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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具体案例可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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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1/06/03 14:46:15
导读: 近日,中国裁决文书网公布了梅特勒-托利多(常州)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与前员工的劳动争议判决书。

近日,中国裁决文书网公布了梅特勒-托利多(常州)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与张颖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为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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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信息显示,梅特勒公司系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于2005年12月1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电子衡器、称重显示控制器、防爆电气、称重系统工程产品、称重系统及其零部件、金属检测器及检测系统等相关产品及软件的开发、设计、制造等。

2008年1月1日梅特勒公司和张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张颖在梅特勒公司商衡事业部从事产品工程师工作。2011年1月1日梅特勒公司、张颖再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止,岗位仍为产品工程师。梅特勒公司、张颖于2008年1月11日、2011年1月1日分别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张颖在雇佣期限内及之后对于梅特勒公司秘密和保密的任何专有数据和资料或任何其他业务资料保密,并且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保密资料……张颖在雇佣期限内及之后必须避免任何引起或可能引起其个人利益与梅特勒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

2017年12月15日,梅特勒公司、张颖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在2000年8月9日签订劳动合同,现双方商定该劳动合同履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协商解除,梅特勒公司为张颖缴纳社会保险至2017年12月止,住房公积金缴纳至2017年12月止,工资结算至2017年12月31日,梅特勒公司给予张颖一次性经济补偿266722元;张颖在离职后,应对其在任职期间所获知的有关梅特勒公司方的任何经济信息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职责,包括梅特勒公司的客户资料、销售资料、宣传资料、销售方案与策划、销售政策,以及技术秘密等内容,张颖不得擅自使用或透露给他人使用;张颖进一步保证,在协议签订后不作出任何有损梅特勒公司名誉的行为;如由此造成梅特勒公司损失,张颖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梅特勒公司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梅特勒托利多提出,2017年9月19日张颖以其妻子名义参股另两位梅特勒公司员工妻子共同成立的辉宏公司,从事与梅特勒公司相互竞争的同类业务。张颖并未按照梅特勒公司行为准则(COC)规定主动上报,其行为已经严重违纪,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查明,辉宏公司设立于2014年10月31日,位于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西路**,主要经营范围为电子衡器、称重模块、测量仪器仪表的研发、制造、销售及维护;电子产品、防爆电气设备、金属检测设备、自动化控制系统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维护。张颖妻子系该公司股东及监事。张颖在庭审中自认其工资为每月12000元左右,梅特勒公司亦认可张颖的工资为每月1万元左右。梅特勒公司、张颖之间的劳动争议经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019年3月26日该委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18]第870号仲裁决定书,以未在规定时效内结案且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审理为由,终结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梅特勒公司与张颖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张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266722元,从双方之间协议可以明确张颖系2000年到梅特勒公司工作,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张颖已在梅特勒公司工作了近二十年,结合张颖工资水平及双方的协议约定可以推断,梅特勒公司支付给张颖的经济补偿金系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该金额并无明显不当。关于梅特勒公司认为张颖故意隐瞒其在职期间利用其妻子名义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严重违纪事实以欺诈手段欺骗梅特勒公司与其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要求撤销部分协议内容返还补偿金的主张,本院认为,张颖妻子是辉宏公司的股东及监事,即使符合需要报备公司而张颖未报备的情况亦不能简单地直接认定张颖系严重违纪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且梅特勒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梅特勒公司因此遭受损失,据此,不予支持梅特勒公司的主张。一审判决:驳回梅特勒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梅特勒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标签: 梅特勒托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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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特勒托利多
网友评论  2
全部评论(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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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2021-06-04 12:22:32
双方共赢和谐发展。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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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021-06-04 06:19:16
了解一下啊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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