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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触到一份委托单,企业要检测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的硝酸雾,排放标准是《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其中有组织废气的酸洗和废酸再生工艺涉及到硝酸雾,还有无组织的,标准里面推荐的方法是HJ/T 42和HJ/T 43的,这两个标准都是氮氧化物的。但是硝酸雾和氮氧化物两者不相等的,怎么能套用呢?而且计算套用这个检测,最后结果怎么报,报氮氧化物的浓度吗?个人见解:涉及的工艺是酸洗和废酸再生的,排放的其实是挥发出来的硝酸,但是硝酸在空气中最终分解的产物是氮氧化物,而不是硝酸雾,个人理解的硝酸雾应该是HNO3或者NO3-的,与氮氧化物完全不一样,这个排放标准感觉有问题。但是企业要做的是硝酸雾,怎么破?求解
有家企业想要检测的是硝酸雾。根据河北省判定标准13/2169-2018,里面关于硝酸雾的推荐方法是hj/t43-1999盐酸萘乙二胺检测氮氧化物的方法。按照氮氧化物进行采样就可以了吧,不需要改变采样方式嘛?另外报出结果需不需要由二氧化氮计转换成以硝酸根计或者亚硝酸跟计。然后就是车间口的硝酸雾,因为判定标准只推荐了这个固定污染源hj/t43-1999,那么对于车间口采样需不需要做出一些改变,同时无组织限值是0.12mg/立方米。43-1999检出限是0.7远远大于判定标准,是否需要增大采气量达到降低检出限的目的?
我们准备增项,排气筒中磷酸雾没查到检测方法?有标准方法吗?大家都是依据什么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