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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草案将现行环保法对政府责任的一条原则性规定扩展为“监督检查”一章,并规定公民有权向有关政府和部门申请环境信息。
根据草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此外,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针对中国环境质量数据在不同部门存在差异的现象,草案规定了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给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负责。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向会议做草案说明时指出,中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正式实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草原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二十余部法律。此次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根据新时期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关系的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并修改了与以上单行法不衔接的规定。
[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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