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年9月15日,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源公司”)的通知,创业源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海检验公司、上海东方公估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原告)诉创业源公司(被告)销售违约的《传票》、《民事起诉状》。涉案购房款1.18亿元,诉请违约金4996万元(其中上海检验公司诉请2947万元、上海东方公估行诉请748万元、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请1301万元)。上述事项的相关公告(临 2014-041)详见2014年9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诉讼案件撤诉的情况
2014年11月28日,本公司收到创业源公司通知, 创业源公司已与上海检验公司、上海东方公估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书》。双方经协商,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
一、创业源公司愿向上海检验公司、上海东方公估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支付1200万元作为未能办理产证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次性补偿。
二、创业源公司将继续推进房屋产权登记工作并在合理时间内为上海检验公司、上海东方公估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所购房屋办理相关产证。本次补偿,并不影响上海检验公司、上海东方公估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如创业源公司无法办理产证而依法另行提出主张的权利。近日上海检验公司、上海东方公估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原告)正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三、本案的开庭审理、判决或裁决情况
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创业源公司向原告支付一次性补偿金1200万元,将增加公司营业外支出。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检验公司、上海东方公估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的报告》;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3、上海检验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公估行与上海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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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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