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仪器信息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专题为您整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的最新文章,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话题讨论。
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的资讯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31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涉及计量、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其中包括《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实施规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实施规范》《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实施规范》《注册计量师注册实施规范》等31项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实施规范》对市场监管领域的31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据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审批层级和审批对象的类别、专业等情况,逐项明晰许可事项的子项和业务办理项,共明确子项100项、业务办理项329项。对每一项许可事项的子项,逐项按照标准化的14项基本要素进行梳理,细化明确了许可基本要素、许可条件、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受理和审批时限、许可证件等内容。   《实施规范》系统梳理市场监管系统的行政许可事项,厘清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许可权限和职责,为市场监管行政许可工作提供全面的指导和参考,分类为行政相对人办理许可提供清晰明确的指引,方便办事群众知悉和查询,有利于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工作,强化社会监督,避免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等不规范行为,为加强市场监管系统行风建设、深化对行政许可服务窗口人员的行风纪律约束奠定制度基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2023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规范和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已经2023年8月4日总局第1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规范2.食品生产许可实施规范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施规范4.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规范5.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除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外)注册实施规范6.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实施规范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实施规范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实施规范9.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实施规范1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规范1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实施规范1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实施规范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实施规范14.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审批实施规范15.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实施规范16.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实施规范17.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实施规范18.注册计量师注册实施规范19.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实施规范20.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实施规范2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规范22.药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6.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规范27.企业登记注册实施规范28.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实施规范29.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实施规范3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实施规范3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8月17日
  •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印发《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
    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印发《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提出,将推进法治监管、智慧监管、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深化行政许可改革、检验机构改革、电梯监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特种设备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特种设备产业集聚升级、优化特种设备国际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加强从业人员能力建设、基层能力建设、特种设备文化建设,强化能力支撑。全文内容如下: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2023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总局党组工作要求,深刻把握“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总思路,围绕一条主线,落实两个责任,强化三个监管,狠抓四项任务,重点开展好“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保持全年全域特种设备安全稳定,为高质量发展持续营造良好安全环境。一、坚持党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1. 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理解深入把握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总局党组部署要求,结合特种设备职能使命抓好贯彻落实,用扎实的业务成效体现学习成效。2. 坚持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建为引领,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加强特种设备党建基层联系点联学共建,扶持一批党建成效显著、业务发展健康的特种设备“小个专”企业。3.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纪律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贯彻落实市场监管系统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方案和2023年工作要点。建立行风监督员制度,把抓作风建设与抓业务相结合,树立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企业服务的导向。二、锚定重点领域,守住安全底线4. 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城镇燃气压力管道、高压气瓶、小型锅炉、客运索道以及未经登记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等专项整治。开展电梯安全筑底行动,推动老旧住宅电梯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等工作。在原有基础上持续推动化工产业转移相关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工作。5. 强化重大活动特种设备服务保障。做好杭州亚运会、成都大运会等重大活动以及元旦春节、全国“两会”、五一、国庆等重要时点特种设备安全服务保障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应急预案,压实特种设备服务保障各岗位各环节安全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稳定运行。6. 提升特种设备应急能力。研究制定特种设备应急体系指导意见,推动特种设备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制定国家级特种设备应急培训演练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三、压实各方责任,推动齐抓共管7.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出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制定实施“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工作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文件,加大宣贯培训力度,组织开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推动抓好规章落实。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宣贯,制定发布合规管理指南,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8. 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相关政策研究,以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为抓手,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评价体系,开展区域安全状况评价。推动建立地方政府重视和解决特种设备安全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的机制。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特种设备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充分发挥基层市场监管所“哨兵”作用,落实各级监管部门责任。9. 压实行业监管责任。按照“三个必须”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发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四、完善三个监管,提高监管效能10. 推进法治监管。配合全国人大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执法检查,加快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组织制定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考核指南,制修订工业管道、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使用管理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推动制定合规管理、锅炉碳排放分类分级、涉氢特种设备等标准,不断完善法规标准体系。11. 推进智慧监管。强化数据归集治理,完善数据核验机制,提升特种设备归集数据质量,构建月度安全形势分析模型,实现省以下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功能。推动信息技术与检验检测技术深度融合,培育和发展智慧检验新业态,推动企业智慧管理平台建设,探索推动智慧监管平台同企业智慧管理平台、检验机构智慧检验平台信息的共享互动。中等城市实现电梯应急救援系统全覆盖,进一步缩短困人救援时间。完善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加快推进电梯、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全面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数据分析、质量追溯等领域开展智慧监管创新试点。12. 推进信用监管。指导督促全国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按时完成年报,深入推进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研究建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风险分级分类指标体系,推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部门联合惩戒力度。研究建立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信用评价机制,推动建立检验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失信人员和机构终身禁业制度。五、深化改革创新,激发市场活力13. 深化行政许可改革。持续精简优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目录;针对已下放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开展调研评估,指导地方做好承接工作,推动各地统一实现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探索将行政许可转为监督检验、型式试验、强制性认证等市场准入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及检验报告电子化。14. 深化检验机构改革。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明确检验机构专业人员比例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明确检验机构改革公益性方向,坚持系统内检验机构的公益性和完整性,更好发挥检验机构对监察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引导特检机构加大科研投入,积极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创新中心,争取进入国家科技战略梯队。15. 深化电梯监管改革。修订完善电梯维护保养相关规则,研究建立电梯物联网标准体系,为电梯按需维保改革提供重要技术支撑;制定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推动电梯检验检测改革向纵深推进。鼓励各地探索试点电梯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险”等电梯安全保险模式,推动从降低事故率向降低故障率转变。六、推进绿色低碳,促进高质量发展16. 推动特种设备绿色低碳发展。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联合相关部门出台推动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进一步提高工业锅炉产品能效指标。加快完善电站锅炉能效标准,健全氢能特种设备基本安全要求,将能效管理与碳排放管理深度融合,推动特种设备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17. 推动特种设备产业集聚升级。实施特种设备质量提升行动,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NQI)一站式服务,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创建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产业集聚区,培育一批特种设备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支持地方积极参加质量强国标杆城市建设活动。18. 优化特种设备国际营商环境。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支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峰会等国际性活动,促进新技术引进及特种设备产品和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走出去。鼓励国内特种设备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推动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等资格证书在国内相关行业通用与国际互认,营造更好营商环境。七、加强队伍建设,强化能力支撑19. 加强从业人员能力建设。研究制定特种设备人才教育培训工作方案,督促指导基层加强安全监察人员教育培训。继续开展特种设备A类监察员考核工作,市县级安全监察机构配齐A类监察人员,举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骨干人员培训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技能竞赛或大比武。加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培训考核,提高人员素质。20. 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各地要发挥市场监管所在特种设备监管中的哨兵作用,加强人员保障、经费保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专业化的监管所(队),强化安全监管专业属性。推动出台激励措施,对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领域埋头苦干、敬业奉献的人员,积极争取在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21. 加强特种设备文化建设。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20周年和《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10周年等主题文化宣传活动;编写出版《特种设备安全发展历程与展望》书籍,传承弘扬特种设备战线“四特精神”;鼓励各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文化科普教育基地,传播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特种设备安全的良好氛围。八、加强统筹协调,发挥总局安委会办公室职能作用22. 提高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合力。组织制定202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定期开展工作分析调度。加强与国务院安委办的沟通协调,组织做好2022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迎检工作。23. 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部署,扎实有效完成岁末年初隐患整治等各项行动。各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协同配合,认真落实任务分工,积极推动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公示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工作,推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我局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2015)进行了修订。现将《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 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sjjy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3.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附件: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docx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2021年9月15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第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见附件B和附件C)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核准证》有效期4年。第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分为甲类检验机构、乙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甲类检验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工作,按照其规模和能力分为A1级、A2级和B级。乙类检验机构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内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丙类检验机构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承担登记在本单位名下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其全资子公司的名义申请的检验机构。第二章 资格核准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应当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上进行。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满足本规则规定的核准条件(见附件D、附件E),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F)建立并且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验工作质量。第七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为核准机关,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的受理、审批和发证。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甲类检验机构(限A1级、A2级)的核准;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所在地甲类检验机构(限B级)、乙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第八条 申请单位向核准机关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格式见附件G)。申请单位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附件B申请核准项目,乙类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附件C申请核准项目。分公司不能单独提出核准申请;子公司应当单独提出核准申请。第九条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并且向申请单位和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发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注明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条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一)申请单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二)依法被处以吊(撤)销《核准证》行政处罚,未满3年提出申请的;(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四)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核准,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未满1年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其它应当不予受理的。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机构类别和核准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三节 鉴定评审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核准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将鉴定评审指南、评审日期、程序和要求告知申请单位,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现场评审工作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报告。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将质量手册、检验人员注册信息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第十四条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一)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审查(包括从事检验工作的分公司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下同)、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二)评审组应当形成评审记录;(三)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通报;现场不能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问题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五条 鉴定评审结论和报告鉴定评审结论按照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一)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二)整改后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整改后符合条件;(三)除本款(一)(二)项外,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规定,及时出具并且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原则,不得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第四节 审批与发证第十七条 核准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核准证》(含电子《核准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准证》应当注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类别和级别、分公司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的信息(含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检验场地地址(包括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气瓶定期检验)等。第五节 延续、增项和变更第十八条 持证机构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且不超过12个月)向核准机关申请延续核准,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延续核准时书面说明理由;延续核准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持证机构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申请增项核准(含增加核准项目、增加分公司或事业单位增加分支机构、增加检验场地等)的,其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核准证》有效期不变。第二十条 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持证机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机关申请变更《核准证》。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新的《核准证》,《核准证》有效期不变;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且说明理由。核准机关认为需要现场鉴定评审的,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机构类别变更的,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核准证》有效期不变。第二十一条 持证机构因改制、重组、搬迁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期核准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届满的3个月以前向核准机关提出延期核准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改制、重组、搬迁或不可抗力的有关说明及资料同时报送。经批准后可延期,延长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第三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乙类检验机构的保障义务:(一)在限定的区域内承担特种设备应检尽检的责任;(二)按照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承担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保障性工作;(三)落实当地特种设备检验减征免征收费政策。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从事自身承担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中的无损检测的,不需要再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但应具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无损检测人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其监督检验范围内生产环节中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能同时被核准为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任意一个地(市)级行政辖区首次开展检验前,应当向当地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并且实现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与受检设备使用登记管理系统数据对接,检验后按照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上传检验数据。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开放使用登记管理系统数据接收端口,允许提出申请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数据上传。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 年月 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及其第1号、2号、3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及其第1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和《质检总局关于调整中有关高级检验师要求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同时废止。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的方案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的论坛

  •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标题:关于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索引号:11100000MB0143028R/2024-915517主题分类:通知文号:市监特设(司)函〔2024〕107号所属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4日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7日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 为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24年11月底,组织对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现场主要对鉴定评审机构资源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对鉴定评审工作程序的规范性和鉴定评审工作结论的准确性、符合性进行资料验证。 二、组织实施 为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相关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人员将从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单位中选取并随机编组。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名单将于监督检查工作开始前3天通知相关单位,请各被检查单位予以配合。 三、情况通报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并作为下一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选择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纪律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工作。监督检查工作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不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监督检查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 联 系 人:刘风艳 010—82261764 王立国 010—82260381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2024 年10月14日 附件:关于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转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 对特种设备检验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吗?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该规定自2000年6月29日实施,2018年3月6日废止):第三十四条规定,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申请,并未规定受检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有权提出异议;且朱英智也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该规定废止后,如果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是否可以向特检院同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9-08[/back][/color]您好,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具体请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 无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事业工勤人员是否可以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问:总局领导:您好!无“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事业工勤人员是否可以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已经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且无“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事业工勤人员是否可以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并在特种设备执法文书上签字?[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3-27[/back][/color]您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属于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含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 员)。因此,事业工勤人员不能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的资料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的仪器

  • 蒸汽发生器高温蒸汽恒温系统Chemtron 蒸汽发生器可广泛用于医疗、制药、生物、化工、食品加工等热能专用配套设备等行业,尤其适用 于恒温蒸发,是取代传统锅炉的新型全自动高效节能环保蒸汽发生器的shou选装置。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生物, 制药,食品领域,以及国内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可用于大型反应系统的加热恒温使用。产品特点 * 高水位指示灯报警功能 * 为避免水质硬度过高,影响整机的使用寿命,可选配使用软水处理器 * 国内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 国内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技术参数订货号型号加热功率额定蒸发量额定工作压力额定蒸汽温度水容积电压kWt/hMpa℃LV8609015SG15180.0250.7171243808609030SG30480.0650.717129380标准产品jin提供高温高压蒸汽,如果需要适用蒸汽加热并准确恒温外部体,需根据应用需要定制 PLC 蒸汽恒 温控制模块。
    留言咨询
  • 青岛新业个人防护包/个人防护设备箱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设备:个人防护包XY-300型依据标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设备(个人防护包)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配备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设备(个人防护包),配备了应急背包、强光手电、安全帽、有毒有害物质防护服、辐射防护设备、护目镜、防护鞋等。可被广泛地应用于环境监察、生态保护、突发事件、消防等行业,适用于室外环境、可进行人身保护和便携安全,含强光手电、安全帽、有毒有害物质防护服、辐射防护设备、护目镜、防护鞋等 详细参数如下:配有呼吸设备:满足国标GB2890-2009 P1。滤棉盒盖,静电过滤棉,滤毒盒;LED强光手电1只:额定电压:DC3.7V;额定容量:≥2Ah;光源功率:≥3W,达到≥18h照明时间,电池充电时间:≤6h,电池使用寿命:≥1000次循环,重量≤0.3kg,防护等级:IP65;应急专用安全帽1顶,配有应急统一标识,满足GB2811-2019标准要求,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毒有害物质防护服1套:化学防护服适用于欧标3类、4类应用中对无机强酸强碱类化学品高效防护。高密度聚乙烯(HDPE)覆膜于聚丙烯所形成的聚合物可提供对常见无机化学品和某些有机化学品的有效防护。胶带密合缝纫以提高防护水平及强度。双层拉链设计提高密合性,增加防护性能,配有耐酸性防化手套;辐射防护设备:0.35当量放射当量长款防护服配有辐射剂量仪。护目镜1副:防化学物喷溅;通风口设计,防止镜片起雾;吸收99%UV;乙烯镜框,易弯折;头带可调节;防护鞋1双:PVC材质,防穿刺、耐油、防滑、防水、防砸保护足趾;尺码:可选。标准配置:强光手电、安全帽、有毒有害物质防护服、辐射防护设备、护目镜、防护鞋、防护半面罩、滤毒盒、防护手套等(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添加)。
    留言咨询
  • 青岛新业个人防护包/个人防护设备箱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设备:个人防护包XY-300型依据标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设备(个人防护包)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配备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设备(个人防护包),配备了应急背包、强光手电、安全帽、有毒有害物质防护服、辐射防护设备、护目镜、防护鞋等。可被广泛地应用于环境监察、生态保护、突发事件、消防等行业,适用于室外环境、可进行人身保护和便携安全,含强光手电、安全帽、有毒有害物质防护服、辐射防护设备、护目镜、防护鞋等 详细参数如下:配有呼吸设备:满足国标GB2890-2009 P1。滤棉盒盖,静电过滤棉,滤毒盒;LED强光手电1只:额定电压:DC3.7V;额定容量:≥2Ah;光源功率:≥3W,达到≥18h照明时间,电池充电时间:≤6h,电池使用寿命:≥1000次循环,重量≤0.3kg,防护等级:IP65;应急专用安全帽1顶,配有应急统一标识,满足GB2811-2019标准要求,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毒有害物质防护服1套:化学防护服适用于欧标3类、4类应用中对无机强酸强碱类化学品高效防护。高密度聚乙烯(HDPE)覆膜于聚丙烯所形成的聚合物可提供对常见无机化学品和某些有机化学品的有效防护。胶带密合缝纫以提高防护水平及强度。双层拉链设计提高密合性,增加防护性能,配有耐酸性防化手套;辐射防护设备:0.35当量放射当量长款防护服配有辐射剂量仪。护目镜1副:防化学物喷溅;通风口设计,防止镜片起雾;吸收99%UV;乙烯镜框,易弯折;头带可调节;防护鞋1双:PVC材质,防穿刺、耐油、防滑、防水、防砸保护足趾;尺码:可选。标准配置:强光手电、安全帽、有毒有害物质防护服、辐射防护设备、护目镜、防护鞋、防护半面罩、滤毒盒、防护手套等(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添加)。
    留言咨询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的耗材

  • tiamo 许可证 6.6056.232
    tiamo 2.3 Full CD:1 份许可证订货号: 6.6056.232用于控制复杂滴定系统的 PC 程序。图形方法编辑器,带大量模板个性化屏幕表面的布局管理器可再评估的专业数据库输出至 LIMS、NuGenesis、Cyberlab 等功能强大的报告生成器符合 FDA 21 CFR 第 11 部分的准则要求平行滴定对话框语言:德语、英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波兰语、俄语、斯洛伐克语、日语、中文和繁体中文
  • tiamo 许可证 6.6056.231
    tiamo 2.3 Light CD:1 份许可证订货号: 6.6056.231tiamo 2.3 light,用于控制滴定系统的计算机程序。可连接多至两台仪器图形方法编辑器,带大量模板个性化屏幕表面的布局管理器可再评估的专业数据库功能强大的报告生成器无平行滴定,无数据导出对话框语言:德语、英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波兰语、俄语、斯洛伐克语、日语、中文、繁体中文
  • tiamo 许可证 6.6056.233
    tiamo 2.3 Multi CD:3 份许可证用于控制复杂滴定系统的、有客户端/服务器功能的 PC 程序。图形方法编辑器,带大量模板个性化屏幕表面的布局管理器客户端/服务器数据库可再评估的专业数据库输出至 LIMS、NuGenesis、Cyberlab 等功能强大的报告生成器符合 FDA 21 CFR 第 11 部分的准则要求平行滴定对话框语言:德语、英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波兰语、俄语、斯洛伐克语、日语、中文和繁体中文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的试剂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