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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环境保护部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听取2001~2010年中国环境质量状况汇报。 我国是世界上第一焦炭生产国和出口国,不仅资源消耗量大,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危害严重。为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引导钢铁、焦炭行业规范和控制污染物排放,实现节能环保要求,有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现行的《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制定新的更加适用于钢铁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新的排放标准,覆盖了从铁矿石采选、金属冶炼到最终形成产品的全过程环境管理,设置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更加全面,控制要求更加严格,标准中的控制限值也均有成熟、可靠的控制技术。 会议决定,钢铁工业系列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法律级别:国家法律 法规状态:制定 有 效 性:现行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制药工业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我局决定制定《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提取类》等5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2007年11月20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周凤保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5 传 真:(010)66556213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提取类》(征求意见稿) 3、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提取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征求意见稿) 5、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物工程类》(征求意见稿) 7、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物工程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8、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混装制剂类》(征求意见稿) 9、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混装制剂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