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
郭某某自2000年8月至案发担任泰和县电化教学仪器工作站站长,负责该站全面工作。2010年7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多媒体供应商王某(另案处理)在供应的设备顺利验收及收受业务款顺利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先后10次收受王某贿赂款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9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对其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受贿事实,且已全部退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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