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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对承担仪器专项企业给予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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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4/08/04 11:58:32
导读: 近日,安徽科省科学技术厅发布通知称,将对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的企业给予补助。

关于对2014年度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政策条款拓展及报送申请补助材料的通知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科技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组织申请2014年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补助、国家重点新产品研发后补助、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科计字〔2014〕17号)精神,各市组织开展了3个配套政策的补助申请,目前审核工作正在按程序推进。根据执行过程中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对2014年执行《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政策条款拓展。现就有关政策条款拓展及报送申请补助材料通知如下。

  一、拓展条款

  《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中第三条、第六条部分政策条款予以拓展,其他相关条件和操作程序保持不变。

  1、实施细则中第三条“省、市(或县)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省内骨干企业、设立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三类对象予以补助。现拓展到第四类补助对象,即“上一年度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比例按15%确定”。

  2、实施细则第六条中“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省、市(或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10%比例分别予以补助”。现拓展到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86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二、组织审核

  请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加强宣传,认真组织符合政策拓展范围内的企业申请补助,对在前期参加摸底调查、已在网上提交申请的企业需重新填报。

  各市科技局要通过现场检查或第三方核查方式严格把关,并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企业申请须知详见附件。

  三、材料报送

  请各市科技局将政策拓展补助申请信息汇总表(含光盘)和企业申请材料及附件证明材料各一式2份,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于 8月12日前统一报送到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特此通知。

  附件:申请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拓展条款补助须知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7月29日

[来源:安徽科省科学技术厅]

标签: 仪器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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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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