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技建设工程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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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个国家的实验室水平标志着科技与经济的发达程度,直接影响着科研成就,我国的实验室已经进入专业化环保化科技化安全化综合化,推动着科学的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实验室建设是解决很多企业综合发展的一个新阶段。专业的实验室建设可以合理节省资金,科学发展,对未来实验室的需求建设有好的可持续性发展,安全节能环保智能化应用都是实验室规划及建设的重点。  随着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在实验室的应用,对传统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信息技术正在逐渐地改变着实验室的建设模式和管理模式,计算机智能化的出现,使大量脑力及体力劳动被高效,准确,灵活的智能化系统取代,告别传统的繁琐工作程序,简化实验室工作流程,提高工作的效益,让实验室工作更安全,更方便,更省时,更省力,更体现个性化和人性化的结合。使工作人员身心更健康,在新的实验室空间里提高综合发展,激发工作灵感。  实验室建设将安全节能环保作为实验室规划设计重中之重的首要考虑问题,对于实验室废气废渣的处理等问题,都要注重,因此操作人员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环境放在首要位置,因此改变实验室落后的现状,为实验室工作者创造安全,高效,舒适,环保的环境并保护环境,是人类的共同愿望。一定要建立绿色环保的智能化实验室,标志着一个崭新的科技实验室时代。  实验室装修设计,不是装修的越贵越好,而是实验室装修设计要符合未来发展和适合自己应用方向目标及安全问题为核心内容。北京华旭只专注实验室工程事业,从事20年之久,经验丰富,团队技术好,欢迎参考我们,实验室工程包括实验室通风,空调,洁净,环保,供气,给排水,纯水,供电,智能化,安全防护,管道系统。北京华旭承接各种实验室工程总包服务,欢迎咨询了解更多实验室装修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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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msp &emsp 洁净工程-无尘车间布置设计对工艺的要求,北京华旭提供无尘车间设计与建设一站式服务。欢迎垂询无尘车间装修工程报价。  &emsp &emsp 1.工艺对洁净室的洁净度级别应提出适当的要求,严格控制高级别如100级的洁净室面积。  &emsp &emsp 2.在不影响生产的条件下,工艺布置时应把洁净度相同的洁净室布置在一起,为净化空调系统的合理布置创造必要的条件。  &emsp &emsp 3.洁净室的布置应考虑工艺之间关系并使原料,半成品的运输线路最短,如果两个工序相连的洁净室相邻,应尽量设置传递窗,以减少污染和产尘,同一洁净厂房内有多间级别不同的洁净室时,洁净度级别高的洁净室设在人流最少的位置。  &emsp &emsp 4.洁净室只能紧凑布置必要的工艺设备,以减少面积,但要有一定间隙,以利于空气流通,减少涡流。  &emsp &emsp 易产生粉尘和烟气的设备尽量布置在洁净室外部,如必须设在室内时,应设排气装置,并尽量减少排风量。  &emsp &emsp 对于特殊设备(如垂直层流洁净室内的加热设备),应与暖通协商确定适当的位置,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emsp &emsp 5.洁净度要求高的工序应置于上风侧,对于水平层流洁净室则应布置在工作区。  &emsp &emsp 对于产生污染多的工艺应布置在下风侧或靠近排风口  &emsp &emsp 6.洁净室内的设备及家具应光滑,不起尘,桌椅等家具尽量少。  &emsp &emsp 7.洁净室宜设置存放物品壁柜,当有特殊要求时,可向壁柜内送洁净空气。  &emsp &emsp 8.洁净室内不应设易燃易爆等气体容器,管道及阀门严禁漏气。  &emsp &emsp 无尘车间布置设计对设备的要求  &emsp &emsp 首先考虑采用的工艺操作,已达到安权生产,选择经济上合理,生产上可靠的现代化技术与设备。  &emsp &emsp 设备对工艺的先进性,对洁净影响都很大,尤其是制剂生产车间。工艺对设备的选择除了材质外,还要尽量选择密闭,自动化,联动化,以减少操作工序和操作人员,清污染来源,并且设备一定要便于清洗和拆除,这样才能符合gmp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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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国标GB 50325-202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8月1日起实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方案 GB 50325-202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于2020年1月1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原《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同时废止。 与GB 50325-2010(2013年版)比较,本标准修订内容很多。限于文章篇幅,三谱小编列出其中室内污染物控制及监测部分修订内容,其他修订内容请阅读标准全文。 修订内容 (1)增加了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种类。GB 50325-2010(2013年版)中室内空气污染物有5种(氡、甲醛、苯、氨、TVOC),本标准在GB 50325-2010(2013年版)的基础上增加了甲苯和二甲苯,合计7种。(2)对室内空气中污染物浓度限值收严。本标准中大部分污染物浓度限值比GB 50325-2010(2013年版)要严格,部分污染物浓度限值甚至比《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还要严格。由于本标准和GB/T 18883-2002标准对室内空气污染物的采样要求(如采样前门窗关闭时间)不一样,所以并不能直接进行比较。(3)对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等装饰装修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污染控制要求。本标准6.0.14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室内装饰装修验收时,室内空气中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0%,且不得少于20间。当房间总数不大于20间时,应全数检测。(4)对室内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进行了调整。本标准中调整了使用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房间检测点数设置。(5)明确了室内空气中氡浓度检测方法。GB 50325-2010(2013年版)只对氡浓度检测方法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和探测下限有要求,并没有明确可以选用哪些检测方法。本标准中明确了民用建筑室内空气中氡浓度检测宜采用泵吸静电收集能谱分析法、泵吸闪烁室法、泵吸脉冲电离室法、活性炭盒-低本底多道γ谱仪法。(6)增加了苯系物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T-C复合吸附管(2,6-对苯基二苯醚多孔聚合物-石墨化炭黑-X复合吸附管)取样检测方法,进一步完善并细化了室内空气污染物取样测量要求。民用建筑物室内环境检测方案 1、室内空气中TVOC的测定2、室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的测定3、土壤中氡浓度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4、环境测试舱法测定装饰装修材料游离甲醛、VOC释放量5、材料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主要仪器配置 一、GC9860 气相色谱仪 二、ATDS-3430二次(冷阱)热解析仪 三、氮气、氢气、空气一体机 四、16种TVOC混标标液(50325-2020) 五、不锈钢T-C解析管 关注室内环境、关爱身体健康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与我们的健康息息相关,北分三谱致力于帮助更多客户实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欢迎来电咨询方案详情及仪器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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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size=18px][color=#ab1942][b]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b][/color][/size][size=15px](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size][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则[/b][/align][b][size=15px]  第一条[/size][/b][size=15px]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size][b][size=15px]  第二条[/size][/b][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size][size=15px]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size][b][size=15px]  第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size=15px]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b][size=15px]  第四条[/size][/b][size=15px]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size][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size][b]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size=15px]  第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size][b][size=15px]  第六条[/size][/b][size=15px]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size][b][size=15px]  第七条[/size][/b][size=15px]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size][b][size=15px]  第八条[/size][/b][size=15px]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size][size=15px]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size][size=15px]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size][size=15px]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size][size=15px]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size][size=15px]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size][b][size=15px]  第九条[/size][/b][size=15px]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size][b][size=15px]  第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size][b][size=15px]  第十一条[/size][/b][size=15px]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size][size=15px]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size][b][size=15px]  第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size][size=15px]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size][b][size=15px]  第十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size][align=center][b]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b][/align][b][size=15px]  第十四条[/size][/b][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size][b][size=15px]  第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size][b][size=15px]  第十六条[/size][/b][size=15px]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十七条[/size][/b][size=15px]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size][b][size=15px]  第十八条[/size][/b][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size][b][size=15px]  第十九条[/size][/b][size=15px]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size][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size][b][size=15px]  第二十条[/size][/b][size=15px]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一条[/size][/b][size=15px]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size][size=15px]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size][size=15px]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ize][b][size=15px]  第二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三条[/size][/b][size=15px]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二十四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b][size=15px]  第二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size][b][size=15px]  第二十六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七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size][b][size=15px]  第二十八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b][size=15px]  第二十九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b][size=15px]  第三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5px]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size=15px]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size=15px]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size][size=15px]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size=15px]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size][size=15px]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一条[/size][/b][size=15px]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5px]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size][size=15px]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size=15px]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size][size=15px]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size][align=center][b]第四章 监督管理[/b][/align][b][size=15px]  第三十二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三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size][size=15px]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size][size=15px]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size][size=15px]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size][size=15px]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size][size=15px]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size][size=15px]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size][size=15px]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size][b][size=15px]  第三十四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size][b][size=15px]  第三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ize][b][size=15px]  第三十六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七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size][b][size=15px]  第三十八条[/size][/b][size=15px]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size][align=center][b]第五章 法律责任[/b][/align][b][size=15px]  第三十九条[/size][/b][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b][size=15px]  第四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一条[/size][/b][size=15px]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b][size=15px]  第四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ize][b][size=15px]  第四十四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size][size=15px]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size][size=15px]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size][size=15px]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size][size=15px]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size][size=15px]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size][size=15px]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size][size=15px]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size][size=15px]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size][b][size=15px]  第四十六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七条[/size][/b][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size][size=15px]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size][size=15px]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size][size=15px]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size][size=15px]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size][size=15px]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size][size=15px]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size][b][size=15px]  第四十八条[/size][/b][size=15px]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九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ize][size=15px]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size][color=#000000][b]第六章 附则[/b][/color][b][size=15px]  第五十条[/size][/b][size=15px]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size]来源自:实验室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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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PGastec便携式气体检测管二氧化氮检测管(NO2)被检物质和化学式检测管型号和名称  抽气颜色变化保存备注检测范围流量时间期限(ppm)(ml/min)(min)检测前检测后(年)二氧化氮9P二氧化氮0.02-0.210030白色橙棕色2T NO2        T:需要温度校正+:双管,Gastec便携式气体检测管二氧化氮检测管(NO2) 9PGastec便携式气体检测管二氧化氮检测管(NO2)的详细介绍9PGastec便携式气体检测管二氧化氮检测管(NO2)被检物质和化学式检测管型号和名称  抽气颜色变化保存备注检测范围流量时间期限(ppm)(ml/min)(min)检测前检测后(年)二氧化氮9P二氧化氮0.02-0.210030白色橙棕色2T NO2        T:需要温度校正+:双管,Gastec便携式气体检测管二氧化氮检测管(NO2) Gastec便携式气体检测管二氧化氮检测管(NO2)的详细介绍:被检物质和化学式检测管型号和名称  抽气颜色变化保存备注检测范围流量时间期限(ppm)(ml/min)(min)检测前检测后(年)二氧化氮9P二氧化氮0.02-0.210030白色橙棕色2T NO2        T:需要温度校正 +:双管 *:冷藏储存GASTEC产品的独特之处操作简单:无论何时、何处、何人、都可在所需之处快速完成检测。 判断直观:抽气完成后,可以直接从变色层所对应的刻度读取浓度数值,简单明了。 检测范围宽:通过调整抽气量,可以扩大检测范围。 检测结果准确:每一批检测管都要通过多次试验来标定刻度。 使用期限长:产品稳定性好,有效期较长。检测管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及场所 GASTEC公司的气体检测技术只需使用检测管和采集器就可对气体进行检测。操作简单,极易掌握,有着广泛的应用,可以在很多领域发挥作用。其中包括:重工业:钢铁、造船、汽车、造纸等 制造业:食品、家电、半导体等 石化业:化学工业、石油精炼等 能源领域:天然气、电力等 工程施工现场:下水道、燃气工程、建设工地等 科研:研究室、实验室等 交通:电车、飞机、船舶、公共汽车或长途车等 医疗机构:医院、诊疗所、保健所等 事务所:办公室、会议室、大厅、演艺室等 学校:实验室、教室的空气污染等 公共场所:电影院、剧场、商场、饭店和酒店等 体育与休闲:游泳池、训练场、室内体育设施等 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监测推出的气体应急检测箱等
  • 51Gastec便携式气体检测管二氯五氟丙烷检测管
    51Gastec便携式气体检测管二氯五氟丙烷检测管(CHCl2CF2CF3)被检物质和化学式检测管型号和名称 抽气颜色变化保存备注 检测范围次数期限管理范围(ppm)(n)检测前检测后(年)(ppm)二氯五氟丙烷51(导向管)20-8001黄色红紫色3+CHCl2CF2CF351L(导向管)1.1-222黄色红紫色,Gastec便携式气体检测管二氯五氟丙烷检测管(CHCl2CF2CF3) 51Gastec便携式气体检测管二氯五氟丙烷检测管(CHCl2CF2CF3)的详细介绍51Gastec便携式气体检测管二氯五氟丙烷检测管(CHCl2CF2CF3)被检物质和化学式检测管型号和名称 抽气颜色变化保存备注 检测范围次数期限管理范围(ppm)(n)检测前检测后(年)(ppm)二氯五氟丙烷51(导向管)20-8001黄色红紫色3+CHCl2CF2CF351L(导向管)1.1-222黄色红紫色,Gastec便携式气体检测管二氯五氟丙烷检测管(CHCl2CF2CF3) Gastec便携式气体检测管二氯五氟丙烷检测管(CHCl2CF2CF3)的详细介绍:被检物质和化学式检测管型号和名称 抽气颜色变化保存备注 检测范围次数期限管理范围(ppm)(n)检测前检测后(年)(ppm)二氯五氟丙烷51(导向管)20-8001黄色红紫色3+CHCl2CF2CF351L(导向管)1.1-222黄色红紫色3+T:需要温度校正 H:需要湿度校正 +:双管 ++:9支管 *:冷藏储存GASTEC产品的独特之处操作简单:无论何时、何处、何人、都可在所需之处快速完成检测。 判断直观:抽气完成后,可以直接从变色层所对应的刻度读取浓度数值,简单明了。 检测范围宽:通过调整抽气量,可以扩大检测范围。 检测结果准确:每一批检测管都要通过多次试验来标定刻度。 使用期限长:产品稳定性好,有效期较长。检测管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及场所 GASTEC公司的气体检测技术只需使用检测管和采集器就可对气体进行检测。操作简单,极易掌握,有着广泛的应用,可以在很多领域发挥作用。其中包括:重工业:钢铁、造船、汽车、造纸等 制造业:食品、家电、半导体等 石化业:化学工业、石油精炼等 能源领域:天然气、电力等 工程施工现场:下水道、燃气工程、建设工地等 科研:研究室、实验室等 交通:电车、飞机、船舶、公共汽车或长途车等 医疗机构:医院、诊疗所、保健所等 事务所:办公室、会议室、大厅、演艺室等 学校:实验室、教室的空气污染等 公共场所:电影院、剧场、商场、饭店和酒店等 体育与休闲:游泳池、训练场、室内体育设施等 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监测推出的气体应急检测箱等
  • 51HGastec便携式气体检测管四氯二氟乙烷
    51HGastec便携式气体检测管四氯二氟乙烷(R112)检测管(CCl2FCCl2F)被检物质和化学式检测管型号和名称 抽气颜色变化保存备注 检测范围次数期限管理范围(ppm)(n)检测前检测后(年)(ppm)四氯二氟乙烷(R112)51H(导向管)1000-30001/2白色红橙色3+CCl2FCCl2F 125-1000,Gastec便携式气体检测管四氯二氟乙烷(R112)检测管(CCl2F51HGastec便携式气体检测管四氯二氟乙烷(R112)检测管(CCl2FCCl2F)的详细介绍51HGastec便携式气体检测管四氯二氟乙烷(R112)检测管(CCl2FCCl2F)被检物质和化学式检测管型号和名称 抽气颜色变化保存备注 检测范围次数期限管理范围(ppm)(n)检测前检测后(年)(ppm)四氯二氟乙烷(R112)51H(导向管)1000-30001/2白色红橙色3+CCl2FCCl2F 125-1000,Gastec便携式气体检测管四氯二氟乙烷(R112)检测管(CCl2FCCl2F) Gastec便携式气体检测管四氯二氟乙烷(R112)检测管(CCl2FCCl2F)的详细介绍:被检物质和化学式检测管型号和名称 抽气颜色变化保存备注 检测范围次数期限管理范围(ppm)(n)检测前检测后(年)(ppm)四氯二氟乙烷(R112)51H(导向管)1000-30001/2白色红橙色3+CCl2FCCl2F 125-10001       51(导向管)7-2801黄色红紫色3+51L(导向管)20-541黄色红紫色3+  1-202    51(导向管)200-10001黄色红紫色3+T:需要温度校正 H:需要湿度校正 +:双管 ++:9支管 *:冷藏储存GASTEC产品的独特之处操作简单:无论何时、何处、何人、都可在所需之处快速完成检测。 判断直观:抽气完成后,可以直接从变色层所对应的刻度读取浓度数值,简单明了。 检测范围宽:通过调整抽气量,可以扩大检测范围。 检测结果准确:每一批检测管都要通过多次试验来标定刻度。 使用期限长:产品稳定性好,有效期较长。检测管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及场所 GASTEC公司的气体检测技术只需使用检测管和采集器就可对气体进行检测。操作简单,极易掌握,有着广泛的应用,可以在很多领域发挥作用。其中包括:重工业:钢铁、造船、汽车、造纸等 制造业:食品、家电、半导体等 石化业:化学工业、石油精炼等 能源领域:天然气、电力等 工程施工现场:下水道、燃气工程、建设工地等 科研:研究室、实验室等 交通:电车、飞机、船舶、公共汽车或长途车等 医疗机构:医院、诊疗所、保健所等 事务所:办公室、会议室、大厅、演艺室等 学校:实验室、教室的空气污染等 公共场所:电影院、剧场、商场、饭店和酒店等 体育与休闲:游泳池、训练场、室内体育设施等 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监测推出的气体应急检测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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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批准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评价标准》团体标准
    各相关单位: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由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等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评价标准》团体标准已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通过,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GCETA0001-2024,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穗建检协字【2024】9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关于批准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评价标准》团体标准的公告.pdf
  • 河南省建设教育协会发布《建设工程道路工程检测人员职业标准》等九项标准
    由河南省豫建建筑工程技术服务中心、河南省建设教育协会主编,有关企业和院校参编的《建设工程道路工程检测人员职业标准》《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人员职业标准》《建设工程钢结构检测人员职业标准》《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测人员职业标准》《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检测人员职业标准》《建设工程建筑幕墙检测人员职业标准》《建设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检测人员职业标准》《建设工程市政工程材料检测人员职业标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检测人员职业标准》已通过评审,批准为河南省建设教育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依次为T/HACE 016-2023、T/HACE 017-2023、T/HACE 018-2023、T/HACE 019-2023、T/HACE 020-2023、T/HACE 021-2023、T/HACE 022-2023、T/HACE 023-2023、T/HACE 024-2023。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河南省建设教育协会负责管理,由河南省豫建建筑工程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附件:1、建设工程道路工程检测人员职业标准2、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人员职业标准3、建设工程钢结构检测人员职业标准4、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测人员职业标准5、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检测人员职业标准6、建设工程建筑幕墙检测人员职业标准7、建设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检测人员职业标准8、建设工程市政工程材料检测人员职业标准9、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检测人员职业标准 2023年7月11日关于发布《建设工程道路工程检测人员职业标准》等九项标准的通知.pdf
  • 强化检测资质管理 提升检测技术能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解读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提升检测技术能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对《资质标准》进行了解读。《资质标准》修订背景是什么?2022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管理办法》,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同时,规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资质标准》是《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原资质标准于2005年颁布,设定的检测资质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4项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在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准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的逐步完备,人民群众对建筑品质要求的逐步提升,工程建设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性能、新型材料等内容的强制检测项目日益丰富。同时,检测行业低价恶性竞争、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参差不齐和数字化应用水平低等问题日渐凸显,原资质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需要,亟须修订完善。新修订出台的《资质标准》,从调整检测资质分类、强化检测参数评审、提高技术人员要求、加强设备场所考核、提高检测数字化应用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管理,提高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能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资质标准》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第一,调整检测资质分类,强化检测参数考核。一是将检测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其中专项资质分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9个专项资质,更好地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际需要。二是将专项资质检测内容细化至检测参数,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要取得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要取得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强调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所涉及检测项目的基本检测技术能力,强化检测技术能力考核,避免检测机构因检测技术能力不足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第二,突出信誉资历考评,提高主要人员要求。一是明确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应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6项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保证检测机构具备基本从业经验。二是要求申请资质的单位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控信誉不佳或屡出问题的劣质单位进入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三是提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人员数量、技术职称、注册证书、年龄等相关要求,进一步保障检测机构人员技术能力,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第三,强调信息化管理要求,保障检测真实有效。一是规定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应具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真实有效。二是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具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应用水平,推动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转型升级。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有何要求?一是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继续申请,或者按照新标准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颁发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二是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三是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如何做好《资质标准》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设质量强国,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倪虹部长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推进工程质量检测数字化监管。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建设质量强国、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建筑工程品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各地要高度重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决策部署上来,当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牢牢抓住让人民群众安居这个基点,深刻认识《资质标准》的出台对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加快建设质量强国、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各项工作贯彻好、落实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资质衔接过渡,确保检测市场平稳有序。二是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质就位具体实施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强化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资质管理,加强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保证《资质标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三是做好宣贯引导。各地要认真做好《资质标准》解读,加强宣贯培训,认真学习《资质标准》精神,强化社会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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