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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6px][color=#616161][back=#f1f1f1]问题: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七条第一小条,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因申请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请问项目被列入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申领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back][/color][/size][size=16px][color=#616161][back=#f1f1f1]回复:您好,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本名录第108类行业的排污单位,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back][/color][/size]
我门污水处理厂新接了一家排污单位,生活污水,一天5吨左右,量很少,这个取样规则是什么呢?怎样取样有代表性?分析频次怎么考虑呢?
[align=center][b][color=#ff000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color][/b][/align][b][/b][align=center][b]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环办监测(2017)86号[/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zhiguanchu@mep.gov.cn 附件:[url=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201712/W020171201468746002498.pdf]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url][align=right]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17年11月25日[/align]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