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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6号》。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采购人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的代理机构在对供应商实质性响应投标资格进行审查时,没有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对未经审批的进口产品做到拒绝进口产品投标响应的责任,被财政厅作出警告处罚。同时,作为采购方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同样因“未对未经审批的进口产品做到拒绝进口产品投标响应的责任”,在2022年7月被财政厅处罚。
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委托代理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提升检验能力购置设备仪器(2021年度第二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1NCZ004321)”的政府采购文件中对“液相色谱仪”明确规定拒绝进口产品的响应。审查发现,在开标环节,宁夏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7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其中宁夏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宁夏必康医药有限公司、宁夏齐鑫伟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阳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夏中霖商贸有限公司等5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所投的“液相色谱仪”产品为进口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但作为采购人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的代理机构在对供应商实质性响应投标资格进行审查时,没有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对未经审批的进口产品做到拒绝进口产品投标响应的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认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提升检验能力购置设备仪器(2021年度第二批)采购项目”在开标环节,作为采购人委托的该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未尽到资格审查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部分关于采购执行问题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为加强进口产品采购管理,2022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优化自治区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应当实行审核管理。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和其他进口产品,应当组织专家对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进行论证。采购人应提供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主要包括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描述、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的优劣对比等。
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进口产品核准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同意的采购活动按照擅自采购进口产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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