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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近日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报批稿)》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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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7/11/30 20:45:08
导读: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部组织完成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修定和部分限量标准的制定工作,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报批稿)》。

  农业部近日就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发布了征求意见的函。据了解,近年来兽药残留引起食物中毒和影响畜禽产品出口的报道越来越多。药物残留不仅可以直接对人体产生急慢性毒性作用,引起细菌耐药性的增加,还可以通过环境和食物链的作用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目前,我国共制定了7537项农兽药残留标准,基本覆盖常用农兽药品种和主要食品农产品种类。下一步,将按照农业部已经制定的农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5年行动计划,每年新制定兽药残留限量标准100项。到2025年,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达到2200项,与国际标准相衔接,基本实现生产有标可依、产品有标可检、执法有标可判。

  

  本次修订共对已批准使用的 267 种兽药进行梳理并按类别做出相应规定,共完成104个品种的限量标准制修订工作,形成允许使用无需制定残留限量的品种4154个,维持农业部公告 235号中允许治疗使用不得在食品动物中检出的品种共9个。另外对农业部公告 235 号中第四部分: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并已提交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本限量标准中不再收载。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替代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其他标准或公告中涉及本标准中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与农业部第 235 号公告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可食下水和其他食品动物的术语定义; 

  ——取消原 235公告第四部分禁止使用在物动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的兽药。

  ——在已批准动物性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兽药中增加了阿维拉霉素等 13 种兽药。

  ——对原公告中乙酰异戊酰泰乐菌素等 17 种兽药的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阿莫西林等 15 种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

  ——对原公告中安普霉素等 9 种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进行了修订。

  ——对原公告中阿苯达唑等 15 种兽药的残留标志物进行了修订。

  ——对原公告中阿苯达唑等 28 种兽药的动物种类。

  ——对阿维菌素等 29 种兽药的靶组织和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修订。

  ——对阿莫西林等 23 种兽药的使用进行了修订。

  ——删除蝇毒磷最大残留限量。

  ——增加了 73 个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品种。

  ——删除了氨丙啉等 6 个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品种。


附注:本次修订主要起草人完成任务的人员主要有:徐肖君、夏业才、张存帅、巩忠福、郝利华、董义春、叶妮、周明霞、邢嘉琪、王小慈、冯忠泽、杨劲松、高光、徐士新、段文龙、万仁玲、杨京岚、温芳、阚鹿枫、王联珠、汪霞、王鹤佳、孙雷、黄齐颐、郭筱华和王树槐等。


详细原文如下:

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办公厅(室):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部组织完成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修定和部分限量标准的制定工作,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报批稿)》。共涉及267种兽药,包括已批准动物性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104种兽药2191个限量,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154种兽药和允许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9种兽药。禁止用于食品动物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另行发布。

  现征求你委(局)意见,请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同时请附电子文档。

  相关标准文本在中国农业质量标准网(http://www.caqs.gov.cn)下载。

  联系方式:

  1.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郝利华

  电话:010-62103930

  电子邮件:hlh060328@163.com

  2.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秦彰宪

  电话:010-59192387

  电子邮件:scszlc@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2 日

 

 附件下载:

报批稿-0730.pdf

起草说明-报批稿-终稿-.pdf 

附件3-兽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表.docx

[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标签: 兽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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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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