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炔灵残留分析

仪器信息网氯炔灵残留分析专题为您整合氯炔灵残留分析相关的最新文章,在氯炔灵残留分析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氯炔灵残留分析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氯炔灵残留分析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氯炔灵残留分析话题讨论。
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氯炔灵残留分析相关的耗材

  •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残留分析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残留分析特点:毛细管柱恒温分析,基线分离六六六和DDT八组分色谱柱:30m*0.32mm*0.25um其他条件:1、载气N2:0.02MPa 尾吹气:30ml/min2、进样方式:分流进群 分流比50:1 分流流量:20-30sec/10min3、样品浓度1ng/ul 进样量:1ul进样器温度:230℃检测器温度:230℃柱温度:210℃色谱柱货号:ZNC1-3302
  • 溶剂残留分析1
    溶剂残留分析1特点:根据药典附录VIII P残留溶剂测定法要求,选择气相毛细管柱检测溶剂残留色谱柱:60m*0.32mm*0.33um柱温度:初始温度45℃ 保持15min 速率3.5℃/min 升至70℃ 保持0min 速率30℃/min 升至260℃进样器温度:250℃检测器温度:250℃其它条件:载气压力0.08MPa色谱柱货号:ZRJ1-6303
  • 溶剂残留分析2
    溶剂残留分析2特点:根据药典规定,对药品中的相关溶剂残留进行分离,重现性好,分离度高色谱柱:60m*0.32mm*1um柱温度:初始温度60℃ 保持10min 速率20℃/min 升至200℃ 保持10min进样器温度:250℃检测器温度:250℃其它条件:载气压力0.1MPa色谱柱货号:ZRJ2-6310

氯炔灵残留分析相关的仪器

  • 农药残留定量分析仪 400-860-5168转3452
    农药残留定量分析仪深芬仪器CSY-NM农药残留定量分析仪采用高灵敏度光电池对标记物和待测物结合区进行扫描,获得光学信号。然后对光学信号进行测量和分析处理,定量得出被测物质的农药残留。农药残留定量分析仪技术参数:屏幕:10寸真彩触摸屏检测结果:半定量、定量检测结果可排除无效检测结果,能对数据结果、原始扫描曲线进行保存和打印浓度结果和浓度单位检测结果报告:可准确报告出被测物质的浓度,可在触摸屏上显示,可通过仪器内置打印机输出连接方式:USB接口,串口,网口(支持定制)附属功能:内置WIFI模块测量原理:光电测量反射衰减信号强度(扫描)检测速度:300次/小时重复性:DR值不大于1%(标准卡)仪器批间差:3%以内(标准卡)数据传输:USB 以及网口LED光源波长:450nm~475nm检测通道:1-10通道任选农药残留定量分析仪深芬仪器CSY-NM农药残留定量分析仪能够快速检测果蔬、茶叶、土壤、水质、粮食等中的多菌灵、百菌清、毒死蜱、克百威、异丙威、甲氰菊酯、甲基对硫磷、有机磷类、噻菌灵、水胺硫磷、联苯菊酯、有机氯、啶虫脒、甲基异柳磷、拟除虫菊酯类、丙溴磷、灭多威、敌百虫、敌敌畏、多效唑、甲萘威、吡虫啉、乙草胺、氯噻啉、苯噻菌脂、噻虫啉、甲霜灵、涕灭威、阿维菌素、对硫磷、辛硫磷、三挫磷、甲基毒死蜱、百草枯、甲草胺、乐果、氧乐果、4-氯苯氧乙酸、6-苄氨基嘌呤、除草定、倍硫磷含量。
    留言咨询
  • 一、仪器简介:多参数农药残留综合分析仪深芬仪器CSY-N2402AD多参数农药残留综合分析仪包括酶抑制率农药残留检测(24通道)、双通道胶体金法法农药残留检测、Android应用模块、数字化管理模块、无线通信模块、网口通讯模块、生化温度培养模块等多个模块于一体;预留升级模块可升级检测菊酯类农药残留、有机氯类农药残留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非法添加剂残留等多项检测。二、多参数农药残留综合分析仪技术参数:1、酶抑制农药残留检测:1.1、检测项目: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1.2、判断依据:GB/T5009.199-2003酶抑制法;1.3、检测波长:412nm±2nm;1.4、结果读取:0.00-100%(酶抑制率)及阴阳性判断;1.5、检测通道:24通道(独立检测单元,每单元均由一组光源系统,一个样品仓,一组检测系统构成,可支持24个样品同时检测。);1.6、光电流漂移:±1%;1.7、透射比误差:±2%;1.8、透射比重复性:±0.5%;1.9、通道间差:1%;1.10、智能检测:对照和样品同时或独立检测,样品兼容单通道或多通道同时检测。2、胶体金法农药残留检测:2.1、检测通道:双通道;2.2、检测方法:免疫层析胶体金法;2.3、测量原理:反射光谱测试法(非拍照扫描);2.4、检测波长:525nm±5nm;2.5、检测结果:浓度值(法定样品检测项目的浓度单位)及阴阳性判断;2.6、准确度:CV值≤3%;2.7、批间差:CV值≤3%;2.8、智能检测:自动精准识别CT线位置,支持色度检测,CT比值检测,T线检测等多种拟合方式,检测仓封闭性设计,可根据检测任务自动打开或关闭舱室;2.9、检测项目:甲草胺、百菌清、乙草胺 、毒死蜱、多菌灵、杀菌剂、阿维菌素、吡虫啉、啶虫脒、多效唑、甲***磷、甲萘威、克*威、氟虫腈、甲霜灵、异菌脲、三唑酮、三唑磷、噻虫嗪、噻虫啉、噻虫胺、灭蝇胺、哒螨灵、水胺硫磷、联苯菊酯、烯酰吗啉、吡唑醚菌酯、百*枯 腐霉利、 唑虫酰胺;2.10、判断依据:国标(GB2763-2016)。三、多参数农药残留综合分析仪仪器功能:1、显示屏幕:10.1寸彩色中文液晶触摸显示屏,分辨率1920X1200;2、操作系统:Android 9.0操作系统,2G+16G运存(内存支持扩展128G);3、检测依据:农业标准方法(NY/T 448-2001)、国标(GB/T5009.199-2003);4、样品信息:检测通道可独立设置样品名称(内置通用果蔬名称或自定义添加)、样品来源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三级联动)、责任人、信用代码等信息;5、智能检测:对照和样品同时或独立检测,样品兼容单通道或多通道同时检测;6、用户信息:可设置检测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三级联动)、责任人、检测人员、审核员等,可多账户设置;7、数据分析:对检测结果进行圆饼图、柱状图、折线图进行统计、汇总、分析;8、图谱分析:可进行测试过程中观察酶抑制农药变化程度;9、数据导出:支持USB数据导出,格式可选(TXT、Excel);10、GPS定位:支持定位功能;11、系统更新:支持远程更新、新版本自动更新;12、通讯接口:RS232、USB A型、网口、wifi、蓝牙;13、打印功能:内置热敏打印机,单条或多条数据合并打印,可打印检测结果检测报告可打印蔬菜名称、抑制率、是否合格、检测日期 、检测单位、检验人员、被检测单位等信息;14、影像辅助:内置操作视频步骤,方便使用;15、数据上传:支持SIM(2G/3G/4G全网通)、网口、wifi进行数据传输及对接各地监管平台;16、通道模块:独立检测单元,每单元均由一组光源系统,一个样品仓,一组检测系统构成,支持24个样品同时检测;
    留言咨询
  • 一、产品用途: 该兽药残留检测仪适用于猪、鸡、鸭、羊、牛、牛奶等畜禽肉产品中兽药残留,包括抗生素类残留、瘦肉精激素类残留和水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现场快速筛查定及性定量检测。 该多功能兽药残留检测仪为集成化肉品安全快速检测分析设备,可广泛应用于畜牧养殖场、屠宰场、食品肉产品深加工企业、食药监局、检验检疫部门、卫生部门、高教院校、科研院所、农业部门等单位使用。 二、检测项目: 瘦肉精激素类(兽药):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己烯雌酚、喹乙醇等抗生素残留类(兽药):四环素类、硝基呋喃类、磺胺类、沙星类、喹诺酮类、庆大霉素、链霉素、阿莫西林、红霉素等水产品安全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妥因代谢、呋喃西林代谢、呋喃它酮代谢、呋喃唑酮代谢等以及病害肉及肉类新鲜度的扩展检测。三、产品性能:★1、安卓智能操作系统,采用更加高效UI交互界面,仪器具有wifi联网上传、4G联网传输、GPRS无线远传、网线连接功能,快速批量上传数据。2、智能化程度高,仪器具有自检功能:具有开机自检和调零功能,具有自动检测重复性功能。★3、新一代高速热敏打印机,检测完成可自动打印检测报告和二维码。★4、仪器带有监管平台,数据可局域网和互联网数据上传,检测结果直接传至食品安全监管平台。进行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及大数据分析处理与数据统计,检测区域食品安全长短期动态,达到食品安全问题预估、预警5、一体化主机,包含食品安全检测模块、多通道农药残留检测模块、胶体金免疫层析检测模块。6、一体化便携式快检设备,满足现场及流动检测使用需求,能够在同一软件下实现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并可通过同一窗口直观显示检测结果。7、胶体金模块检测方式:轨道式自动传输扫描,检测完成后自动退出检测卡。★8、仪器内置摄像头拍照,可显示金标卡实时图像,系统自动分析并呈现出CT曲线图,CT线自动识别,无需手动调整。 9、仪器具有品类多种类样品菜单库,可灵活选择检测样品,不同的检测通道可同时检测不同的样品项目。★10、仪器内置操作教学视频,点击视频模块即可快速查看,方便用户使用。11、样品处理简单省力,整体操作快速、安全、便捷。★12、仪器可配置身份识别功能,通过密码或刷证件开机,防止非工作人员操作等。13、高灵敏度,高检测精度,高重复性精度,扫描式高精度光学传感器。14、内置强大的数据库,可在仪器上直接选择样品名称、检测指标、送检单位等信息,也可在仪器上直接编辑录入样品名称、检测指标、送检单位等信息并保存进样品数据库。15、仪器具有重新校准、锁定、恢复出厂设置功能。16、结果判定线可修改,对照值标定值可保存,断电不丢失数据。17、兼容市场上所有的胶体金卡,使用耗材不受限制,极大增强用户使用体验。
    留言咨询

氯炔灵残留分析相关的方案

氯炔灵残留分析相关的论坛

  • 【求助】苯菌灵残留分析的疑问

    苯菌灵遇有机溶剂或水会分解成多菌灵和异氰酸丁酯,在液相分析中,也会发生柱上分离,使得两峰不能基线分离,所以苯菌灵的残留分析,我感到很困难,有老师做过这方面的工作吗,能给些建议吗[em46]

  • 急求助!!!恶霉灵残留分析方法?

    [em06] 各位高手,我想问一下有没有人知道恶霉灵的农药残留分析方法,有做过的高手请帮帮我了。我用的甲醇做溶剂,流动相是甲醇+水=7+3,波长:212,流速:1单恶霉灵出峰时间在2.9min,而溶剂在这里也有一个大峰,分不开。很苦闷,求各位有什么好的方法和文献,指教一下!!谢谢大家了!!![em24]

  • 气相色谱法分析有机氯农药的残留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分析有机氯农药的残留一、 前言 现代农业农药的使用量很大,品种复杂,而且地域分布范围广。经济越发达,使用农药越多。使用农药能增产,为其利;使用农药污染土壤,污染饮用水,食物中有农药残留,有损于公众健康,产生健康风险,为其弊。利弊权衡和兴利除弊是当前化学品对环境影响的中心问题。由于农药使用多而频繁,在作物上,特别其果实上可能会有农药残留。美国、英国最近进行的调查发现有73%的粮食作物检测不出农药残留,蔬菜和水果的情况比较严生一些。水果在收获之后,有的需要存储较长时间才能卖到消费者手中,因此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杀菌剂类型的保鲜剂,其外皮和果肉必有农药残留。 我国食品中有机氯农药残留如何?1992年我国调查了黑龙江省,北京市,四川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的国人基本膳食食品的有机氯农药残留水平,食品包括与人关系最密切的8大类:粮食,蔬菜,水果,肉禽,水产,植物没,蛋和乳。虽然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残留绝大部分样本未超过中国残留限量标准;但仍可在69%的样本中检出六六六;42%的样本中检出滴滴涕。 虽然1983年我国停止生产和禁用了六六六和滴滴涕,但是有机氯农药难降解,寿命长,且现在还在使用三氯杀螨醇,用于果树和棉花等作物上杀虫,它在环境中的代谢产物是DDE,后者结构与滴滴涕相当类似,致毒作用几乎等同。因此现在的作物仍然有有机氯农药的残留。这就要求对农作物进行农药残留量进行测定。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有多种,但由于[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具有选择性高,分离效率高、灵敏度高、分析速度快等特点而广为利用。本文根据(GB/T17332—1998)利用天美公司生产的7890Ⅱ型[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对茶叶中的有机氯农药残留量进行了分析,取得了比较好的结果。二、实验部分 实验仪器:TECHCOMP7890Ⅱ型[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上海天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实验条件:色谱柱:OV-1701或SE-54 30m×0.32mm×0.5um(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检测器:电子捕获检测器(ECD); 柱温:200℃; 进样器温度:220℃;  检测器温度:220℃; 载气:高纯氮气,8mL/min; 尾吹气:16ML/min;  量程:10; 衰减:1; 进样量:1ul. [em05]

氯炔灵残留分析相关的资料

氯炔灵残留分析相关的资讯

  • 百灵威农药残留标准品助您鉴别毒茶
    我g作为茶叶生产、消费和输出的大g,有着悠久的茶文化,但是茶叶中农药残留c标却时刻威胁茶文化的传承和人们的身体健康。研究表明,饮用农残c标茶叶,可致癌、损害生育能力和胎儿发育,甚至损害人的神经系统和遗传基因。y边是农残c标质量堪忧的茶叶,y边是浑然不觉、盲目饮用消费,茶叶是否正悄悄成为&ldquo 荼叶&rdquo &mdash &mdash 荼毒生灵之叶?百灵威提供与g家检测标准相符合的农残标准品,帮助各质检单位及时发现有害茶叶,以保障大家饮茶安全与身体健康。百灵威大型标准品库产品系列涉及农药、石化、环境、食品、无机、烟草等多个l域。所有化学对照品都达到或c过美g化学会z新的分析试剂标准。所有分析标准品都符合ISO34以及ISO 17025认证,并可溯源到NIST、BAM或IRMM等g立计量科学研究院,可满足z高质量控制体系要求。每份标准样品均附带原批次质检报告和材料安全数据卡,并且可以为用户提供专业标准品的定制服务。■ 茶叶中常检农残标准品产品编号产品名称包装目录价P-445N联苯菊酯Bifenthrin10 mg¥590P-595N噻嗪酮Buprofezin10 mg¥450P-577N杀螟丹Cartap10 mg¥730P-447N苯醚甲环唑Difenoconazole10 mg¥309P-377N除虫脲Diflubenzuron10 mg¥169P-091N&alpha -硫丹Endosulfan I10 mg¥309P-092N&beta -硫丹 Endosulfan II10 mg¥309P-015N草甘膦Glyphosate10 mg¥169P-057N三氯杀螨醇Kelthane10 mg¥309P-032S灭多威Methomyl1 mg/mL in MeOH1 mL¥518■ 其他相关分析耗材产品产品编号产品名称包装目录价116481甲醇, 99.9% [HPLC/ACS]4 L¥180 134752乙腈, 99.9% [HPLC/ACS]4 L¥400 187553水 [HPLC]4 L¥375 S02302J&K C18柱(250 mm× 4.6 mm, 5 &mu m)1 支¥2,800 S010125-3002AB-1气相柱, 30 m × 0.25 mm × 0.25 &mu m1 支¥3,960ZTLMGL-4.1针筒式滤膜过滤器 Ф13 0.2 &mu m(有机)100 片/包¥150 WKLM-3微孔滤膜 Ф50 0.45 &mu m(水相)100 片/包¥380 901275J&K瓶口分配器(5.0-50.0 mL)1 支¥2,000 958945J&K单道手动可调移液器(100-1000 &mu L)1 支¥340 928429J&K磁力搅拌器(数显、加热、不锈钢)1 台¥3,112 5182-0553螺纹透明样品瓶(蓝色螺纹盖,PTFE红色硅橡隔垫)100 个/包¥527 5182-0728聚丙烯螺纹瓶盖(无隔垫)100 个/包¥109 5183-4759高j绿色隔垫(带预穿孔)50 个/包¥699 CER-001-11.5 mL标准毛细储存瓶1 个¥240 以上价格仅供参考,详情请致电400-666-7788!
  • 草莓中农药残留分布分析
    作者:UDO LAMPE、JUAN HAMDI、ABRAHAM WELDAY、SEBASTIAN BIHL、J.-PETER KRAUSE博士草莓之所以受欢迎,部分原因是它们含有大量的健康物质,如膳食纤维和多酚。然而,草莓是最具挑战性的园艺作物之一。种植者必须管理害虫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化学植物保护剂,特别是防虫、防螨和防病剂,一直是维持作物产量和质量标准的关键组成部分。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残留物的不利影响,欧盟委员会制定了最大残留水平(MRL)。如果按照良好农业惯例施用农药,则代表预期的最高残留浓度。因此,当局认为符合MRL的产品是安全的,并且可以合法销售。除了公共法规外,主要食品零售集团还制定了私人标准。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规格比官方MRLs或其他参数(如急性参考剂量)低得多(在某些情况下为1/3或更低)。因此,在常规对照分析中,实验室必须对水果进行分析,以评估MRL的合法适销性。2014年第752号欧盟法规规定,对于浆果和小水果,去除冠叶和茎(葡萄干除外)后,MRL适用于整个产品。如果是草莓,必须去掉冠层叶子。然而,文献中未发现有关水果和叶子之间残留物分布的数据,因此也未发现加工过的叶子对可食用部分残留物浓度的影响。没有迹象表明必须通过大幅度切割或精确移除冠的程度。最近一项研究的目的是调查叶和果实之间的农药残留分布,以评估冠叶未完全移除的风险。材料和方法草莓(500克盒),从当地超市购买,按照农药残留测定的多残留法进行加工和分析。与常规方法将冠叶与水果的一小部分分开相比,在本研究中,只有冠叶(绿色部分)被完全移除,而水果没有任何部分移除,见图1。图1 冠叶(绿色部分)被完全移除,果实没有任何其他部分水果的可食用部分用搅拌机均质(Mycook 1.8,Taurus Professional)。将绿色部分填充到低温研磨机(Retsch CryoMill)的瓶子中。将瓶子冷却至约-30摄氏度(冷震霜SF 51,Nordcap),然后在没有进一步冷却的情况下将冻结的绿色部分研磨3分钟,见图2。之后,按照QUEchERs的方法,通过溶剂萃取萃取农药。采用气相色谱法结合串联质谱法(德国安捷伦)对农药进行测定。用同样的方法处理果肉。农药残留浓度根据产品的千克鲜重(mg/kg)计算为毫克农药。图2 水果的可食用部分用搅拌机均质结果与讨论共准备了30盒草莓用于调查。仅去除冠叶的方法导致叶和果实之间的平均重量比为0.012,见图3。叶面和果实间的农药残留浓度比在6到277之间,变化很大。这种变化是由于样品的选择不具体,可能在处理、果实生长、贮藏等方面有所不同,并影响比例。此外,52%的样品中,残留量仅在叶子中测量,而在水果中未测量。通常可以检测到草莓的典型残留物,并用于评估分布情况,见图4。农药的发现越多,因子的变化越大。由于未满足统计要求,因此无法计算平均分布系数。但结果清楚地表明-残留在叶片中的农药浓度远高于在果实中的农药浓度。如果将冠叶的一小部分与果实一起分析,会发生什么情况?计算的最高因子为277。如果将整个草莓均质化,残渣浓度将增加4.2倍。只有10%的冠叶会将浓度增加1.3倍,这对于MRL较低的农药来说至关重要,并可能导致假阳性结果。草莓的冠状叶应在冠状叶下方进行清楚的切割,以确保完全去除。消费者也应这样做,以避免不必要的残留物摄入。图3 仅去除冠叶的方法导致叶与果实之间的平均重量比为0.012。图4 通常可以检测到草莓的典型残留物并加以利用用于评估分布。• Cyprodinil 嘧菌环胺• Fludioxonil 氟二氧嘧啶• Fluopyram 氟吡仑• Pyrimethanil 乙胺嘧啶• Trifloxystrobin 三氧斯特罗宾原文:Pesticide Residue Distribution in Strawberries——A methodological approach,FOOD QUALITY & SAFETYBY UDO LAMPE、JUAN HAMDI、ABRAHAM WELDAY、SEBASTIAN BIHL、J.-PETER KRAUSE,PHD供稿:符 斌,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有限公司
  • 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案件的法律适用
    摘要: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是政府关注、社会关切和消费者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畜禽养殖、畜禽收购与屠宰、畜禽产品市场销售等环节如何适用法律存在执法困惑。结合有关法理分析,笔者认为:一是养殖环节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对养殖者进行处罚。二是屠宰环节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的,要以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为判定要素。对于畜禽产品尚未销售的,相关主体没有法律责任,但应对问题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用于食品消费。对于畜禽产品已销售的,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在自营模式和代宰模式中,违法行为人认定和法律责任归属有所不同。三是市场销售环节发现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应由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近年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持续开展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深入推进《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年)》(以下称《行动方案》),全国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维持在99%以上。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不断强化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监管,2017年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动物源性食品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或滥用兽药等违法行动的打击力度,及时向农业部门提供非法使用兽药或兽药残留超标线索和监督抽检兽药残留超标信息。上海作为畜禽产品的消费型城市,绝大部分畜禽产品由其他省(区、市)输入,在加强产地畜禽产品监管的同时,也对输入的畜禽产品实施兽药残留的严密监控和严格执法。2017年以来,上海市农业部门接受并处理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转来的动物源性食品磺胺类药物超标的有关线索,也曾在屠宰环节检测到供沪生猪磺胺类药物严重超标的个案。一线执法人员在处理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案件时,对于畜禽养殖环节、畜禽收购与屠宰环节以及畜禽产品市场销售环节,如何适用法律存在困惑。据了解,各地操作也不尽相同,因此本文从法理角度对上述问题予以分析。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兽药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第43条规定,“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第63条规定了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法律责任。据此,畜禽养殖环节存在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应由农业执法机关根据上述条款进行惩处。侯向进等从养殖者如实记录养殖档案,并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以及购买者询问并查看用药记录,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的角度,分析了不同主观状态下的责任界定。笔者认为,《兽药管理条例》第43条设定的行为规范,并没有假定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因此在认定该违法行为时,不应以主观故意为前提,行政相对人只要实施了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不管是否准确、真实地记载并告知了购买者有关用药、休药记录,也不论购买者或屠宰者是否询问并查实所购畜禽是否在用药期、休药期之内,对于养殖者的违法销售行为均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63条进行处罚;而对于购买者而言,《条例》第40条虽有相关义务性规范,但却无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若其屠宰、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销售此类动物产品的,只能选择其他法律规范。屠宰环节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观点争议畜禽屠宰环节发现兽药残留超标时,除追溯养殖环节违法行为外,对屠宰者应该如何处罚或处理,存在2种观点。观点(1),不应对屠宰厂(场)进行处罚。按《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相关标准,均未明确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检测兽药残留的法定义务,也未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畜禽屠宰厂(场)在兽药残留超标案件中不承担法律责任。观点(2),畜禽屠宰厂(场)也属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应该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有主体责任,只要兽药残留超标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如何选择法律规范进行处罚,又存在不同意见:一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以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进行处罚。原农业部《关于销售含有违禁药物的食用动物产品行为处罚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06〕16号)也明确,在查处“瘦肉精”等违法行为中,屠宰加工、销售环节适用《兽药管理条例》第43条、第63条和第70条规定。二是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定性处罚。因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5条规定,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是以该行为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2项规定,按第50条第1款规定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农产品含有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由进行处罚。四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以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进行处罚。因为该《特别规定》也适用于农产品。观点分析屠宰环节发现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产品是否应该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作者认为,应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即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各主体是否具有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根据畜禽屠宰模式和畜禽产品所有权不同,分2种情况讨论。一是代宰关系。在代宰关系中,代宰户是畜禽的收购者和所有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其负有“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的法定义务。在其购买畜禽的行为中,虽然与畜禽养殖者共同完成了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的违法行为。但《兽药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的“销售”不应理解为包括购买者的购买行为,也就是说《条例》只明确了代宰户收购畜禽时的行为模式,而没有明确其法律后果,其收购尚在用药期、休药期的动物,并委托屠宰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对代宰者不能按照《条例》第63条进行处罚。此时,畜禽屠宰厂(场)也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和屠宰染疫和疑似染疫、“注水”动物等的行为根本不同,后者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屠宰行为。但假如屠宰者明知畜禽药残超标,仍按照代宰户要求予以屠宰,且畜禽产品已被销售的,则必须追究屠宰者和代宰户的共同违法责任。二是自营模式。在自营模式中,屠宰厂(场)则是畜禽的收购者、屠宰者和所有者以及畜禽产品的销售者。如果其屠宰的畜禽兽药残留超标且尚未销售出去,则该行为法律后果同代宰模式。如果已经销售出去,则其从养殖者购买畜禽的行为,连同畜禽屠宰行为,以及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行为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意义上的“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收购和屠宰行为只是销售这一目的行为的手段和过程,应依法追究其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作者认为第2种观点中,之所以出现不同法律规范的选择和适用,或是因为对“销售”一词的理解有误,且对每部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理解不够。认为应该根据原农业部复函(农办政函〔2006〕16号)和《兽药管理条例》第63条进行处罚,这显然是忽视了该条例第2条规定的适用范围。认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6条进行处罚也是忽视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而且对畜禽检验检疫的概念和范围理解有误。笔者认为,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禽屠宰行为应属于农业生产活动,屠宰后的畜禽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2项规定,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其第50条规定了法律责任,农业执法机关应依法行政。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430号)即坚持该观点。基于此,适用《特别规定》进行处罚也就没有了法律依据,因为其适用以没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前提。市场环节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对于消费者举报或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检发现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时,除追溯养殖环节、屠宰环节涉嫌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外,对市场销售者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处罚,也存在不同观点。观点(1),应按《兽药管理条例》第43条、第63条规定进行处罚。侯向进等等在《一起药残留超标肉品零售引起的执法思考》一文中即坚持该观点。观点(2),根据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能分工,流通领域监管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抽检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时,应由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24条进行处罚。笔者赞同第2种观点。判断一部法律法规能否适用于某类违法行为,首先应判断该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兽药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据此,《兽药管理条例》显然不适用于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领域。作者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尤其是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划分以后,《兽药管理条例》第43条、第63条和农业部复函中的“销售”一词应做狭义理解,仅指养殖环节中的“销售”行为,农业执法机关应防止越权执法。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监督执法是关键一环。笔者认为:一是深入推进《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5—2019年)》时,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加大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对用药记录不全、不如实记录,不严格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依照《兽药管理条例》查处;二是明确畜禽屠宰企业兽药残留检测的法定义务,对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设定罚则,解决代宰者与屠宰企业法律责任不清的问题;三是在抓好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的同时,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协调联动,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项目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互衔接,消费地发现输入的畜禽及其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的,要及时反馈生产地有关部门快速查处,以便形成齐抓共管、同频共振的良好局面。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