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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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相关的仪器

  • 总有机碳分析仪(TOC)HTY-CT1000B采用1000℃催化燃烧氧化法,将试样连同净化气体(高纯氧)分别导入高温燃烧管和低温反应管中,总有机碳分析仪经高温燃烧管的试样被高温催化氧化,其中的有机碳和无机碳均转化为二氧化碳,经低温反应管的试样被酸化后,其中的无机碳分解成二氧化碳,两种反应管中生产的二氧化碳经载气输送依次被导入非分散红外气体检测器NDIR中, CO2被检测。TOC总有机碳分析仪从而分别测得水中的总碳(TC)和无机碳(IC)。总碳与无机碳之差值,即为总有机碳(TOC)。即:TOC=TC- IC总有机碳分析仪(TOC)HTY-CT1000B产品特点:1、采用八通道旋转阀,实现酸液、样品、TC、IC、稀释、吹扫、排废、清洗的自动实现,并对TC,IC注射实现定量进样。管路多方位清洗和吹 扫,可以按操作要求清洗内部回路,大大减少了故障发生率及仪器维护时间2、燃烧炉加热采用多重保护,独立于温度控制系统的过热保护电路,过热能自动切断加热,确保产品安全3、催化燃烧氧化法氧化能力强,几乎可以氧化所有的有机物且性能稳定。1000℃燃烧法几乎是在所有盐份的融点以下,耐盐量最高可达300g/L4、仪器使用高分辨率7寸触摸宽屏,采用智能系统,全中文界面,使得界面友好,操作简便5、电子双制冷模块和膜脱水技术,确保整个系统的脱水效率,以保护检测器6、配置针式打印机,可按要求打印输出,打印结果可长期保存总有机碳分析仪(TOC)HTY-CT1000B技术参数:测定范围:0~1000mg/L(非稀释状态)重复性:≤3%示值误差:TC:±0.1%F.S或±5%(取较大者) IC:±0.1%F.S或±4%(取较大者)线性:R2≥99.9%检出下限:0.05mg/L分析时间:2~4min进样量:50μL~500μL外部存储:USB自动进样组件,定量进样,吹扫,自动稀释总有机碳分析仪(TOC)HTY-CT1000B应用领域: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总有机碳(TOC)的测定,应用于环境监测、城市给排水、疾病控制、化工电力等行业。符合国际标准ISO824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501- 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 821- 2005和2015年中国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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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塑料水分检测仪工作原理:冠亚工程塑料水分检测仪具有良好的用户界面,保证方便读数,操作便捷,并可避免错误操作。有卤素和红外两种加热源供选择,满足各行业的应用要求。能迅速安全烘干样品,准确测出其中的水份含量。全自动终点识别功能。冠亚牌工程塑料水分检测仪采用卤素灯加热,升温迅速,加热均匀;清晰的红色数码管显示,即使在光线不够的情况下读数也很方便。智能化的软件设计,人性化的键盘布局,使操作过程简单直观;特别为生产线和库房操作而设计,即使带着工作手套也能很方便地进行操作。加热筒的盖子开启角度很大,使得用户可以非常方便地放入和拿取样品。同时具备测量精度高、重复性好的特点,确保称量结果的可靠性;同时符合规范的打印设定和数据输出。工程塑料水分检测仪检定规程1. 开机:接通电源,打开仪器后部的电源开关;2. 自检:重量显示窗显示“0”,稳定显示窗显示初始值,一般是室温(40℃以下);   3. 预热:开机预热30分钟,经预热后测定的数据真实有效   4. 放样:打开加热装置,放入样品,合上加热装置,待重量显示稳定20秒;   5. 按测试键,等待仪器自己加热;   6. 等到报警声响起,按一次显示键,此时显示判别时间,再按一次显示键,显示终水分值。连续按显 示键查看其他测试参数,后按“清除”,测试完毕。   7. 打开加热桶,等温度显示回到40℃以下才可以进行下一次检测。工程塑料水分检测仪检定规程技术参数 1、称重范围:0-90g 2、水分测定范围:0.01-** 3、样品质量:0.5-90g 4、加热温度范围:起始-250℃ 5、水分含量可读性:0.01% 6、卤素SFY-20D塑胶快速水分检测仪显示7种参数 7、双重通讯接口:RS 232(打印机) RS 232(计算机) 8、外型尺寸:380×205×325(mm) 9、电源:220V±10%/110V±10%(可选) 10、频率:50Hz±1Hz/60Hz±1Hz(可选) 11、净重:3.7Kg《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MC 粤制 03000235号SFY系列快速水分测定仪器(专利号:2005301013706) SFY商标:8931081发证单位: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程塑料水分检测仪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自产品售出之日起12个月内,如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问题,本公司无偿负责维修或更换。超过12个月,维修只收工本费。当型号发生变化时,恕不一一通知。本公司负责对本产品终身维护。我公司全权负责运费和送货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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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PP- 70S系列 多通道超声波水表是基于超声波时差式原理、 性能稳定可靠的测量仪表,广泛应用千各类管道水、热及其它液体的计量。制造标准: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标 准 GB/T77 8- 2007《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检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 J G1 6 2-2009《冷水水表》TPP-70S系列多通道水表是我公司精心研发的多通道超声波工业水表。工作电源:3.6V锂电池,寿命10年防护等级:IP68公称通径:DN50-DN6000工作环境:温度:-15~55℃;湿度≤99%(RH)准确度等级:优于1级工作压力:1.6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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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833-200X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846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833-200X[/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846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833-200X[/ur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2015版)——EXCEL版(这次下载不易望赏2积分,多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2015版)——EXCEL版(这次下载不易望赏2积分,多谢)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161954_555905_2771427_3.jpg基本信息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2015版)原价:50.00元作者: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出版社:中国质检出版社(原中国计量出版社)出版日期:2015-01-01ISBN:9787502641078字数:370000页码:325版次:1装帧:平装开本:大32开内容提要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计量技术法规目录(2015版)》汇集了截至2014年12月 31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包括原国家标准计量局、原 国家计量总局、原国家计量局、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国家计 量技术法规名目。其中包括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笤目 890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名目517个,国家计量检定 系统表名目95个。由于计量检定规程及计量技术规范的数量较多、 涉及范围较广,为便于查找,本书在按编号顺序排列 的基础上,又按专业分类排列;计量检定系统表,仅 按编号顺序排列。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新颁布的计量技 术法规和已废止的计量技术法规的数量会越来越多。某种新颁布的规程,代替3至4种相关内容的旧规程的 现象经常出现;要特别提醒的是,某种新颁布的规范 (JJF)代替旧规程(JJG),或新颁布的规程(JJG)代替 旧规范(JJF)的情况都有出现。读者在使用技术法规 时,一定要注意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让读者及时了 解新颁布的计量技术法规,明了哪些计量技术法规已 废止,正是出版本书的初衷。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由中国质检出版社负责出版发 行;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分别由各批准单位负 责组织出版发行。目录一、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按编号顺序排列)1.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2.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3.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二、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按专业划分排列)1. 通用类2.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3. 长度4. 力学4.1 质量4.2 容量,密度4.3 压力,真空4.4 流量4.5 测力,硬度5. 声学6. 振动,转速7. 温度8. 电磁9. 无线电10. 时间,频率11. 电离辐射12. 化学13. 光学14. 气象15. 医用16. 汽车专用一、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按编号顺序排列)1.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2.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3.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二、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按专业划分排列)1. 通用类2.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3. 长度4. 力学4.1 质量4.2 容量,密度4.3 压力,真空4.4 流量4.5 测力,硬度5. 声学6. 振动,转速7. 温度8. 电磁9. 无线电10. 时间,频率11. 电离辐射12. 化学13. 光学14. 气象15. 医用16. 汽车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相关的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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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5%氯化钠肉汤(液体袋装培养基) 环凯微生物 CP0700
    产品名称:CP0700 7.5%氯化钠肉汤(液体袋装培养基)英文名称:(Sodium Chloride Broth, 7.5%)用 途:7.5%氯化钠肉汤用于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其它耐盐菌的选择性增菌培养(GB 4789.10-2010和GB7918.5-87)。原 理:蛋白胨和牛肉膏粉提供碳源、氮源、维生素和矿物质 较高含量的氯化钠提供较高的渗透压,抑制大多数非葡萄球菌的微生物。培养基配方(每升):蛋白胨 10g牛肉膏粉 5g氯化钠 75gzui终pH7.4±0.2使用方法:1、称取7.5%氯化钠肉汤90g,加入蒸馏水或去离子水1 L,搅拌加热煮沸至完全溶解,分装三角瓶,121℃高压灭菌15min,备用。2、无菌操作称取食品检样25g(mL),加入225mL灭菌生理盐水,研成匀浆制成混悬液。3、将5mL混悬液接种于50mL7.5%氯化钠肉汤中,置36±1℃培养24h。4、观察结果。质量控制:下列菌株接种本培养基后,于36±1℃培养24h,结果如下:贮 存:贮存于避光、阴凉干燥处,用后立即旋紧瓶盖。贮存期三年。规 格:225ml/X10袋参考文献:1.GB/T4789.10-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2.GB/T4789.28-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3.化妆品卫生规范 微生物检验方法 2007版4.GB/T4789.10-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5.GB 4789.10-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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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p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场监管总局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司法部官网、中国法律服务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送审稿修订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8月1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pp  一、登录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或者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pp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工交商事法制司(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计量法征求意见”字样。/pp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lf2018@chinalaw.gov.cn。/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司法部/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8年7月13日/pp strong附件1/strong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送审稿修订稿)/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则/strong/pp  strong第一条/strong(立法宗旨)为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计量活动,促进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制定本法。/pp  strong第二条/strong(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出具计量结果等活动以及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pp  strong第三条/strong(计量单位)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pp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法定计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pp  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pp  strong第四条/strong(标准时间)国家实行统一的标准时间。/pp  国家标准时间的产生、发播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制定。/pp  strong第五条/strong(监管体制)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计量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p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pp  strong第六条/strong(政府职责)国家鼓励、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计量管理方法,加强国家计量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pp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将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pp  strong第七条/strong(国家计量院)国家计量院是国家最高计量技术机构,保障国家最高量值与国际等效。/pp  strong第八条/strong(军民融合)国家推进军民融合计量体系建设,扩大军地计量资源共享、共用,推动计量科技军民协同创新,构建军民协调统一的计量规范体系和计量监督体系。/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第二章 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管理/strong/pp  strong第九条/strong(建立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的建立,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pp  strong第十条/strong(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负责规划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作为统一量值和实施计量监督的依据。/p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pp  strong第十一条/strong(建立部门计量标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部门计量标准,其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pp  strong第十二条/strong(建立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的计量标准,其中用于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pp strong 第十三条(/strong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条件)建立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pp  (一)具有计量性能和溯源性符合要求的测量仪器、系统或者标准物质 /pp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pp  (三)具有称职的研究、保存、维护和使用人员 /pp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pp  (五)具有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技术规范。/pp  其中建立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存和改造的技术保障能力以及参与国际比对和进行后续研究的能力。/pp  strong第十四条/strong(溯源要求)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等效。/pp  其他计量标准应当采用计量检定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不具备检定条件的可采用计量校准或者计量比对等方式。/pp strong 第十五条/strong(废除要求)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废除技术水平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或者国家计量标准。/pp  strong第十六条/strong(禁止性规定)未经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的计量性能。/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第三章 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strong/pp  strong第十七条/strong(目录管理)国家对关系公共利益的计量器具实行重点管理,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发布。/pp  strong第十八条/strong(计量器具制造要求)以经营为目的制造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型式批准后方可生产。用于统一量值的国家标准物质,应当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定级鉴定后方可生产、销售。/pp  strong第十九条/strong(计量器具进口要求)以经营为目的进口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型式批准后方可进口。/pp  strong第二十条/strong(型式批准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器具进行型式批准,应当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依据计量技术规范对计量器具的型式进行技术评价。/pp  strong第二十一条/strong(申请型式批准的条件)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定级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pp  (一)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pp  (二)有满足型式评价要求的计量器具。其中申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有满足定级鉴定要求的标准物质样品,其定值方法具有溯源性 /pp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产品标准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等 /pp  (四)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相应的生产设施 /pp  (五)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验条件 /pp  (六)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pp  (七)有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其中申请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的危险品类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pp  申请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应当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pp strong 第二十二条/strong(制造、修理者义务)计量器具的制造者应当对其制造的计量器具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pp  计量器具的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符合有关要求。/pp  strong第二十三条/strong(计量检定、校准制度)目录中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的计量器具实行计量检定。未经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pp  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计量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应当采用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pp  strong第二十四条/strong(计量检定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实行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检定。所在地不能检定的,应当向其他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由经营者申请计量检定。/pp  strong第二十五条/strong(计量检定、计量校准等计量量值传递及溯源活动的依据)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及其他量值传递及溯源活动应当执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pp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pp  strong第二十六条/strong(使用单位义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保证使用的计量器具的量值的准确可靠。/pp  strong第二十七条/strong(民用四表的使用要求)用于城乡居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经过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计量失准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pp  strong第二十八条/strong(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pp  (一)破坏计量器具计量性能 /pp  (二)制造、销售残次或者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零配件、软件、装置,使用残次或者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零配件、软件、装置组装、改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pp  (三)制造、销售、进口、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pp  (四)伪造、变造、冒用、租赁、借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型式批准(定级鉴定)、计量检定、计量校准等相关证书 /pp  (五)违反规定制造、销售、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pp  (六)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合格 /pp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与计量活动有关的行为。/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第四章 计量结果管理/strong/pp  strong第二十九条/strong(鼓励科技计量)国家鼓励通过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等科技手段获取计量数据,保证数据的可追溯性,并科学应用计量结果。/pp  strong第三十条/strong(一般性要求)生产者、经营者和其他向社会出具计量结果的单位应当建立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对计量结果的产生过程进行计量控制,确保出具的计量结果准确可靠和可追溯性,并对出具的计量结果负责,保证诚信计量。/pp  strong第三十一条/strong(经营者计量要求)经营者应当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以计量器具确定的量值作为贸易结算依据。/pp  对可复现量值的商品,商品交易场所的主办者应当在商品交易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复验用计量器具。/pp  strong第三十二条/strong(商品量或服务量要求)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保证生产、经营的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计量准确。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短缺量不得大于国家规定的允许值。没有国家规定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pp  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短缺量大于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允许值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补足短缺量、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补足短缺量、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pp  strong第三十三条/strong(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商品包装上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保证净含量的实际值与标注值相符。/pp  国家推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鼓励其在商品包装上采用计量合格标志。/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第五章 计量监督/strong/pp  strong第三十四条/strong(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出具计量结果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涉及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商品量计量检验等技术活动的,应当由计量技术机构按照有关计量技术规范进行。/pp  strong第三十五条/strong(计量技术机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技术机构。/pp  国家计量技术机构负责研究、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地方计量技术机构负责研究、保存和维护社会公用计量标准。/pp  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应当依法进行量值传递,开展计量科学研究,为实施计量监督、促进科学和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提供技术保证。/pp  strong第三十六条/strong(计量技术机构授权)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开展计量检定、型式评价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pp  开展本条前款规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pp strong 第三十七条/strong(授权条件)执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务的计量技术机构,取得授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pp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 /pp  (二)有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 /pp  (三)有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其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 /pp  (四)有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管理制度 /pp  (五)有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pp  strong第三十八条/strong(计量校准机构条件)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pp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 /pp  (二)有与其开展计量校准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其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 /pp  (三)有与其开展计量校准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场所、环境和设施 /pp  (四)有与其开展计量校准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制度和人员。/pp  strong第三十九条/strong(计量校准义务)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依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计量校准服务机构和委托方应当以合同或者其他约定的形式确定校准的有关事项。/pp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提供计量校准服务中的各项记录,并对其出具的各项计量校准数据和报告负责。/pp strong 第四十条/strong(资质认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计量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向社会提供相关公证数据。/ppstrong  第四十一条/strong(资质认定内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pp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 /pp  (二)有与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计量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pp  (三)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pp  (四)有相应的工作场所、环境,操作技能的人员。/pp  strong第四十二条/strong(禁止性规定)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和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数据或者报告。/pp  strong第四十三条/strong(强制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pp  (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pp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pp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p  (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计量器具以及有关设备、零配件、商品。/pp  (五)对涉嫌违法的计量器具以及有关设备、零配件进行检验、检测、鉴定。/pp  strong第四十四条/strong(被检查单位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pp  监督检查中需要提供样品的,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抽样数量提供样品。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p  除正常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样品应当退还被检查单位。未按照规定退还的,由开展计量监督检查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照价购买。/pp  strong第四十五条/strong(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裁决作用)处理因计量器具计量性能所引起的计量纠纷,以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出具的数据为准。/pp  strong第四十六条/strong(举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pp  strong第四十七条/strong(信用记录)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违法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第六章 法律责任/strong/pp  strong第四十八条/strong(涉及计量单位的处罚之一)违反本法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pp  strong第四十九条/strong(涉及计量单位的处罚之二)违反本法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pp  strong第五十条/strong(涉及计量标准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有关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pp  (一)未经批准改变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的计量性能的 /pp  (二)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向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 /pp  (三)有关计量标准未进行量值溯源的。/pp  strong第五十一条/strong(涉及未经型式批准计量器具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进口、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型式批准(定级鉴定)或者超出型式批准(定级鉴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责令停止制造、进口、销售,没收违法计量器具,并处违法制造、进口、销售计量器具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pp  strong第五十二条/strong(涉及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进口、修理、销售、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制造、进口、修理、销售、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制造、进口、修理、销售计量器具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pp  strong第五十三条/strong(涉及计量器具未溯源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属于计量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申请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出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1万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使用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pp  strong第五十四条/strong(涉及破坏计量性能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计量性能或者伪造数据的,没收计量器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pp  strong第五十五条/strong(涉及残次零配件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销售残次或者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零配件、软件、装置,使用残次或者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零配件、软件、装置组装、改装和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销售,没收相关计量器具零配件或者装置,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pp  strong第五十六条/strong(涉及欺骗消费者为目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pp  strong第五十七条/strong(涉及民用四表经营者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用于城乡居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计量失准未更换的,责令经营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pp  strong第五十八条/strong(涉及伪造证书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冒用、租赁、借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定级鉴定)、计量检定、计量校准等相关印、证的,没收非法印、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pp  strong第五十九条/strong(涉及对经营者计量责任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短缺量大于国家规定的允许值范围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pp  strong第六十条/strong(涉及对主办者计量责任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商品交易场所的主办者未在商品交易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复验用计量器具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pp  strong第六十一条/strong(涉及定量包装商品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在商品包装上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的、净含量实际值与标注值不符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采用计量合格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其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不符合其承诺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停止采用计量合格标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pp  strong第六十二条/strong(涉及未授权技术机构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计量技术机构未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开展计量检定、型式评价活动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pp  strong第六十三条/strong(涉及未资质认定技术机构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经资质认定,向社会提供相关公证数据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pp  strong第六十四条/strong(涉及出具虚假数据技术机构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数据或者报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资质证书。/pp  strong第六十五条/strong(涉及计量技术人员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工作,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pp  (一)伪造数据的 /pp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 /pp  (三)违反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pp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 /pp  (五)未取得相关资格开展计量检定等活动的。/pp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计量技术活动。/pp  strong第六十六条/strong(对技术机构的相关处罚) 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机构聘用不得从事计量技术活动的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pp  strong第六十七条/strong(涉及被检单位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pp  strong第六十八条/strong(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strong第六十九条/strong(处罚实施机关)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决定。/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第七章 附 则/strong/pp  strong第七十条/strong(定义术语)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pp  计量器具,指单独或与一个或多个辅助设备组合,用于进行测量的仪器、系统以及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pp  标准物质,指具有足够均匀和稳定的特定特性的物质,其特性被证实适用于测量中或标称特性检查中的预期用途。/pp  计量检定,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pp  计量校准,是量传溯源的一种技术实现方式,指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参考物质和测量系统的名义量值与对应的测量标准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技术操作。/pp  计量检验,对给定产品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某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pp  型式批准,指根据文件要求对计量器具指定型式的一个或多个样品性能所进行的系统检查和试验,并将其结果写入型式评价报告中,以确定是否可对该型式予以批准。/pp  计量比对,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规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之间所复现的量值进行传递、比较、分析的过程。/pp  计量技术规范,指计量活动中使用的技术文件,包括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以及其他有关计量技术规范。/pp  strong第七十一条/strong(与许可有关的期限要求)本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申请延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pp  strong第七十二条/strong(收费)行政许可、计量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统一制定。/pp  strong第七十三条/strong(军用计量)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pp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面向社会开展的计量工作适用本法。/pp  strong第七十四条/strong(有关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本法有关的管理办法、各种印、证、标志以及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等,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pp  strong第七十五条/strong(实施日期)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pp strong 附件2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的说明/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0, 0, 0) "strong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的说明/strong/span/pp  2015年,原质检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费用停征等新情况的出现,特别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加强国家质量技术基础建设提出新要求,计量国际单位制7个基本量即将重新定义等计量工作的新形势下,2018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pp  strong一、修订的基本思路/strong/pp  在总体思路上,着力处理好四个主要关系:一是处理好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关系,针对各部门反馈意见较多的管理体制问题,充分吸收采纳了各部门意见,做到统一管理与部门分工的有机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的有机结合,在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主管下,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广泛参与和共同治理,计量体系将更加完善,计量支撑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将更加坚实和广泛。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实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以“管对、管少、管好”的基本原则将“强制检定目录”“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目录”合并为“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将该管的管住,释放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 将该放的放开,放开企业内部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大力发展计量校准,放开计量校准市场,相关单位可通过市场的方式,自愿开展计量校准活动,以保障量值可靠。三是处理好放开事前准入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关系,坚持弱化事前,自律事中,强化事后的基本原则,做到自主管理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机结合。根据现行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在保留必要的事前监管行政许可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计量管理制度实际、计量活动基本规律,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强化法律责任。四是处理好现在和未来的关系,做到既充分考虑目前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健全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和计量结果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又兼顾未来计量规范引领发展的需要,应对量值传递扁平化、网络化的新形势,取消量值传递(溯源)区域限制,建立开放的计量资源共享平台。吸收采纳计量大数据、计量结果应用,科技创新等制度,将法律的稳定性与创新性结合,为未来计量的发展预设制度安排。/pp  strong二、修订的主要内容/strong/pp  (一)进一步理顺计量监管体制。计量监管体制既有统一,也有分工,不仅体现在中央层面,也体现在地方层面。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计量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是计量监管体制的统一,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计量监管体制的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地方层面的统一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是地方层面的分工监管。计量统一监管与分工监管相辅相成,紧密合作,致力于建立共同治理的新格局。/pp  (二)增加国家计量院的相关规定。国家计量院(NMI)是国际通用术语,是指一个国家的最高计量技术机构。在一个国家,量值的传递要从国家最高量值开始向下传递,量值溯源要从不同的地方向上溯源至国家最高量值,NMI担负着国家“最高量值源头”的重任。国外立法都对NMI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做了规定,美国国会通过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不断赋予美国国家计量院(NIST)新的职责职能。德国的单位与时间法规定德国联邦物理技术研究院(PTB)是德国国家计量院。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关于计量法的若干考虑》(OIML-D1)建议将NMI的创建、职能与地位在各国计量法中予以规定。在计量法中规定NMI,有利于明确NMI作为国家“最高量值源头”的法律地位,通过NMI保障国家最高量值与国际等效,可以使我国量值与国际接轨,并实现国内量值的有效传递和溯源。/pp  (三)增加民生计量的相关规定。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一些地方反映,与群众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电、气表没有按照规定到期轮换,造成设备老化、计量不准。”为此,原质检总局和住建部联合开展了专项调研,由于民用四表的所属权不清晰,无相关法律规定,使得轮换制度难以落实,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无法保障,急需立法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的责任。由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计量器具属于贸易结算领域,因此,对这些计量器具要求“经过检定合格方可使用”,同时规定“计量失准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有利于明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计量器具的权利归属和法定责任,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pp  (四)删除能源计量的相关规定。计量法是计量工作的基本法,由于计量活动涉及各行各业,需要处理好计量法作为基本法与产品质量、节能环保、食品安全等领域特别法的关系。能源计量是节能环保的重要手段,立法需对能源计量管理进行规定,现行节约能源法已对能源计量、供热计量、能源消费计量、能源计量器具等问题做了规定,综合考虑后,计量法不再对能源计量这一问题进行专门规定。/pp  (五)完善计量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计量技术规范是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技术规则,是规范计量活动的行为准则,需要面向包括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在内的各种计量活动,并随着计量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不断完善。计量法作为约束调整计量活动的基本法,应从系统的角度对计量技术规范提出要求。因此,计量法需要对计量技术规范做统一规定,即“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及其他量值传递及溯源活动应当执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各部门、各地实际制定部门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作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有益补充。/pp  (六)增加计量数据的相关规定。随着科技发展,大数据、互联网+等科技时代的来临,计量数据的可溯源、可核查至关重要,加强对计量数据的管理越来越重要,工作实践中对能源资源数据的实时在线采集和监测,对网约车计程的计量监管,都对计量数据的管理奠定了基础。因此,增加了“国家鼓励通过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等科技手段获取计量数据,保证数据的可追溯性,并科学应用计量结果”的规定。/pp  (七)增加军民融合的相关规定。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必须向重点领域聚焦用力,以点带面推动整体水平提升”。计量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支撑和引导作用,是军民融合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典型领域,推进计量军民融合是推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深度融合发展的需要。中央高度重视计量军民融合,在多个重要文件中对推进计量军民融合作出部署并提出要求。2014年5月23日,原质检总局与原总装备部签署《军民融合计量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当前,我国计量军民融合取得了一些进展和成效,但整体水平仍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计量军民融合整体效益与巨大潜力亟待挖掘和进一步发挥。推进计量军民深度融合,迫切需要法律的支撑和引领。在计量法中明确国家对计量军民融合的总体要求,可以进一步夯实推进计量军民融合的法律基础。/pp  (八)完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根据具体制度的修改,同步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民生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计量失准未更换的法律责任,删除了能源计量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增加了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机构聘用不得从事计量技术活动的人员的法律责任等。/p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发布实施
    为防止境外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渔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日前发布第2013号联合公告,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名录》根据动物疫病危害程度分为三类,共计206种疫病。其中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15种,具有危害严重、传播迅速、难以扑灭和根除,可造成严重的经济社会或公共卫生后果的特点。二类和三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分别有147种和44种。206种疫病按照易感动物种类细分为人畜共患病、牛病、马病、猪病、禽病、羊病、水生动物病、蜂病以及其他动物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简称原名录)于1992年予以公布。原名录实施20多年来,在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传入,维护国门生物安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与动物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全球动物疫情流行趋势与控制情况的不断变化,原名录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当前动物检疫工作的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启动了名录修订相关工作,历时4年多时间修订完成。  修订的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遵循科学性、安全性、前瞻性的原则制定的,既立足于原名录,又顾及行政执法的现实需求,体现了连续性和实效性。既充分考虑了面向国内动物防疫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又跟踪分析了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动物疫病名录的变化及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国情,遵循国际惯例,有利于疫情防控,也有利于促进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贸易。另外,名录既关注国际国内动物疫情形势变化及新发动物传染病,积极参考新的技术依据,又将会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名录实施动态调整,体现了前瞻性和灵活性。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将按照新发布的名录,严格做好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职责,保护国门生物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199.00万元采购洗板机,抽提萃取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 洗板机,抽提萃取 开标时间: null 采购金额: 199.00万元 采购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采购联系人: 苏先生 采购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李世锋 代理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详细信息 太原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检测设备项目进口产品论证专家意见公示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状态:预告 更新时间: 2021-09-25 招标文件: 附件1 太原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检测设备项目进口产品论证专家意见公示 2021年09月25日 13:35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太原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检测设备项目 品目 货物/通用设备/仪器仪表/其他仪器仪表 采购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行政区域 太原市 公告时间 2021年09月25日 13:35 开标时间 预算金额 ¥199.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苏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13934205249 采购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采购单位地址 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1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苏先生13934205249 代理机构名称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方大领地1106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李世锋19935109957 附件: 附件1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太原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检测设备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太原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检测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苏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1393420524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采购单位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1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苏先生1393420524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世锋19935109957 代理机构地址: 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方大领地1106室 一、采购项目内容 脂肪测定仪(1台)、全自动进板高速洗板机(2台)详见附件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 二、开标时间: 三、其它补充事宜 本次论证的设备预算金额合计为199万元。 论证意见:同意购买,专家意见详见附件 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 1.公示期:本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意见反馈方式:对采购需求提出相关意见(应说明理由)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在公示期内将相关意见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同时还须将反馈意见的电子文档(word版本)发送至公告指定的电子邮箱ydzbsxb@163.com,邮件主题注明 (公司名称)关于(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及论证意见的反馈意见 ,邮件内容应包括供应商名称、供应商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99.0000000 万元(人民币)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洗板机,抽提萃取 开标时间:null 预算金额:199.00万元 采购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太原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检测设备项目进口产品论证专家意见公示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状态:预告 更新时间: 2021-09-25 招标文件: 附件1 太原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检测设备项目进口产品论证专家意见公示 2021年09月25日 13:35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太原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检测设备项目 品目 货物/通用设备/仪器仪表/其他仪器仪表 采购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行政区域 太原市 公告时间 2021年09月25日 13:35 开标时间 预算金额 ¥199.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苏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13934205249 采购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采购单位地址 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1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苏先生13934205249 代理机构名称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方大领地1106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李世锋19935109957 附件: 附件1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太原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检测设备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太原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检测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苏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1393420524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采购单位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1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苏先生1393420524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世锋19935109957 代理机构地址: 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方大领地1106室 一、采购项目内容 脂肪测定仪(1台)、全自动进板高速洗板机(2台)详见附件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 二、开标时间: 三、其它补充事宜 本次论证的设备预算金额合计为199万元。 论证意见:同意购买,专家意见详见附件 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 1.公示期:本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意见反馈方式:对采购需求提出相关意见(应说明理由)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在公示期内将相关意见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同时还须将反馈意见的电子文档(word版本)发送至公告指定的电子邮箱ydzbsxb@163.com,邮件主题注明 (公司名称)关于(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及论证意见的反馈意见 ,邮件内容应包括供应商名称、供应商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99.0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相关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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