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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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仪相关的厂商

  • 山东安博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农产品、食品、生态环境检测技术创新和产品生产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主要应用于、土壤、水、大气、农产品、视频、化工、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检测。为农业、林业、气象、水利、环境、农产品检测等相关领域提供综合解决方案。 目前公司主要有五大系列产品,分别为食品安全检测系列、药残检测系列、田间信息管理系列、样前处理系列和虫情治理系列,包括土壤养分测试仪、土壤墒情测试仪、药残检测速测仪、水产品药物快速残留检测仪、虫情测报灯等四十多项高新尖端产品。产品荣获国家**48项,受理发明**5项。获得一项科技进步奖。一项科研成果通过省科技成果鉴定,项目整体研究居国际领先水平。我公司生产的农残、水质、土壤污染因子检测系列产品及土壤污染修复设备国内领先、国际一流。公司设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科研人员数十名,拥有实力雄厚的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其中自主研发的“改进型土壤粉碎机”入围2011年度国家星火计划。产品在中科院、社科院、环科院、青岛农业大学、山东大学等多个科研院校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建立了长期合作研发关系,与上述两所大学联合成立了学生实习基地,并聘请多名国内知名专家担任公司技术顾问,产品研发后劲十足,技术储备十分丰厚。国际先进的流水化无尘产房车间,每道工序都经过严格把关检验,保证产品拥有高标准高规格的要求,达到并远超过国家安全质量要求。全国各省份拥有数百家代理商,产品市场占有率领先于同行业,得到了政府及各方用户的一致肯定。公司积极拓展海外业务,产品远销印度及东南亚等地区,拥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企业正积极筹备上市工作,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力,力求打造服务全球的高科技企业。 公司自创立以来,本着“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秉承“科技服务社会”的理念,积极引进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技术,不断研制开发出优质、高效、实用的新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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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华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农产品、食品、生态环境检测技术创新和产品生产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主要应用于土壤、水、大气、农产品、食品、化工等领域的检测。为农业、林业、气象、水利、环境、农产品检测等相关领域提供综合解决方案。?? ? ? 目前公司主要有五大系列产品,分别为食品安全检测系列、药残检测系列、田间信息管理系列、样前处理系列和虫情治理系列,包括土壤养分测试仪、土壤墒情测试仪、药残检测速测仪、水产品药物快速残留检测仪、虫情测报灯等四十多项高新尖端产品,国内领先。项目整体研究居国际领先水平。我公司的农残、水质、土壤污染因子检测系列产品及土壤污染修复设备国内领先、国际一流。公司自创立以来,本着“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秉承“科技服务社会”的理念,积极引进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技术,不断研制开发出优质、高效、实用的新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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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潍坊瑞格测试仪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是一家专业生产和销售分析检测仪器设备的高科技公司,总注册资金100万元,现有员工3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14人,高级职称技术人员3人。公司积极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目前,我们开发的PRT系列农药残毒速测仪,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具有新颖的操作界面、精准的测量装置及池位自动识别功能等优点,已领先于国内同行业; FT系列土壤粉碎机是我公司具有多项技术专利的产品,其中FT-2000\FT-3000型粉碎机上运用的特殊除尘装置解决了普通粉碎机在粉碎土样时粉尘飞扬的情况,可有效地保护实验室环境和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产品在全国23个省土肥站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仪器采购中中标,得到广大用户的好评,与国内同类产品相比优势明显;行星式球磨机系列产品主要应用于环境监测和土壤污染治理实验室以及土肥检测中的微量元素检测,具有效率高、无样品污染、噪音低等优点;针对测土配方施肥项目我们成功开发出土壤养分速测仪、土壤水分测试仪等一系列产品,解决了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另外我公司成功开发出氮吹仪系列产品和实验室器皿消毒清洗机等产品,为实验室的玻璃器皿清洗问题提供更加优化的清洗方案。我公司有较强的开发与技术合作能力,主要致力于各类化验、检测设备的研究与开发,并且与国家重点科研院校建有长期合作关系,并聘请多位行业内著名学者、专家担任公司的技术顾问。公司与山东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签署产学研合作协议,依托高校的技术优势,结合我公司的社会资源共同开发相关产品,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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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仪相关的仪器

  • EXPEC 4720 手持式土壤重金属分析仪作为升级款,具备更优土壤重金属元素检测分析能力,更快分析速度,更流畅的使用体验。EXPEC 4720 手持式土壤重金属分析仪采用 X 荧光光谱法对土壤中的重金属进行现场快速筛查,有效降低分析成本、缩短分析时间,通过迅速筛查和划定污染区域并在现场确定修复区域,可以更大程度降低土壤处理和处置成本。产品概述性能优势现场筛查携带方便使用EXPEC 4720实现现场快速筛查,有效减少样本运输成本和分析耗时,仪器自重(含电池)共计1.5kg,参考人体工学设计,舒适便携分析性能优采用高性能微型X射线管,搭配智能多位滤光片,即时检测,分析结果精准到ppm级秒级检测速度扣动扳机一键测量,10s左右即可得到稳定测量值,无需样品前处理即可同时分析40多种土壤金属元素操作软件简洁易用智能安卓操作系统,操作简单友好;重金属元素高于设定阈值时自动进行超标提示,方便用户直观判断污染状况;可根据环境监察部门需求,定制执法监察APP,整合多款执法仪器终端数据,实现多要素监测、管控一体化维护成本低坚固耐用,防尘防水性能达到IP54标准,可在-10°C~50°C温度范围内连续正常工作,从容应对野外作业湿度校正功能增加土壤湿度校正功能,可根据土壤湿度自动校正检测数据,显著降低土壤水分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应用领域EXPEC 4720系列分析仪可以应用于河道泥沼污染项目检测,污染源周边环境检测,园林绿化工程,地质勘察等,可以筛查固体废弃物、流体、粉尘、灰尘、过滤物、薄膜层、含铅涂料及空气过滤器等含有的重金属污染物,从而对环境进行全面的检测评估。环境保护重点监测影响土壤生态平衡的重金属元素、有害非金属元素,包含:污染源的监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污染事故监测、污染纠纷仲裁监测等农业发展农作物污染预防和界定,农作物和农业用地中的重金属的监测与判定:农业土壤、农作物重金属检测,农用土地状态评估城市发展随着人口、产业向城市聚集,化工、重工等产业外迁,迁出后土壤污染问题增多,污染地块的规划建设被纳入监管:化工、农药等行业污染地块的污染监测、治理,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风险检测和隐患排查,土壤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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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E系列土壤重金属分析仪是天瑞仪器结合20年X荧光研发经验,集中了光电子、微电子、半导体和计算机等多项技术,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新一代检测土壤重金属的XRF产品。通过系列不同产品,可以满足各类客户需求,还能用于车载式检测。应用于土壤污染物进行原位测试与修复分析中,应用于各类地质中,检测样品包括矿渣、岩石、泥土、泥浆,特别关注在国家标准中所关注的15大重金属元素,可以根据客户要求针对特殊元素进行定制。样品形态可以为固体、液体、粉末等。环保土壤行业应用领域土壤修复土壤污染普查土壤调研环保企业环保局......仪器应用领域优势:设备可以有效的对检测汞、镉、铅、砷、铜、锌、镍、钴、钒等引起土壤及固废污染:汞主要来自厂矿排放的含汞废水,能在土壤中长期存在;镉、铅污染主要来自冶炼排放和汽车废气沉降,如公路两侧的土壤易受铅的污染;土壤的砷污染主要来自大量用作杀虫剂、杀菌剂、 杀鼠剂、除草剂和硫化矿产的开采、选矿、冶炼。l 土壤重金属普查:高精度分析,微量金属元素成分尽在掌握。可以对各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一级二级三级用地进行大量的土壤重金属分析普查l 大量土壤重金属污染样筛查通过自动进样器对大量污染样器行自动分析。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圈点土壤污染区,进行优选治理。快速分别污染区与非污染区。整体提高了筛查生产效率,极大的减少化验和运输费用。l 高性能配件提升效果 选用自主研制的数字多道及原装进口高分辨率探测器,提高设备的稳定性及元素之间的相互干扰,并提高了元素的检出限。SEE 100SEE 100属于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产品,设备采用了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技术实现土壤中微量金属有害元素的快速检测,设备采用了先进的探测器和激发源等硬件配置。SEE 100荧光光谱仪,能够快速、准确地分析土壤中金属元素;K、Ca、Ti、V、Cr、Mn、Fe、Co、Ni、Cu、Zn、Pb、As、Ga、Rb、Y、Ba、Sr、Br、Th、Zr、Cd、Hg等元素的检出限和定量限完全满足HJ 780-2015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技术指标产品型号:SEE 100产品名称:土壤重金属分析仪测量元素范围:从硫(S)到铀(U)元素含量分析范围: ppm—99.99%(不同元素,分析范围不同) 同时分析元素:一次性可测30种以上元素 测量时间:60秒-300秒 探测器能量分辨率为:可达125eV管压:5KV-55KV 管流:50μA-1000μA测量对象状态:粉末、固体、液体输入电压:AC 110V/220V环境温度:15℃-30℃ 环境湿度:35%-70%外形尺寸:380mm×360mm×418mm SEE200技术指标测量元素范围:从硫(S)到铀(U)元素含量分析范围: ppm—99.99%(不同元素,分析范围不同) 同时分析元素:一次性可测30种以上元素 测量时间:60秒-300秒 探测器能量分辨率为:可达125eV光管管压:5KV-65KV 光管管流:50μA-1000μA准直器与滤光片系统:三种或以上的自动滤光片切换系统自动进样器:54位测量对象状态:粉末、固体、液体输入电压:AC 110V/220V环境温度:15℃-30℃ 环境湿度:35%-70%外形尺寸:380mm×390mm×390mm 仪器安全性1、具备仪器自动保护功能,防止仪器误操作导致辐射泄漏及仪器损坏。2、设备安全保护锁,特殊情况下通过安全保护锁保证操作人员安全。3、三维迷宫式设计,防止辐射泄漏。4、X射线管全包围式设计,提高仪器安全性能。5、射线防护优于国标《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GBZ115-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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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伴随我国工业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其中土壤重金 属超标带来的危害突出。2016 年国务院颁布 “土十条”,将土壤防治工 作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钢研纳克依托雄厚的研发能力,以及在重金属检 测方面的丰富经验,成功推出 NX-100S 型土壤重金属检测仪,该仪器以 XRF 技术为基础,同时针对土壤重金属检测做个性化技术改进,使得测试 数据更加精准可靠。对比传统光谱方法,无需化学前处理,可直接对土壤 样品进行重金属检测。应用领域可以对土壤及水系沉积物中镉(Cd)、汞(Hg)、铅(Pb)、砷(As)、铬(Cr)、镍(Ni)、铜(Cu)、锌(Zn)、铁(Fe)、猛(Mn) 、钛(Ti) 、钡(Ba) 、铷(Rb) 、锶(Sr) 、锆(Zr)等重金属元 素进行检测。■ 环保、农业、地矿等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执法检查;■ 研究所、高校等科研机构进行现场土壤污染情况数据的快速获取;■ 土壤治理企业进行治前调查、治中确认、治后跟踪等工作。产品特点产品概述产品特点性能参数部分元素工作曲线图 ■ 可以对土壤中的重金属元素进行精确测试;■ 前处理简单,可直接对土壤样品进行检测;■ 无需任何耗材;■ 操作简便,一键傻瓜式测试;■ 方便携带,可实现普通轿车车载运输;■ 批量检测,可以与多达 84 位的自动进样器联用。性能参数■ 测析方法:能量色散 X 荧光分析方法;■ 检测对象:固体、粉末、液体;■ 测量元素含量范围:ppm-99.99%;■ 检出限:最低检出限小于 1ppm;■ 检测时间:1-60 秒(一秒可显示结果);■ 射线防护优于国标《X 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 GBZ115-2002》 ;■ 配备专用样品测试杯,可循环使用;■ 可选配 84 位自动进样系统。■ X 射线光管:65kV 风冷侧窗 X 射线管■ 高压电源:65kV/100W 高精度数字控制■ 探测器:原装进口一体封装,分辨率可达 125eV(5.889keV)■ 电源:AC(220±22)V,50/60Hz,1.0A■ 仪器尺寸:450Wx500Lx380H(mm)■ 工作环境:-20~40℃■ 自动进样(选配):84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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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仪相关的资讯

  •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
    近年来,上海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需求。为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2023年6月,经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自6月21日至7月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7月25日下午,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加强联动监管。一是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二是明确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归集至综合监管平台并予以动态更新,确保实现能用、管用;三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实现全过程、全覆盖监管。条例针对工业面源污染预防明确提出——◆ 对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明确提出防渗漏措施要求;◆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条例也形成了具体规范——◆ 通过实施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加强农药、化肥等使用总量控制;◆ 加强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建设,对回收站点的合理布设、维护管理、回收台账的记录以及规范贮存农业固废和送交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明确农村土地发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条例(草案)如下: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第三条(工作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本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现源头预防。本市根据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对相关工作实施一体部署、一体推进。第四条(义务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目标考核)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管理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对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经济信息化、交通、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管辖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综合监管平台)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利用,实现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全覆盖监管。第九条(长三角协作和国际交流)本市建立健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科技赋能)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研究,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第十一条(宣传教育)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二条(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编制的有关行业规划,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第十三条(标准制定)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第十四条(详查)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环境监测情况以及耕地保护等需要,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应当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等。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应当作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监测网络)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并加强监测质量控制。对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以及监测活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重点监测)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布局选址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第十九条(污染预防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密闭、阻隔等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第二十条(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第二十一条(重点监管单位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控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义务,并按照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充分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生产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的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污染迹象的,应当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第二十二条(产业园区污染预防)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园区内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对园区内企业搬迁或者关闭时的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安全清理处置活动加强监督。第二十三条(新污染物预防)本市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本市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实施相应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新污染物对土壤生态环境危害的跟踪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开展相关监测、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的研究。第二十四条(农用地土壤保护)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发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制止承包方污染农用地的行为。禁止向农用地排放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第二十五条(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总量控制,组织开展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对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微生物肥料、易回收地膜等农业投入品,采用科学施肥技术,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农业废弃物回收)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的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充分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规范贮存收集的农业固体废物,依法及时交由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第二十七条(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畜禽养殖场(户)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等废弃物,防止污染土壤。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并与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支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加强对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粪肥还田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二十八条(土壤资源保护)本市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第二十九条(未利用地保护)禁止污染和破坏未利用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土壤情形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条(全过程监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第三十一条(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二条(第三方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等专业能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转运要求)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二)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三)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本市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以及相关评审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的巡查。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建设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后六个月内完成;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完成。其他工业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实施风险管控;确需修复的,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实施风险管控的,应当定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修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修复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深基坑的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安全加强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优化再开发利用流程)土壤污染修复地块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可以优化地块再开发利用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地块再开发利用效率。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农用地分类管理)本市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第三十九条(农用地保护利用和管控)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利用方案要求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跟踪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变化状况,并根据协同监测与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需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和其他风险管控措施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四十条(农用地开垦)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园地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本市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设立、运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与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共享和利用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水平。生态环境、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前款规定的信息上传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并进行动态更新。第四十三条(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等部门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跨部门联合评审、农用地复垦、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准入和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管理等方面加强协作,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效率。第四十四条(街镇巡查和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强所辖区域内巡查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等日常工作。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隐患或者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提供支持和服务。第四十五条(人大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十六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污染土壤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信用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指引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污染预防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对第三方单位违反技术规范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调查、评估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转运联单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备案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污染土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按照规定组织与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财政部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土壤污染监测等污染治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重要精神,支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防治资金主要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以下统称各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重金属减排等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以及事关农产品、人居环境安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工作。具体支持范围包括:(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四)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六)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其中,第五项所称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是指地方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开展的改革创新和先进做法,如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开展重金属污染沉降以及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等。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进行农用地污染防治的相关涉农补贴事项、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 上海土壤污染防治“一网统管”
    阳春三月,申城大地呈现一片忙碌的景象:重大项目签约落地、重要设施开工建设、重点工程加速推进……全市上下正奋力把“施工图”转化为“实景画”。万物自生焉则言土。在众多催生发展活力的“火苗苗”里,地块轮转扮演了重要角色。如何保证每一块土地高效流转、安全使用,让它们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沃土?近年来,上海市精心打造的土壤污染防治“一网统管”平台在土壤修复流转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服务保障作用。正是基于这个平台,上海市为全国提升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化监管水平做出先行探索。击破困局,打通各自为阵的信息壁垒上海市曾经承载众多大型工业企业发展,土地基底复杂,新旧矛盾交织,土壤治理修复任务非常艰巨。同时,全市各部门在土壤状况联合调查、信息共享、标准攻坚、政策协同、综合治理等方面协作不够的问题暴露得更加明显。“严峻的形势让我们认识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是一个部门就能解决的事,必须联合多部门一同发力,合力监管。”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道。带着击破困局的勇气和决心,上海市坚决要走出一条现代化的土壤污染治理道路。为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发力,依法推动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在上海市人大和市政府的支持和监督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方案》,并成立了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一网统管”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和信息化工作专班,保障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协同监管模式的建立。近日,记者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信息化建设负责人栗小东的指引下,见到了这个土壤污染防治“一网统管”平台。在平台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全市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现状、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分布情况、涉土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的分布和关键信息等。据了解,过去,这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所需掌握的基础信息都是分散在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不同的部门,数据不互通,电子化程度也不高。“一网统管”平台的建设彻底打破了数据壁垒,把分散在不同监管部门的土壤基础信息、空间信息进行了有效整合。上海市还基于信息化手段构建形成全市的土壤要素一张底图,便于监管人员全盘掌握本市的土壤环境现状,为后续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多维运用,做到土壤修复流转全过程监管跟随栗小东的介绍,记者体验了平台的各项功能。首先打开的是土壤修复过程远程监管功能区。一张上海区域图上,每一个修复工地都有准确定位,可以详细查看到每个工地的信息资料、修复现场实况、环境监测信息、药剂使用情况、关键修复工艺的实时技术参数等,实现了土壤修复过程的“人、机、料、法、环”全方位监测监控。栗小东告诉记者:“通过5G网络,这些现场感知设备能够快速部署并将数据上传至平台,并进行AI智能分析,发现异常情况会自动发出预警。这样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我们监管部门对过程监管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企业加强对自身土壤修复工程的监控和管理,简化施工流程,提高工程质量。”在生态环境工作者看来,土壤是有生命周期的,主要包括土地的收储、出让划拨、生产利用、周转变更等几个阶段,是不断循环的。这中间的每个环节,他们要实施监管,保障土壤符合安全标准。栗小东向记者介绍说,以往在土地的流通环节中,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都参与其中,并以线下交流方式为主,一方面沟通时效性差,疫情期间更是明显;另一方面,容易存在信息缺失,导致不安全的土壤流入生产利用环节。平台投入使用后,两个部门可以共享全市所有工业地块的环境状况。同时,在土地出让划拨之前,平台还可以通过空间计算自动识别出拟划拨地块是否满足安全利用要求,并进行智能预警提示,用信息化手段构筑起土壤安全利用防线。平台不仅仅是为监管部门提供便利,更是注入了服务功能。栗小东介绍说,平台畅通了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和全民参与监督的渠道,形成全市的土壤问题处理中心,让社会各界更好地参与到环境治理中。同时,对于企业,优化服务水平和提升监管能力并行,平台以全市的“一网通办”为依托,实现面向企业的土壤相关服务的集中化和无纸化办理,提升了企业办事效率,优化了营商环境。此外,依托“一网统管”平台,汇集分析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情况,实现企业在隐患排查、自行监测、重点设施拆除备案等方面的非现场监管,实现了“两网”融合的环境治理新模式。形成标准,为全国土壤环境改善提供上海经验目前,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一网统管”平台已在全市范围内使用,涵盖了建设用地、农用地、地下水、涉土污染企业、第三方从业单位等八大业务的数字化监管内容,服务于市、区两级50多个监管部门,实现全市3000多个工业用地、超1万亩农用地、30多个土壤修复工地、200多家重点涉土污染企业、70多个地下水功能区、近200多家土壤从业单位的智能化监管。为了保障平台的持续运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再次明确了各部门对监管平台的维护管理职责和数据更新要求。上海市被选定为全国唯一的以信息化为试点内容的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近日,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专门调研试点建设情况,认为上海市基于平台建设对污染地块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现跨部门联合监管,打通了国家与地方、职能部门之间的数据共认、共享、共用、共管的管理模式,加强了依法联动监管,提高了为企业服务的行政效率,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期望上海市在制定建设标准、完善工作流程、增加数据应用维度、强化行业管理等方面继续深化试点工作。上海市将基于土壤“一网统管”平台建设的经验和成果,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管协同的各项业务流程和数据标准规范,助力全国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化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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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土壤和土壤污染

    土壤是陆地表面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表层,是地球上生命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随着地球上生命的出现,土壤也相应形成。土壤由矿物质、有机物质(主要是有机物质和土壤微生物)、水分和空气组成。所以,土壤组成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从生态学的观点看,土壤是物质的分解者(主要是土壤微生物)的栖息场所,是物质循环的主要环节。从环境污染的观点看,土壤既是污染的场所,也是缓和和减少污染的场所。从环境工程角度看,防治土壤污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调查统计,自然干燥土壤元素多数是以化合物形式存在的.例如,粘土、砂土、有机物等。土壤污染是指进入土壤中的有害、有毒物质超出土壤的自净能力.导致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质发生改变。土壤污染危害农作物生长,使农产品有毒物质含量增高,影响人体健康。

  • 【分享】土壤基础知识——中国土壤污染的特点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废弃物污染等问题一般都比较直观,通过感官就能发现。而土壤污染则不同,它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进行分析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甚至通过研究对人畜健康状况的影响才能确定。因此,土壤污染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较长的时间。如日本的“痛痛病”经过了10~20年之后才被人们所认识。 [size=4][b]累积性[/b][/size]  污染物质在大气和水体中,一般都比在土壤中更容易迁移。这使得污染物质在土壤中并不象在大气和水体中那样容易扩散和稀释,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积累而超标,同时也使土壤污染具有很强的地域性。 [size=4][b]不可逆转性[/b][/size]  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许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譬如:被某些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可能要100~200年时间才能够恢复。 [size=4][b]难治理[/b][/size]  如果大气和水体受到污染,切断污染源之后通过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也有可能使污染问题不断逆转,但是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则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   土壤污染一旦发生,仅仅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则往往很难恢复,有时要靠换土、淋洗土壤等方法才能解决问题,其他治理技术可能见效较慢。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较高、治理周期较长。 鉴于土壤污染难于治理,而土壤污染问题的产生又具有明显的隐蔽性和滞后性等特点,因此土壤污染问题一般都不太容易受到重视。 [size=4][b]辐射污染[/b][/size]  大量的辐射污染了土地,使被污染的土地含有了一种毒质。这种毒质会使植物生长不了,停止生长!   焚烧树叶:树叶里含有一种有毒物质,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散发出来的。但一遇火,就会蒸发毒物。人一呼吸,就会中毒

  • 【分享】土壤基础知识--中国的土壤污染

    中国的土壤污染据报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 2000 万公顷,约占总耕地面积的 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 1000 万公顷,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达 330 多万公顷。例如:某省曾对 47 个县和郊区的 259 万公顷耕地(占全省耕地面积的五分之二)进行过调查。其结果表明,75% 的县已受到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的潜在威胁,而且污染趋势仍在加重。   污水灌溉等废弃物对农田已造成大面积的土壤污染。如沈阳张士灌区用污水灌溉 20 多年后,污染耕地 2500 多公顷,造成了严重的镉污染,稻田含镉 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导致 2.3 万公顷农田受到污染。广州近郊因为污水灌溉而污染农田 2700 公顷,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 1333 公顷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积占郊区耕地面积的 46%。80 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 60% 的土壤和 36% 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 1300~1600 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国的工矿区、城市也还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问题。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环境研究所研究员陈同斌前后用了3年多的时间对北京市全市的土壤和蔬菜进行了大规模的取样分析和研究,发现土壤污染问题已经比较严重,并且已经影响到蔬菜等农产品的质量。    南京农业大学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研究所研究员潘根兴在2002年初做过一个南京市各城区的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结果同样很严重。超过70%的采样区域存在重金属污染,测出的最高铅含量超过900ppm,超过国家标准3倍以上。    陈同斌在2001年对北京市的公园土壤重金属污染做了一项调查,结果让人吃惊。被公认为城市中环境质量优良的公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土壤重金属污染。而且公园建成的年代与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程度成一个指数关系。土壤污染的危害1. 土壤污染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农作物的污染、减产。对于各种土壤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尚缺乏系统的调查资料。仅以土壤重金属污染为例,全国每年就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 1000 多万吨,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 1200 万吨,合计经济损失至少 200 亿元。2. 土壤污染导致生物品质不断下降我国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许多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铬、砷、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和接近临界值。土壤污染除影响食物的卫生品质外,也明显地影响到农作物的其他品质。有些地区污灌已经使得蔬菜的味道变差,易烂,甚至出现难闻的异味;农产品的储藏品质和加工品质也不能满足深加工的要求。3. 土壤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作)物体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畜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等。4. 土壤污染导致其他环境问题土地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风力和水力的作用下分别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其他次生生态环境问题。土壤污染途径当土壤被病原体,有毒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污染后,便能传播疾病,引起中毒和诱发癌症。被病原体污染的土壤能传播伤寒、副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因土壤污染而传播的寄生虫病有蛔虫病和钩虫病等。人与土壤直接接触,或生吃被污染的蔬菜、瓜果,就容易感染这些寄生虫病。土壤对传播这些寄生虫病起着特殊的作用,因为在这些蠕虫的生活史中,有一个阶段必须在土壤中度过。例如,蛔虫卵一定要在土壤中发育成熟,钩虫卵一定要在土壤中孵出钩蚴才有感染性等。结核病人的痰液含有大量结核杆菌,如果随地吐痰,就会污染土壤,水分蒸发后,结核杆菌在干燥而细小的土壤颗粒上还能生存很长时间,这些带菌的土壤颗粒随风进入空气,人通过呼吸,就会感染结核病。有些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或与动物有关的疾病,也可通过土壤传染给人。例如,患钩端螺旋体病的牛、羊、猪、马等,可通过粪尿中的病原体污染土壤,这些钩端螺旋体在中性或弱碱性的土壤中能存活几个星期,并可通过粘膜、伤口或被浸软的皮肤侵入人体,使人致病。炭疽杆菌芽孢在土壤中能存活几年甚至几十年;被伤风杆菌、气性坏疽杆菌、肉毒杆菌等病原体,也能形成芽孢,长期在土壤中生存。破伤风杆菌、气性坏疽杆菌来自感染的动物粪便,特别是马粪。人们受外伤后,伤口被泥土污染,特别是深的穿刺伤口,很容易感染破伤风或气性坏疽病。此外,被有机废弃物污染的土壤,是蚊蝇孳生和鼠类繁殖的场所,而蚊、蝇和鼠类又是许多传染病的媒介,因此,被有机废物污染的土壤,在流行病学上被视为是特别危险的物质。土壤被有毒化学物污染后,对人体的影响大都是间接的,主要是通过农作物、地面水或地下水对人体产生影响。在生产过磷酸钙工厂的周围,土壤中砷和氟的含量显著增高。铅、锌冶炼厂周围的土壤,不仅受到铅、锌、镉的严重污染,而且还受到含硫物质所形成的硫酸的严重污染。任意堆放的含毒废渣以及被农药等有毒化学物质污染的土壤,通过雨水的冲刷、携带和下渗,会污染水源。人、畜通过饮水和食物可引起中毒。土壤被放射性物质污染后,通过放射性衰变,能产生α、β、γ射线,这些射线能穿透人体组织,使机体的一些组织细胞死亡。这些射线对机体既可造成外照射损伤,又可通过饮食或呼吸进入人体,造成内照射损伤,使受害者头昏、疲乏无力、脱发、白细胞减少或增多,发生癌变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通过对癌物质的研究,还发现许多工业城市及其近郊的土壤中含有苯并(a)芘等致癌物质。被有机废弃物污染的土壤还容易腐败分解,散发出恶臭,污染空气,有机废弃物或有毒化学物质又能阻塞土壤孔隙,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土壤的自净能力;有时还能使土壤处于潮湿污秽状态,影响居民健康。土壤污染的特点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废弃物污染等问题一般都比较直观,通过感官就能发现。而土壤污染则不同,它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进行分析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甚至通过研究对人畜健康状况的影响才能确定。因此,土壤污染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较长的时间。如日本的“痛痛病”经过了10~20年之后才被人们所认识。   土壤污染的累积性。污染物质在大气和水体中,一般都比在土壤中更容易迁移。这使得污染物质在土壤中并不象在大气和水体中那样容易扩散和稀释,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积累而超标,同时也使土壤污染具有很强的地域性。   土壤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许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譬如:被某些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可能要100~200年时间才能够恢复。   土壤污染很难治理。如果大气和水体受到污染,切断污染源之后通过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也有可能使污染问题不断逆转,但是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则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  土壤污染一旦发生,仅仅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则往往很难恢复,有时要靠换土、淋洗土壤等方法才能解决问题,其他治理技术可能见效较慢。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较高、治理周期较长。鉴于土壤污染难于治理,而土壤污染问题的产生又具有明显的隐蔽性和滞后性等特点,因此土壤污染问题一般都不太容易受到重视。土壤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可分为三类。一类是病原体,包括肠道致病菌、肠道寄生虫(蠕虫卵)、破伤风杆菌、霉菌和病毒等。它们主要来自做肥料的人畜粪便和垃圾。或直接用生活污水灌溉农田,都会使土壤受到病原体的污染。这些病原体能在土壤中生存较长时间,如痢疾杆菌能在土壤中生存22~142天,结核杆菌能生存一年左右,蛔虫卵能生存315~420天,沙门氏菌能生存35~70天。第二类是有毒化学物质,如镉、铅等重金属以及有机氯农药等。它们主要来自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农业上大量施用的农药和化肥。第三类是放射性物质,它们主要来自核爆炸的大气散落物,工业、科研和医疗机构产生的液体或固体放射性废弃物,它们释放出来的放射性物质进入土壤,能在土壤中积累,形成潜在的威胁。由核裂变产生的两个重要的长半衰期放射性元素是90锶(半衰期为28年)和137铯(半衰期为30年)。空气中的放射性90锶可被雨水带入土壤中。因此,土壤中含90锶的浓度常与当地降雨量成正比。土壤污染的定义当土壤中含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就会引起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有害物质或其分解产物在土壤中逐渐积累,通过“土壤→植物→人体”,或通过“土壤→水→人体” 间接被人体吸收,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是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仪相关的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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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特征:1、 土壤干燥箱采用空气扰动技术,模拟室内空气流动,一定程度上接近室内环境,达到快速风干的目的。2、采样加热干燥空气技术,提高了样品风干效率。3、箱体内为独立的24位样品室,将样品隔开,防止交叉污染。4、样品室独立控温,每位样品室配备独立的控温仪表。5、土壤干燥箱样品室为不锈钢材质,避免化学腐蚀和有机物吸附;易于清理。6、样品室设有透明观察窗,方便客户随时观察样品状态。7、样品室可配托盘,可以直接放置普通的土壤样品,也可以放置河道底泥等高含水量的样品。8、 土壤干燥箱底部装有滚轮,方便移动。9、操作简单,易于维护。 技术参数1.型号:TRX-24D2.功率:300W3.电源电压:220V,50Hz4.干燥空气温度范围:35±5℃ 5.样品室数量:24位/可选12位6.样品室尺寸(mm)(长X高X深):200*120*3007.外形尺寸(mm)(长X宽X高):1100*43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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