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号
视频号
抖音号
抖音号
哔哩哔哩号
哔哩哔哩号
app
前沿资讯手机看

我要投稿

投稿请发送邮件至:weidy@instrument.com.cn

邮件标题请备注:投稿

联系电话:010-51654077-8129

二维码

我要投稿

投稿请发送邮件至:weidy@instrument.com.cn

邮件标题请备注:投稿

联系电话:010-51654077-8129

涉水产品省级许可将由检验机构承担产品检验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朋友圈。

分享: 2014/04/09 11:59:46
导读: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负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经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相应涉水产品检验工作。

  记者8日从我省卫生部门获悉,国家卫计委日前在其官网公布《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负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经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相应涉水产品检验工作。

  根据新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许可的涉水产品包括,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涉水产品中的防护材料和水质处理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涉水产品。技术评审中发现生产能力不符合要求、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能提交充分的安全性评价材料、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评审专家认为存在安全风险及其他不予许可情形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不予许可。

  此外,负责涉水产品受理、评审、许可的工作人员及评审委员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材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还应定期公布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

  记者 李皖婷

[来源:安徽财经网]

用户头像

作者:lichen

总阅读量 44w+ 查看ta的文章

网友评论  0
为您推荐 最新资讯 新闻专题 更多推荐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器信息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器信息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器信息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② 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③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两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默认仪器信息网有权转载。

使用积分打赏TA的文章

到积分加油站,赚取更多积分

谢谢您的赞赏,您的鼓励是我前进的动力~

打赏失败了~

评论成功+4积分

评论成功,积分获取达到限制

收藏成功
取消收藏成功
点赞成功
取消点赞成功

投票成功~

投票失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