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附件2月20日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
办法同时规定,根据国家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招标项目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
办法明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相关文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来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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