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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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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2/03/05 16:39:48

      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的根本办法

      要在政府采购预算中明确一定比例的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型供应商采购。政府采购项目虽然很多,但除了少部分项目的科技含量高、质量要求严以外,对中小企业来说,不少的采购项目是完全能够提供质量保障的。同时,不少的中小企业除了没有一定的规模和技术优势外,在有些方面还具有其独特的经营优势,就连一些大型企业也无法与其进行局部的竞争。因此,为了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局部优势能力,促进其健康发展,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以从每年的政府采购预算规模中,专门划出一小块商品、劳务或工程预算,特地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从采购政策上更进一步明确地向中小企业进行实质性倾斜,这也是国际上在保护各自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比较通行的做法,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也应当加以“效仿”和运用。

      将部分非高科技性的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向其倾斜。在一般情况下,高科技类的采购项目,中小供应商是难以有实力和技术保障供应的,他们也确实无法与大型企业进行同台竞争。但对一些非高科技类的采购项目来说,不少的中小供应商都有资格、有能力、有实力参与竞争,并都能满足采购人的实质性需求。这样,为了落实国家鼓励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作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完全可以将那些非高科技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将部分非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供应商采购。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中小企业具有分布广泛、经营和服务灵活等特点,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对那些依法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都有足够的能力和实力保障供应,这样,各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完全可以根据各地政府采购的现状和特点,通过定点采购、询价采购等措施,将一些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供应商采购,或在同等的条件下,向中小企业倾斜。

      在地方采购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上,要充分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要求。虽然《采购法》明确规定,要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但这一法律条款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没有明确的措施。因此,各地必须要通过制定具体的制度和方案来贯彻和落实这一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如,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采购制度,明确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在同等的条件下,中小型企业应当优先中标;在询价采购过程中,应当重点选择中小企业作为询价对象;在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前提下,应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等等。同时,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还必须要通过严厉的督查措施来确保这些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如,授权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将已制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政策严格兑现到位,以确保制度上能够考虑到、行动上能够落实到、中小企业也能够享受到。

      鼓励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以集中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共同分享政府采购业务。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中小型企业的经营规模非常有限,抗风险能力也较弱,缺少履行一般政府采购项目的总体能力。因此,大多数中小企业基本上都没有资格参与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活动,更难以与大型企业进行“同台”角逐和竞争,从而导致不少的中小企业都无法享受到政府采购政策带来的市场机遇与业务份额,而只能是望着政府采购“蛋糕”垂涎欲滴。对此,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采购法》在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这就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一个市场机遇与和经营活动空间。各地必须要将政府采购的这一政策功能,贯彻宣传到位、落实执行到位,以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小型企业,根据不同的业务目的和需要,采取“取长补短”,或是“同行联合”等有针对性的特效方式,组合一个“联合体”进行投标,以进一步增强“联合体”的特长和技能,或有效扩大“专业化”的经营规模等,从而提高“联合体”的总体市场竞争力,以共同“摘取”中标果实,进而大家再分享政府采购的业务蛋糕,达到互惠共赢的效果。

      鼓励大型企业在投标时,承诺将部分非主体合同项目分包给具有特定专长的中小企业去履行,以带动中小企业的同步发展。大家都知道,不少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具有高度的“复合性”,不仅表现在实物上的复合交叉,如,有货物方面的采购,也有工程方面的建设,或也夹带着其他方面的劳务供应等等,而且,也可能表现在技术等方面的高度复合,如软件制作等等。而一个供应商对这样的采购业务能够中标或成交,也只能表明其总体上的综合实力比较雄厚,能够符合采购人所规定的总体要求,但,并不能说明中标商对采购项目的每一个环节或每一道工序都具有较强的履约优势或能力。事实上,一般也是不大可能的,因此,要鼓励大型企业,在投标时要能考虑到合同的分包履行,以在自己中标的或成交后,在履行总体采购合同的同时,能够将自己不具优势能力的部分采购项目,分包给其他具有较强优势能力的中小型企业去履行,这样,就可能在全面提高自己履约能力和供应质量的同时,也能同步带动和促进其他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要尽量弥补中小企业在信息收集方面的各种缺陷与不足,保证中小企业能够公平地享受到政府采购信息。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掌握到政府采购信息是他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首要前提,即使是一个具有强劲实力的企业,如果收集不到相关的信息,也只能与政府采购活动永远无缘,更何况中小企业在采购信息的收集能力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与不足。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能力正常上网查询,有的中小企业只能靠收看电视,有的地方只能靠订阅部分报刊等了解采购市场的行情等等。因此,政府采购工作要想实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首先就必须要考虑到中小企业在采购信息收集能力方面的各种差异,必须要“设法”让各类、各地的中小企业都能很方便地收集到政府采购信息,让他们能够公平地享受到采购信息。在具体的措施上,可以要求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采购信息时,必须要采取多渠道、多手段、多途径发布,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或教条于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必须要同时在多种信息媒体上进行全方位的公开发布,特别是一些地方性的媒体,很有地方宣传的特点,也很便于地方中小企业的收集,是采购信息宣传和发布的重要阵地,不能忽视这些地方媒体的特殊作用。

      防范侵害中小企业正当权益的根本措施

      凡需设定特殊评审因素及评标标准的要提前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作为评标标准,以避免各种歧视中小企业条款的发生。在《招标投标法》的第十九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十八条都明确规定,要将采购项目的“评标标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随之一并对外公开公示。而这“招标文件”就是采购人据以招标、供应商据以投标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此可见,这“评标标准”也就是各方事前建立和衡量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而其极为核心的实质性内容就是“评标指标”,因此,在标书的评审过程中,这评标指标就是专家评审的法律依据,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轻易变更。这样,评标因素的设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必须要在事前进行公示,在确认无异议,特别是要确保对中小企业供应商不存在歧视性后,方可列入招标文件作为评标因素。而在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中,凡没有明确载明的评标指标,就不能在招标项目的具体评审活动中使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评标指标等,凡超出采购人需求,变相提高了中小供应商资格或门槛的,均不得列入招标文件。依据法定程序,采购代理机构一旦接受了采购人的委托后,就必须要围绕采购人的需求实施代理采购操作,这就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所选用的“评标指标”必须要充分体现和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用来评标的“评标指标”就必须要向采购人充分公开,并向他们征求意见,这也是披露采购信息的根本要求。凡没有向采购人征求意见的“评标指标”就不得作为评标标准列入招标文件中对外发布,以免影响和扰乱了评标工作秩序。同时,采购代理机构所设定的评标标准也只限于满足采购人需求,而不能超出采购人需求,否则就会变相提高中小供应商进入的资格或门槛,影响中小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当权益。

      对因评价指标选用不当而造成中小企业供应商权益受损等事件的,必须要从严追究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评标指标”体系是确保采购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因采购代理机构在筛选“评标指标”时,不能严肃认真或玩忽职守而导致评标工作有失公正,侵害了中小企业供应商的正当权益时,必须要严肃追究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触犯法律或刑法的,必须要追究其司法或刑事责任,以促进各有关机构、有关人员都能充分重视“评标指标”的筛选和审定工作,都能从源头上维护和保障中小企业的正当权益。(下)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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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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