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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截止。上一版“税收政策”同时废止。
通过与上一版“税收政策”对比,笔者发现,本次《通知》有以下三方面重要变化:
第一,名称去掉了“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限制,部分“企业单位”将得以享受免进口税收政策。
第二,将“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出版物进口单位”的限定范围由原来的三条增加至九条,大大扩大了可以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群体范围。具体增加了经相关部分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部分企业技术中心、部分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外资研发中心,以及经广电总局批准的六家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第三,“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增加大量设备品目,由原来的四大类增加至十六大类。增加的十二类具体如下:
“ 一、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处理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四、用于维修依照《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依照《关于“十 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可予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自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海关放行之 日起五年内)
六、各种载体形式的讲稿、音像资料、幻灯片、计算机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七、标本、模型
八、实验用材料,包括试剂、生物中间体和制品、药物、同位素等专用材料。其中包括:
九、实验用动物
十、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学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学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十二、乐器,包括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和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等专业乐器(限于艺术类学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十三、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学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十四、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学校)
十五、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学校)
十六、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学校、专业和汽车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规范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内容通知如下: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中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出版物进口单位等是指: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1.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2.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九)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含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另行发布。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需求变化及国内生产发展等情况,适时对第三条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有关的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
六、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
经海关审核同意,医院类高等学校、专业和科学研究机构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5年每种1台。
七、违反本通知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进口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进口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
八、海关总署根据本通知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截止。自实施之日起,《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标粗部分为本次清单增加项目)
一、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处理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其中包括进行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附件
税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
第84、85、90 章;91.05;91.06;进口的有关附件不受税号限制。
二、实验、教学用的设备,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其中包括:
(一)实验环境方面。
1.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2.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3.净化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设备等);
4.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搭载实验仪器的减震平台等);
5.特殊电源、光源设备(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
6.清洗循环设备;
7.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8.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9.光学元器件;
10.其他。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1.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涡轮泵、干泵等);
2.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3.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4.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5.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6.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7.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8.实验室用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拉制器、制刀器、制冷设备、刺激器、工具等);
9.其他。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1.特种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速、高分辨率、不可见光等);
2.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3.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磁盘阵列等);
4.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专用集成电路等);
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6.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7.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8.电生理设备;
9.精密位移设备(如微操作器、精密移动台、定位仪等);
10.其他。
税号:69.01;69.02;69.03;69.09;69.14;84.01-84.05;84.07;84.08(除8408.1000 外);84.10-84.72;84.74-84.87;85.01-85.02;85.04-85.07;85.11;85.14-85.15;8516.2;85.17-85.21;85.23;85.25-85.28;85.30-85.37;85.39-85.46;8548.9000;88.03;88.05;90.01-90.03;90.06;90.07;90.13;90.16;90.18;90.19;90.23-90.32;9405.4;9405.5;94.06;
本条中,(一)10.其他(二)8.实验室用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拉制器、制刀器、制冷设备、刺激器、工具等)9.其他(三)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中的“特种坩埚”10.其他,不受税号限制。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其中,包括数据交换仪
税号:8471.4110; 8471.4190;8471.4910;8471.4999;8517.60。
四、用于维修依照《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依照《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可予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自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海关放行之日起五年内)
税号:不受税号限制。
五、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
税号:49.01-49.11;85.23。
六、各种载体形式的讲稿、音像资料、幻灯片、计算机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税号:49.06-49.07;49.11;84.71;85.23。
七、标本、模型
税号:9705.0000;模型不受税号限制。
八、实验用材料,包括试剂、生物中间体和制品、药物、同位素等专用材料。其中包括:
1.无机试剂、有机试剂、生化试剂;
2.新合成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材料;
3.研究用的矿石、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4.科研用的电子产品原材料(如超纯硅、光刻胶、蒸镀源、靶材、衬底等)、特种金属材料(含高纯度金属材料等)、膜材料,各种分析用的标准物、固定相;
5.实验或研究用的水(超纯水、导电水、去离子水等),空气(液态空气、压缩空气、已除去惰性气体的空气等),超纯氮、氦(包括液氮、液氦等)以及其他超纯气体(如超
纯氙气等);
6.科研用的各种催化剂、助剂及添加剂(包括防老化剂、防腐剂、促进剂、粘合剂、硫化剂、光吸收剂、发泡剂、消泡剂、乳化剂、破乳剂、分散剂、絮凝剂、抗静电剂、引发剂、渗透剂、光稳定剂、再生活化剂等);
7.高分子化合物:特种塑料、树脂、橡胶(耐高、低温,耐强酸碱腐蚀、抗静电、高机械强度,或易降解等)。税号:税则第25-40 章;本条第4 项不受税号限制。
九、实验用动物
税号:税则第1 和第3 章。
十、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学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税号:90.18-90.22。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学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税号:税则第6-10 章。
十二、乐器,包括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和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等专业乐器(限于艺术类学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税号:37.04-37.06;84.71;85.23;92.01-92.07。
十三、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学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税号:95.06。
十四、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学校)
税号:88.02。
十五、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学校)
税号:8406.1000;8408.1000(仅包括功率在8000 -10000千瓦的高速船用柴油发动机)。
十六、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学校、专业和汽车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税号:8701.9090;8702.90;8703.9000;8704.1030;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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