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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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标准相关的仪器

  • DAU系列MCU数据采集模块由高速低功耗32位ARM内核微处理器为核心,集成了传感器调理、采集测量,数据存储、通信及实时时钟等电路,具有抗干扰能力强、可靠性好,智能集成化程度高、测量精度高,功耗低,安装、运行、维护方便等特点。用于安全监测工程中各种类型监测仪器(传感器)的数据测量、存储和传输,特别适合于水库监测、大坝安全监测,水工建筑物、高边坡、隧道、桥梁、道路等恶劣环境下长期使用。  DIT-DAU-300标准量数据采集模块提供1路、8路、16路、32路等多种信号输入通道,主要适用于二线制或四线制输出为标准电压电流信号的传感器或变送器的测试与测量,如压阻式压力传感器、陶瓷电容式压力传感器、液压式沉降计、固定测斜计等仪器或传感器。 功能特点  多模式自动数据采集功能   DIT-DAU-300标准量数据采集模块可根据上位机或中心站的命令实现巡测、选测或点测、自动巡测等进行数据采集功能:   巡测:即逐点依次自动切换模块的每个通道进行测量,采集对应传感器数据;   选测或点测:即针对某一个测点或某几个测点对应的通道进行测量采集传感器数据;   自动巡测:指定时间测量指中心站设置了每天指定采集测量的时间点(不超过6个),采集模块自动在这些时间点进行巡测;指定时间段指中心站设置了每天的起始测量时间、结束测量时间和测量时间间隔,采集模块根据这些设置参数自动进行巡测;  具有掉电保护的大容量数据存储功能   DIT-DAU-300标准量数据采集模块内具有掉电保持的存储器,每次测量的监测数据将自动根据测量方式存储指定位置;实时数据,随时读取,随时更新;历史数据,根据先进先出策略覆盖存储。对存储的实时数据或历史数据,中心站都可以在任何时间读出。可选配大容量的SD卡,数据以文件系统的形式存储,用于存储密度比较高,数据量比较大的场合;  多种通信接口和多种通信模式   DIT-DAU-300标准量数据采集模块提供RS232,RS485和以太网接口可选,可通过RS485或以太网接口与中心站实现双向通信,还可根据用户的需要,选配GPRS模块、无线数传模块、无线数传电台等实现无线传输的通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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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烟吸烟机 400-860-5168转2809
    应用领域◆ 适用于各电子烟公司研发中心、国家各检验单位的吸烟实验、烟气化学成分分析等;适用于各毒理研究中心,动物电子烟染毒实验;适用于各大医院呼吸中心实验室。产品概况◆ 电子烟吸烟机采用精密的机械运动和电子控制单元,满足国家电子烟标准与国际标准(例如:GB 41700-2022《电子烟》、法国XP D90-300-3)的电子烟实验抽吸方法,可用于电子烟寿命测试、抽吸口数测试、电池续航测试、吸阻测试等性能测试,也可用于电子烟气捕集分析与电子烟气染毒试验等。性能特点◆ 标准抽吸容量55.0 ± 0.5mL;◆ 标准抽频率30.0 ± 0.3s;◆ 自定义抽吸容量15-60ml;◆ 自定义抽吸频率10-240s;◆ 标准抽吸曲线(选配多种抽吸曲线);◆ 电子烟倾角0-90°,保证烟油完全加热;◆ 适应性强,可根据形状各异的电子烟嘴定制密封适配器;◆ 各通道吸烟独立控制,可同步抽吸、异步抽吸、分别设置抽吸参数;◆ 配置剑桥滤片滤膜夹、兼容烟气捕集阱连接,满足各种实验要求。◆ 集成吸阻检测,实时记录电子烟吸阻。(限四通道,十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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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用途:采用精密的电子烟烟雾发生和机械控制单元,通过产生烟气,便于动物持续吸入,满足国家电子烟标准与国际标准(例如:GB 41700-2022《电子烟》、法国XP D90-300-3)的电子烟实验抽吸方法,可适用于电子烟品质,性能方面的检测。 性能特点:采用可调式滑轨注射模组控制电子烟烟雾抽吸量自动化吸烟,提高实验的一致性和可重复性烟雾管道易于拆卸,便于清洗或更换触发式停止设计,微调控制总抽烟体积抽吸频率和时长可调可以连接捕集阱和烟气捕集器,满足多种实验需求附: 公司简介北京元森凯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13年成立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园,是一家专业从事生命科学类实验仪器研制、生产与销售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服务毒理学、药理学、免疫学、生物安全、大气污染物、化学物质毒性鉴定、临床前药物开发与安全性评价、呼吸系统、环境与健康等领域。 元森凯德在中国北京、美国宾夕法尼亚均设有技术联络中心,注重仪器的售前、售中、售后沟通,时刻关注行业的新进展动态,客户群体主要有全国各大高校、实验动物科研单位、药物研发机构、第三方CRO及医院中心实验室等。我们将以ling先的技术、优质的产品、完善的服务致力于成为业内you秀的实验仪器设备供应厂商。 我们的目标是:服务用户至上,让科研仪器的使用变得更简便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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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标准相关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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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油烟标准物质用哪种

    请教一下,大家现在做饮食油烟18483-2001,用的什么标准溶液,是四氯化碳中石油类(饮食油烟标准以花生油计)还是四氯乙烯中油烟标准物质?四氯乙烯中油烟配制标准曲线浓度,用四氯化碳稀释,对吸光值有影响吗?

  • 油烟标准品

    我实验室要做油烟测试,需要油烟标准品,3.2 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 【世界环境日】关于饮食业油烟标准中检测结果的折算问题的回复

    [size=18px]来信:[/size]在《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6.6小节中指出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成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并给出了公式,但是对于公式中涉及的参数“n-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没有给出明确的计算方法,请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n应该如何获取,需要通过什么公式进行折算获得?[size=18px]生态环境部回复:[/size]您好!您在我部网站“关于饮食业油烟标准中检测结果的折算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4.1的相关规定:“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x108/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因此,用实际工作的灶头的总发热功率除以基准灶头发热功率或用实际工作的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除以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投影面积,即可得到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运算结果按照《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2008)中“3.2进舍规则”要求修约至小数点后1位。

电子烟标准相关的耗材

  • 颜色类型标准记录/类型0 – 6
    颜色类型标准记录/类型0 - 6彩色类型标准记录类型0 – 6,每个40克。颜色类型标准记录/类型0 - 6ID-No.04380
  • 日本SPCC-SD盐雾试验标准板
    日本SPCC盐雾实验钢板 盐雾试验标准板材料:SPCC-SD尺寸:120 x60 x80mm仕样 规格:2- Φ3mm spcc原是日本标准 (JIS)的一般用冷轧碳钢薄板及带钢材名称。s 表示钢,p表示板, c表示冷轧,第四位 c表示普通级;即一般用普通级冷轧钢板。后缀SD,S表示钢板热处理状态为退火+平整,D表示钢板表面加工状态为麻面。 盐雾箱腐蚀测试片、盐雾箱标准测试片、盐雾箱校准片、盐雾试验校准板、盐雾箱校准板、GMW14872腐蚀片、GMW14872测试片、GMW1487校准板、GMW1487校准片、GMW14872标准腐蚀片、ISO9227腐蚀片、ISO9227测试片、ISO9227校准板、ISO9227校准片、ISO9227标准腐蚀片、GM9540P腐蚀片、GM9540P测试片、GM9540P校准板、GM9540P校准片、GM9540P标准腐蚀片、SAEJ2334腐蚀片、SAEJ2334测试片、SAEJ2334校准板、SAEJ2334校准片、SAEJ2334标准腐蚀片、ASTM B368腐蚀片、ASTM B368测试片、ASTM B368校准板、ASTM B368校准片、ASTM B368标准腐蚀片
  • 颜色类型 “0” 和 “6”的标准陶瓷
    颜色类型 "0" 和 "6"的标准陶瓷陶瓷标准,颜色类型“0”和“6”,带有工厂证书和工厂证书。颜色类型 "0" 和 "6"的标准陶瓷ID-No.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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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烤烟标准修订研究”项目研讨会在郑州召开
    中国烟叶公司在近日组织召开了“烤烟标准修订研究”项目研讨及实物制作会议。   该项目是中国烟叶公司重点技改项目,由中国烟叶公司组织,郑州烟草研究院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烟草研究所共同承担。部分全国烟草标准化农业分技委委员和全国烟叶分级大赛能手参加会议,对项目组提出的烤烟标准修订草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讨,统一了认识 并依据标准草案,制作了2009年云南、河南、贵州、湖南、山东、辽宁和四川等7个产区烟叶的实物样品,圆满完成了会议预定的各项任务。   会议期间,中国工程院院士、郑州烟草研究院名誉院长朱尊权到现场指导并同与会专家就上部烟标准修订问题进行了交流。
  • 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解答
    制定《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治理要求、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解决目前电子烟市场与产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管理办法》;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电子烟》国家标准。4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就公众关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一、《电子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电子烟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对电子烟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了监管对象。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等均纳入了监管范围。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纳入监管范围。加热卷烟属于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电子烟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强调。目前,我国未批准加热卷烟在境内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二)明确了监管主体。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同)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各省、市、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即各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下同)依据规定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三)明确了监管措施。一是对生产、批发和零售市场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二是严格质量管控,建立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抽检抽测和追溯管理制度。三是实行销售渠道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有关经营活动纳入平台管理。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四是对运输依法实施监管。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五是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前置审查。六是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完善管理措施,优化工作流程,服务好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子烟出口。二、《电子烟》国家标准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答: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750号,以下简称《决定》),增加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提出“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因此,制定《电子烟》强制性标准是落实上述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电子烟监管体系的重要技术支撑。2022年4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了GB 41700-2022《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技术机构制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电子烟、雾化物等相关术语、定义;二是对电子烟设计和原材料的选用等提出原则要求;三是对电子烟烟具、雾化物和释放物分别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并给出了配套的试验方法;四是对电子烟产品标志及说明书进行了规定。三、过渡期什么时候结束?过渡期的政策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决定》2021年11月10日公布施行之日起,开展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获得准入许可,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电子烟进出口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等要求。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出台、实施有个过程,为保障有关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更好落实相关监管要求,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公布施行后,设置了过渡期,并明确了过渡期的相关要求。鉴于《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电子烟》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现确定过渡期到2022年9月30日结束。    过渡期内,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既存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即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应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要求,申请有关许可证及产品技术审评等,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配合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序开展电子烟监管工作。同时,为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将电子烟产业平稳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等相衔接,继续执行过渡期内的相关要求: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在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的许可申请;不受理过渡期内违规新增的零售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暂不受理《决定》发布前既存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扩大生产能力的许可申请等(具体受理时间将另行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不核发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和零售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过渡期结束后,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四、从事电子烟相关生产、批发、零售的市场主体分别需要办理何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答:从事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五、如何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答: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申请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向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下同)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大连市、深圳市烟草专卖局,下同)许可证办理窗口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提出申请。详细的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可登录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查询。过渡期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市场主体(即存量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的许可申请;暂不受理存量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扩大生产能力的许可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将另行通知);不受理在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的许可申请。自2022年5月5日起,存量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可以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意向,再按照排期要求提交正式申请。过渡期结束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六、如何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答:已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申请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已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七、如何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答: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详细的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可登录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查询。过渡期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即存量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不受理在过渡期内违规新增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自2022年6月1日起,存量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可以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过渡期结束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八、为什么要进行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如何申请?答:技术审评是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必要措施。技术审评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实施。《电子烟管理办法》施行后,申请人可通过电子烟技术审评管理系统,向企业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审评申请。九、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什么时候上线?答: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是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促进电子烟产业有序运行的重要环节。交易管理平台上线运行后,取得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市场主体,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等,均应在平台上进行交易。自2022年6月15日起,取得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市场主体逐步在平台上进行交易。十、《电子烟》国家标准技术内容的突出特点是什么?答:《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基于《电子烟管理办法》的监管要求,并接轨国际监管趋势,借鉴国际监管经验,《电子烟》国家标准提出了科学适用的技术内容,其突出特点体现在:第一,规定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第二,鉴于水果、食品、饮料等调味电子烟和无烟碱电子烟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标准明确规定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第三,标准依据添加剂的使用原则,经过充分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实验验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明确列出允许使用的101种添加剂,纳入添加剂“白名单”。十一、《电子烟》国家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设置该实施日期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标准正式实施后,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考虑到《电子烟》国家标准发布后,电子烟生产企业需要根据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并向有关部门申请产品检测和技术审评等工作,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设定了5个月的实施过渡期。在实施过渡期期间,电子烟生产企业要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深入了解标准技术内容,尽早实现产品达标。十二、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在电子烟有关政务服务方面重点开展哪些工作?答: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引导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诚实守信,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加强对相关经营主体的业务指导和政务服务,引导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相关政策要求,申请有关许可证及产品技术审评等,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十三、近期,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点采取哪些举措查处涉电子烟违法违规行为?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等规定,督促各类电子烟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业务,依法查处违反过渡期有关政策要求的行为。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专项治理,重点清理中小学校园周边电子烟销售网点及电子烟自动售卖机,删除网上销售电子烟信息,查处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等违法案件,侦破添加合成大麻素等“上头电子烟”新型毒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件,有效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四、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电子烟的如何举报?答: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等有关违法行为的,可以拨打12313烟草市场监管服务热线或通过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公布的举报渠道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核实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十五、下一步还有哪些涉及电子烟的规定出台?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即将公布电子烟相关许可证管理、技术审评、产品追溯等有关政策文件,陆续出台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鉴别检测、产品包装等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警语标识、检验检测机构、税收、寄递、入境携带等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配套政策体系。
  •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批准发布 对这些指标有要求
    4月1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 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标准《电子烟》由TC144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烟草专卖局 。主要起草单位包括上海新型烟草制品研究院 、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 、云南烟草科学研究院 、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 、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布,意味着中国电子烟长时间以来无国家标准生产阶段的结束,对行业具有重要意义。标准规定,电子烟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mg,烟碱释放量不应高于0.2mg/puff。此外,标准也对雾化物杂质和污染物中如重金属、砷等进行了限量要求,明确了雾化物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和最大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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