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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环境保护部核安全管理司编制了《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评估方案(暂行)》(以下简称《评估方案》),并于2011年02月24日发布实施。 其实早在2010年,环保部就对江苏、浙江、北京、四川、广东五省(直辖市)开展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评估试点。发布实施《评估方案》的目的是为了接下来进行全国性的评估,进一步健全我国核与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在对辐射环境监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做到有据可以,从而建立属于环保系统自身的技术壁垒。 环保部在2012年2月发布的《环境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优先发展污染治理设施的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服务、重点发展综合环境服务、大力推进环境咨询服务、加快发展环境技术服务、逐步发展其他环境服务、加快建设环境服务支撑体系六项主要任务。其中关于“逐步发展其他环境服务”就提到:“逐步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制定社会化环境监测的管理制度与收费标准,明确社会化环境监测经营主体与监测的重点领域和范围,鼓励社会检测机构提供面向政府、企业及个人的环境监测与检测服务……”,在关于“加快建设环境服务支撑体系”提到:“建立健全培育和规范环境服务市场的监管制度。健全设施运营、环境综合服务、环境监测等领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等制度。开展咨询、设计、运营、监测等单位资质认可,健全和完善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设计、咨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环境规划、环保核查等职业资格制度……”。 《环境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更清晰明确了《评估方案》的必要性以及环保部预自建技术壁垒等目的。同时,《评估方案》也为其他环境服务业(特别是环境监测服务)建立全国性的管理办法和资质认可充当探路者的角色。1. 使用范围 关于辐射,广义上的辐射包括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等,而电离辐射又包括核辐射与非核辐射,由于《评估方案》是由环保部核安全司编制,其应该为规范环保部下属核辐射监测机构所用。所以个人认为电磁辐射和非核辐射应该不在其规定范围之中。 对于民营和其他非环保系统的核辐射监测机构,目前《评估方案》没有明确提出,但可以参考实施。根据《环境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这些民营和非环保系统的核辐射监测机构肯定也将纳入《评估方案》的管辖范围。2. 评估管理和流程2.1 组织体系 辐射监测机构能力评估组织体系如下图: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2/201212241409_414918_1632583_3.png注:委托评估组织一般可能为省(市)级环保厅;评估组由环境保护部核安全管理司、评估专家组和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等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2.2 评估流程 评估流程基本参考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评审流程,具体如下: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2/201212241410_414919_1632583_3.png3. 人员、场地和仪器要求《评估方案》没有关于辐射监测机构人员的具体要求,但可以参考《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的要求,如下: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2/201212241410_414920_1632583_3.png[size=10.5000p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路线1、技术路线以手动定期采样分析和测量为基本手段,在重点区域采取自动连续监测环境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的现代化方式,说清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状况,说清重点辐射污染源的排泄情况,说清核事故对场外环境的污染情况。2、项目与频次表1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项目与频次监测对象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连续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1次/月累积剂量(或剂量率) 1次/季空气氡浓度 1次/季气溶胶 总α、总β、γ能谱分析 1次/季沉降物 γ能谱分析 1次/季降水 3H、210Po、210Pb1 次/季(每月采样、集3个月的混合样)水体 U、Th、226Ra、总α、除K 总β、90Sr、137Cs 2 次/年土壤和底泥 U、Th、226Ra、90Sr、137Cs 1次/年生物 90Sr、137Cs 1次/年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核辐射监测的一般性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环境核辐射监测。2 引用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3 术语3.1 源项单位 从事伴有核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向环境中释放并且其辐射源的活度或放射性物质的操作量大于从事伴有核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向环境中释放并且其辐射源的活度或放射性物质的操作量大于GB 8703规定的豁免限值的一切单位。3.2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3.3 核设施从铀钍矿开采冶炼、核燃料元件制造、核能利用到核燃料后处理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等所有必须考虑核安全和(或)辐射安全的核工程设施及高能加速器。3.4 同位素应用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源进行科研。生产、医学检查、治疗以及辐照、示踪等实践。3.5 环境本底调查源项单位运行前对其周围环境中已存在的辐射水平、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以及为评价公众剂量所须的环境参数、社会状况等所进行的调查。3.6 常规环境监测源项单位在正常运行期间对其周围环境中的辐射水平以及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所进行的定期测量。3.7 监督性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为管理目的对各核设施及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所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测量。3.8 质量保证为使监测结果足够可信,在整个监测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有计划有系统的活动。3.9 质量控制为实现质量保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3.10 代表性样品采集到的样品与在取样期间的样品源具有相同的性质。3.11 准确度表示一组监测结果的平均值或一次监测结果与对应的正确值之间差别程度的量。3.12 精密度在数据处理中,用来表达一组数据相对于它们平均值偏高程度的量。4 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和职责4.1 一切源项单位都必须设立或聘用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来执行环境核辐射监测。核设施必须设立独立的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其他伴有核辐射的单位可以聘用有资格的单位代行环境核辐射监测。4.1.1 源项单位的核辐射监测机构的规模依据其向环境排放放射性核素的性质、活度、总量、排放方式以及潜在危险而定。4.1.2 源项单位的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环境核辐射监测,包括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运行期间的常规监测以及事故时的应急监测;评价正常运行及事故排放时的环境污染水平;调查污染变化趋势,追踪测量异常排放时放射性核素的转移途径;并按规定定期向有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环境核辐射监测结果。(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要随时报告)。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设立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4.2.1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的规模依据所辖地区当前及预计发展的伴有核辐射实践的规模而定。4.2.2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的各源项单位实施监督性环境监测;对所辖地区的环境核辐射水平和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实施调查、评价和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在核污染事故时快速提供所辖地区的环境核辐射污染现状;并负责审查和核实本地区各源项单位上报的环境核辐射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