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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负责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四次收受他人贿赂25万元。近日,经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1992年9月,何某被任命为福建省尤溪县勤工俭学教学仪器管理站站长一职。2013年至2015年间,何某利用负责全县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的职务便利, 在县中小学“班班通”建设项目、中小学多媒体教室成套设备、高清专业级录播系统等采购中,为新概念信息技术(福建)有限公司、福建恩特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先后四次非法收受姚某、陈某、郑某等人分别给予的贿赂款共计25万元。
2015年12月19日,何某被尤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带走谈话。何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属退出25万元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在担任尤溪县勤工俭学教学仪器管理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2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何某虽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罪行,应以自首论,可以减轻处罚,其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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