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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标GJB150.1标准中规定了高低温试验箱对温差的要求,标准第三条:要考虑试件周围(必要的支撑处除外)空气的边界效应,并应保持试件周围温度的均匀性。为确保试件暴露在所要求的空气温度下,应将传感器布置在试件周围有代表性的点上,并尽量靠近试件,但所测的空气温度不应受到试件温度的影响。各个测量点的温度均不应超过规定的±2℃。试件不工作时其周围的温度梯度不应超过1℃/m,且总温差不应超过2.2℃。 高低温试验箱以下情况下温度充差可以加大: 1、体积大于5立方米的试件,温度允差为±3℃;若允差超过±3℃,应证明其合理性,并得到订购方的批准; 2、当高低温试验箱温度的规定值大于100℃时,其允差为±5℃。并应说明实际达到的允差。
高低温试验箱一般在空载条件下进行,如在负载条件下检验,应在检验报告中说明,气候环境试验设备的检验负载应满足以下条件:[align=center][img=,348,34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2/202102241608580647_7353_1037_3.jpg!w348x348.jpg[/img][/align] a、负载的总质量在每立方米工作空间容积内放置不超80KG; b、负载的总体积不大于工作空间容积的1/5; c、在垂直于主导风向的任意截面上,负载面积之和应在不大于该处工作空间截面积的1/3,负载放置时不可阻塞气流的流动;(新设备检验时,检验负载的具体选择也可由设备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对受检设备的外观和安全要求:受检设备的型号、名称、主要性能指标、生产厂、设备编号、制造年月均应有明确的标记,受检设备的控制仪表、设定仪表和指示仪表等均不应有明显影响性能的缺陷,受检设备的各种安全报警保护装置应工作正常。 高低温试验箱进行检验时,各种检验项目均应填写检验记录表,检验记录表上应填写受检单位、受检设备的名称、型号、设备编号、生产厂、检验仪器的名称、型号、检验环境条件、检验参数标称值、设备仪表设定值及指示值,检验原始数据、检验结果、检验日期和检验人员签名等内容。 当检验发生特殊情况时,高低温试验箱各别参数或个别测量点,其检验结果不能满足技术指标的要求且测量点的位置有关时,按以下办法处理:允许适当缩小受检设备的工作空间,缩小后的工作空间应满足全部技术指标要求,但在检验报告中必须给出限制性说明,首检报告应分分为“封面”及“内容”两部分,封面应包括:报告号、受检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设备编号、明确的结论、检验、核验、批准人员签字、检验单位公章、检验日期、有效日期等信息,检验报告内容应包含标称值、设定值、设备仪表指示值、各测量点测量数据、结果和必要的检验说明等,根据需要,检验报告内容还应包括检验用仪表名称、型号以及检验标准依据等,检验结果采用“合格”、“限用”、“停用”三种标志,检验标志应贴在受检设备显著的位置上。
1、高低温湿热试验箱主要用于对电子、电器、塑料、五金、通讯、光纤、LED照明、化工、建材等产品进行高温,低温,湿气的环境转变测试,试验其适应性及可靠性。 2、高低温试验箱之用途与上述湿热箱基本大同小异,唯一的区别在于高低温箱少了湿气的功能,即测试过程中不需要用水来加湿,只做高低温循环试验即可。 3、价格方面,可想而知,湿热试验箱价格比高低温箱价格要高于一部分,但相差金额不会太大,一般在两到三千左右。不同厂商价格差异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