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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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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9/03/20 18:14:54
导读: 生态环境部首次针对某一行业制定自动监测数据用于执法的详细规定,自动监测数据的效力将进一步加强!

  为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反馈意见建议格式(见附件2)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

  联系人:执法局史力争、牛光甲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556464、66556944

  传真:(010)66556986

  邮箱:niu.guangjia@mee.gov.cn

  附件: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2.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3.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3月16日

  抄送:各有关单位。

  附件3: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3.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5.司法部办公厅

  6.财政部办公厅

  7.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8.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9.能源局综合司

  10.清华大学

  11.浙江大学

  12.青岛理工大学

  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1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15.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

  16.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17.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18.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9.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20.环境发展中心

  21.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22.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23.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24.环境规划院

  25.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26.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27.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8.中华环保联合会

  29.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

  30.中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

  31.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

  32.重庆三峰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33.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34.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36.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37.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8.浙江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39.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0.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41.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42.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3.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44.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

  45.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46.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

  47.安徽皖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48.中电国际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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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环保-学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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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2
全部评论(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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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棘鸟2019-03-21 19:03:46
环保的要求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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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anjituan2019-03-20 19:59:01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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