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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技术指南 总纲(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总则、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和地市级行政区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县(区、市)、流域等其他区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管控分区划定:
1、将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作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将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中的城镇中心及集中居住、医疗、教育等受体敏感区域,工业集聚区等高排放区域,上风向、扩散通道、环流通道等影响空气质量的布局敏感区域,静风或风速较小的弱扩散区域等作为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将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中的其余区域作为一般管控区。
2、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体、湿地保护区、江河源头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及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河湖水域及其生态缓冲带所属的控制单元作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将以工业源为主的控制单元、以城镇生活源为主的超标控制单元和以农业源为主的超标控制单元作为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其余区域作为一般管控区。
3、将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上自然保护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需要严格保护的海域作为近岸海域优先保护区。将现有和规划的工矿通信用海、港口用海、排污倾倒用海、排污混合区等开发利用强度较高海域,以及水动力条件较差、水质超标、生态破坏较重和存在重大风险源的海域作为近岸海域重点管控区。其余区域作为一般管控区。有条件的省(区、市),探索将近岸海域范围内的海岛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划定优先保护类海岛、重点管控类海岛和一般管控类海岛。
4、将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集中区作为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将农用地严格管控类和安全利用类集中区域作为农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筛选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地块,识别疑似污染地块;将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作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其余区域作为一般管控区。
5、衔接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等成果,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作为地下水优先保护区,将地下水污染集中的区域作为地下水重点管控区,其余区域作为一般管控区。
6、基于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将 0 类、1 类声环境功能区所在区域以及2 类、3 类、4 类声环境功能区中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作为声环境优先保护区。将 2 类、3 类、4 类声环境功能区内噪声敏感建筑物以外的区域作为声环境重点管控区。其余区域作为一般管控区。
7、开展生态系统碳储量空间分布状况评估,识别碳储量较高的区域作为温室气体优先保护区。结合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等多源数据,分析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空间协同性,识别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高度协同的空间单元,作为温室气体重点管控区。其余区域作为一般管控区。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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