烃等16种高致癌物质,可进入人的血液,且我国人口的高度集中分布导致机动车的集中分布,机动车尾气已对城市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为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各级政府实施了多项治理措施,如建立在用车尾气监测、环保标志核发等管理制度,逐步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油品质量,各地加速淘汰老旧车和黄标车。  但陈耀强表示,现行机动车治理措施并没抓住重点,机动车污染仍在增加,使得花费大量人力财力的机动车治理措施流于形式、效果大打折扣。  近年来,重庆市统一采用稳态工况法和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投入600多万元建成覆盖所有检测机构的网络在线实时监控系统,2014年检测在用机动车共计110.1万辆,环保定期检测率达88.23%,超过全国50%的平均水平。尽管如此,2014年重庆主城区机动车尾气排放仍占PM2.5来源的29.5%,超过工业成为第一来源,让尾气监管部门十分困惑。  重庆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此前对车企检查,柴油车排放造假突出,由于没有明确法律授权以及机动车环保排放未纳入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机动车环保一致性监管缺乏力度 且各地机动车尾气检测进展不一,“机动车这种流动性污染源仅靠区域性防治,监管难度大,不少重庆车辆到没有开展尾气检测的地方取得环保合格标志。”  在今年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等联合举行的“环检机构专项整治核心问题专家研讨会”上,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研究员韩应健等专家指出,机动车尾气检测设备造假作弊和“车虫寄生”现象普遍。陈耀强表示,由于机动车尾气治理链条不完善,机动车尾气检测造假已成为行业潜规则。网上各种代办汽车年审广告满天飞,一些黄牛党声称“200元尾气包过”。车主朱某的越野车已行驶44万公里,“我的车尾气排放肯定不合格,每次都找黄牛给钱过,很多人都是这么做的。”重庆市某区汽车维修协会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检测造假严重,很少有车主专门去维修尾气排放系统。  据环保部发布的《2013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2012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2.24亿辆,未来5年预测我国新增机动车1亿辆以上。专家警示,若不采取有效措施,机动车尾气污染将会更加严重。  排放标准冲突 检测数据失真  陈耀强表示,机动车排放超标跟油品质量、发动机和燃烧系统问题、尾气净化器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大力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油品标准,汽车制造水平不断提高,发动机和燃烧系统出现问题的概率较小且污染并不严重。  “当前我国机动车尾气治理的薄弱环节在于尾气净化装置的管理上。”陈耀强说,机动车尾气净化器可将尾气中CO、HC和NOx三种主要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物质,也称三元催化器,是治理尾气的关键装置,一旦失效,尾气污染物排放会成倍增加。  陈耀强领衔的科研团队实验证明,国Ⅲ汽油车HC、CO、NOx的国家排放标准是0.2g/km、2.3g/km、0.15g/km,一台行驶29.44万公里、催化器失效的国Ⅲ汽油车这三种污染物排放量分别超出国标6.35倍、7.56倍、53.4倍,更换催化器后排放量降低到0.1g/km、1.29g/km、0.16g/km。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教授张卫东介绍,为系统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I/M(Inspect/Maintenance)制度,即强制检查维护制度,其中定期更换尾气催化器是重要内容,我国至今尚未要求定期强制更换尾气催化器。重庆海特环保有限公司是国内生产机动车尾气催化器的龙头企业,目前年生产约70万升,该公司董事长敖志平介绍,该公司催化器产品主要供给汽车生产企业,几乎没有市场零售,很少有车主愿意花钱更换催化器。  陈耀强表示,尾气催化器超过5年失效,如未更换, 2010年前购买的汽油车肯定超标排放,但绝大多数都在路上“合法”行驶,除了检测造假,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存在问题。  国家强制标准GB 18352对机动车排放标准做出了限定,而有关部门2005年又出台了HJ/T240-2005推荐标准,以“考虑车辆排放控制系统的正常劣化”将标准放宽多倍。全国多数地方以稳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尾气,HJ/T240-2005中规定稳态工况法以体积浓度为计量单位,而国家标准以每公里排放多少克为计量单位,两者缺乏换算对应关系,测出的数据无法准确说明车辆是否超出国家标准 简易瞬态工况法要求冷车检测,但很多监测站是用热车做检测,测出的结果远远低于实际排放量。  “不合理地放宽标准加上检测数据失真,导致大量的超标车被错误当成合格车,造成严重污染。”陈耀强说。  此外,缺乏严格的处罚措施导致机动车超标排污成本过低。重庆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重庆市规定,车辆定期尾气检测多次复检不合格将无法通过年审,路面抽检如果不合格将会被扣下驾驶证,在全国来说都算是严格的。  建立我国机动车I/M制度  陈耀强、张卫东等受访专家介绍,一些国家的大城市如洛杉矶、东京机动车保有量远多于北上广等大城市,但并未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正是得益于排放标准、尾气检测、后期维修、监管处罚等一整套治理体系的I/M制度。他们建议,应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机动车I/M检查维护制度。  首先,加快实施机动车尾气催化器定期更换,形成合理的定价机制。机动车这种流动性污染源,只有将每辆车“管”起来,才能真正取得治理成效。陈耀强表示,目前催化器成本约500-600元每升,定期更换还能让促进充分燃烧,节省约10%的燃油,并不会增加车主的经济负担。  重庆海特环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敖志平介绍,由于缺乏监管,市面上催化器假冒伪劣产品较多,同时4S店垄断汽车零部件,本来便宜的催化器售价过高,尤其是奔驰等高档车,常常需要几万元,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打破垄断,让催化器价格回归理性。  其次统一机动车检测标准和方法。陈耀强介绍,我国新车排放标准已接近欧美,但用车排放标准却放宽数倍,这种“双轨制标准”大大抵消了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油品质量所产生的减排效果。因此,应统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18352,统一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并制定规范操作方法确保检测真实。  再次,建立M站制度,明确部门职责,严厉处罚造假行为。张卫东、陈耀强介绍,我国尾气治理I站即检测站已基本建立,应制定M站即尾气维护站资质认定、设备管理等系列制度,明确M站的职责为更换催化器、维护发动机和燃烧系统,细化M站的评估、考核和收费标准,在机动车维修业开展规范化的尾气排放维修。同时,还要明确公安、环保等部门在尾气治理中的职责,对造假的检测站、维修站、车企、催化器生产企业以及不定期更换催化器的车主给予重罚。
  • 厦门环保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启用
    9月8日,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在集美区灌口机械工业集中区建成并正式启用。市政协副主席陈耀中和集美区领导陈清安等出席启用仪式。  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位于厦门机械工业集中区内,由厦门产业研究院、厦门海翼集团和厦门理工学院共同投资兴建。该项目2008年7月开始动工建设,总投资1.08亿元。中心实验室面积约8000平方米,排放检测仪器设备设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相关检测和研究条件达到和超过了国家机动车污染排放检测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中心具备国四、欧四及欧五以上排放标准的检测能力,拥有轻型汽车常温超低排放、低温超低排放、排放耐久性能,发动机排放、重型汽车排放等多个检测实验室,是国内检测设备最新,检验项目最全的机动车排放检测研发机构之一。中心实验室每年分别能完成1000辆次轻型车排放试验,8个10万公里轻型车耐久试验,50台次发动机排放试验,100辆次重型车排放及其它相关试验。  该中心的建成启用,将从根本上改善厦门汽车产业的技术研发基础设施,增强厦门汽车产业的技术研发实力,形成吸引高端汽车技术人才和国内外汽车企业的技术平台和窗口,并有利于促进厦门汽车产业链的进一步延伸和完善,树立厦门汽车产业在福建及周边区域的核心地位。
  • 环保部对机动车污染监测设备安装提硬性要求
    汽车尾气排放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是造成雾霾、灰霾以及光化学污染的重要原因。环保部今天公开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以下简称监测办法)对机动车的污染监测提出硬性要求——到2015年底前,机动车环保检验率(含免检车辆)达到80% 同时要求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今年年底前需安装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  据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介绍,目前,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1亿辆,汽车产、销量均超过1840万辆,连续三年居世界第一。机动车污染已成为大气污染重要原因。同时,它也是PM2.5的主要推手之一。  监测办法明确了汽车尾气的监测要求,按照监测办法的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业务,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数据。  环保部要求,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线进行监督性监测,每年抽测比例不少于50%。检验机构加快安装自动检测设备,地级以上城市全面使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到2015年底前,机动车环保检验率(含免检车辆)达到80%。  监测办法说,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日常监测,主要包括停放地抽测和道路抽测。日常监测应采用国家或地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原则上应与当地环保定期检验方法一致。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用遥感、目测等方法筛选高排放车辆,进行道路抽测。  监测办法要求,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或完善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尤其要尽快安装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应当逐级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或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未配置氨氮、氮氧化物自动监测仪器的,应当在2013年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监测办法要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得重复监测。
  • 环保部向机动车污染“下狠手”:罚没两家车企逾3877万
    p  “首次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实际上是向全社会特别是机动车生产企业释放一个强烈的信号,就是下一步,环保部将加大对车企的监管执法力度,大力度开展机动车污染治理。”今天(1月9日)中午,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对记者说。/pp  据记者了解,2018年,环保部将在全国开展机动车和油品监督检查。/pp  在今天中午环保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田为勇对记者表示,大气污染防治在工业污染源治理、“散乱污”整治等之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下一场战役是机动车污染防治。他表示,“这是有可能收到明显成效的领域。”/pp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长,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北京市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显示,机动车源污染物约占本地排放源的31.1%,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贡献率甚至会超过50%。/pp  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副主任丁焰介绍,全国两亿辆在用车,属高污染车的约占10%至20%,这部分高污染车排放的污染物约占机动车污染物总量的60%至70%。/pp  田为勇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实施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改变了过去监管部门不明确、职责划分不清、处罚依据不足的问题。/pp  “为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环保部将严格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采取更积极、更主动的措施,持续加大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完善机动车环境监管的长效机制。”田为勇说。/pp  他介绍,环保部将加快建立完善事前的信息公开制度、事中的达标监管制度、事后的环保召回制度“三位一体”的机动车环境监管体系。在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和在用车定期检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制度、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制度,配合质检总局研究建立环保召回制度,配合交通运输部加快建立机动车检验/维修制度。将机动车环境管理纳入环境保护监测和监管执法体系,确保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质量。/pp  田为勇说,此外,环保部还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对新车环保达标管控。他介绍,2017年年底,全部在用车定期检验机构已完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目前正在加快推进遥感监测网建设和数据联网,利用联网平台进行大数据分析筛选超标车辆,为实现对新车生产企业精准化监管奠定基础。/pp  田为勇说,环保部还将继续强化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基本原则,对整车生产企业、发动机生产企业、后处理生产企业及其他环保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常态化、不定期组织开展新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篡改、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软件、弄虚作假、未按要求进行环保信息公开等各类违法行为,并依法从快、从重处罚,建立整车企业、发动机企业及后处理企业等违法行为黑名单,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pp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环保部将把对有关违法企业处罚的信息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并督促地方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pp  环保部近日通报对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行政处罚决定。/pp  田为勇介绍,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8台轻型柴油货车排放的碳氢+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超过排放标准 生产的318台重型柴油货车的OBD系统功能性检测不合格,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pp  环保部责令凯马公司改正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786.80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514559.52元,罚没款合计527346.32元。责令凯马公司针对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718194.05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30496562.52元,罚没款合计31214756.57元。以上各项罚没款共计31742102.89元。/pp  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109辆轻型柴油货车排放的碳氢+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环保部责令唐骏欧铃公司改正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2502.48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6923815.16元,罚没款共计7036317.64元。/pp  田为勇表示,两个案件的办理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处罚程序,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告知、召开听证会、法律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今后还要督促处罚决定的执行。/p
  • 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115.00万元采购颗粒计数器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 颗粒计数器 开标时间: 2021-09-22 09:30 采购金额: 115.00万元 采购单位: 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 采购联系人: 巫先生 采购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黄先生 代理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详细信息 厦门公物-公开招标-GW2021-QY242C-颗粒计数系统采购-招标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1-08-30 厦门公物-公开招标-GW2021-QY242C-颗粒计数系统采购-招标公告 2021年08月30日 15:56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颗粒计数系统采购 品目 货物/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计算机设备/其他计算机设备 采购单位 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 行政区域 厦门市 公告时间 2021年08月30日 15:56 开标时间 2021年09月22日 09:30 预算金额 ¥115.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黄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0592-2279310 采购单位 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厦门汽车工业城研发中心四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巫先生,0592- 6367190 代理机构名称 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21楼D单元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黄先生,0592-2279310 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受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颗粒计数系统采购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颗粒计数系统采购 项目编号:GW2021-QY242C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592-227931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厦门汽车工业城研发中心四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巫先生,0592- 636719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黄先生,0592-2279310 代理机构地址: 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21楼D单元 一、采购项目内容 颗粒计数系统采购,1套; 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二、开标时间:2021年09月22日 09:30 三、其它补充事宜 1.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不满足下列规定的资格条件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无效: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文件签字代表即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投标人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该代表的授权书原件。 3、投标人未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在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评标委员会将在资格审查时以现场查询结果为准。评标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和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获取的投标人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对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中存在上述列入名单记录的供应商,其投标无效。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且原件备查。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下午17:30止,逾期代理机构将不接受报名。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在线报名:请登录厦门采购招标网/公E采电子交易平台(网址:www.xmzfcg.com)进行实名报名,报名成功之后,即可在线下载标书,成功下载即为报名成功。(供应商如未在系统中注册的,请按系统要求注册后方可报名,注册免费,且注册后可直接在线预览公E采平台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的项目标书主要内容。注册网址:http://oauth.xmzfcg.com/Account/logOn_Phone_Gong,对平台操作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客服电话:400-805-9899。) 3.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套 4.投标截止时间:2021-9-22 9:30 5.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公e采开标厅1 6.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黄先生、黄小姐,0592-2279310、2233021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15.0000000 万元(人民币)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颗粒计数器 开标时间:2021-09-22 09:30 预算金额:115.00万元 采购单位: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厦门公物-公开招标-GW2021-QY242C-颗粒计数系统采购-招标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1-08-30 厦门公物-公开招标-GW2021-QY242C-颗粒计数系统采购-招标公告 2021年08月30日 15:56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颗粒计数系统采购 品目 货物/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计算机设备/其他计算机设备 采购单位 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 行政区域 厦门市 公告时间 2021年08月30日 15:56 开标时间 2021年09月22日 09:30 预算金额 ¥115.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黄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0592-2279310 采购单位 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厦门汽车工业城研发中心四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巫先生,0592- 6367190 代理机构名称 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21楼D单元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黄先生,0592-2279310 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受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颗粒计数系统采购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颗粒计数系统采购 项目编号:GW2021-QY242C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592-227931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厦门汽车工业城研发中心四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巫先生,0592- 636719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黄先生,0592-2279310 代理机构地址: 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21楼D单元 一、采购项目内容 颗粒计数系统采购,1套; 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二、开标时间:2021年09月22日 09:30 三、其它补充事宜 1.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不满足下列规定的资格条件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无效: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文件签字代表即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投标人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该代表的授权书原件。 3、投标人未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在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评标委员会将在资格审查时以现场查询结果为准。评标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和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获取的投标人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对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中存在上述列入名单记录的供应商,其投标无效。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且原件备查。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下午17:30止,逾期代理机构将不接受报名。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在线报名:请登录厦门采购招标网/公E采电子交易平台(网址:www.xmzfcg.com)进行实名报名,报名成功之后,即可在线下载标书,成功下载即为报名成功。(供应商如未在系统中注册的,请按系统要求注册后方可报名,注册免费,且注册后可直接在线预览公E采平台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的项目标书主要内容。注册网址:http://oauth.xmzfcg.com/Account/logOn_Phone_Gong,对平台操作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客服电话:400-805-9899。) 3.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套 4.投标截止时间:2021-9-22 9:30 5.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公e采开标厅1 6.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黄先生、黄小姐,0592-2279310、2233021 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15.0000000 万元(人民币)
  • 8单位增加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项目
    关于核准天津汽车检测中心等8单位增加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项目的公告  根据《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环发〔2006〕59号)的规定,经技术审核通过,准予天津汽车检测中心等8单位承担新生产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和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工作(详见附件)。  现予以公告。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  检测机构及检测业务范围一览表序号检测机构名称标准和检测项目负责人/联系人电话/传真地 址e-mail1天津汽车检测中心(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李洧/周华022-84771805/24375350天津市河东区程林道天山南路10号信箱tatc@catarc.ac.cn2长春汽车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沈强/程猛0431-85788311/85788310长春市创业大街1063号jczx_qy@faw.com.cn3襄樊达安汽车检测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卢冶/王盛0710-3310964/3310965襄樊市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试验场was@mail.nast.com.cn4重庆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陈耀华/李剑平023-68821302/68966987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101号cmvic@ccari.com5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黄中荣/缪文泉021-69502222/69502111上海市嘉定区安亭于田南路68号changlongj@smvic.com.cn6济南汽车检测中心《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绪辉/阎志红0531-85586167/85586176济南市英雄山路165号jnatcwsl@yahoo.com.cn7南京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鉴定试验所《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Ⅳ型试验-Ⅵ型试验郑兆树/张国华025-85420892/85424854南京市中央门外红山路128号naqi@natc.cn8海南汽车试验研究所《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Ⅳ试验付文池/蒙小雄0898-62923841/62923673琼海市富海路横南13号hnpg@hnpg.net
  • 武汉数物所提出机动车污染物遥感监测新方案
    p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交通和运输产业迅猛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与日俱增,机动车尾气污染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源头,监管压力持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生态环境部、发改委、交通部、工信部等联合开展了机动车污染排放治理工作。然而,机动车分布广泛、流动性强,所排放污染物又具有无形影、不均匀、变化快等特点,使得汽车尾气污染物监测成为一个长期未能很好解决的环境监管难题。/pp  近日,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李发泉研究组利用自主研发的气体分子光谱成像技术,提出了一种具有成像监测能力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遥感监测方案。相关研究成果发表在美国光学学会旗下期刊Optics Express上(Optics Express2018,vol.26,8239-8251)。/pp  分子滤光器是一种具有与分子特征光谱相匹配的滤光器件,同时具备高光谱分辨能力和高光学稳定性。将分子滤光成像技术与红外成像技术相结合,可对行驶中的机动车进行在线、快速遥感监测,具有数据离散度小、抗环境干扰能力强、超标认定准确率高的优点,并能提供超标排放的图像证据。该技术可为机动车尾气污染监测执法技术难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pp  武魁军是该工作的第一作者。该研究工作得到了国家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青年基金的资助。/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4/insimg/f100d758-92ee-4a3b-b9a4-109cf4380053.jpg" title="W020180416547348543767.jpg"//pp/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成像/p
  • 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技术与产业发展取得明显进展
    2010年7月19日,国家863计划资源环境技术领域办公室在无锡组织召开了“十一五”“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研究”重点项目验收会。科技部王伟中副部长出席项目验收会并作重要讲话。验收专家组听取了由清华大学、无锡威孚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等十八个参加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验收报告,审阅了验收材料,并实地考察了机动车尾气净化器生产线,经质疑讨论,一致同意通过项目验收。科技部计划司、项目各课题负责人等参加了项目验收会议。  针对机动车污染控制需求,科技部自“十五”以来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技术及产业发展进行了连续支持,“十一五”将“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研究”列为863计划重点项目,瞄准即将实施的国IV排放标准以及未来的国V以上排放标准,研制汽油车、柴油车、摩托车和替代燃料车等不同车型尾气控制技术与装置,并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经过三年多的努力,项目研发的汽油车及柴油车排放控制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国IV标准,部分接近国V标准,摩托车排放控制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国III标准,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储备,打破了国外公司在该行业的垄断地位。 项目累计申请国家发明专利42项,参与企业占据国内汽油车和摩托车净化器产品相当大的市场份额,部分净化器产品批量出口,使我国机动车尾气净化技术研发进入世界先进行列。主要技术成果荣获2009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 南华仪器半年财报:应机动车安检政策利好 增新品初显效
    2016年8月26日,南华仪器公布了半年财报,财报显示,2016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收7698.75万元,相比去年同期的7820.22万元,同比下降1.55%。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利润1,489.51万元,同比增长1.24% 净利润1,632.90万元,同比增长17.57%。  报告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三项费用合计1,884.70万元,同比减少12.02%。其中销售费用同比增加7.12%,原因主要是:为拓展市场,公司加大了差旅费用投入,销售人员的薪酬的投入同比增加18.72% 管理费用同比下降1.72% 财务费用同比下降241.95%,主要是报告期理财产品收益及存款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三款新品  随着政府环保政策的继续深化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社会化的逐步推行,因应新国家标准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与方法》的实施,报告期公司开始销售三款新产品:加载式制动检验台、车辆外廓检测仪及整车轮重仪等其他机动车检测设备。报告期这三款新产品实现营业收入412.99万元。  四类核心产品营收  机动车排放物检测系统3,104.52万元,同比下降23.69% 机动车安全检测系统2,013.20万元,同比增长35.21% 机动车排放物检测仪器935.52万元,同比增长16.99% 前照灯检测仪635.96万元,同比下降24.89%。  政策利好  2016年上半年,公司续保持着本行业主要供应商的地位。国家环保政策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相关政策均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其中,国家标准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与方法》在2015年3月1日实施。对大型客,货车的检验设备增加了加载式制动检验台,车辆外廓仪,多轴车轮重仪的设备,大部分原有检测站面临升级改造的需求,新建检测站的设备投资额将会有所增加,有利于本公司未来几年的业务发展。
  • 这一地方划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11条“行为红线”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22〕295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包括新车注册登记排放检验、在用车定期排放检验和排放不合格车辆复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取得机动车排放检验资质及计量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三)按照联网规范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联网并实时传输检验数据;(四)授权签字人至少 2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至少各 1人,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 3名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五)经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为 I站;(六)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联网备案第五条 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须参加近一年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第六条 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申请与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联网,并向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登记表》;(二)合法有效的法人资质文件(营业执照);(三)资质认定证书、检验设备检定(校准)证书;(四)检验场地布置平面示意图(包含检验设备、监控、服务大厅、候车区、外检区等),确保布局合理,检验流程组织顺畅,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流程要素;(五)机构人员设置及相关任职文件;(六)《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技术规范符合性自评表》(盖章);(七)《汽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申报表》。第七条 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及材料后,须对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检验设备、场地布置、人员配置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联网备案表,并给予联网接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原因并要求整改,直至整改完毕且符合要求。联网完成后,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对联网状态及检验数据实时上传等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确认为 I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原因并要求整改,直至整改完毕且符合要求。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提交联网申请及材料后,须在 3个月内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范及要求完成联网。超过 3个月未能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若要继续联网,须重新提交联网申请及材料。第八条 检验机构类别升级、检验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验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向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联网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联网规范及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联网,保证数据及视频等相关信息完整、准确地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保证通讯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第十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负责本单位联网设备的运行和维护,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防火墙、防病毒软件等保障网络安全的软硬件设施。不得无故中断数据、视频网络实时传输。第十一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及时升级联网设备及其配套软件。第十二条 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新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名单公布工作。第三章 日常监管第十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授权签字人负责排放检验报告审核签字、排放检验全过程管理等;质量负责人负责排放检验设备管理、检验数据实时传输、平台账号使用管理、检验质量管控等;技术负责人负责规范排放检验人员操作,组织内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检验技术培训学习等。第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做到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从机构合法性、检验规范性、经营诚实守信、结果真实可靠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不断完善服务指示标志、办事流程指南、大厅服务设施,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在办事大厅等公共场所主动公开排放检验承诺书、检验项目与方法、收费标准、排放限值、检验流程、操作规程、岗位人员、监督投诉电话及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的 M站名单等。第十六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出具排放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执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第十七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按照“谁检验,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标准规定选择规范的检验方法开展检验。不得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降低检验标准,保证检验过程满足标准要求。不得使用任何手段伪造、篡改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数据或结果。第十八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要不断改进提升环检服务水平。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改进优化检验方法,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不断提升检验质量,避免在检验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损坏。同时,合理配备环检仪器设备,提高环检工作效率,避免车辆长时间排队检验。第十九条 新车注册登记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要按照环保车型目录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依次进行外观检验、OBD检查和排气污染物检测,如实填写车辆信息。对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不合格,或者其它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符合免检规定的车辆,按照免检相关规定进行。第二十条 在用车定期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要对车辆依次进行外观检验、OBD检查和排气污染物检测,如实填写车辆信息。对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不合格,或者其它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机动车环检周期与安检周期一致,免于安检的车辆不进行环检。第二十一条 对已安装OBD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在外观检验时,要核查 OBD的使用状态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 检验报告应当符合标准和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在出具报告前,应对检验报告、过程数据及视频录像等进行审核,确保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要安排专人对档案进行管理,设置独立档案室,检验档案每日按检验时间装订成册,封面标识清晰,易于查阅和追溯。纸质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6年,电子档案保存应不少于 10年。检验档案包括:车辆检验报告、检验视频录像、设备运行记录、设备维修记录、监控设施检查记录等。有特殊存档要求的车辆,需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留存相关凭证。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如实填写检验信息,确保车辆信息完整、准确,不得随意填写、修改与检验结果相关的车辆信息及参数。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程序。检验设备及其配套软件,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排放检验和日常标定,能够获取原始数据,并按标准规定准确计算。排放检验数据和日常标定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上传。机动车排放检验分析仪要隔离并封闭,不得连接与检验无关的物品。排气取样管无泄漏、弯折、堵塞。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中的气象站应安装于检验车间内、操作间外,测量并记录真实环境数据,并按标准要求修正检验数据。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每日检验前应当正常开启联网设备中的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联网设备或检验设备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设备信息。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计量认证延续,法人、检验设备、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因检验仪器设备维护、软件升级、内部整顿等可预知原因需要暂停检验的,须至少提前 3个工作日向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同时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第三十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因设备网络突发故障等不可预知原因导致网络中断的,应当及时向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并尽快修复,同时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网络中断时间超过 48小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须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县(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的日常监管,对其资质认定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监督抽查,监督检验机构准确执行排放检验标准和技术规范,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嫌疑的,可以通过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等方式进行监督。对检验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贿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行为的,以及检验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存在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一)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二)检测设备、标准物质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三)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正确;(四)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五)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排气检验;(六)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七)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不合格就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八)安装检验作弊设备或者采用作弊软件、程序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九)使用未与地级市监控平台联网的软件进行环保检验;(十)视频监控中断,未经同意仍继续进行排放检验行为;(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对存在环检弄虚作假行为的检验机构,由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暂停检测线网络联接直至其整改到位,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其向社会公告暂停或取消其环检承检能力。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管辖的问题,移交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的,建议撤销该检验机构检验资格。处罚结果抄送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其它部门共同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数据共享渠道,包括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上传的检验数据、检验报告信息等。第三十四条 对仅具备环检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未补齐能力且许可到期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检验结果。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采取召开业务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学习、开办技术培训班、能力验证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的技术服务指导,全面提高机动车排放检验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业务能力,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管理水平。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管理及技术人员须定期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或指导的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第三十七条 宁夏机动车检验协会应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章 平台管理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负责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三十九条 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监管端包括自治区级管理员和市级管理员,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相应管理员账号的运行和管理,同时加强对平台各项监管功能的学习和应用,充分利用该平台实现对本地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的远程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谁锁定,谁解锁”及“充分利用,加强监管”的原则,根据实际监管情况,对排放检验不达标老旧车辆,路检路查及入户抽测发现排放不达标车辆,群众举报“冒黑烟”车辆(有相关证明材料),未按要求进行维修治理的车辆,及其它未按相关要求规范整改的车辆等执行“锁定”,并根据后续整改情况执行“解锁”。除此之外,不得作为限制手段,无故限制、禁止车辆上线检测。第四十一条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用户端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要做好账号密码统一管理及分配工作。可采用设置复杂密码、定期修改密码、避免使用相同密码等方式确保账号密码安全。随着人员变动,须及时做好账号密码修改、添加及清理等工作。站长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内部系统综合管理、车辆信息及报告复核等,登录员负责待检车辆基本信息录入、修改等,外观检验员负责车辆外观检验,排放检验员负责车辆排放检验,授权签字人负责报告审核签字等,报告打印员负责最终报告打印、检验数据信息查询统计等。以上人员账号应分配到人,责任到人。严格落实录入信息→外观检验→排放检验→审核签字→(复核)→打印报告的系统内部流程。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申请修改车辆信息或检验方法等,经本机构授权签字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否则不予修改。第四十三条 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运维单位应根据现行政策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及时做好平台功能升级及服务完善工作,不断提升网络运行速率,确保平台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为在用机动车上线检测提供保障。同时,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平台出现的各类问题。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因升级改造等可预知原因需要暂停服务时,运维单位应当至少提前 3个工作日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运维单位通知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及其它相关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尽量利用夜间时间完成升级改造,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因网络突发故障等不可预知原因中断服务时,运维单位须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并通知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及其它相关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尽快解决问题,恢复平台使用,同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3年 6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6月1 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环大气函〔2018〕241号)同时废止。
  • “车、油、路”协同管控 机动车尾气检测或迎来新市场
    p  7月22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小幅上调,一些省份国Ⅴ标准的0号柴油价钱也有调整,最高零售价为5.65元/升。然而有相关报道称,在一些停车场冒出来的流动加油站点,柴油零售价只要4元/升,与中石化、中石油等国有加油站相比,每升足足便宜了1.5元以上!/pp  如此大的优惠不得不让人怀疑这些流动加油站供应的柴油会不会是劣质柴油?会不会对车辆造成损害?污染物排放会不会严重超标?/pp  有相关人员将一些流动加油站的油送去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目前硫含量检测方法有:燃灯法、库仑法、紫外荧光法、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和色谱分析法等),检测结果显示,送去检测的柴油中,有一些硫含量达到427.5mg/kg,是国家规定车用柴油国Ⅴ标准(不大于10mg/kg)的40多倍 甚至有一些硫含量达到705.4mg/kg,是国Ⅴ标准的70倍多!/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title="流动加油站.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8/insimg/a82e9caa-4bb0-49bb-92a0-8899db2d294f.jpg"//pp  硫含量严重超标,最直接的后果是汽车尾气排放超标,严重污染空气质量,危害人体健康。前几年我国许多地方经常爆发严重雾霾,就是与汽车尾气排放严重超标密切相关。劣质油的使用也会导致汽车零部件的磨损,增加行驶的风险。/pp  今年6月,环保部发布的《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2017)》显示,2016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95亿辆,排放污染物初步核算为4472.5万吨。环保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司长刘炳江表示,汽车是城市空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超过80%,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超过90%。由此可见,机动车污染已然到了不得不治的地步。/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title="汽车.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8/insimg/bea6245f-a610-46b3-b5d9-856743ae1f66.jpg"//pp  相比其他排放源,机动车尾气排放的不仅仅有颗粒污染物的“原料”,更有造成大气氧化性增强的“催化剂”。为控制机动车污染对空气的影响,全国多地将其作为大气防治的一大重点。从建章立制到重拳出击,机动车污染防治动作不断。近日,a title=""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href="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70802/225860.shtml" target="_blank"环保部就发布了《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的标准/a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span/pp 未来一段时期,机动车的尾气治理和减排将崛起成为大气治污的新兴领域,潜在市场空间达千亿元以上。如此大背景下,各路资本也纷纷涌进,新技术的开发也逐渐呈现花开遍地之势。一位环保行业券商研究员也表示,随着国家层面要求加快实行柴油车新标准,以及环保政策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力度升级,油品脱硫及机动车尾气处理市场将加快升温。/p
  • 环保部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
    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目前,一些地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暴露出检测程序不规范、检测设备可靠性差、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低等问题,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严重影响了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环保检验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决定于2011年3月至6月在全国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检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检查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各级环保部门对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规范和强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督促一批存在问题的检验机构进行限期整改,逐步建立健全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数据库和环保监管信息系统,切实提高机动车环保监管水平,努力遏制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的趋势。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对所有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环保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重点为:检验机构资格委托情况 检验机构日常运行情况 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检测人员业务技能情况 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检查整治重点内容见附件一。  三、检查工作进度安排  检查整治工作采取全面排查和重点督查的方式进行:  (一)各地区开展全面排查。2011年3月至5月,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按照上述检查范围和重点,对辖区内所有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进行逐一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治,并形成检查整治工作报告。  (二)环境保护部组织重点督查。2011年6月,环境保护部有关司局和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组成督查组,对各地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和重点检验机构进行督查。督查结束后,对检查整治结果进行通报。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检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力量集中开展检查整治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  (二)加大整治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应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罚款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由省级环保部门取消其承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资格,并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快委托进程。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加强与公安、质检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深入推进检验机构环保委托工作,特别是尚未开展委托工作的地区,要攻坚克难,尽快建立委托管理制度,全面规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  (四)完善监管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把集中检查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继续推进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库 积极推进检验机构环保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工作,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机动车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请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检查整治工作报告(报告大纲见附件二)和检验机构检查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报送我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污防司 崔明明 电话:(010)66556238,传真:(010)66556248  附件:1.重点内容      2.报告大纲     3.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二:报告大纲  一、概况  (一)检验机构概况,包括检验机构的数量、布局、检测线数量及检测方法等情况  (二)机动车环保监管概况,包括各级环保监管机构、人员设置等情况  二、检查工作情况  (一)检验机构委托情况  (二)检验机构运行情况  (三)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四)检测人员技术水平  (五)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 咸阳市机动车环保检测中心开业运营
    3月12日,咸阳市机动车环保检测中心开业运营,这将极大缓解我市机动车检测能力不足、检测场地车辆堵塞的紧张状况。市委常委、副市长高中印出席开业运营典礼,并为检测中心揭牌。  咸阳市机动车环保检测中心是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示范场站,位于市区西郊宝泉路边,总投资1400万元,配套简易工况法环保检测线9条,安全技术检测线2条,所有检测线的自动化控制程度非常高。中心运营后,可依据即将执行的新国标要求,年检测机动车辆7万台次,能有效促进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双创”工作。为了确保检测质量和满足群众需求,环保部门将安排驻站工作人员负责数据审验和环保标志发放,交警支队将安排驻站民警负责安全技术数据审验及签章,行政部门证件发放不收取任何费用,可实现一站式办公,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据了解,稳态工况法检测机动车排气是给机动车施加一定的负荷,在模拟道路行驶的情况下,检测排出的污染物浓度,其检测结果能更准确反映机动车的真实状态。根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的安排,今年7月1日起,将全面淘汰目前所有检测机构的怠速检测方法,而采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
  • 整治机动车噪声污染,长沙交警上新“噪声振动测量仪”
    芙蓉交警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周文星正在用噪声振动测量仪检测过路车辆噪声分贝。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洋子 摄长沙夜晚,机动车噪声污染困扰不少群众。为减少机动车噪声污染对市民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净化道路交通环境,记者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交警上新“噪声振动测量仪”。全新仪器如何帮助整治噪声污染?记者跟随芙蓉交警一探究竟。全新仪器“随声而动”9月4日晚,芙蓉交警大队三中队在蔡锷路解放路口开展噪声车整治专项行动。21时,在路口的各个方向,民警携带并使用了噪声振动测量仪,对城市商圈周边的机动车非法改装、“飙车炸街”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测量仪外观像手机,上设有噪声测量、仪器设置、数据调阅以及仪器校准选项,机器最上方有一个收音话筒,可收集现场环境中的噪声波形。测量仪还配备了一个微型打印机,可及时打印出被记录的噪声数值,作为执法依据交给当事人。“这个噪声振动测量仪分主动与超限两种模式,交警可以手持仪器站在路口,只要有超过仪器预先设定阈值的噪声出现,测量仪就会自动‘报警’并打印。”芙蓉交警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周文星向记者介绍,主动模式是指收集实时的噪声数值 超限模式是民警事先限定好噪声数值,当环境中有超过该数值的分贝,机器就会报警。交警在整治过程中,会将噪音阈值设为85分贝,一旦收录到超过85分贝的噪声,测量仪配备的打印机将会开始打印,误差不超过10秒。据悉,该仪器还可以灵活设置噪声收集时间以及目标分贝,配合不同场景使用。“以前我们整治噪声需要和环保部门联合执法,我们没有专门的仪器,现在自己就可以随时开展噪声整治。”周文星手持测量仪站在路口,检测着经过车辆的噪声分贝大小。随着车辆经过,测量仪的屏幕上分贝数据不断变化。噪声车辆“无处遁形”新仪器上路效果如何?21时50分左右,路口巡逻的民警注意到一辆白色马自达分贝数值异常,有改装的嫌疑,立即将车辆拦截并带到岗亭附近进一步检查。民警勘验检查后,发现车辆排气管尾端有改装痕迹,致使车辆排气声浪异常。民警随即将噪声振动测量仪放到车辆尾端。经测试,该车在加大油门时车辆有明显的轰鸣声,测量仪屏幕上的数值也瞬间上升,并发出“滴滴滴”的报警声。在跟车主沟通时,其表示自己买的是二手车,并不清楚有改装过。22时左右,一辆红色法拉利也轰鸣经过路口,测量仪发出警报。“请注意,解放路过去一辆红色跑车,麻烦司门口卡一下红灯,我们进行查证。”周文星立即用对讲机与下一路口的同事联系。通过配合,这辆红色跑车及车主也被带回岗亭检查。经过检查,两辆机动车均有非法改装违法行为,民警现场让两名驾驶人签署了“机动车噪声扰民违法承诺书”,并责令其马上对改装部位进行整改还原。整治持续到凌晨。记者了解到,当晚芙蓉交警大队三中队共查处大功率摩托车5台、机动车非法改装1台。周文星表示,在日常执法过程中,交警自身无法精准鉴别车辆是否存在扰民等行为,这台噪声振动测量仪可以显示具体的分贝值,让交警更加高效地开展噪声整治。该仪器将逐步推广到各路面中队。
  • 《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发布
    p  第一章 总 则/pp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pp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pp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pp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p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pp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pp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p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pp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pp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pp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pp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pp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pp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pp  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pp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pp  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pp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pp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pp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pp  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pp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pp  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pp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pp  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pp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pp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pp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pp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pp  span style="COLOR: #0070c0"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span/pp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pp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p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pp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pp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pp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pp  第二十三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span/pp  第二十四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span/pp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pp  第二十五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span/pp  第二十六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span/pp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pp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pp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pp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pp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pp  第二十九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span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pp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pp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p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pp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pp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pp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pp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pp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pp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pp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pp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歼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pp  第三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pp  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pp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pp  第三十七条 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pp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pp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pp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pp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pp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pp  第四十一条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pp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pp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pp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pp  第四十三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pp  第四十四条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pp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pp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pp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pp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pp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pp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pp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pp  第四十九条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pp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pp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pp  第五十条 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pp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p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pp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pp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pp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pp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pp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pp  第五十三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span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pp  span style="COLOR: #0070c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span/pp  第五十四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span/pp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pp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pp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pp  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pp  第五十七条 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pp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pp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 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pp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pp  第六十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 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pp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pp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pp  第六十二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span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pp  第六十三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pp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pp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pp  第六十五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 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pp  第六十六条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pp  第六十七条 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在设计、生产、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pp  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pp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pp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pp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pp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pp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pp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pp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pp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pp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pp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pp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pp  第七十一条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pp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pp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pp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pp  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pp  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pp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pp  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pp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pp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pp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pp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pp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pp  第七十九 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pp  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pp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pp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p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pp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pp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pp  第八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pp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pp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pp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pp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pp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pp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pp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pp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pp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pp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pp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pp  第八十九条 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pp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pp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pp  第九十条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pp  第九十一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span/pp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pp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pp  第九十三条 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pp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pp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pp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pp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pp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pp  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pp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pp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pp  第九十七条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pp  第七章 法律责任/pp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pp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pp  第一百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span/pp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pp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pp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pp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pp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pp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pp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pp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pp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pp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pp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pp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pp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pp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pp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pp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pp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pp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pp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pp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pp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pp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杨徘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pp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一十二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span/pp  span style="COLOR: #0070c0"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span/pp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pp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pp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pp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pp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pp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pp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pp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pp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pp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pp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pp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pp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pp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pp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pp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pp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pp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pp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pp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pp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pp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pp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pp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pp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pp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第八章 附 则/pp  第一百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pp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p
  • 环保部征求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意见
    环保部网站28日下发关于征求《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指出细颗粒物污染防治目标是到2015年,建立有效的排放监控机制和考核机制,构建完善的政府和企业目标责任制,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细颗粒物污染防治体系,并逐年减少细颗粒物排放总量 到2020年,建立区域层面大气污染监测、评估、监督体系,细颗粒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征求《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完善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措施,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3年3月4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耿子威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9  传  真:(010)66556218  附  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2月6日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完善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措施,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和说明性文件,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和污染现象的成因,提出了防治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的建议措施,供各有关方面在工作中参照采用。  (三)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包括固态和液态两种形态,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各种污染源和发生源向空气中直接释放的细颗粒物,包括烟尘、粉尘、扬尘、油烟、油雾和花粉等 二是部分具有化学活性的气态污染物在空气中发生反应后生成的细颗粒物,这些前体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氨等。防治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应针对其成因,全面而严格地控制各种细颗粒物及其前体污染物的排放行为。  (四)控制细颗粒物及前体污染物排放的重点领域包括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各种施工工地、各种粉状物料贮存场等。  工业污染源包括: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炼油、有色冶金、各种锅炉和窑炉、各种废物焚烧装置、各种表面喷涂装置等。  移动污染源包括:汽车(含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机动船舶、航空器、各种移动式机械和动力装置等。  生活污染源包括:饮食业(烹饪油烟、烧烤和炉灶烟雾)、干洗业(VOCs)、家庭装修和使用气雾剂(VOCs)、城乡家庭厨房(油烟和炉灶烟雾)、家庭取暖煤(油)炉、生活垃圾和城市园林绿化废物(落叶等)露天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吸烟、宗教和祭祀礼仪活动(焚香、焚化祭品)等。  农业污染主要来自农业用地扬尘、秸秆等农业废物焚烧等。  (五)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的生成与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有密切关系,防治灰霾污染应以降低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目标,宜采取“各级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参与,预防发生为主、应急防护为辅,配套综合措施、坚持长期不懈”的原则,通过优化能源结构、变革生产方式、改变生活方式,不断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六)应将能源利用作为防治细颗粒物污染的重点领域,实行煤炭总量控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在特大型城市核心区域应实行能源无煤化。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研究推广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减少煤炭燃烧造成的污染物排放。  (七)应将制定城市建设规划作为防治细颗粒物污染的重要手段,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系统,缓解交通拥堵。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规划环评,合理部署产业空间格局,推动生态工业发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和行业准入制度。  (八)在开展细颗粒物排放总量调查的基础上,实行细颗粒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细颗粒物纳入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不断削减排放总量,严格控制新增排放量,实施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细颗粒物的产生和排放。  (九)各地防治污染工作,应将构建细颗粒物及其前体污染物的排放监测体系作为基础,开展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成分和来源分析研究,确定本地区需重点控制的污染源名单。在城市密集区域,应开展城市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十)细颗粒物污染防治目标:到2015年,建立有效的排放监控机制和考核机制,构建完善的政府和企业目标责任制,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细颗粒物污染防治体系,并逐年减少细颗粒物排放总量 到2020年,建立区域层面大气污染监测、评估、监督体系,细颗粒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  二、工业污染源治理  (一)制定严格、完善的国家和地方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各行业排放控制要求。对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地区,应在国家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或制定实施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尽快制定工业烟(废)气中VOCs、氨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研究制定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烟(废)气的监测方法标准。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法,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二)对于排放细颗粒物的工业污染源,应按照生产工艺、排放方式和烟(废)气组成的特点,采用适用的高效除尘技术,降低排放浓度 对于非密闭式排放烟尘、粉尘的生产装置,应采用集气装置收集烟气、废气,经净化后排放。  (三)对于排放前体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应分别采用去除硫氧化物、氮氧化物、VOCs和氨的治理技术。  (四)采用氨作为还原剂的氮氧化物净化装置,应根据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合理设置氨用量工艺参数,防止投加氨过量造成大量逃逸。  (五)鼓励火电企业采用湿式电除尘等新技术,防止脱硫造成的“石膏雨”污染。  三、移动污染源治理  (一)应将尽快降低燃料有害物质含量和加速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辆作为当前治理移动源污染的重点,并建立长效机制,不断降低全国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水平。  (二)进一步提高全国车用燃油的清洁化水平,降低硫等有害物质含量,为实施更加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降低在用车辆排放水平创造必要条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各地车用燃油的质量,防止车辆由于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造成车辆损坏或导致车辆排放控制性能降低。提高船舶和其他动力机械用燃油质量。  (三)制定并实施新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收紧颗粒物、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压燃式发动机和缸内直喷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为重点,实施严格的颗粒物质量排放限值,同时制定实施颗粒物数量排放限值。  (四)升级汽车氮氧化物排放净化技术,采用尿素等还原剂净化尾气中的氮氧化物,并建立车用尿素供应网络。  (五)制定和实施非道路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六)严格控制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污染物排放,按时实施国家排放标准。  (七)新生产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安装尾气颗粒物捕集器。严格限制轻型压燃式发动机乘用汽车的数量。用于公用事业的压燃式发动机在用车辆,可按照规定进行改造,提高排放控制性能。  (八)大力发展地铁等大容量轨道交通设施,发展使用燃油替代能源的新能源汽车和电动汽车。加速淘汰老旧、高排放机动车,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按时报废运营车辆,采用奖励等经济补偿措施促进更换各种在用社会车辆,缩短社会车辆更新周期。  四、生活污染源治理  (一)在全社会倡导形成节约、简朴、低碳的生活方式,摒弃奢侈、浪费、炫耀的消费习惯。推广环境友好型消费品,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普及消费品生产流通使用废弃过程对环境影响的知识,引导普通消费者的选择购买行为,并利用消费市场取向对生产的影响力,向生产者施加影响,促使其提高产品的环保性能,淘汰落后产品。  (二)以涂料、粘合剂、气雾剂、书籍报刊等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消费品为重点,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三)治理饮食业、干洗业、小型热水锅炉等集中式生活污染源,严格控制油烟、VOCs、烟尘等污染物排放。严格控制城市露天烧烤,在人口稠密的大型城市,应通过立法予以禁止。生活垃圾和城市园林绿化废物应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露天焚烧。  (四)在城市郊区和农村地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高效节能锅炉,有条件的地区宜发展集中供暖,替代小型燃煤(燃油)取暖炉、火炕等,减轻面源污染。  (五)建设有益于环境的风俗文化,培养良好生活习惯。改良烹调技艺,倡导低油烟、低污染、低能耗的饮食结构。提倡实行无烟祭扫,减少焚烧香烛、祭品,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五、农业污染防治  (一)提倡采用“留茬免耕、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翻耕对土壤的扰动,防治土壤侵蚀和流失。  (二)及时、妥善处理秸秆等农业废物,可采取粉碎后就地还田和收集制备生物质燃料等资源化措施,防止发生露天焚烧。  (三)加强对施用化肥的技术指导,合理施肥,鼓励采用长效缓释氮肥,防止氨挥发。  (四)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审批、监管,推广先进可行的养殖技术,减少氨的排放。  六、其他污染源治理  (一)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减少城市裸地面积,采取植树种草等措施提高绿化率,或采用地面硬化措施,遏止扬尘污染。  (二)对各种有裸露地面的施工工地、各种粉状物料贮存场等,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防止细颗粒物逸散。运送渣土的车辆应采取遮挡措施,防止道路遗撒。各类土建工程应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不使用散装水泥。  七、污染预警与应急措施  (一)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建立部门间气象条件与空气质量会商机制,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严重空气污染,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二)应根据当地细颗粒物来源和污染源分布情况,制定严重空气污染的应对方案,包括:紧急关停的排污设施名单、敏感人群防护方案、不适人群治疗方案等。  (三)出现严重空气污染状况时,应及时启动应对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四)应将老年人、中小学生、体弱多病人员等作为敏感人群,及时发布个人防护建议,包括减少户外活动、关闭住所门窗、停止体育锻炼、外出佩戴防护用口罩等。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中国环境报社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  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  中华环保联合会  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机关各部门
  • 环保部印发《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2011年全国“两会”精神,努力完成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我们研究制定了《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更加凸显。作为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污染防治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抓手,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主阵地,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  “十二五”时期,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和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新要求,坚持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努力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坚持预防优先、防治并重,逐步建立起全防全控的防范体系和高效的环境治理体系 坚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和信息公开等措施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积极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努力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社会发展。  为顺利完成“十二五”时期的艰巨任务,污染防治工作要重点围绕水、空气和土壤三大环境要素,突出重金属、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三类污染物,在流域区域和污染源两个层面,充分运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两个抓手,努力全面改善环境质量,逐步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满意度。  2011年要努力完成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任务:  一、出重拳、用重典,确保《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  (一)全面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各项任务。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按要求编制完成地方规划并报政府批准,于2011年6月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做好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作,各省(区、市)要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年度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和重点项目,2011年度的实施计划应于2011年10月1日前报送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将制定并出台《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二)加强对重金属排放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管理。各地应将铅锌冶炼、再生铅和铅酸蓄电池行业作为重点,全面摸排辖区内生产企业,建立管理台账,纳入重点源监管范畴,我部将适时公布全部企业名单。整治和规范废铅蓄电池的收集和处置工作。  二、夯实工作基础,保障饮用水环境安全  (三)推进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落实《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逐步向地级以下城市推进。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评估工作机制。  (四)开展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规范。组织开展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研究编制《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三、编制重点流域海域污染防治规划,促进江河湖海休养生息  (五)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实施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各省级人民政府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0年实施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并向全社会公布。  (六)制定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巢湖、滇池8个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实施。推进建立重点湖库流域生态安全评估技术和管理体系。  (七)推动海洋污染防治。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系统防控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和生态破坏。编制《“十二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继续开展九部委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加强陆源污染的环境监管。推进重点海域环境容量研究。  四、建立健全区域联防新机制,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八)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组织召开全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会议。编制“十二五”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全面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措施和重点项目,推动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  (九)开展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研究制定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和分级管理的相关规定。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制定达标方案,采取针对性措施,实施重点治理工程项目,按期实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十)加大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力度。在重点污染源推广使用袋式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强化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推进喷漆、石化、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开展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五、强化危险废物管理,深入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全面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察考核工作。制定《“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编制《“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十二)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各省级环保部门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资格审查和许可工作。建设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网上申报。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严格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的审核工作。推进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备案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工作。  (十三)加强进口废物和污泥污染防治。规范进口废物管理,加大进口废物的后期监管力度。加强与海关、质检的部门间合作以及国际合作,加大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进口力度。落实《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  (十四)探索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制定《“十二五”污染场地环境管理规划》,指导全国开展“十二五”污染场地污染防治工作。以关停、搬迁或拟搬迁污染工业企业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排查和识别污染场地。  六、突出环境安全风险防控,构建化学品环境管理新体系  (十五)加快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印发关于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编制《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编制《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开展化学物质测试机构检查。  (十六)开展持久性有机物和汞污染防治。编制《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推动建立并组织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源环境统计制度。开展全国汞污染排放源调查,对典型区域和重点行业汞污染源进行监测评估。组织开展燃煤电厂大气汞污染控制试点。  (十七)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并完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行政审批工作,规范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前期预审和后期监管,做好新化学物质登记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严格环境准入,构建工业污染防治新体系  (十八)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和环境准入。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对于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采取最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皮革、柠檬酸、味精等重污染行业环保核查并发布公告。配合有关部门研究产业政策,推进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两高一资”行业结构调整。将环境保护作为前提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铅锌、含铅蓄电池、多晶硅等重污染行业的准入。  (十九)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与评估验收。继续发布清洁生产公告和清洁生产年度工作情况通报。研究制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细则》和《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绩效核算细则》。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质量,切实提高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益。各省应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完成辖区内五个重金属重点防控行业的“双超双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各地应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大对拒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双超双有”企业的处罚力度,同时将受处罚企业信息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十)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与监管。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加大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全面推进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公开,我部将公开向环境保护部提交上市环保核查申请的公司名单,同时公开通过环境保护部和各省级环保部门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清单。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公开正在核查和已通过核查公司的信息,核查公示期间应全文公开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报告。推进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建立重点行业上市公司环境报告书发布制度。对涉铅等重金属排放行业的上市公司开展后督查,发布后督查情况通报。加大对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  八、深化城市环境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二十一)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启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数据报送系统,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数据会审,强化数据真实性审核与现场核实。发布2010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深入分析“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变化情况,同时加大对环境污染严重城市的曝光力度。制定“十二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体系和城考工作管理办法。  (二十二)稳步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要求进行考核验收,重点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工作,优先复核已通过验收但尚未命名的城市。制定发布《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大纲》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研究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技术评估、考核验收现场评分细则。  (二十三)深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环境监管体系。继续提高机动车排放水平,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轻型汽油车国四排放标准。开展环保检测机构专项整治,研究出台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大力消减NOX等污染物排放量。推进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协调解决低硫车用燃油供应问题。  (二十四)进一步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加强人员培训,组织开展重点噪声源确定和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加大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力度,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九、完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二十五)修订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继续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细化各项规定,并做好配套政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起草报批工作。  (二十六)研究探索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库,探索完善“以奖促治”等政策措施。探索建立企业污染损害赔偿、跨界水质断面污染赔付和饮用水源上下游环境补偿机制。  (二十七)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组织做好《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履约工作,并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加强执法监督。  (二十八)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组织对各地开展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 南京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全链条”监管
    近年来,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深入推进机动车源头监管,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建立“全链条”溯源机制,助推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加入仪表网,马上发布/获取信息   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检验机构巡查督查机制。通过远程平台非现场网巡、现场检查、专项行动和“双随机”等方式,实现检验机构监管全覆盖。2022年,南京市查处的“南京联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入选生态环境部第十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南京富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案”入选生态环境部执法实务典型案例。2023年4月,针对不规范检测、伪造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上升趋势,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检验机构专项检查“春雷行动”,排查各类问题102个,立案查处19家。同时,及时向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线索,坚决遏制违法行为频发趋势。   联合部门分析研判,助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注重过程管控,严查上路超标柴油车。在路查抽检工作中,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练就“火眼金睛”,重点抽查蓝牌柴油客、货车(“江淮”“依维柯”“江铃全顺”等品牌超标居多),超标车辆落实检测/维修(I/M制度)闭环管理,督促和倒逼维修治理、达标上路。   联合公安交管部门研究落实遥测及黑烟抓拍闭环处理,建立“信息核查+锁定”机制,对不配合车辆实施“缉查布控”,对无法联系车辆挂网公示,基本解决遥测及黑烟抓拍闭环处理问题。同时将黑烟抓拍超标车辆作为重点车辆,溯源环检记录,倒查检验机构有无违法违规检测行为。   聚焦落地“新省排条”处罚问题,攻坚克难。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交管部门提前部署,紧密合作研究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确定处罚流程、编制法律文书、开发执法程序,共同打通执法“堵点”,推进法规真正“落地”。今年5月4日,南京开出冒黑烟车辆现场处罚全省第一单。   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创新工作举措,与全市115家检验机构签订“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诚信经营自律承诺书”,引导企业自律经营,增强守法意识;召开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警示教育会议,通报违法典型案例,划定检测行为底线、红线,要求各检验机构提高思想认识,算好明白账,形成“不敢做、不想做、不能做”的守法尽责氛围,切实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坚持开展培训帮扶指导,提升基层监管工作水平   今年,在保持对检验机构违法违规检测行为“零容忍”高压监管的同时,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检验机构负责人”微信群及时答疑解惑、推送宣贯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典型案例,持续加强业务指导,先后组织检验机构参加省、市培训4次,累计开展现场机构帮扶108家,重点针对省、市监察、督察中发现的集中突出问题,现场召集各板块机动车环境监管、执法人员讲解检查要点、检验标准和规范,督促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检测。南京市通过开展培训帮扶指导,逐步建立完善预防式监管执法服务新格局,进一步提高检验机构执法检查问题发现率,精准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通过严格监管检验机构,推动超标排放机动车规范治理,是当前开展在用机动车监管,提高机动车排放达标率的治本之策。下一步,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将联合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构建完善各负其责、高效联动的监管格局,多措并举,保持严查严管的高压态势,推动南京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助力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 机动车环境管理新模式建立
    p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2018)》,我国已连续九年成为世界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污染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环境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紧迫性日益凸显。/pp  柴油货车是机动车污染防治重中之重/pp  据年报统计,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2017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3.10亿辆,同比增长5.1% 其中,汽车保有量达到2.17亿辆,同比增长11.8%,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53.0万辆,同比增长50.9%。汽车已占我国机动车主导地位,按燃料类型分类,汽油车占89.0%,柴油车占9.4%,燃气车占1.6% 按排放标准阶段分类,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占90.7%。据测算,未来5年我国还将新增机动车1亿多辆。/pp  2017年,全国机动车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算为4359.7万吨,比2016年削减2.5%。2012年—2017年,机动车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年均削减1.1%。/pp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表示,汽车是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超过80%,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超过90%。其中,柴油车排放的氮氧化物接近汽车排放总量的70%,颗粒物超过90% 汽油车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排放量较高,一氧化碳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碳氢化合物超过70%。占汽车保有量7.8%的柴油货车,排放了57.3%的氮氧化物和77.8%的颗粒物,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pp  11省份成立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pp  “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快,如果道路等基础设施不匹配造成城市道路拥堵,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水平是正常行驶时的数倍。而且,我国对柴油车的控制启动较晚,控制水平还比较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环境首席科学家柴发合说,要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机动车控制必不可少。/pp  2017年,机动车污染防治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要地位得到进一步确立。去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首次处罚机动车生产企业,两家企业生产超标机动车和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被行政处罚近4000万元。“对违法排污行为‘零容忍’,这将对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起到强烈震慑作用。”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pp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介绍,淘汰黄标车,是“大气十条”明确的目标任务。2014年以来,累计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00多万辆,其中2017年淘汰300多万辆,基本淘汰全国范围内的黄标车。目前,我国已经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机构监控平台,对近90%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现实时监控。/pp  随着排放标准的提升,油品对机动车排放的影响日益凸显。我国已经全面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提前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的普通柴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提前于2017年10月1日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实现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pp  截至2017年底,北京、天津、重庆、山西、广西等11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成立了专门的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总体来看,我国机动车环境管理新模式已经有效建立,‘车油路企’全面统筹、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初步形成,机动车污染防治有力有效、持续深入推进。”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说。/pp  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从根本上防治机动车污染/pp  据了解,目前以柴油车为主的公路运输承担了约78.8%的旅客运输、76.8%的货物运输。/pp  “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构建以电气化铁路、清洁船舶为主的中长途客货运,以低排放车、新能源车为主的短途客货运体系,是未来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治本之策。”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说,生态环境部将协同相关部门和地区,推动京津冀地区运输结构调整,推进工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铁路支线建设,强化重型柴油货车监管执法。/pp  该负责人还表示,生态环境部将加快制定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全面统筹油、路、车,协同推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标准治理,以降低柴油车污染排放总量为主线,以提升柴油品质为主攻方向,以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为导向,以高污染高排放柴油货车为重点,建立实施最严格的机动车“全防全控”环境监管制度,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四大行动,确保铁路货运比例明显提升,车用柴油和尿素质量明显提升,柴油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升,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促进城市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p
  • 北京印发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强调提升环境监测能力
    p  日前,北京市环保局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根据规划,2020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30%左右,控制在56微克/立方米左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56%以上。其中,南部地区(丰台区、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35%以上。/pp  规划中特别强调,要完善环境法规体系,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加强科研和技术示范带动,提升科技支撑水平 完善环保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引领作用 完善大气环境监测体系,提升环境监测能力等。/pp  具体来说:/pp  十三五期间要适时开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 研究构建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环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研究制定环境治理第三方实施管理办法,推进第三方治理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治污机制。/pp  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体系。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管控,逐步构建产品VOCs含量标准体系,制定生活消费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通过政策引导和加强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降低产品使用过程VOCs排放 完善大气VOCs监测配套标准。率先制定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车用油品标准 制定餐饮行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p  在完善大气环境监测体系,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方面,要求全力推进“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升级”等建设,优化完善监测点布置,开展完善地基遥感监测、细颗粒物基准监测、近地面垂直监测和大气综合观测。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决策支持平台”,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精准预报、中长期预报的能力 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建设,重点开展低浓度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源成分谱等监测能力和监测技术方法研究,研究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体系 拓展流动源排放检测能力,建设北京市机动车排放实验室二期项目 加强新车环保一致性和在用符合型检测的综合性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配合第六阶段机动车油品标准的实施,完善实验室检测设备。/pp  详细内容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strong/pp  前言/pp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作为最公平的社会公共产品之一,首都大气环境质量已成为全市人民最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十二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北京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重要指示精神,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民生工程、转型工程、生态工程、公信工程,举全市之力防治大气污染,取得了一定成效。/pp  “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首都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是主动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重要五年。为进一步提升首都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编制本规划,提出了“十三五”时期大气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规划目标、主要任务、重大项目和政策保障,作为指导今后五年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和重要依据推动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pp  规划期限为2016年至2020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pp  一、“十二五”时期大气污染防治成果/pp  “十二五”期间,北京市立足和谐宜居城市的功能定位,组织实施“十二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实施《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聚焦压减燃煤、控车减油、治污减排、清洁降尘等领域,健全体制机制,取得了积极成效。/pp  (一)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pp  “十二五”期间,本市大气中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呈总体下降趋势,2015年全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比2010年下降了57.8%、12.3%、16.1%,超额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其中二氧化硫已稳定达标,年均浓度与南方非取暖城市水平相当。2015年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80.6微克/立方米,较2012年同期下降了15.8%。/pp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空前/pp  1.健全机制,共同防治体系初步建成/pp  加强了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完善公共治理体系,着力构建了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各负其责、社会共治的新局面基本形成。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升,积极践行绿色出行、绿色生活方式。/pp  2.科学施治,减排措施取得实效/pp  对PM2.5状况科学监测、科学解析。建成了覆盖全市范围的35个PM2.5监测站点组成的空气质量监测网,向社会实时发布主要污染物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了系统的PM2.5源解析结果。/pp  “压减燃煤”取得里程碑式成果。坚持能源清洁化战略,引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压减燃煤近1400万吨,优质能源占比提高到86%以上。建成投运四大燃气热电中心,实现了城六区基本无燃煤锅炉、核心区基本“无煤化”。/pp  “控车减油”全国领先。以“车、油、路”为导向,以“先公交、严标准、控总量、调结构”为原则,优化全市机动车结构。机动车排放标准领跑全国,创新实施机动车总量控制,加快新能源车推广使用,淘汰老旧机动车183.2万辆,并率先淘汰黄标车。/pp  “治污减排”成效显著。严格环境准入,率先在全国出台地方性新增产业禁限目录。加大污染企业淘汰退出,制订工业污染行业调整退出目录,退出工业污染企业1370家,水泥产能压缩到400万吨以内。/pp  “清洁降尘”有所突破。完成平原造林105万亩,平原地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5%以上。在全国首推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5000平方米以上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渣土车实现密闭化改造,机械化清扫新工艺作业率达到86%以上。/pp  3.改革创新,政策法规体系更富效率/pp  法规体系不断完善。颁布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总量控制、环评审批、应急预警、法律职责等制度设计方面取得新突破。/pp  环境经济政策多元化。建立了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大额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大气减排项目,出台实施了差别化、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阶梯式、差别化排污收费,首创征收挥发性有机物和施工扬尘排污费。出台实施了促进老旧车淘汰、燃煤设施改清洁能源、工业污染企业调整退出等政策。/pp  大气环境标准体系基本实现与世界先进水平接轨。至2015年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标准达到38项,标准体系完整、标准限值严格,有力引导排污单位加快污染治理或者转型升级。/pp  4.联防联控,区域大气协同减排工作成效显著/pp  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领导下,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更加完善。与河北廊坊、保定两市建立了大气污染防治对接合作机制,重点加大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燃煤、机动车、工业等污染防治项目的资金、技术等支持力度 深入探索推动区域联动执法机制,严厉打击企业偷排超排、非法焚烧秸秆、非法使用劣质散煤等行为 搭建了区域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平台,区域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及应急联动更加有效。区域协同共同保障“APEC”会议、“世锦赛”、“9˙3”阅兵和“一带一路”高峰论坛等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pp  5.强化信息公开,鼓励引导市民依法有序参与/pp  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需要全民参与、全社会共治的行动。本市持续强化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发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数据、执法监察等政府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同时,积极鼓励市民依法有序参与,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推动环保组织成为做好本市环保工作的重要力量 出台“有奖举报”管理办法,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新闻媒体发挥“聚光灯”作用,宣传成效、曝光违法、倡导绿色生产生活,生态环保理念在广大公众中逐步“入心化行”。/pp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面临形势/pp  (一)主要问题/pp  虽然本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但距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广大群众要求、首都功能定位仍有较大差距。2015年除二氧化硫稳定达标外,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臭氧年均浓度分别超标25%、45%、130%和27%。特别是秋冬季空气重污染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pp  当前本市人口增速虽已放缓,但拐点尚未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刚性需求还在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仍超过环境容量,大气环境承载力严重超载情况短期难以发生根本性变化,资源与环境压力日益凸显,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本市已进入后工业化时期,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的深化,生产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能源结构不断优化,由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排放大幅削减,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浓度已达到峰值并进入稳定下降通道 但因化石燃料燃烧带来的氮氧化物排放仍保持较高水平,环境空气中二氧化氮浓度处在平台期 对于挥发性有机物和氨等前体物控制力度不足,未来细颗粒物浓度持续下降难度较大。而且,臭氧污染问题有所突出,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有效遏制。总体上要实现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大幅度减排,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仍然还是一个艰巨、复杂、长期的过程。/pp  (二)面临的压力和挑战/pp  一是污染治理的长期性和空气质量改善的紧迫性矛盾日益突出。虽然本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但环境改善基础仍不牢靠,整体生态环境较脆弱、环境敏感性强,如遇不利气象条件,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有发生。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对大气环境质量加速改善的诉求越来越强烈。但由于空气质量改善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改善进程与公众热切期盼、迫切需求仍有较大差距。广大市民对良好空气质量的强烈诉求给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pp  二是日益突出的“生活消费型”污染特征使空气质量改善难度越来越大。随着本市大规模疏解非首都功能,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特别是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污染特征已从以“工业生产型”转向“生活消费型”,超大型城市正常运转和市民日常生活刚需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占比越来越大。容易推进、成效显著的措施已经实施,而且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仍然较低,现有环境管理体系不能完全适应污染结构的转变。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需采取的措施因涉及城市运行、服务保障、工程建设等,难度越来越大。/pp  三是现有环境管理体系与迫切的空气质量改善要求不相适应。目前本市的环境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但面对现阶段散煤、餐饮等面广、量大、点散的生活面源污染,还存在监管能力不足、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从横向看,各政府部门管理职能分散、交叉,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职责难以落实 从纵向看,存在“市强区弱”的问题,区政府尤其是街乡镇村等基层政府的环境监管能力相对薄弱。/pp  四是区域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创新完善。目前京津冀区域单位国土面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排放强度远超全国平均水平,且未来几年排放总量仍将保持较高水平 区域生态环境规划、监测、执法、应急体系,还面临着体制机制藩篱。特别是一旦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极易发生区域性空气重污染,需要本市与周边省(区、市)一道,不断完善区域协同机制。/pp  (三)发展机遇/pp  “十三五”时期,北京市大气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一是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绿色发展成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为首都环保工作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二是深入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和强化四个中心的核心功能,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为调整疏解功能、优化空间布局提供了依据。三是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环境资源承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可以纳入京津冀区域的战略空间加以考量,京津冀协同推进治理污染和生态建设,为解决区域污染问题创造了良好条件。/pp  三、“十三五”环境保护总体要求/pp  (一)指导思想/pp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准确把握新时期首都发展阶段性特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治理PM2.5为重点,坚持依法治理和创新机制相结合、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常态治理和应急减排相结合、本地治污和区域协作相结合,全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不断改善空气质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提供良好的空气质量保障和环境支撑。/pp  (二)主要原则/pp  1.环境优先,绿色发展/pp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坚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相统一,遵循自然规律,基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调控经济社会发展规模,以绿色化引领生产、生活方式的调整转型,实现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的绿色协调可持续。/pp  2.重点突破,综合防治/pp  紧抓非首都功能疏解、城市副中心建设、筹办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等重大机遇,根据本市大气复合型、生活消费型等污染特征,坚持聚焦重点、补齐短板的原则,针对散煤、高排放车、城乡结合部污染等面广、量大、点多的难点问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pp  3.依法治污,改革创新/pp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市场化治污机制,依法从严管理。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构建框架下,把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作为基本动力,在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大气环境治理体系、环境监测监察督察领域、环境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通过政策创新、机制创新等方式,破解大气污染防治难题。/pp  4.区域协同,联防联控/pp  针对大气环境污染的区域性特征,抓住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战略契机,遵从“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战略目标,率先示范,主动作为,在更高层次上、更宽视野内推动解决首都环境问题,示范带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进程,推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整体改善。/pp  (三)目标指标/pp  到2020年,在周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整体改善的情况下,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空气清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提供良好环境。/pp  2020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30%左右,控制在56微克/立方米左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56%以上。其中,南部地区(丰台区、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35%以上。/pp  四、深化大气污染协同减排/pp  针对本市大气污染呈现复合型、区域性污染特点,从机动车、燃煤、工业、扬尘、农业等方面推进多种污染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协同减排,从本地及周边等方面推进区域协同减排。/pp  (一)控总量调结构,推进机动车低排放化/pp  坚持“先公交、严标准、促淘汰”的技术路线,以重型货运车(柴油机械)管控为重点、以深化管理机制改革为动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车型结构、提升油品质量,通过政策引导和法律约束等综合手段,使全市机动车结构向更加节能化、清洁化方向发展。/pp  1.政策引导和法律约束并举,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pp  进一步完善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研究制定并实施提高用车成本、差别化停车收费、高排放车管控等公共政策。研究推进交通运输系统污染减排,通过“规”、“建”、“管”、“限”措施,打造绿色、便民、智慧交通体系 大力规划建设以五环内主要交通干线为重点和连接新城的公交专用道,打造绿色出行生活圈和绿色出行通勤圈,采取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综合措施,引导降低主城区机动车使用强度。/pp  2.强化“车、油”源头控制,推广新能源等“零排放”“低排放”车/pp  实施机动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2016年起全市新增重型柴油车应选用安装壁流式颗粒捕集器(DPF)的车型。2017年1月起实施第六阶段车用燃油地方标准,加严主要环保指标。在公共领域和社会用车等领域,加大新能源车、节能型乘用车等推广使用,并基本建成与新能源车使用规模相适应的充电网络。/pp  3.加快高排放车更新淘汰,优化重点行业机动车结构/pp  采取空气重污染高排放车限行、加大补助力度、加强处罚等手段,引导老旧机动车淘汰,力争到2020年基本淘汰全市国II以下标准老旧机动车。严格执行新增出租车“8改6”强制淘汰制度,并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到2017年完成一轮更换 到2020年,全市在用燃油出租车力争达到国Ⅴ及以上标准。推动城市公交、郊区客运、省际客运、环卫、旅游、建筑垃圾运输车、邮政、驾校、机场巴士等行业车辆基本更新为新能源车或国Ⅳ及以上标准车辆。/pp  4.统筹规划布局,重点加强重型货运车管理/pp  研究出台促进高排放货运车辆更新淘汰鼓励政策,促进国三重型车加快更新淘汰,推广使用国五标准水平以上货运车辆。研究建立对违法车辆实施联合处罚机制,严厉查处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行为。统筹规划布局,按照“内客、外货”的原则,推动织密京津冀区域城际客运铁路网和铁路货物运输网络,逐步引导区域性物流中心、区域性专业市场退出,加快疏解五环路内客运场站,推广新能源车、节能乘用车等在中心城区转运货物。/pp  5.依法依规划定,强化非道路机械管控/pp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研究分时分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2017年,城六区和通州区部分区域、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定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并逐步扩大。加强在用非道路用动力机械排放监管,禁止租赁、使用并逐步淘汰排放超标的动力机械。除特殊车型外,机场地面支持设备和车辆使用电能,原有设备和车辆加快更新改造。/pp  (二)疏功能强治理,推进产业绿色化/pp  以京津冀协同发展纲要为引领,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根据“就地淘汰一批、改造升级一批、转移疏解一批”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多种手段,分类、分业施策推动工业企业调整疏解工作,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强化污染治理,进一步推进产业实现结构性减排、工业污染实现内涵型减排。/pp  1.严格环境准入,推进产业绿色发展/pp  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严格控制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工业项目建设。全市范围禁止新建、扩建传统的炼油石化、冶金建材、化工等工业项目,城六区禁止新建和扩建制造业、火力发电、热力生产和供应中燃煤和燃油热力生产 限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的现代装备制造、汽车制造等行业建设项目。/pp  对于与城市运行保障密切相关的行业,实施产能总量控制。全市水泥行业全面实施调整转型,保留的水泥窑全部用于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炼油规模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严格控制第三产业中劳动密集型、附加值低的行业规模。大力发展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产品研发、设计等非生产制造产业,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化水平。/pp  2.调整疏解非首都功能,淘汰退出落后产业/pp  调整退出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一般性制造业,特别是高消耗、污染产业。严格执行《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到2017年,铸造、锻造、彩钢板、沥青防水材料生产、建筑陶瓷制品制造、人造板制造、使用苯胺油墨的凹版印刷、有机溶剂型涂料、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的家具制造(木、铁)制造、化学原料药制造等整体淘汰。推进水泥制品、商品包装印刷、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品制造等行业调整。开展清理整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2017年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及企业集群清理整治,并实施“动态清零”。/pp  3.优化空间布局,推进产业集约化发展/pp  对工业园区开展生态化建设,推进全市镇村工业聚集区综合治理,结合拆除违建、棚户区改造、绿化造林等工作,镇村工业聚集区内非法生产企业全面取缔,合法企业实现清洁能源改造、达标排放。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引导入园区,实施集约化发展。未达到生态化建设标准的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扩建工业项目。/pp  4.聚焦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施环保技术升级改造/pp  燕山石化公司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修复工程(LDAR),严格控制密封点无组织排放,到2020年,泄漏率控制在1%以下 严格生产管理,完善石化生产装置开停车、检维修等非正常状态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汽车制造、印刷、电子、装备制造、金属制品制造、汽车修理等行业推广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升级喷涂设备及生产工艺,实施有机废气密闭收集和深度治理,并推进汽修喷漆集约化和印刷工艺绿色化。/pp  5.强化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环保提质增效工程/pp  在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包装印刷、机械电子等重点行业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0年,400家以上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其中强制性审核企业120家。/pp  (三)压规模促保洁,推进扬尘治理精细化/pp  1.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加强施工扬尘控制/pp  严控城镇建设用地增量,推动集体建设用地腾退减量和集中集约利用,通过等量或减量置换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减量增效。/pp  大力推动新建建筑装配式建造,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不断提高商品房开发项目装配式建造比例,推行结构装修一体化成品交房。/pp  针对不同类型施工工地,采取针对性扬尘控制措施。在房屋建筑施工工地推进预拌混凝土(砂浆)、高效自动洗轮机、防尘抑尘材料等新技术。轨道交通施工工地全部密闭作业,并安装高效除尘设备。市政道路、水利施工工地和拆迁工地分段施工,加强施工区域及周边清扫保洁作业,加大洒水抑尘频次。鼓励企业采用高效自动洗轮机、多功能抑尘射雾器、高空喷雾抑尘装置等新技术,进一步减少扬尘污染。/pp  严格落实业主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扬尘污染控制主体责任,将“建、管、督”责任分离,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监督,并实施违法信息公开。研究完善施工工地场界环境空气中颗粒物浓度的在线监测、评价和考核办法。/pp  2.提高道路扬尘控制水平,降低路面尘负荷/pp  深化城市道路清洁保洁等级管理,进一步严格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规程,提高道路清扫保洁水平。到2020年城市道路机械清扫新工艺作业率达到92%。落实公路养护单位责任,加大郊区公路的除尘清扫保洁力度,有效减少路面积尘。/pp  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完善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端严惩的施工运输车辆管理体系,实施建设单位生产者延伸责任制,推行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运营模式。在京使用的外地牌照的渣土运输车辆,要达到《建筑垃圾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2014)要求。/pp  3.提高治污水平,加强生产源扬尘控制/pp  进一步调整优化混凝土搅拌站布局,根据施工规模同步压缩混凝土搅拌规模,加强对混凝土搅拌站迁建的监督管理 修改完善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标准,全面实施混凝土搅拌站提标改造工作,实现全流程密闭、清洁、绿色生产。制定预拌砂浆绿色标准,对于生产中使用水泥、砂石等粉状物料的,实施储存和运输全密闭改造,避免无组织排放。/pp  4.落实责任制,加大城乡扬尘面源污染整治力度/pp  落实属地职责,将施工扬尘、道路扬尘、裸地扬尘监管职责纳入街乡镇环保责任,切实落实“门前三包”,村容清洁责任制,实现辖区内无土堆、无裸地、无道路渣土遗撒等。/pp  采取绿化、覆盖、硬化等措施,整治废弃砂石坑、裸地、建筑渣土和垃圾堆场等扬尘污染。/pp  (四)调电调气压煤,推进能源消费清洁化/pp  大力推进能源结构清洁化,积极引进外埠清洁优质能源,逐步推进形成以电力和天然气为主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为辅助的能源供应体系。按照“能源节约利用、全面压减燃煤、重点整治散煤”的思路,最大限度降低能源利用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pp  1.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实施能源和煤炭消费量双控/pp  强化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量双控,减少污染新增量。限制高耗能产业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大节能力度,到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7600万吨标准煤左右 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程,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500万吨以内,优质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95%以上。/pp  2.电力生产全面燃气化,最大限度降低本地排放/pp  建成四大燃气热电中心,2016-2017年采暖季华能电厂燃煤机组停备,本市电力生产燃气化。全市不再新建电厂,新增电力负荷原则上通过外调电解决。按照“调峰发电、供暖季以热定电”等原则,最大限度降低本地电厂排污。/pp  3.加快清洁能源改造,实现全市平原地区基本无燃煤/pp  以天然气为主、外埠电厂余热和工业废热等为补充,推进远郊区各类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到2017年,远郊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和建成区35蒸吨及以下供暖和工业燃煤锅炉,其中,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实现辖区平原地区基本无燃煤锅炉。/pp  4.重点治理散煤,城六区和平原地区农村采暖清洁化/pp  按照整村连片、集中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推广的原则,采取“煤改电”“煤改气”“太阳能+辅助热源”等多种方式,推进压减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居民用生活散煤。2017年底前,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和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的平原地区实现平房采暖基本“无煤化” 到2020年底,全市平原地区实现平房采暖基本“无煤化”。/pp  5.全面推进低氮提标改造,燃气燃烧设施上水平/pp  全面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年版),新建燃气锅炉采用超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毫克/立方米以内。按照由内及外、分步推进的原则,实施在用燃气、燃油锅炉低氮改造,到2017年全市在用燃气锅炉实现达标排放。/pp  6.加强能源供应保障,全面满足清洁能源利用需求/pp  加快外受电力通道、变电设施、高压环网建设,构建以外调电为主的电力供应系统。进一步优化电网结构,实施新一轮农网升级改造,提升农网供电能力,为农村地区用能清洁化提供坚强的电力支撑。/pp  进一步拓展燃气供应服务能力。加快推进陕京四线、中俄东线、京津天然气管线等气源工程建设,实现多气源调度,形成“两大环网、三种气源、八条通道”的输配体系,增加本市外埠气源进气通道。完善城市输配管网,加快远郊村镇天然气输配管网建设,逐步在有条件村庄完善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多元互补的天然气供应体系 以筹备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为契机,加快推进延庆区天然气管网建设。到2017年底前,全市基本实现平原地区燃气管网“镇镇通”。/pp  (五)压规模促治理,推进农业生态化/pp  按照源头减量化、过程协同治理、全过程资源化的原则,推进农业领域氨减排。压缩农业生产规模,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逐步实现畜禽粪污的基本资源化利用。/pp  1.压缩农业生产和养殖业规模/pp  结合非首都功能疏解,大力发展现代种植业和旅游休闲农业,有序压缩农业种植和养殖业规模。/pp  2.开展畜禽养殖行业氨排放治理/pp  从饲喂、畜禽圈舍、粪污存储和粪肥土地利用等氨排放环节采取控制措施。对保留的规模化养猪场和养鸡场,实施污染综合治理,开展畜舍废气密闭收集和恶臭气体净化。在氨气排放量大的规模化养殖场开展氨气排放控制技术示范推广,引导鼓励农业生产综合应用氨排放控制技术。/pp  3.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pp  继续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和精准施肥技术,增施有机肥,大力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的环境友好型农药,降低化肥、农药使用强度。/pp  (六)强绿化扩容量,推进城市宜居化/pp  统筹考虑“山、水、林、田、湖、路、城”的和谐相融,构建“一南(京津保地区森林湿地大板块)、一北(西北部生态涵养区)、一环(环首都国家公园和森林公园环)、多廊道(重点生态廊道)”的绿色空间格局,加强造林绿化抚育,提升生态环境功能。/pp  1.巩固山区绿色生态屏障/pp  继续推进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建设、太行山绿化等重点生态工程,全面完成宜林荒山绿化,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低效林改造和封山育林。到2020年,全市宜林荒山绿化和关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基本完成。/pp  2.扩大平原区绿色空间/pp  推动京津保中心区过渡带退耕还林,实施平原地区造林绿化工程 推动永定河全流域生态廊道建设,加强北运河、潮白河、拒马河等四条重要水系两侧绿化 重点加大九大楔形绿地建设力度,通过加宽加厚、改造河道和干线道路两侧绿化带,构建连通区域、林水相依的平原生态廊道骨架 在荒滩荒地、砂石坑、农村沟渠周边等地实施绿化,提高生态用地数量。/pp  3.提高城区绿化水平/pp  实施城市道路“增绿添彩”工程,提升主干道和次干道道路绿地景观 继续推进滨水绿廊建设,保证沿清河、永引渠、亮马河、大羊坊沟等主要河道两侧绿地的宽度规模 加强城市中心区公园绿地建设,积极推进小微绿地建设和多元增绿工程。/pp  4.恢复建设集中连片的湿地/pp  构建“一核、三横、四纵”湿地总体布局,加大湿地保护与恢复力度,推进湿地公园建设,围绕京津保过渡带和张承生态功能区大力恢复建设湿地,进一步保护和恢复重点历史河湖湿地。/pp  (七)完善协作机制,推进区域联防联控/pp  以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引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原则,完善有利于区域协同发展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度保障。/pp  1.有序推进并实施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pp  推进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研究工作。推进联合防治,进一步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结对合作机制,继续支持河北保定、廊坊等重点区域加快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以及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等工程。加强区域合作,推进三河热电二期余热进通州、京能涿州电厂热源进房山、张家口绿色风电进延庆等区域引热工程。推进联合执法,针对跨区域的机动车排放、秸秆焚烧、煤炭和油品质量等问题,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重点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新车排放一致性、在用车环保符合性以及重型柴油车检查力度。/pp  2.进一步完善运行有效的区域协调机制/pp  重点建立完善跨区域环境保护联合检查、联动执法、环评会商、机动车异地环境违法信息共享和异地处罚机制。逐步完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七省(区、市)的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联动长效机制,协调做好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工作。/pp  五、制度建设及政策保障/pp  (一)强化绩效考核,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机制/pp  完善以空气质量改善为导向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考核机制,进一步引导各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深化污染治理。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本市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各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督察、延伸督察和下沉督察。/pp  以加强基层环保力量、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为原则,进一步健全基层监管制度,完善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基层环保的作用,实现对面广、量大、点散的污染源的全方位监管。推进构建落实到街乡镇的空气重污染应急体系,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减排措施清单。/pp  (二)完善环境法规体系,提升依法行政能力/pp  坚持依法治污,适时开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 研究构建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环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研究制定环境治理第三方实施管理办法,推进第三方治理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治污机制。/pp  研究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生态空间保护与修复等制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任意改变用途。/pp  (三)加强科研和技术示范带动,提升科技支撑水平/pp  以科技创新促进精准治污。深入开展细颗粒物形成机理研究,确定不同VOCs机物物质与PM2.5的关系。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研究,研究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减排策略,完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方法和定期更新机制。研究建立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最佳可行技术库,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重点推广交通节能减排、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农业氨减排等技术。/pp  (四)完善环保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引领作用/pp  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体系。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管控,逐步构建产品VOCs含量标准体系,制定生活消费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通过政策引导和加强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降低产品使用过程VOCs排放 完善大气VOCs监测配套标准。率先制定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车用油品标准 制定餐饮行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p  (五)创新环境经济政策,发挥市场调控作用/pp  发挥资源价格调节作用,推进构建分区域、差别化的电、气、热等资源能源价格体系,加大对功能疏解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实施“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的区级转移支付政策等。完善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清洁能源改造管网和电网建设补助政策、运行补贴、电价补偿、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配套政策 出台实施燃气锅炉氮氧化物减排政策。/pp  发挥金融政策的保障和杠杆作用,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研究把低碳环保的“绿色指标”纳入信贷考核体系,增加对大气污染减排企业的信贷支持。/pp  (六)完善大气环境监测体系,提升环境监测能力/pp  全力推进“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升级”等建设,优化完善监测点布置,开展完善地基遥感监测、细颗粒物基准监测、近地面垂直监测和大气综合观测。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决策支持平台”,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精准预报、中长期预报的能力。/pp  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建设,重点开展低浓度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源成分谱等监测能力和监测技术方法研究,研究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体系。/pp  拓展流动源排放检测能力,建设北京市机动车排放实验室二期项目 加强新车环保一致性和在用符合型检测的综合性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配合第六阶段机动车油品标准的实施,完善实验室检测设备。/pp  (七)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管/pp  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现固定源“一证式监管”。构建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的污染源环境管理体系,完善覆盖全面、结构合理、技术成熟、动态更新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对污染源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和污染源的排放贡献,分期分批核发排污许可证。/pp  (八)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推进生活方式绿色化/pp  利用环境教育基地和北京环保公众网等,建立绿色生活宣传和展示平台,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以生活方式绿色化为主题的浸入式、互动式宣传教育。将绿色生活方式纳入国民教育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使之成为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作用,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通过进家庭、进社区、进商场、进景区、进交通等活动,倡导绿色出行,鼓励绿色产品消费,引导公众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节能家电、绿色建材等。加强环保舆情分析,积极回应公众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p
  • 江苏省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软件监管
    近日江苏省首次针对检测软件供应厂商召开技术交流会,到会的10家检测软件供应厂商覆盖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的80%以上,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总结分析前期检验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检测软件存在问题;检测软件供应厂商代表就各自检测软件的功能设置情况以及如何防范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进行了讨论。通过交流讨论,进一步强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要求检测软件供应厂商强化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江苏省有关管理要求做好软件升级完善等工作。   2023年5月1日《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其中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配套软件的监管是本条例的重要条款和创新内容。为落实《条例》相关要求,江苏省生态环境厅6月5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或者代理商的主体责任,要求各地加强对设备软件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设置软件参数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设备供应厂商或者代理商提供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软件,以及协助检验机构修改设备或检测参数,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的行为。 现场演示通过作弊设备遥控修改检测数据的过程   江苏省共有1100多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涉及使用全国31家检测软件供应厂商提供的软件,自《条例》实施以来,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已对6家检测软件供应厂商发出监督检查问题通报函,指出检测软件造成的弄虚作假、检测软件升级与参数设置不规范、日常检查和过程数据未记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下一阶段,江苏省将继续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督管理水平,持续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质量监管,多维度严厉打击排放检验弄虚作假行为,为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 环保部:2009-2010年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关于印发《2009-2010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和全国污染防治工作现场会精神,顺利完成“十一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我部制定了《2009—2010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落实。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2009-2010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坚持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努力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逐步建立起全防全控的防范体系和高效的环境治理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和信息公开手段,努力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融合。  为完成“十一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要将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作为污染防治的根本任务,将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作为污染防治的根本方针,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作为污染防治的根本方法,将减少污染物产生作为污染防治的根本途径,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和信息公开等措施作为污染防治的根本手段。  2009-2010年要努力完成以下八个方面工作:  一、毫不松懈地抓好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一)扎实做好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基础工作。继续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调整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深化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在城镇调查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调查评估典型乡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  (二)编制和实施饮用水源保护规划。认真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完成《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审核报批并督促落实。逐步加强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三)强化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工作。建立健全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的评估与报告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每年要向当地政府报告辖区内重要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结果。环保重点城市每年要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检查评估情况要及时报送环境保护部。严厉打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违法排污行为,坚决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二、加快实施重点流域海域污染防治规划,让江河湖海休养生息  (四)加强重点流域规划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制定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执行情况考核评估暂行办法。自2009年起,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对重点流域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适时向全国通报。  (五)建立完善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国家对所有流域的跨省界断面进行考核,各省区市要对跨市、县界断面水质进行考核。  (六)深入开展湖库生态安全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九大重点湖库生态安全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治理方案。各地要组织开展辖区湖库生态安全评估,提出相关治理措施,实行“一湖一策”。  (七)大力推动海洋污染防治。沿海省区市要编制实施辖区内碧海行动计划。推动实施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研究重要海域环境容量,开展重要河流入海污染物通量监测,防范陆源污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洋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监管水平。  三、建立区域联防新机制,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八)在重点地区开展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组织划定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编制防治规划。继续做好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确保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期间空气质量达标。  (九)全面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以火电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业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新建火电厂必须同步建设脱硝装置,2015年年底前,现役机组全部完成脱硝改造。研究扶持政策,提高氮氧化物污染防治技术水平。  (十)推动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组织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2010年年底前,长三角和珠三角城市按标准要求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全面禁止在居民区内露天进行喷漆、喷塑等生产作业。加强餐饮行业油烟治理,城市餐饮业油烟排放限期达标。  四、严格环境准入,构建工业污染预防新体系  (十一)加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出台产业政策,促进“两高一资”行业结构调整。研究产污强度指标体系,探索建立准入制度。继续发布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环保达标公告,限制不达标企业产品出口。  (十二)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继续公布“双超”、“双有”企业名单。全面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和验收。发布清洁生产审核与实施情况年度通报。加大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资金支持力度。逐步将实施清洁生产的减污成果与总量减排挂钩。  (十三)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与监管。继续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培训。规范核查工作程序。加大对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力度。发布上市公司环保信息披露工作指南,建立健全环保信息披露制度。研究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评估试点。  五、深化城市环境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十四)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发布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扩大公开公布范围,加大曝光力度。逐步扩大“城考”范围,到2010年,全国所有设市城市都要纳入考核。开展“十二五”“城考”指标修订工作。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城考”工作指导力度,加强数据核查核实。  (十五)稳步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巩固创模成果,加大明查暗访力度,确保模范城市先进性。完善警告和摘牌制度,形成“能上能下”机制。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新要求进行考核与复查。  (十六)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继续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公告。严格实施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加强在用车环保检测,推行环保合格标志。加大高排放车辆淘汰力度,研究相关经济补偿政策。严格车用油品和清净剂的环保监管。  (十七)推进噪声污染防治。2010年年底前,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完成全国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六、强化管理,推进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  (十八)全面推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落实国家和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能力建设规划,健全地市级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发布《进口废物管理办法》,完善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加强重点地区的环境监管。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加快建设处置设施,规范管理医疗废物。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治理的技术交流和环境监管,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无害化处理处置。  (十九)完善电子废物环境管理。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电子废物回收体系,规范拆解利用。在典型电子废物集中处置区域,开展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价。  (二十)深入推进化学品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夯实工作基础,摸清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地点,继续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建立污染源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完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和新化学物质登记审批程序,建立地方环保部门前置审批和后期监管制度。  七、推进全国环境形势分析评估,谋划“十二五”工作  (二十一)开展全国环境形势分析评估。推动建立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分析污染现状,预测变化趋势,提出对策措施,发布全国环境形势评估报告。分析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情况和发展趋势,发布重点行业污染防治评估报告。  (二十二)开展“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前期准备和编制工作。评估重点流域、海域、酸雨和危险废物等“十一五”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研究“十二五”规划编制思路和程序,建立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库,探索完善“以奖促治”等政策措施。  八、完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二十三)修订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新化学物质和持久性有毒化学物质等环境管理办法。  (二十四)研究探索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探索建立企业污染损害赔偿、跨界水质断面污染赔付和饮用水源上下游环境补偿机制。  (二十五)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组织做好《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履约工作,并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加强执法监督。
  • 盐城机动车检测机构作假 不验车五百元买绿标
    原标题:盐城机动车检测机构作假 不验车五百元买绿标  新华日报2013年5月21日报道 盐城市区一些出租车司机近日向省政风热线反映,当地出租车超期服役的不少,却都能顺利拿到环保绿标上路。据称,这与当地机动车检测机构随意发放甚至买卖环保标志有关。  汽车尾气是城市空气污染祸首之一,为了从源头上防治排气污染,江苏一些城市相继出台了发放汽车绿标行驶标志,限行非绿标车辆。盐城司机的反映属实吗?一到盐城,记者就上了一辆外形破旧的出租车,这车2000年上路营运,车窗右上角贴着2013年的环保绿标,而按照出租车8年强制报废的规定,这辆车5年前就应该拿不到环保标志了。记者问是怎么通过检测的,的哥直言不讳是通过关系拿到的标志。  为了证实他的说法,记者干脆租下这位的哥的车,来到当地“钟山机动车检测中心”接受尾气检测。事先更换了多个新部件并进行了调试,但是十几分钟后,所测三项指标中,依然有一项不合格。的哥一脸“不出所料”:“我就说检不过吧,上次是公司统一去检查才过的,盐城几家出租车公司都跟人家(检测部门)谈好了。”这位的哥透露,报废出租车单车自行去检测是通不过的,公司组织则是包过。  更有甚者,在盐城市车管所门口,一位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他的环保绿标是花400块钱买的。“你说我这个车怎么可能过呢?”这位的哥说,他起初不知道这里面的“诀窍”,检了6次才通过。后来经人指点,再去验车先找到了“业内人士”。“你只要给他行驶证复印件就行了,办好了你来拿,把钱给他就行。”  这位的哥见记者不甚相信,索性自告奋勇帮着牵线买绿标。在位于盐城大庆路的“众友快修”修车铺,记者假称有一辆2006年的车,尾气检测屡次不过关,需要办理环保绿标,老板果然爽快地答应了。“复印件给我,明天争取帮你弄出来,价钱跟你讲一下,500块钱。”记者给了他100元定金和一张盐城牌照的行驶证复印件,约定第二天取标志。  十多个小时后,众友快修老板的电话到了,称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副本都已经办好,让记者去取。为了核实绿标的真假,记者回南京后特意来到位于凤凰西街的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中心。工作人员检验证实,这张花钱买来的绿标确实是省环保厅印制的。工作人员还在环保部网站上查到了记者虚拟车辆尾气检测合格的信息:“这个是正常发放的,我们认的。”
  • 科技部等征集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产品
    为推动先进科技成果在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转化和应用,为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提供技术和产品,科技部社发司、北京市科委、天津市科委和河北省科技厅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大气污染防治成熟技术成果。征集到的科技成果,经专家筛选评估后将编入《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向京津冀三省市重点减排企业及职能部门推荐,并择优支持示范推广。其中北京市科委负责北京市域范围内的征集工作,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征集大气污染治理成熟技术产品的通知  为推动先进科技成果在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转化和应用,为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提供技术和产品,科技部社发司、北京市科委、天津市科委和河北省科技厅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大气污染防治成熟技术成果。征集到的科技成果,经专家筛选评估后将编入《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向京津冀三省市重点减排企业及职能部门推荐,并择优支持示范推广。北京市科委负责北京市域范围内的征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技术产品征集范围  所征集的技术产品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能源高效清洁化利用技术,如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技术,高效热泵、新型太阳能利用技术、低排放燃煤炉具等  2、扬尘治理技术,如道路抑尘产品,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技术,裸露地面治理技术,新型道路材料等。  3、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如工业废气净化处理技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技术,低排放涂装产品等。  4、机动车减排技术,如机动车尾气净化处理技术。  5、农业污染物减排技术,如氨肥替代产品,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秸秆清洁化利用等。  6、大气污染检测装备。  二、技术产品推荐的基本要求  1、先进性。推荐的技术产品应在技术性能、应用便捷性、经济性等方面,与国内同类技术相比具有先进性。  2、成熟性。推荐科技成果应成熟适用,已经产业化或已经有小规模生产,并已有工程应用实例及相关测试报告。  3、产权清晰:推荐成果应知识产权权属明确,不存在技术专利纠纷。  三、推荐材料的提交  1、推荐单位应为在北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推荐材料应真实可靠,数据准确,申报单位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报单位请登录www.bjscience.net,填写&ldquo 大气污染防治成熟技术和产品推荐表&rdquo ,并提供相关成果证明材料(专利、成果鉴定、获奖信息、检测报告、典型应用案例和用户意见等能证明技术产品先进性和成熟性的相关材料)。  3、除电子版材料外,申报单位应提供纸质版材料(含推荐表和全部成果证明材料)一份,加盖公章后报送北京市科技信息中心。  4、报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东商务楼7层。  5、报送时间:申报与评审将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申报截至时间为2014年2月15日,其他阶段申报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6、联系电话:  北京市科技信息中心 010-82331717转821、111、818、859。  北京市科委社会发展处010-66153450,010-66175063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年01月08日
  • 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ldquo 三个代表&rdquo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ldquo 煤改气&rdquo 、&ldquo 煤改电&rdquo 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ldquo 泄漏检测与修复&rdquo 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ldquo 两高&rdquo 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ldquo 两高&rdquo 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ldquo 十二五&rdquo 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ldquo 两高&rdquo 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ldquo 两高&rdquo 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 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 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 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 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 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ldquo 热&mdash 电&mdash 冷&rdquo 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ldquo 两高&rdquo 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ldquo 三区十群&rdquo 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ldquo 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rdquo 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ldquo 领跑者&rdquo 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全面落实&ldquo 合同能源管理&rdquo 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研究将部分&ldquo 两高&rdquo 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ldquo 两高&rdquo 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涉及民生的&ldquo 煤改气&rdquo 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ldquo 以奖代补&rdquo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  (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 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区域内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十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统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ldquo 零排放&rdquo 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ldquo 同呼吸、共奋斗&rdquo 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 大气污染防治法三审添新策 尾气监测将加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title="635760916660389338446.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5ff370bf-7201-4a96-b2c0-4ea404ce0989.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大气污染防治法三审添新策 解人们“心肺之患”/pp  24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后,这部事关人们“心肺之患”的法律草案又有多处重要修改。/pp  提高燃油质量标准,明确环保部门可到车厂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增加遥感监测手段对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严控船舶大气污染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的这些硬措施,有望成为治理大气污染的四项新“法宝”。/pp  strong法宝一:明确环保部门进厂抽检抓源头,震慑造假车企/strong/pp  在国产重型柴油车市场中,环保装置制假售假严重,有的汽车生产企业“送检样车合格、批量制假售假”。监管存在新车上牌把关不严、前置审查难度大、后续监管乏力等问题,仅靠路检抽测开罚单,很难改变“黑烟遍野”的超标现状。/pp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pp  北京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处长李昆生介绍说,机动车排放问题是否为产品质量问题、是否由环保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都无定论,致使10多年来对车企制假售假或销售超标车辆鲜有处罚案例,且近10年质监部门两次制定和修订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均无“环保召回”内容,难以约束车企制假售假。/pp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赋予了环保部门单独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的权力。规定省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pp  “不打招呼,不留情面。”专家指出,修订草案将相关监管职权赋予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有利于从源头严格管理车企,形成震慑。/pp  strong法宝二:提高油品标准,严格约束油企/strong/pp  燃油品质直接关系到机动车尾气排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说,长期以来,我国的燃油质量标准落后于机动车排放标准,无论是国四标准,还是国五标准,部分环境保护指标如烯烃和芳烃的含量均定得过高,成为导致机动车尾气污染城市大气的重要原因之一。/pp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条款,提出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同时,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pp  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委员会有关专家表示,油品标准的升级,可实现全部在用机动车排放净化系统效率的进一步提升,保证达到相应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达标排放,在成品油储运过程中各个环节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等有害气体的排放。/pp  这位专家同时提醒,我国车用油品标准的滞后,已使机动车排放标准被迫多次推迟实施,建议环保部门牵头会同其他部门组织制定车用油品质量标准。对于“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的规定,要重点加强流通领域质量第三方的监督检测,确保燃油质量达标。/pp  strong法宝三:高科技遥感,行使车辆排放也能检测/strong/pp  对行驶中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如何监管?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行驶的机动车的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pp  据了解,采用激光遥感监测技术检测机动车排放,是通过遥感设备发出的部分红外光和紫外光照射机动车尾气,对尾气中不同物质的吸收光谱进行分析,检测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的浓度。这种技术具有检测速度快、效率高、监测范围广、节省人力等特点,已在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应用。/pp  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副主任厉凛楠说,遥感监测有助于填补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的监管空白,提高环保执法检查的科技含量。    厉凛楠介绍,实施遥感监测后,监测数据将自动进入数据库,对于监测超标的车辆,将通过发送短信、书面信件等方式通知车主进行检修。同时,通过对大量监测数据的分析,也可筛选出排放水平较高的机动车类型,便于加强对车辆的治理。/pp  strong法宝四:减少船舶排污,划定控制区域/strong/pp  船舶,一直是被忽视的空气污染源。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沿海港口城市大气污染严重,船舶排放的污染物是重要来源,尤其是远洋运输船舶,使用的燃料主要是含硫量高的重油,污染大。/pp  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同时提出,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pp  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委员会有关专家表示,将船舶和港口的施工机械纳入管理,非常及时必要,当前要对船用排放控制进行技术提升,切实提高船用排放标准,降低港口船舶污染。/p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