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0日 ,河北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细化出台11项具体措施,以支持全省医疗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供应。
11项政策细则如下:
一是做好疫情防控医疗物资所需资金保障。省级财政设立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以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事项。市县财政也应划拨专项资金,用于物资采购、储备和管理工作。
二是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省级已建立重点物资储备库,支持医疗紧缺物资生产企业增产增供。市县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扩大收储范围,增加储备规模,特别是要增加应对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的政府储备规模。
三是建立政策激励机制。鼓励医用连体防护服、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防雾护目镜/防护面罩、隔离衣等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对于积极响应省统一调拨要求,在疫情防治物资保障中积极供给政府收储的,按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优先给予技改资金奖补,并在工业设计、两化融合、技术创新、品牌创建等领域优先给予支持。
四是落实疫情期间企业就业培训政策。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就业吸纳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的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者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
五是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六是减免税收降低成本。精准落实省财政、税务、海关三部门联合出台的10条税收减免措施,减轻税费负担,降低运营成本,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实体企业的冲击。
七是落实财政金融服务。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文件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省财政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八是继续开通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九是继续加大政府债券支持力度。制定用好政府债券支持疫情防控工作重点措施,省财政对符合发行条件、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优先安排发行。
此外,要求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疫情防控各项政策落实,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研究支持医疗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政策。建立防拖欠长效机制,督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确保2020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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