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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质量控制中的过程控制,标准品的验收、方法的确认等应该都属于质量控制的部分,但是有些东西怎么体现体现。比如CNAS-TRL-005:2018《轻纺检测领域质量控制方法》附录B中的规定。这些内容怎么准备资料?
作为实验室质量管理的核心活动之一,广义的实验室质量控制是对与检测活动相关的全部过程的控制。按照发生的先后顺序划分,可分为分析前质量保证、分析中质量控制、分析后质量评估及改进三部分;按照参与相关方的不同划分,包括有其他实验室参与的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和仅由本实验室自己组织实施的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两部分;按照控制要素的不同划分,可分为环境质量控制,设备和器具质量控制、样品质量控制、方法质量控制,以及结果质量控制(样品检测过程质量控制)等。 从权威性的角度而言,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无异是远优于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的,但是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必须是在实验室能够切实并有效实施内部质量控制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作用。由此可见,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是实验室全部质量控制工作的根本基础,其最终目的就是把分析测试的误差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保证分析测试的精密度、准确度,使分析数据在给定的置信水平内能够满足既定的质量要求。它是实验室的一种自我控制活动,着重于发现日常检测活动的随机误差以及新出现的系统误差,以评价和确保检测活动的稳定性。它是实验室确保检测数据目标质量的基础、常规而又必需的控制活动。 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的技术方法包括采用标准物质监控人员比对、方法比对、仪器设备比对、留样复测,空白测试、重复测试、回收率试验、校准曲线的核查以及使用质量控制图等。
向各位专家咨询,现在准则4.5.19质量控制,和老准则5.7结果质量控制有什么实质区别,老准则中对质量控制提出5种方法,新准则中只提到能力验证和比对,但最后提了一句“应有适当的方法”,有人认为只能用能力验证和比对的方法,其他方法不行,各位认为有道理吗? 个人认为4.5.19和原5.7没有实质区别,只不过现在表述更合理一些,原表述有结果二字,好像限制了范围,但实质应该是一样。控制方法应不限于能力验证和比对。对一些机构来说,能力验证机会几乎没有。不知理解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