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并于近日公布。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重点关注环境和健康危害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存在不合理风险的化学物质。筛选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环境行为,如持久性、生物累积性;
二是环境和健康危害,如水环境毒性、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特异性靶器官反复接触毒性等;
三是环境暴露情况,如在我国生产使用数量及用途、环境排放和环境检出情况、可能的环境暴露情况、环境污染事件情况等;
四是其他因素,如发达国家管控情况、国际环境公约管控情况、 群众反映集中等。
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附件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
*注:指氢氰酸、全部简单氰化物(多为碱金属和碱土金属的氰化物)和锌氰络合物,不包括铁氰络合物、亚铁氰络合物、铜氰络合物、镍氰络合物、钴氰络合物
附录
优先控制化学品环境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识别和关注固有危害属性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环境风险的化学品。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 可行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 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一、纳入相应环境管理名录 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 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 污染防治法》等实施管理。
二、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使用有毒、有害原 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 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 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
三、实行限制、替代措施
(一)限制使用修订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限制在某些产品中的使用。
(二)鼓励替代实施《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持续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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