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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及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概况

维德维康生物

2018/02/2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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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既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基础,也是促进生产者遵守良好农业规范、控制不必要农药使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更是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出口、打破农业贸易壁垒的基础。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食品质量安全和农药管理,分别于1995年和2006年颁布了《食品卫生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于2009年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充分考虑了《食品卫生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内容,2001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这些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和农药管理法规的出台,为我国食品及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先后颁布的农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应用指南、农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制定的作物分类、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制定指南、农药残留试验准则、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农药残留试验良好实验室规范等指南和准则的制定,为我国食品及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技术依据。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2009年9月,卫生部和农业部印发了《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卫办监督函[2009]828号),意见明确农业部负责农兽药残留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卫生部和农业部两个部门联合发布。2010年1月,卫生部成立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评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委员会下设10个专业分委员会,农药残留专业分委员会是其中一个。2010年3月,农业部成立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由42个委员和7个单位委员组成,与农药残留专业分委会相互衔接,合署运行,秘书处设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主要负责审评农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残留国家标准,提出制修订、实施和废止农药残留国家标准的建议,对农药残留国家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标准制修订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在标准立项、起草中,广泛征求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专家、法人等的意见。在标准公布前,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向其所有成员进行通报。在标准的审查、发布阶段,先由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进行评审,再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通过批准后公布。2012年以前,我国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主要由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部分组成,国家标准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行业标准主要为农业部发布。2012年,农业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该标准将成为我国监管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有效解决了之前农药残留标准重复、交叉、老化等问题,实现了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的合并统一。GB2763—2012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涉及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6项国家标准和10项农业行业标准同时废止,新标准制定了322种农药在10大类农产品和食品中的2293个残留限量,主要根据我国农药残留田间试验数据、农产品中农药残留例行监测数据和居民膳食消费结构情况,充分考虑国际食品法典、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和组织的限量标准,在开展风险评估基础上制修订的,同时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和相关行业部门的意见,并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对标准科学性的评议。GB2763—2012中90%以上的限量标准为蔬菜、水果、谷物和油料作物的限量,基本涵盖了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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