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台湾地区“食药署”FDA食字第1031303826号函发布“重组肉品名标示原则(草案)”。重组肉是指肉(鱼)块经切条、切片、搅碎、组合、黏着及压型等一种或多种加工过程制造的产品,且该产品外观为肉(鱼)排或肉(鱼)块状,易造成消费者误解为单一肉(鱼)片的产品。台湾地区要求包装或散装重组肉的品名应标示“重组”或等同的文字说明,并加注“仅供熟食”或等同字义的提醒文字;直接供应饮食的场所(包括餐厅、小吃店、夜市摊商等)应于菜单或其它明显处标注“重组”或等同的文字说明,并应熟食供应。但贡丸、热狗、火腿、汉堡肉、香肠、鱼丸、鱼板等加工炼制品,为消费大众熟知的重组加工制品,可免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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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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