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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 [size=4]截止2009年11月1日,通过CNAS认可的带有“公安”字头的司法鉴定机构达到了31个,明年,2010年,预计会出现井喷的态势,大量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将会投入实验室认可的滚滚潮流。 现在,结合“认可经验”和个人理解,谈谈初次申请认可的一些注意事项,以期为正在筹备的兄弟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说明:非公安、老资格的兄弟可以略过,呵呵。 一、关于认可的概念、意义和原则。CNAS认可搞了不是一天两天了,这些定义、意义、原则都是些成熟的东西,即使从澳大利亚制造枪支弹药的源头上开始学习,谁看了都会明白的,没有什么好说的。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来说,还是有必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1、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为什么要搞认可。 从现实情况来说,相信很多地方(部门)已经把通过实验室认可列入了年度规划,或者是近年的工作目标,所以,很多人可能认为是行政性指令定的,并没有感觉到多少的现实需要,闷着头做起来就是了。实际上,如果不能搞清认可的真实需要,不能把这种需要宣贯下去,等编制、贯彻管理体系的时候,唱反调、泼冷水的会越来越多,阻力越来越大。如果最高管理者都对认可的意义都一知半解的话,具体操作的同志只能是又伤身体又伤心,等现场评审通过的那一刻,就开始彻底享受无穷无尽的烦恼了。认可的法律依据在于: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内容很短但很重要,至少说明了成立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依据,即第七条:“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的规定,同时,这一条还规定了这类司法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在这个基础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做是近年来公安司法鉴定机构蓬勃发展的源动力。2006年3月1日,公安部发布实施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CNAS认可和CMA认证。 稍微用心就可以看出来,全国人大并没有把CNAS认可和CMA认证并列起来,而是作为选择项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只要通过了CNAS认可或者CMA认证,都算是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法律规定。 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同时,根据技监法发(1990)210号文件规定,这里所称的“公证数据”,是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为他人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到这里就看出来了,《计量法》是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也就是说CMA认证比CNAS认可的资格老多了,可以说,早了20年,同样的也是法律要求,一点也不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法律效力低,却一直没有在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得到实施。好在现在全部在认监委门下,再加上CNAS对两证申请的优惠政策,可以一并申请了。 所以,从法律要求上来说,CMA认证比CNAS认可的要求还要强硬一些。为什么大家一开始就扎堆搞认可呢?大家咋搞咱咋搞和一知半解的心理,再加上行政要求,就出现了谁也不愿意多想的局面。还有就是CNAS的标志要比CMA的标志漂亮一些吧。 3、17025和17020之争。 一开始搞认可,很多单位会形成一个观念:一定要17025,不能要17020。为什么呢?17020要求比较复杂,国内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都是走的17025,我们也这么走。 实际上是CNAS自己把水搅浑了。 17025针对的是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没有错,说到底就是用检测数据说话的检测项目。走17020的实验室,并不排斥仪器设备,只是针对检测结果依赖于人工(资历、经验)判断的检测项目。 只要你对公安司法鉴定业务不算十分外行,就应该知道,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了三类检测业务,分别是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再细分下去: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这两段文字照抄就行,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呵呵。 对照现实工作,以人体损伤检验为例,有的情况下,一定部位的伤口的长度就可以决定鉴定结论。如果具备测量伤口长度的资质,测量出来,提供给法庭,法庭就可以“依法”定罪了。但是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法庭需要的是损伤程度,而决定损伤程度的因素,不仅是伤口长度的数据,可能还有若干条需要鉴别的损伤部位。这些损伤的鉴别,往往没有具体的数据可供选择,只能在确保资历的前提下,依据经验做出判断。所以,这类的鉴定,走17020似乎更合理,要求比较高嘛,更好。 以此类推,DNA检测也存在数据与经验的纠结。 所以,《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根本就没有理会检查机构和检测实验室的区别,为不分青红皂白的走17025提供了便利。我们知道,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基本上都是属于“形象痕迹”的比对,可以说是同根同源,和“微量鉴定”基本上不在一个屋檐下。为啥放在一起,查一下,“微量”的英文是:Trace,“微量元素”的英文是:Trace element。反过来说,“Trace”又往往被翻译成“痕迹”。(Trace这个词,搞认可肯定要查词典的,CL10的5.3.4就有。)实际上,微量检测百分之一百需要依靠设备(除了使用警犬鉴别气味),甚至是依赖于设备分析后的数据、谱图,跟痕迹、文书检验是差了十万八千里。所以,乱了。不过也符合目前的情况,有的业内人,也搞不清楚痕迹、文书、声像资料的血缘关系,没有好好学习科学发展观,拍一张照片也出鉴定意见,简直是让人哭笑不得。声像资料的鉴定业务范围上面说得很清楚,宾语就是“真实性”、“完整性”和“种类或者同一认定”,把一个伤口或者指纹拍摄下来,能起到什么作用呢?开展这项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没有能力对“真实性”、“完整性”和“种类或者同一认定”做鉴别,就退而求其次,唉,无语。说多了,再绕回来吧。在实际操作中,CNAS更纠结,迷迷糊糊中,17025成了惯例。但是,了解一下17025和17020的概念,并不是一件坏事,可以有效地帮助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深入理解认可准则的要求重点。也就是说,可以帮助其明确该重点控制的要素和环节。 因此,走17020吧,只要走得动,肯定比17025容易些,抄体系文件容易、评审员数量要求少。敢走17025,要担风险,万一走不通麻烦就大了。 4、认可到底要干什么。 长期以来,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为侦查破案和诉讼提供了大量证据,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司法鉴定的准确性一直没有受到过质疑。现在,从刑诉法的要求和证据体系的发展来看,和其他的证据一样,鉴定结果同样要具有合法的形式和内容。搞认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个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问题。 17025就是一种管理体系,也不算是什么新鲜的事物。但是,对于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来说,它的新鲜程度却非常高。关键就在于“管理体系”。原有的行政管理体系和按照“25个要素”规整起来的管理体系,那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你能从法律的要求、业务的要求等方面认识到了按照17025建立管理体系的必要性的话,搞认可或许有点意义,甚至是说有点“百年大计”的意思,也就是所谓“认可四原则”里的自愿申请,否则的话,你会觉得25个要素怎么那么难以完善,会觉得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根本就没有必要,导致管理体系流于形式。所以,以后不要说“搞认可”,说“搞管理体系”还比较能体现出一点儿内在需求。事实上,当这个比较柔性要求的管理体系与行政体制发生碰撞的时候,你千万别抱什么幻想,你只要知道谁是最高管理者就行了。因为认可准则说得对,建立管理体系的职责是他的。说实在的,几个最高管理者真的具备贯彻管理体系要求的权力?
为提升司法鉴定的质量,增强司法鉴定公信力和权威性,司法部、认监委决定,自08年10月1日,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size=4][B]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B][/size](以下简称“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参加并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 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1、定义 1)鉴定机构:经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关许可证明,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鉴定业务的机构。它可以是一个组织,或是一个组织中的一部分。 2)鉴定人:经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相关执业证明,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鉴定业务的人员。 3)鉴定: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含抽样/取样、检测/检验、结果分析或对比、结果说明和符合性判断等过程。① 4)2.28决定:指2005年2月28日分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源于先秦的司法鉴定 我国的司法鉴定起源于先秦,至秦朝统一六国后已形成比较完善的司法机关,并陆续颁布了许多法律令。其中,有一部名为《封诊式》的法律对犯罪案件调查、勘验、审讯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此外在记载了大量审判成例的《廷行事》(类似于现在英美法系的判例)中亦载有对死伤尸身的检验、麻疯病人的医学鉴定、犯罪现场勘验笔录等记录,可见当时已很重视法医检验、医学鉴定了。 到唐宋时期司法鉴定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唐朝的《唐律》规定了法医检验的对象、损伤的定义和分类,并提出了大致的评判损伤程度的法医学标准。而宋朝提刑官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应该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医在司法审判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东西方、封建社会、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运用法医学来解决法律问题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最为常见的有尸检,如电视剧中经常提到的“开棺验尸”是确有记载的。 在我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中,我国将鉴定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法院将鉴定人视为法官的“助手”,借助于鉴定人专业知识和鉴定意见的弥补其知识的不足。 然而一直到2000年,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才有了正式的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而这两部管理办法又引起了法院、公安、检察院等几大司法部门对司法鉴定管理权的争夺。其中明确发文的有最高法发布的《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282224_557648_2266557_3.png3、2.28决定 经过两三年的意见征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2月28日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了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要求。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28决定提出的规范化要求有: 1)界定了司法鉴定概念的范围 2)确定了各司法机关的管理权责 由司法管理部门(司法部、省级司法厅)主管,但司法管理部门自己不能设立鉴定机构;侦查机关(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安全局等)根据侦查工作需要可以设立鉴定机构,但不得面向社会受理业务;人民法院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3)规定了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4、2.28决定后 依据2.28决定,各司法机关相继颁布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其中,以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检为首的三大部门分别颁布较为详细的法规,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292212_557909_2266557_3.pn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292212_557910_2266557_3.pn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292213_557911_2266557_3.png 此外,其他的司法机关也相继有一些文件出台,虽不如上述三大部门详尽,但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292213_557913_2266557_3.png5、CNAS与司法鉴定 长期以来,CNAS一直将司法鉴定机构同其他检测实验室等同对待,使用的认可准则同样是CNAS-CL01。而2010年发布的几份应用说明,也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符合。如《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安部第86号令)要求鉴定资料的保存期是20年以上,遇到未破案的、判刑在10年以上的、重大案件的、特殊犯罪手段的还应该永久保存,而几份应用说明均只要求保存5年以上。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302119_558148_2266557_3.png 2013年9月1日,CNAS发布了《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8:2013)才正式将司法鉴定机构与其他检测实验室区别对待。在新版认可准则中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保密性、出庭质证,以及鉴定档案、鉴定文书审核等方面均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并于2014年4月1日发布了几大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促使司法鉴定机构能力认可更贴近实际情况。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302120_558149_2266557_3.png 截止2014年4月份,通过CNAS实验室认可的鉴定机构已近300家,其中以司法、公安、检察院这三大司法部门管理下的鉴定机构为主。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292213_557912_2266557_3.png三大部门通过CNAS认可的鉴定机构数量(截止2014年4月)6、总述 法律法规的健全将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CNAS认可准则的完善将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能力评审的统一化。参考文献: ①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结束~~~~~~~~~~~~~~~~~~~~~~~~~~~~~~~~~ PS:有点记流水账了,感觉没办法往细了写,抱歉了。有需要上述材料又找不到的可以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