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仪器信息网
注册
北京维德维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关注

已关注

已认证

粉丝量 0

当前位置: 维德维康生物 > 公司动态
公司动态

2023戮力同心 长风破浪线上主题年会圆满落幕

一路芳华、共耀星辉;勿忘初心、浓情感恩;2022年,我们携手共进、同行同享,团队中的每个人都为公司发展作出了的卓越贡献。时光荏苒、岁尾悄然,这一年,感谢客户,感谢家人,感谢努力的我们。新的钟声,新的一年、新的祝福,新的期待;2023年 “勠力同心、长风破浪” 主题线上年会于1月8日如期举行。领导致辞年会开始,黄总致新年贺词。回首2022,我们团结一心奋勇前行,取得了一系列荣誉、进步和成就,为我们的明天积蓄力量;展望2023,信任和团结是我们战胜一切困难的基础,我们将迎着“曙光”, 勠力同心,长风破浪!年度评优颁奖公司的进步和发展离不开所有员工的努力和贡献,尤其要感谢那些一直优秀的、闪耀的年度之星。年会上,公司领导层为推荐出的2022年度销售冠军、创新团队、17位优秀员工和6位优秀新人进行颁奖。销售冠军优秀团队优秀员工优秀新人红包大奖线上年会高潮迭起,特等奖8000元、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2000元……年会大奖花落谁家,大家全程揣着激动的心,盼着106个现金大红包幸运到手。。。。。。欢乐互动钢琴王子幽美曼妙的独奏,让我们陶醉。线上钢琴曲目有奖竞猜,引发大家的美好回忆……欢声笑语,满目春花灿烂。岁不负时光,自有万水千山。珍惜往日荣光,化作新时代的力量。踏上新征程,奔向梦想的前方。新的一年,我们努力奔跑。新的一年,我们努力向上。2023,我们勠力同心、长风破浪,再创辉煌!主持人:孟藏龙、杨雨欣钢琴独奏:叶圣琳执行策划:甄硕转播:李佳场务:石佳明、宋丽萍、张梅、崔好青、肖刚统筹:金伟

企业动态

2023.02.07

【榜样力量】2022年度人物风采

他,时时心系客户,用心服务客户;能在竞争激烈的团队里脱颖而出,就是应了那句 “付出就有收获” !每个0.1 ng 提升的背后,是他们数以万计的筛选;每对抗原抗体的设计和研发,是他们在分子水平上、对技术的去芜存菁的深刻理解。他们是2022年度创新团队-原材料研发部他们,朴实却不普通,平凡却不平庸;他们就是2022年度优秀员工。                2023,榜样力量照到新的“曙光”,我们一起 “勠力同心、长风破浪”!

企业动态

2023.02.07

维德维康氯霉素、洛美沙星、氧氟沙星等8种产品 顺利通过2022年水产品中药物残留快检产品筛选验证

为支撑各地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现场监管,受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于2022年10月26日至28日在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检中心(上海)组织开展水产品中药物残留快速检测产品(下称“快检产品”)筛选验证工作,验证指标包括产品的假阳性率、假阴性率、实际样品符合率和检测时间等指标。依据评价标准,维德维康参与验证的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和氧氟沙星8种快检产品顺利通过验证,假阳性率、假阴性率、实际样品符合率、检测时间均符合要求。结果通报

企业动态

2023.02.07

【产品发布】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总量检测酶联免疫试剂盒

金黄色葡萄球菌(葡萄球菌属)是一种可引起人类和动物化脓感染的重要致病菌,也是最重要和最受关注的食源性致病菌之一。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食物后,在常温经2~4小时繁殖并产生肠毒素, 人进食1~5小时后,出现急性胃肠炎的症状(恶心、呕吐和腹泻)。食源性金黄色葡萄球菌的致病性仅限于产肠毒素性的金黄色葡萄球菌,主要是 SEA~SEE 等5个肠毒素的血清型,以A型肠毒素所引起的食物中毒为多见。作用机制可能是毒素与肠道神经细胞受体作用刺激呕吐中枢导致以呕吐为主要症状的急性肠胃炎。  标准参考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29921-2021 对乳制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做出了明确的限量要求:巴氏杀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加糖炼乳(甜炼乳)、调制加糖炼乳为 0 CFU/g(mL);干酪、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为 100 CFU/g(mL);乳粉和调制乳粉为 10 CFU/g(mL)。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 2073/2005/EC,每25 g 奶制品(干酪、乳粉、乳清粉)中,不得检出葡萄球菌肠毒素【凝固酶阳性的葡萄球菌检出结果数据大于100000 CFU/g时,应检测葡萄球菌肠毒素】。   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总量检测试剂盒   检测样本:生牛乳、巴氏乳、灭菌乳、发酵乳、乳粉等。维德维康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总量检测试剂盒是采用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原理,样品中的肠毒素同时与酶标板上固定的肠毒素抗体和游离的抗体结合,加入酶标记物,催化显色,根据显色的深浅来判断样品中肠毒素的含量。显色深,含量多;显色浅,含量少。试剂盒具有方便、快速、灵敏等特点,适用于大批量样品检测。

新品

2023.01.14

农残检测 | 实力保攻坚“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

维德维康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卡通过农业农村部评价为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加快推进常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应用,严格管控上市农产品常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维德维康参加了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主办,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举办的重点蔬菜品种农药残留快检产品评价工作,7个产品全部通过评价。农药残留检测卡使用方法仅供参考:不同产品和样本方法详见产品说明书维德维康,赞1维德维康2022年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棵菜”监督抽检项目韭菜检验项目(23项)铅(以 Pb 计)、镉(以 Cd 计)、阿维菌素、敌敌畏、啶虫脒、毒死蜱、多菌灵、二甲戊灵、氟虫腈、腐霉利、甲胺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乐果、六六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水胺硫磷、辛硫磷、氧乐果、乙酰甲胺磷、异菌脲芹菜检验项目(25项)铅(以 Pb 计)、镉(以 Cd 计)、百菌清、苯醚甲环唑、阿维菌素、敌敌畏、啶虫脒、毒死蜱、二甲戊灵、氟虫腈、甲拌磷、甲基异柳磷、腈菌唑、克百威、乐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马拉硫磷、灭蝇胺、噻虫胺、噻虫嗪、水胺硫磷、辛硫磷、氧乐果、乙酰甲胺磷豇豆检验项目(20项)阿维菌素、倍硫磷、啶虫脒、氟虫腈、甲氨基阿维菌素 苯甲酸盐、甲胺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唑磷、灭多威、灭蝇胺、噻虫胺、噻虫嗪、三唑磷、水胺硫磷、氧乐果、乙酰甲胺磷

操作维护

2023.01.14

【维视角】2022年度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统计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事关人民生活、社会稳定的大事。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坚持全面体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消费环节,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农业农村部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为97.6%2022年,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了2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抽检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水产品等5大类产品106个品种130项参数14437个样品,总体合格率为97.6%,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保持稳定。据介绍,今年例行监测共抽检了31个省份的1478个菜果茶生产基地、976辆蔬菜和水果运输车、518个屠宰场、315个养殖场、1231辆(个)水产品运输车和暂养池、1191个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结果显示,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水产品合格率分别为97.1%、98.8%、98%、99.1%、95.8%。从监测品种看,抽检的蔬菜中,水生蔬菜、瓜类蔬菜、食用菌、甘蓝类蔬菜和茄果类蔬菜合格率分别为100%、99.4%、99%、98.8%和97.8%。抽检的畜禽产品中,猪肝全部合格,猪肉、牛肉、羊肉、禽肉和禽蛋的抽检合格率分别为99.7%、98.2%、99.4%、98.7%、98.1%。抽检的大宗养殖水产品中,对虾、鲢鱼、鳙鱼、鳜鱼合格率分别为100%、99.4%、98.9%、98.7%。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维德维康汇总农业农村局、山东省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发布的2022年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蔬菜瓜果中检出禁用农药、水产品中检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未经批准使用的药物等。汇总的251批次抽检不合格样品中,水产不合格91批次(地西泮46批次);蔬菜不合格106批次(毒死蜱24批次、噻虫嗪19批次、氯氟氰菊酯16批次);禽蛋不合格21批次(恩诺沙星9批次、氟苯尼考7批次、金刚烷胺4批次、诺氟沙星1批次)。市场监督管理局维德维康市场部整理了2022年度北京、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四川、重庆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省级抽检信息。汇总畜禽产品、水产品的兽药残留数据分析如下:蛋类产品不合格项目统计51批次,甲硝唑的检出问题占35%,氟苯尼考检出占22%。2022年度统计的数据集中在9个省市,猪肉产品不合格项目统计31批次,五氯酚酸钠和恩诺沙星的检出率分别为32%和23%,五氯酚酸钠的检出依然是主要风险。延伸阅读:再次关注-禁用药物之五氯酚酸钠2022年度统计的数据中牛肉产品不合格项目统计26批次,克伦特罗公布检出15批次,占58%。延伸阅读:肉牛肉羊防止误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技术性指导意见2022年度统计的数据集中在9个省市,水产品不合格项目统计777批次,恩诺沙星的检出问题占65%,从水产产品分类比较,牛蛙的检出量最大,为174批次。以上数据来源于各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统计分析仅供参考。

企业动态

2023.01.14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组莅临维德维康现场考察

7月19日,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专家汪明教授、王凤来教授,研究生院学位办主任李冬梅、职员乔羽等莅临维德维康进行了现场考察。基地负责人温凯副研究员从实践基地基本情况、人才教育理念与培养定位、师资队伍建设情况、专项教育模式、建设成效五个方面做了详细汇报。考察组考察了基地实践教学条件,与企业负责人、校外兼职导师、基地师生开展了座谈调研。当日下午,考察组还与目前在基地实践的研究生们开展了座谈调研。督导专家与研究生们亲切交谈,了解了各自课题的研究进展,并询问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畅谈未来的职业规划。考察组对维德维康公司提供的良好平台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对实践基地的建设给予了肯定与表扬,勉励在基地实践的研究生们要将所学所得应用于实际,积极学习努力成长。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院于2021年5月8日启动了2021年校级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申报工作。经基地负责人申报、培养单位审核推荐、研究生院组织公开答辩、专家评审、评选结果公示等环节,共评选出了10个年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基地。北京维德维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顺利通过实践基地评选并获得授牌建设。维德维康研发体系下的技术研发中心、产品研发中心部门拥有经验丰富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能力,为学生实践担任校外导师角色,能够在理论实际应用、专业技能培训以及企业管理等诸多方面给予指导。培养能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应用技术的“桥梁式的技能型人才”。

企业动态

2022.07.28

重新定义白酒 | 维德维康白酒食品添加剂检测方案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新修订的饮料酒、白酒相关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饮料酒术语和分类》,并定于2022年6月1日开始实施。此次新国标的颁布,重新明确了白酒的定义,即:白酒是以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麸曲、酶制剂及酵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调而成的蒸馏酒。新国标最大的变化在于,一方面规定了白酒“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即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另一方面也规定了白酒不得使用非粮谷食用酒精,如薯类食用酒精、糖蜜食用酒精等。而使用了非粮谷食用酒精和/或食品添加剂的,则定义为配制酒,如图所示:此次新国标中增加了两个新名词:一是配制酒,即以发酵酒、蒸馏酒、食用酒精等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和/或再加工制成的饮料酒。二是调香白酒,即以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添加食品添加剂调配而成,是具有白酒风格的配制酒。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是白酒的2种工艺,新国标实施后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依然存在,只是严格规定了不得使用非粮谷食用酒精和食品添加剂。新国标的颁布,旨在大力推动中国酒业标准化水平的全面提升,发挥标准化对酿酒产业的引领和促进作用,为新时期中国酿酒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赋能助力。在颁布新国标的同时,与之配套的一系列检验检测方法标准也同步出台,旨在保障新国标对酒类行业的进一步规范落到实处。在更为科学严谨的检测方式方法面前,白酒与调香白酒两种品类将被清晰界定开来,消费信息更为对称。-以上信息来源:中国质量报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最大使用量甜蜜素  配制酒 0.65g/kg  |  糖精钠  配制酒 0.15g/kg维德维康食品添加剂检测方案

新品

2022.07.28

2021年7月份市场监督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信息汇总

维德维康对2021年7月国家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山东、河南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项目进行了统计。

企业动态

2021.08.23

2021年第二季度农产品抽检总体合格率为97.8% 比去年同期上升0.7个百分点

  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2021年第二季度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结果,监测数据显示,今年第二季度抽检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5大类产品92个品种130项参数7596个样品,总体合格率为97.8%,同比上升0.7个百分点。  据介绍,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第二季度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共监测了31个省份的109个大中城市的735个菜果茶生产基地、460辆蔬菜和水果运输车、245个屠宰场、166个养殖场、623辆(个)水产品运输车或暂养池、727个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监测结果显示,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合格率分别为97.6%、95.4%、98%、99%和96.7%。  从监测品种看,抽检的蔬菜中,水生蔬菜全部合格,瓜类、甘蓝类、白菜类、根菜类和食用菌合格率分别为99.8%、99.7%、99.4%、98.9%和98.4%。抽检的畜禽产品中,猪肉、猪肝、牛肉、羊肉、禽肉和禽蛋的抽检合格率分别为99.5%、99.6%、98.5%、99.3%、98.7%和98.4%。抽检的大宗养殖水产品中,鳙鱼、鲢鱼、对虾、大菱鲆、鳜鱼和罗非鱼等6个品种全部合格。在监测的品种中,大葱、山药、鳊鱼、鲶鱼等合格率不够高。  农业农村部已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各地。针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查处问题产品,防范问题隐患。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在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查处并公布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企业动态

2021.08.23

维视角 78期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   市场活动    |    政策法规    |   了解我们本期要闻- 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师生来维德维康参观交流- 第五届中国动物健康与食品安全大会在南京召开- 北京通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 2021年6月食用农产品兽残不合格信息汇总分析- 一图读懂 | 检验检测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行业新闻- 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贯彻实施条例 规范生猪屠宰- 落实责任 强化监管 推动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明日达非瘟抗体检测试剂盒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价- 精彩盛况丨第三届国际兽医检测诊断大会回顾

企业动态

2021.08.23

重点解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2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2021年6月25日解读: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答记者问2021年6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条例》修订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专家解读一:贯彻实施条例 规范生猪屠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主任  陈伟生专家解读二:落实责任 强化监管 推动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总兽医师  张乃清专家解读三:依法保障肉食品安全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院长  沈建忠专家解读四: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中国肉类协会会长、世界肉类组织副主席  李水龙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条例》,重点从三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屠宰管理作出规定。  一是完善生猪屠宰全过程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二是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条例》规定,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同时对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进行查验、记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三是完善法律责任。《条例》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对有关人员予以拘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企业动态

2021.07.30

北京通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涉及北京市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网烧鱿鱼(元臻京东自营旗舰店经营)(一)抽检基本情况。京东商城“元臻京东自营旗舰店”经营的、标称上海新橡舟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网烧鱿鱼(生产日期:2021-02-22),经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规定。(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部门向“京东商城”平台(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经营企业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118号19层1901室。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确认函”。(三)“京东商城”已停止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二、染色草莓罐头(中国特产·徐州馆经营)(一)抽检基本情况。京东商城“中国特产·徐州馆”经营的、标称砀山县海利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染色草莓罐头(生产日期:2021-01-20),经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规定。(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部门向“京东商城”平台(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经营企业为徐州汇尔康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徐州市鼓楼区九里山西路1号(G)。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确认函”。(三)“京东商城”已停止为徐州汇尔康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三、红薯粉条(中国特产·洪洞农特产馆经营)(一)抽检基本情况。京东商城“中国特产·洪洞农特产馆”经营的、标称山西省洪洞县诚丰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粉条(生产日期:2021-01-26),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规定。(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部门向“京东商城”平台(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经营企业为洪洞特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洞县大槐树镇西环路8号。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确认函”。(三)“京东商城”已停止为洪洞特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特此通告。

企业动态

2021.07.28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1年第30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本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相应的抽检细则,我局组织抽检了豆制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蜂产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其他食品10类食品77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763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抽检信息详见附件)。一、总体情况豆制品115批次,全部合格;保健食品103批次,全部合格;其他食品87批次,全部合格;特殊膳食食品70批次,全部合格;蜂产品50批次,全部合格;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37批次,全部合格;食用农产品190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86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55批次,其中合格样品5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餐饮食品36批次,其中合格样品3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27批次,其中合格样品2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二、不合格样品情况1.北京王记壹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消毒的鲍鱼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菜老包(南园里店)(经营者为北京贵鑫福源商贸中心)在美团外卖APP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3.北京三家店忠实蔬菜店经营的芹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4.标称东莞市腾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杭琳彤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龙岩市杭琳彤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网店)销售的一级菜籽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5.北京通顺海燕餐饮店经营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6.北京白天午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黑蟹(海水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7.标称北京市香香唯一食品厂生产的香香凉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三、针对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已依法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我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外省市的已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特此公告。

企业动态

2021.07.28

2021年6月食用农产品兽残不合格信息汇总分析

维德维康对2021年6月国家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山东、河南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项目进行了统计,并摘取了禽蛋、水产、禽肉及副产品、猪牛羊肉及副产品的兽药检出不合格信息,总结比对:从检出数量来看水产类检出不合格数量最多(呋喃西林代谢物、恩诺沙星、镉占比较多),其次是禽蛋(恩诺沙星、氟苯尼考占比较多),禽肉及副产品(恩诺沙星占比较多),牛羊肉及副产品(克仑特罗占比较多)。2021年6月国家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管局通报的食用农产品兽药检出不合格信息汇总详细信息如下表药物介绍呋喃西林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可以治疗细菌引起的各种疾病,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呋喃西林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虽然硝基呋喃类药物已被世界多国明令禁止用于动物性食品动物中,但由于其低廉的价格和良好的治疗效果,所以仍然被一些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能会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危害。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以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恩诺沙星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养殖过程中为控制疾病超量使用或不遵循休药期规定。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不适等症状,甚至还可能引起肝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皮+肉中的残留限量为100ng/g, 家禽产蛋期禁用。

企业动态

2021.07.28

2021年5月食用农产品兽残不合格信息汇总分析

维德维康对2021年5月国家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山东、河南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项目进行了统计,并摘取了禽蛋、水产、禽肉及副产品、猪牛羊肉及副产品的兽药检出不合格信息,总结比对:从检出数量来看水产类检出不合格数量最多(镉、恩诺沙星、呋喃西林代谢物占比较多),其次是禽蛋(恩诺沙星、甲硝唑占比较多),禽肉及副产品(氯霉素、恩诺沙星占比较多),猪肉及副产品(磺胺类、恩诺沙星占比较多),牛羊肉及副产品(克仑特罗占比较多)。2021年5月国家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管局通报的食用农产品兽药检出不合格信息汇总详细信息如下表药物介绍呋喃西林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可以治疗细菌引起的各种疾病,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呋喃西林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虽然硝基呋喃类药物已被世界多国明令禁止用于动物性食品动物中,但由于其低廉的价格和良好的治疗效果,所以仍然被一些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能会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危害。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以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恩诺沙星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养殖过程中为控制疾病超量使用或不遵循休药期规定。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不适等症状,甚至还可能引起肝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皮+肉中的残留限量为100ng/g, 家禽产蛋期禁用。

企业动态

2021.07.27

沈建忠院士解读《条例》:依法保障肉食品安全

依法保障肉食品安全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院长  沈建忠 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围绕质量安全补充完善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将对屠宰行业产生深远影响,为肉食品安全提供强有力保障。第一,推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实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GMP)”管理,在加工环境、卫生设施、生产用水、设备工具、加工过程和生产管理等方面实施严格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条例》的新要求,是生猪屠宰企业从事生猪屠宰生产活动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也是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屠宰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屠宰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法规要求。目前,我国生猪屠宰企业中小型屠宰企业占比超过60%,屠宰加工条件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存在很大差距。借鉴国际经验,在生猪屠宰企业实施GMP管理势在必行。《条例》为实施GMP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将加快小型屠宰场点撤停并转,推动屠宰企业实行屠宰、加工、销售、配送一体化发展,持续推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我国生猪屠宰行业将踏上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第二,高度重视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肉品品质检验的条款作了重要修订,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是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的重要支撑。生猪屠宰厂(场)按照同步检验要求,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是控制从生猪入厂(场)到整个屠宰加工过程直至屠宰产品出厂全过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目前,部分屠宰厂(场)对屠宰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足,未建立有效的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体系,存在检验岗位缺失、检验人员不足、检验把关不严等问题。《条例》突出了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的重要地位,对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将极大提升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法律地位,约束力更强,监管依据更明确,为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基础。第三,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是全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和责任,世界各国和相关国际组织为提高食品安全,减少食源性疾病,积累了许多经验,风险监测的结果为风险评估和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等提供科学数据和实践经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得到广泛认同和应用,是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础。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监测结果对生猪屠宰环节风险进行研判、评估和交流。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在日常监督检查基础上,进行飞行检查、随机抽检、建立信用档案,对生猪屠宰企业实行分级管理等,提升我国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生猪屠宰产品安全风险,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四,鼓励推行标准化屠宰。《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涉及生猪进厂查验登记、待宰静养、检验检疫、屠宰加工、卫生控制、无害化处理、产品包装、储存与运输、人员管理、生产管理等要求,针对这些环节制定相应的标准,建立完善的屠宰标准体系,有利于通过标准化手段进行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近年来,为适应行业发展需要,我国新制修订发布了《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等30余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构建了一个支撑生猪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标准体系,具备了推行标准化屠宰的基础条件。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的基础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肉类和屠宰标准体系,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借鉴。《条例》总体上体现了生猪屠宰全过程管理,完善了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强化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将极大地提高生猪屠宰行业的质量水平。             2021年6月30日

企业动态

2021.07.27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2021年6月25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第六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场)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第二十条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第二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生猪屠宰相关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检验、认定等协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第三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第四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企业动态

2021.07.27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场上有销售“天然植物除虱喷雾”等保护畜禽、宠物等动物健康的产品,对相关产品应当按照兽药管理还是农药管理存在不同认识。经组织有关专家专题研究,现统一界定如下。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规定,兽药和农药均是按照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保护对象来区分界定的。如果产品标签、说明书、宣传材料等注明用于畜禽、宠物等动物,预防控制虱、蚤等寄生虫,目的是保护畜禽、宠物等动物健康,则属于兽药范畴,按照兽药管理。如果产品注明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以及蚊、蝇、蜚蠊、蚁等害虫,则属于农药范畴,按照农药管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6月8日

企业动态

2021.07.20

维视角 77期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   市场活动    |    政策法规    |   了解我们本期要闻-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22期食品抽检5批次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 销售临期食品不能忘记食品安全,安全不能打折-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行业新闻-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生产座谈会在南昌举行- 提升检测能力、赋能检测价值——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测赋能培训班开班-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兽药经营法律知识十问十答 

企业动态

2021.07.20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依法打击水产养殖违法用药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文件具体部署,我部制定了《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5月24日      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 工作规范(试行)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有关要求,为更好地指导各地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以下称“白名单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白名单制度主要内容   白名单制度分为三项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白名单制度适用范围。投入品使用环节适用,供有关监管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等查询。二是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加强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执法,加大对违法使用投入品行为查处力度。三是发布警示信息。对监管中发现养殖过程使用白名单以外投入品或养殖水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依法发布相关信息。   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查询方法   白名单制度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列适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的物质,依法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等,纳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监管部门、执法机构、养殖用户和社会公众等均可通过查询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官方网站,咨询业务主管部门等方式,核实相关产品或物质是否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内。查询方式如下。   (一)水产养殖用兽药查询方法。可以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国家兽药基础数据”中“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以及“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手机软件等方式查询。   (二)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查询方法。可以通过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www.moa.gov.cn)等方式查询。《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取消,改为产品配方备案。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备案信息和其他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可向省级饲料主管部门咨询。   三、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督执法有关要求     各地要结合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三年专项整治,不断加大对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使用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依法、依职能,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发布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应依法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和养殖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按照白名单制度有关要求,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信息发布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负责汇总发布。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可以安排相关市级、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同时发布信息,但不可替代省级主管部门发布。   (二)信息发布范围。在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同时在本辖区主要报刊、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进行宣传,在相关水产养殖生产单位所在的县、乡、村进行张贴公示。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建议在省会主要水产品批发市场张贴公示。   (三)信息发布频度。每季度至少发布一次,各地可以增加公布频次。   (四)信息公示格式。《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基本格式)》见附件,各地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依法增加信息公示的内容。   五、其他工作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培训,将宣传与执法有机结合,重点教育水产养殖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以及执业兽医、水产技术推广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使用(或指导使用)国家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指导其认准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和二维码标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以及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依照本工作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更为细化的工作规范。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督导考核,狠抓制度落实,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取得成效。各地在试行白名单制度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由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汇总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反映。   工作联系电话:010-59192976。

企业动态

2021.05.31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央巡视组有关巡视整改要求,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部决定开展2021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重点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我国“菜篮子”大县的主要生产和消费地区,我部确定了监督抽查的重点品种、参数及检查的重点对象,明确了抽查省份、承担单位、产品名称、样品数量,并确定了重点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详见《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附件1)。  (一)重点品种  种植业产品:豇豆、韭菜、芹菜、普通白菜、辣椒、菜薹、芫荽(香菜)、草莓、葡萄、柑橘,对于所抽取的地区有豇豆和韭菜产品的,要加大抽检比例。  畜禽产品:牛肉、羊肉、禽蛋、禽肉。  养殖水产品:鲈鱼、乌鳢、鳊鱼、鲫鱼、鲤鱼、大黄鱼、鳜鱼、鳙鱼。  重点品种抽查样品量不低于样品总量的80%。  (二)重点对象: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屠宰厂(场)。  (三)重点参数:禁止使用的农药及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中禁用农药,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品中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停止使用兽药,豇豆、韭菜中部分常规农药残留。  各省抽取样品的地点应至少含有一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每个县抽取样品不超过20个,每个抽样单位同一来源的样品抽取不超过2个,每个抽样单位抽取样品总共不超过6个。  二、做好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相关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样品检测、监督抽样过程和开展飞行检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本地乡镇名录和执法人员名录,负责样品的抽取和后续执法查处工作。被抽到的乡镇监管机构负责提供当地的生产主体名录。各任务承担单位会同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名录,按照“双随机”原则随机选择抽样对象,确定承担抽样任务的执法人员,并对随机确定抽样对象的过程进行视频录像,监督样品的抽取过程,并负责后续样品检测、结果汇总和报告等工作。各任务承担单位应主动与被抽查省份农业农村部门衔接与沟通,科学制定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抽查任务。  (一)抽查时间及频次。各承担任务检测机构应按照农产品生产季节特点,分批安排抽样检测任务,每检测一批报告一批。所有抽样检测任务应于2021年12月10日前全部完成。  (二)抽样检测及判定。各类产品的抽样、检测、判定、复检、异议处理等主要工作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附件2)执行。详细操作方法将另行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原则上同一生产主体同一品种抽取样品不得超过2批次。  (三)不合格产品执法查处。各任务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样品检测,每次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地区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我部将在监督抽查工作期间,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方案和结果报送  (一)抽查方案报送。各任务承担单位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二)检测结果报送。抽检结果报送采用“随检随报”方式。各任务承担单位及时将每次抽样及检测情况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并通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上报样品抽查结果,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请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报告及结果汇总表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三)查处结果报送。查处结果报送采用“随查随报”方式。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次开展执法查处后,及时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法规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四、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开展检查  为强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运行,此次监督抽查在抽查农产品的基础上,各任务承担单位也要对所到乡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人员配备、制度规范、工作开展等情况,填写《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检查表》,检查情况将与食品安全工作评议等考核挂钩(详细操作方法将另行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扎实开展。监督抽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的关键手段之一,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为导向,重点抽查“菜篮子”大县中问题突出的产品,找准问题、精准打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落实到位。监督抽查过程中,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如存在不认真配合、选择性抽样、以各种理由推诿阻挠的,将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部延伸绩效考核中扣减分数,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同时,我部将适时公开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并开展后续执法查处工作的跟踪评价。  (二)遵规守纪,严格规范实施。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检测技术要求,科学、独立、客观、规范地开展检测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现场监督抽样,按时完成任务,及时报送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执法工作的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双随机”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严禁选择性抽样,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抽查工作客观、真实、科学。在监督抽查中未按照实施细则执行的检测中心,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所抽检省份在相关考核中也将予以扣分。  (三)加强执法,确保取得实效。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检测报告后要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清、纠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绝不给违法违规者留有可乘之机。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手软,依法从严处理,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四)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对不合格产品,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及时跟进开展执法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农药兽药等行为。种植、畜牧兽医、渔业主管机构要针对问题,切实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等质量安全管理,严禁禁用农药、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停用兽药等用于蔬菜、水果、畜禽、养殖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指导农民严格按照推荐剂量用药,上市农产品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  在工作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书面报请我部进行调整。有关政策问题请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督处联系,有关组织实施问题请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督导检查处联系,有关检测技术、数据报送问题请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督处  联系人:邓程君  电  话:010-59192694  传  真:010-59193157  邮  箱:nybjgc@163.com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联系人:张国桥  电  话:010-59193393  传  真:010-59192784  邮  箱:zfszfjdc@163.com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督导检查处  联系人:成  昕  电  话:010-59192678  传  真:010-59198560  邮  箱:aqscjdc@126.com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联系人:邱  静  电  话:010-82106551  传  真:010-82106517  邮  箱:zbzx@caas.cn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支持  平台网址:http://qsst.moa.gov.cn/  联系人:闫  伟  电  话:010-59198588  手  机:13438892809  邮  箱:yanwei107@163.com

企业动态

2021.05.31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在服务市场监管、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高速发展,社会各界呼唤完善相应的监管规则。市场监管总局积极作为,于4月8日制定公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立足于解决现阶段检验检测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着眼于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压实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立法背景和目的   (一)夯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定不移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完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提出,要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对检验检测结果的主体责任、对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健全对参与检验检测活动从业人员的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和行为规范的规定较为原则,需要在部门规章中进一步明确细化。   (二)强化检验检测系统性监管。《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现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章偏重于技术准入,监管重点在于资质能力的维持,对“双随机”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要求缺乏具体规定。   (三)规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目前,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在持续高速发展的同时,存在“散而不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部分领域、部分机构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和行业公信力。上述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有从业主体法律责任意识淡薄、恶意开展竞争、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另一方面也有法律规范滞后于“放管服”改革进程的因素。现有法律法规对于“不实报告”“虚假报告”的规定不够明确,需要在部门规章中明确监管执法的操作性指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主体责任。《办法》强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并明确除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外,还须依法承担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作为部门规章,《办法》主要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违反从业规范的行政法律责任进行具体规定。而依据《民法典》及《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对其违法出具检验检测报告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规定,对虚假检验检测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是将环境监测虚假失实行为明确作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适用对象。   (二)关于检验检测从业规范。《办法》对检验检测机构在取得资质许可准入后的行为规范进行了系统梳理,明确了与检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中立性等有重大关联的义务性规定,包括检验检测活动基本要求、人员要求、过程要求、送样检测规范、分包要求、报告形式要求、记录保存要求、保密要求、社会责任及行政管理要求等。而对于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许可的取得、使用及能力维持要求,仍由新修订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三)关于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行为。《办法》将严厉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作为最重要的立法任务。目前,《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监管实践中难以界定并区分不实、虚假与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办法》第十三条列举了四种不实检验检测情形、第十四条列举了五种虚假检验检测情形,充分吸收采纳了监管执法中的经验做法,有利于检验检测机构明确必须严守的行业底线,也有利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突出打击重点。   (四)关于落实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要求。为加快推动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设,提升系统性监管效能,《办法》对检验检测监管体制和监管职权进行了重新梳理,对多种新型监管手段进行了规定。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与重点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有机融合。重点突出信用监管手段的运用和衔接,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将检验检测机构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推动检验检测监管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也为下一步将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失信惩戒提供了依据。   (五)关于违法违规法律责任。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违反义务性规定的情形,《办法》区分风险、危害程度,采取了不同的行政管理方式。一是依法严厉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行为。强调对《办法》列举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实施吊销资质或证书等行政处罚。二是督促改正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办法》仅对可能损害检验检测活动委托方或不特定第三方权益、较易引发争议的一般违法行为设置处理处罚规定,包括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实施检验检测尚未对结果造成影响的、违规分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等。三是提醒纠正一般性违规事项。对于违反一般性管理要求的事项,指导监管执法人员采用《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 

企业动态

2021.05.31

2021年4月食用农产品兽残不合格信息汇总分析

维德维康对2021年4月国家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山东、河南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项目进行了统计,并摘取了禽蛋、水产、禽肉及副产品、猪牛羊肉及副产品的兽药检出不合格信息,总结比对:从检出数量来看水产类检出不合格数量依然最多(恩诺沙星、呋喃西林代谢物占比较多),其次是禽蛋(氟苯尼考、甲硝唑占比较多),禽肉及副产品(五氯芬酸钠、恩诺沙星占比较多),猪肉及副产品(五氯芬酸钠、恩诺沙星占比较多),牛羊肉及副产品(克仑特罗、磺胺总量占比较多)。2021年4月国家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管局通报的食用农产品兽药检出不合格信息汇总详细信息如下表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甲硝唑是一种抗生素和抗原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甲硝唑为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在所有食品动物的可食组织中均不得检出)。鸡蛋中检出甲硝唑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五氯酚酸钠,又名五氯酚钠,易溶于水、醇、丙酮,不溶于苯,有臭味。它属于有机氯农药,常被用作除草剂或者杀菌剂。养殖户曾把它作为杀螺剂,用于鱼塘虾塘的消毒,消杀福寿螺、钉螺。五氯酚酸钠对蚂蟥、蟛蜞、果树害虫,真菌、细菌等也有杀灭功能,还可作为木材防腐和农业除草剂,用途广泛。五氯酚酸钠具有较高的水溶性,容易以水为载体广泛地扩散,对水源和土壤中造成污染,经环境积累进入饲料用植物中,通过食物链蓄积在动物体内,残留在动物性食品中。五氯酚钠通过食物链进入人畜体内分解为五氯酚,五氯酚具有有机氯和酚的毒性,能抑制生物代谢过程中氧化磷酸化作用,长期摄入这类物质,会对人体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害。《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五氯酚酸钠(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维德维康五氯酚酸钠快速检测方案五氯酚酸钠酶联免疫试剂盒检测样本:猪肉、鸡肉、鸭肉、牛肉、羊肉、鸡胗、猪肝、饲料原料检测限:1 μg/kg(ppb)五氯酚酸钠快速检测卡检测样本:猪肉、鸡肉、鱼肉、虾肉检测限:5 μg/kg(ppb)

企业动态

2021.05.13

北京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小龙虾、清江鱼检出禁用药品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6日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公告显示,本次抽检4类食品450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7批次。其中北京味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老城京味斋洋桥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非抠不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食品样品被检出禁用药品。不合格样品情况如下:北京天合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北京徐文军艳荣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北京味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经营的清江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北京老城京味斋洋桥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胖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称保定永兴庄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瑞宝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羊肉,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北京非抠不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小龙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称蜀海(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清河中街店经营的7FRESH主厨沙拉,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据了解,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可用作除草剂和杀菌剂,易溶于水,容易进入水和土壤中,经环境累积,进入饲料用植物中,通过食物链进入动物内。《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五氯酚酸钠。6-苄基腺嘌呤(6-BA)是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但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硝基呋喃类药物属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治疗由大肠杆菌或沙门氏菌所引起的肠炎、疥疮、赤鳍病、溃疡病等。由于硝基呋喃类代谢产物对人体有较大危害,《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规定呋喃西林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在农业农村部2020年1月6日发布的第250号公告中,也将呋喃西林列为禁止使用的药品。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针对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已依法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外省市的已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来源:中国经济网推荐阅读【分析】2020年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兽药残留维德维康洛美沙星、氧氟沙星等7种产品 顺利通过2020年水产品中药物残留快检产品现场验证

企业动态

2021.04.28

2021抢山头,我们并肩前行,勇攀高峰!

人间4月,春暖花开,桃花夭天,绿水盈盈;我们一群人,一条路,心连心,奋勇前进。4月17日我们并肩前行,勇攀高峰!一年一度“抢山头”,趁着秋高气爽、趁着年轻体健,努力工作、开心生活,一起来爬山吧!维德维康登山俱乐部欢迎可爱的伙伴们加入!

企业动态

2021.04.28

雨季养殖场户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指南

当前,临近雨季,各地降雨量陆续增加,非洲猪瘟防控压力加大。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全国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猪病组专家编写了《雨季养殖场户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指南》。雨季养殖场户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指南雨季来临,猪场处于高湿环境,猪只抵抗力下降。非洲猪瘟病毒更易存活,消毒效果大幅度降低,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风险增高,防控难度加大。养殖场户应采取针对性措施, 提升防控力度。一、做好防雨排涝准备2. 提前检查和疏通场内排水系统,清理杂物,必要时加深、加宽排水沟。4. 检查场内门窗是否完好,特别注意饲料仓库门窗及料罐密封性。6. 制定停电、停水、洪涝等应急预案。8. 对于存在洪水威胁的猪场,做好防水墙,可准备应急转移猪只的空场。二、防止饮水污染1. 猪场宜使用深井水和自来水,避免使用地表水和浅井水。3. 增加猪只饮水消毒措施。1. 雨天消毒可加大消毒药使用浓度。3. 雨后及时对场外相关环境和道路进行消毒,对场内环境和道路进行排水、清扫和消毒。5. 所有进入猪场的车辆,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和烘干, 确保车辆表面温度达 60℃,烘干 30 分钟以上。四、强化猪群防疫2. 根据猪场疫病流行特点,做好猪瘟、猪伪狂犬病、猪口蹄疫等病毒性疫病的疫苗免疫和猪链球菌病、副猪嗜血杆菌病等细菌性疫病的防治。1. 科学设置饲养密度,保持猪舍内适宜的温度、湿度、通风和光照,提高猪群舒适度,减少猪只应激反应。3. 检查水线、用电设备等是否正常。六、强化生物安全措施2. 减少雨天场区内的生产操作,避免人员串舍和用具交叉,尽量不出售猪只,也不引种,特殊需要时需对运输车辆进行适当密封。4. 加大养殖场外围巡查,对雨水腐蚀和损坏的墙体及时修复,防止鼠类进入。及时对病死猪及其排泄物以及受污染的垫料、包装物等 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雨水冲刷导致病原微生物扩散和传播。雨季不宜采用深埋方式掩埋病死猪。来源:中国兽医网

企业动态

2021.04.28

维德维康第三期瑜伽培训

为了强健员工体魄,丰富业余生活,维德维康第三期瑜伽培训开课了!在瑜伽课上通过身体的姿势、呼吸和放松的技巧,来达到训练的目的,对神经系统、各种腺体和内脏都大有益处,其目的在于推动有节奏的呼吸和开发身体潜能,换得习练者更强健的身体,更灵活清晰的大脑,更平和稳定的心态。希望通过练习瑜伽,能身心愉悦的投入到工作中,更从容的去面对任何挑战,为自己的付出创造更多的价值!

企业动态

2021.04.27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推进肉牛肉羊生产发展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关于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落实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积极发展牛羊生产的要求,促进肉牛肉羊生产高质高效发展,增强牛羊肉供给保障能力,我部制定了《推进肉牛肉羊生产发展五年行动方案》,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推进肉牛肉羊生产发展五年行动方案   牛羊生产是畜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牛羊肉是百姓“菜篮子”的重要品种。发展肉牛肉羊生产,对于增强牛羊肉供给保障能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牛羊生产总体保持增长态势,规模化比重不断提高,生产水平逐步提升。但由于肉牛肉羊产业基础差、生产周期长、养殖方式落后,生产发展不能满足消费快速增长的需要,牛羊肉供给面临一定压力。为促进肉牛肉羊生产高质高效发展,增强牛羊肉供给保障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行动目标  总体思路: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和要求,以牛羊肉增产保供为目标,统筹牧区、农区、南方草山草坡地区牛羊生产,加快转变肉牛肉羊生产方式,围绕增加基础母畜产能、推进品种改良、扩大饲草料供给、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强化质量安全等关键环节,压实地方责任,加大政策支持,强化科技支撑,不断提升牛羊肉综合生产能力、供应保障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行动目标: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在巩固提升传统主产区的基础上,挖掘潜力发展区,拓展增产空间,多渠道增加牛羊肉供给。牧区要结合草畜平衡,以稳量提质为重点,增加基础母畜数量,提高生产效率;农区要围绕适度规模发展,以增产增效为重点,提升发展水平;南方地区要科学利用草山草坡和农闲田资源,发展肉牛肉羊生产。到2025年,牛羊肉自给率保持在85%左右;牛羊肉产量分别稳定在680万吨、500万吨左右;牛羊规模养殖比重分别达到30%、50%。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深入实施肉牛肉羊遗传改良计划,遴选一批国家肉牛、肉羊核心育种场,完善生产性能测定配套设施设备,持续推进引进品种本土化,培育专门化肉用新品种。加强地方品种保护、选育和利用,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保种场、保护区。实施牧区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对农牧民购买优良肉牛冻精、良种公羊和公牦牛给予适当补贴,加快牛羊品种改良进程。  (二)发展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建立健全肉牛肉羊标准化生产体系,推动相关标准制修订。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中,加大牛羊养殖标准化示范力度,建设100个示范场。支持部省联创,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总结不同区域肉牛肉羊适度规模养殖典型模式,指导地方推广应用。  (三)扩大基础母畜产能。在北方农牧交错带推进基础母牛扩群提质,支持地方扩大基础母牛饲养量,引导社会资本开展肉牛养殖。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引领带动作用,鼓励通过“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户(家庭农场)”等方式,带动养殖户适度规模饲养基础母畜,探索“母畜分户饲养、仔畜集中育肥”的产业发展模式,推动企业与农户形成稳定的产业联合体。总结推广农牧交错带牧繁农育集成技术。  (四)增加优质饲草供给。每年落实“粮改饲”面积1500万亩,补助收储优质饲草4500万吨,增加青贮玉米、苜蓿、燕麦、黑麦草等优质饲草料供给。总结推广优质青粗饲料资源开发利用实验示范技术。因地制宜推广农闲田种草和草田轮作,开发利用新饲草资源。积极推动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加强高效牧草机械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提高牧草生产机械化水平。  (五)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开展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结节性皮肤病等危害牛羊健康的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加大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力度,强化产地检疫和调运监管,落实和完善免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机制。鼓励开展疫苗研发。建设一批动物疫病净化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疫小区。  (六)逐步完善屠宰加工流通体系。推动地方出台法规规章,加强肉牛肉羊屠宰管理。指导地方根据养殖情况,合理设定牛羊屠宰场数量及规模,提高牛羊肉屠宰加工能力和水平。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冷藏加工设施,推动物流配送企业完善冷链配送体系,促进“运活畜”向“运肉”转变。倡导健康消费,逐步提高冷鲜肉品消费比重。  (七)加快牧区生产方式转变。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引导农牧民科学利用草原,发展肉牛肉羊舍饲半舍饲养殖。强化宣传引导和技术服务,加快肉牛肉羊出栏周转。提升草原牧区防灾减灾能力,支持牧区因灾受损养殖设施修复和牲畜越冬所需棚(圈)等生产设施建设,对牧区冬季调运储备饲草料给予补助,改善牲畜越冬条件,提高牧区防灾减灾应急保障能力。  (八)挖掘南方省区牛羊肉增产潜力。指导南方省份调整优化畜牧业结构,加强地方牛羊品种资源开发,大力发展牛羊生产。支持南方重点省份草食畜牧业提质增量,合理利用草山草坡和农闲田资源,种植优质饲草。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挥“大带小”作用,促进中小养殖场(户)向标准化、规模化转变,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把牛羊产业培育成为巩固南方省份脱贫攻坚成果和助力乡村振兴新的增长点。  (九)加快提升牛羊产业化水平。支持以肉牛肉羊为主导产业创建国家、省、市、县现代农业产业园,支持培育壮大肉牛肉羊产业集群,建设一批以肉牛肉羊为主导产业的强镇。2021年政策适当倾斜,重点支持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四川、云南、甘肃等省份创建肉牛产业园或肉牛产业集群。在西部地区脱贫县集中选择一批有牛羊产业发展基础的重点帮扶县,支持种养加销全链条发展,增强内生发展能力。  (十)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集聚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科研院所和创新型企业力量,围绕优质饲草生产加工、母畜高效养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关键环节,创新集成一批高效实用新技术、新产品。发挥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优势,深入基层、深入养殖场户,开展节本增效实用技术培训与现场指导,提高农牧户饲养管理技术水平。  (十一)加强品牌建设。推进牛羊肉品牌建设,建立完善品牌管理和评价标准体系。加快推进商标注册,加强牛羊肉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创建区域公用品牌,强化授权管理,引领带动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协同发展。加大品牌营销推介,积极利用农业展会、产销对接等平台,加强与电商、商超等主体合作,线上线下融合,不断提升我国牛羊肉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十二)持续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养殖主体名录, 强化日常巡查检查,开展监督抽查、飞行检查。试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推进全程可追溯管理,加强养殖过程质量管控,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指导养殖户科学合理用药,落实兽药休药期规定。严厉打击养殖、收购、屠宰环节“瘦肉精”等禁用药物及非法添加物使用行为,加强牛羊肉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确保牛羊肉质量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地方稳产保供责任。督促地方严格落实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制定细化落实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强化政策措施,组织抓好工作落实。农业农村部将定期开展情况调度,并在全系统进行通报。   (二)完善政策支持保障体系。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好养殖用地、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活畜抵押和保单抵押贷款试点等政策,推动扩大牛羊政策性保险覆盖范围。各地特别是牛羊生产大省和草原牧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出台地方支持政策,推广成熟的经验做法。   (三)强化市场调控。推进“互联网+”经营主体,将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应用到牛羊全产业链管理,进一步加强产销衔接。加强肉牛肉羊产销监测预警,定期发布市场监测信息,引导生产预期。                                                                                               农业农村部               2021年4月20日

企业动态

2021.04.27

< 1 2 3 ••• 14 > 前往 GO

北京维德维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沟通底价

提交后,商家将派代表为您专人服务

获取验证码

{{maxedution}}s后重新发送

获取多家报价,选型效率提升30%
提交留言
点击提交代表您同意 《用户服务协议》 《隐私政策》 且同意关注厂商展位
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 北京维德维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银桦路60号院3号楼 联系人: 杨柳 邮编: 100095

仪器信息网APP

展位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