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烷标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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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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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总局拟废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删除《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二十条、修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共23件部门规章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规章清理工作有关安排,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管领域内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清理,起草形成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规章清理征求意见”字样。3.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九号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规章清理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22日。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8月23日———————————华丽分割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贯彻实施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事项,增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一、对1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二、对23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2013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附件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1、 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条。二、对《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作出修改(一)规章名称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二)第五条修改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内设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建立执法监督制度机制,统筹执法监督工作。”(三)删去第七条第七项。(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第七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和法制机构单独或者共同实施。其中,对具体监管事项和执法案件的监督由各业务机构依照督查督办等相关规定实施。”(五)删去第十条。(六)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必要时可以直接纠正”。(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监督。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信访事项的,依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三、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作出修改(一)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修改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二)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中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修改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终结执行的”。四、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二)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其中的第一款修改为:“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依据。”(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还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其中的第六项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五)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第一款修改为:“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投诉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六)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其中的第一款修改为:“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受理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检测机构。”(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的第五项修改为:“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八)第三十六条中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五、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二)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六、对《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作出修改第十八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七、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作出修改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八、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规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行为。”(二)第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属地负责工作制度和程序。”(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其中的“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修改为“说服教育、提醒敦促、约谈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九、对《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二)第八条修改为:“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一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四条中的“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修改为“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十八条中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八)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九)删去“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对《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二)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编写”。(二)第八条修改为:“固定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一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四条中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十五条中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八)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九)删去“附录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一、对《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编写”。(二)第九条修改为:“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二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五条中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六)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七)删去“附件1: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二、对《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产品使用说明应按照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和GB5296.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的规定编写”。(二)第八条修改为:“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一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四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十七条中的“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六)第十八条中的“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七)第三十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八)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九)删去“附件1: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三、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中的“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修改为“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二)删去第二十七条。十四、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作出修改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经营异常名录和”。
  • “湾区标准”达183项!粤港将深化质量和检测认证及食品安全工作交流合作
    日前,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会上,粤港双方签订多项合作协议。笔者获悉,目前粤港澳三地已联合公布“湾区标准”183项。其中,《粤港质量和检测认证工作合作协议》致力在未来五年共同推动质量、标准、计量、检测认证等领域合作。此外,粤港双方还签订新一轮《粤港食品安全工作交流与合作协议》,这是在2015年签订的相关协议基础上,结合粤港两地食品安全形势变化和最新工作实际,进一步拓宽粤港食品安全交流合作渠道,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食品安全协同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粤港质量和检测认证工作合作协议》,在未来五年里,粤港两地将围绕质量和检测认证服务信息互通共享、加强国际标准交流合作、开展实验室计量能力验证活动、推广优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促进科技人才交流等7项具体任务开展深度合作,为粤港两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撑,助力打造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近年来,粤港大力推动“湾区标准”“湾区认证”工作。粤港澳三地公布“湾区标准”183项,涵盖食品、粤菜、中医药、交通、物流、养老等32个领域,近百家“湾区标准”示范店落地,逾千家粤港澳三地企业声明使用“湾区标准”,有效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要素资源流通。笔者获悉,粤港两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将以《粤港食品安全工作交流与合作协议》签署为契机,继续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方面合作,并新增加了食品“湾区标准”建设、支持南沙深度融入大湾区食品安全交流合作等内容。粤港两地文化同源、人缘相亲、民俗相近,食品消费品种、习惯及消费水平有较多共性,百姓对优质安全食品的共同需求度较高。近年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持续推动粤港两地不断深化区域间食品安全交流合作,结合粤港澳三地食品安全法规制度等,共同探讨提升区域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水平。目前,粤港澳三地联合发布的183项“湾区标准”中,食品“湾区标准”共53项,涵盖100种以上粮、油、肉、蛋、奶、果、蔬等老百姓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已共同开发“湾区认证”项目32项,发放“湾区认证”证书17张,覆盖农食产品等领域,相关产品已进入部分连锁商超和餐饮店,实现粤港澳同步上市。
  • 广西标准化协会下达2023年第二十批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回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国标委联[2022] 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一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原创性、 高质量团体标准,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提高产品和服务竟争力,助推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广西标准化协会研究论证,决定下达2023年第二十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见附件),本批计划共计4项,计划下达12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经申请同意最多可延期3个月,超期不能完成的项目自行终止。请你单位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广西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要求抓紧落实和实施计划,在标准起草中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广泛听取意见,保证标准质量和水平,按时完成团体标准制定任务。请起草单位将标准起草编写方案及时间进度表于2023年6月8日之前报送广西标准化协会邮箱(guangxibiaoxie@163.com)。联系人,电话:谭爱,18260939351附件:2023年第二十批广西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汇总表广西标准化协会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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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纸品彩印标准光源对色箱 通用标准光源 标准光源观察箱品牌:Labthink厂商: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CIE D65光源与A光源双功能设置,中性灰观察环境、双光源配置的SPS-80T双光源配色看版台,由D6500高显色性超级光管、A光源充气钨丝灯与精确设计制造的投光机构制成。各项技术指标充分满足CIE国际照明委员会及CY3-91标准有关色评价与配色比色照明条件的规定。可全天候的应用于印刷、制漆、油墨、塑料、印染等各行各业涉及色彩观察与配色比对之作业场合。 纸品彩印标准光源对色箱 通用标准光源 标准光源观察箱主要特征:CIE D65、A双光源配置光谱稳定、显色准确照度规范、光照均匀独具测试同色异谱效应的功能配备使用寿命自动计时器,方便用户了解设备的运行情况配备按标准设计的倾斜式反投光罩、挂板、台板和存样台测试原理:人们通常在日光下观察颜色,所以工业生产中精细的辨色工作,要求照明光源须具有近似真实日光的光谱功率分布,即CIE所规定的D65标准光源。然而,在配色过程中,有一种很特别的现象:样品与试样会出现在第一光源下颜色相同,而在另外一种光源下则出现颜色差异,即所谓同色异谱现象。如果您在自己的光环境中配制大量生产的色彩产品,而未能排除同色异谱的问题,当客户在千差万别的光环境下产生异议时,投诉甚至退货都有可能发生,烦恼与损失在所难免。因此当您在确定配色或签发生产单前,需要用“A”光源测试同色异谱效应,确保万无一失。 纸品彩印标准光源对色箱 通用标准光源 标准光源观察箱技术指标:显色性:D65:9; A:100色温:D65:6500 K; A:2900 K台面尺寸:1050 mm × 700 mm电源:220VAC 50Hz / 120VAC 60Hz外形尺寸:1050mm(L)×800mm(W)×2100mm(H)净重:4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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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用口罩中环氧乙烷残留检测的重要性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医用口罩成为紧缺资源,在口罩紧缺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医用口罩的质量。北京北分三谱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分析仪器生产厂家。主要生产:气相色谱仪、顶空进样器、热解析仪、解析管老化仪、电子皂膜流量计、氢气发生器、空气发生器、氮气发生器等产品。公司生产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在市场受到用户的亲睐和认可,以下是对医用口罩中环氧乙烷残留检测方案详细解剖: 为什么要测环氧乙烷环氧乙烷(EO)是一种广谱低温灭菌剂,可在常温下杀灭各种微生物,包括芽孢、结核杆菌、细菌、病毒、真菌等。同时EO穿透性很强,可以穿透微孔达到产品内部相应的深度,从而大大提高灭菌效果,目前大多数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普遍采用环氧乙烷灭菌。但环氧乙烷本身又是一种强刺激性物质,对皮肤黏膜具有强刺激性,同时具有致癌、致畸的毒性,将对人们的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合适的灭菌工艺、严格的残留量限制管控、以及保证灭菌后产品足够的熟化过程是确保一次性防护用品真正安全的关键因素。 北分三谱环氧乙烷检测方案参考国家标准:1、《GB/T16886.7-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七部分:环氧乙wan灭菌残留量》顶空-色谱法检测口罩中残留的环氧乙wan含量;2、《GB/T14233.1-200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一部分:化学分析方法》。序号 名称型号数量单位1气相色谱仪GC-98601台2全自动顶空进样器AHS-20A plus1台3氢气发生器BF-300E1台4空气发生器BF-2L1台5氮气发生器BF-300N1 台6SE-54色谱柱30m×0.32mm×0.5um1根 北分三谱环氧乙烷检测分析条件:色谱柱:SE-30, 30m×0.32mm, 1.0μm;北分三谱载气:恒压模式,N2,0.05MPa;进样口温度:250℃;柱温:60℃(保持6min),15 ℃/min,200℃ (保持8min);检测器:250℃ FID;进样量:1μl;分流比:30:1。 北分三谱环氧乙烷检测测定步骤环氧乙烷残留测定标准要求配制六种梯度浓度环氧乙烷标准品分别为1ug/ml、2ug/ml、4g/ml、6g/ml、8ug/ml、10ug/ml注:(1)由于环氧乙烷标准品易挥发特性,在配置标准溶液时,所用的玻璃器皿需提前 2h放入0-10℃的冰相中备用,以减少操作过程中环氧乙烷标准品的挥发,从而减少对所配置的标准液的浓度产生影响 (2)由于环氧乙烷有刺激性特性,因此,检验人员在配置标准溶液时必须在通风橱中操作,并穿戴防护|用具(白大褂、手套、防腐蚀围裙) 北分三谱环氧乙烷检测实行交钥匙服务1、仪器实行“交钥匙”工程服务,从安装调试到人员培训,一直到客户能够独立操作。2、仪器发生故障后及时给予答复或指导维修,48小时内可以派出专业技术服务工程师前往现场排除故障。3、如有同系列仪器软件升级,我公司免费提供升级服务。 4、公司每年有定期培训课程,内容有仪器原理、分析应用、仪器操作、方法研究、故障排除和维修维护等。5、、业务咨询、故障报修,北分三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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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执行标准【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意义】环氧乙烷是一种有机化合物,为一种zui简单的环醚,化学式是C2H4O,是一种有毒的致癌物质。环氧乙烷具有顽强的扩散和穿透能力,对细菌芽孢、真菌和病毒等各种微生物均有灭杀作用,属于广谱灭菌剂,现在被广泛的应用于洗涤,制药,印染等行业消毒使用。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环氧乙烷灭菌装置是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安装操作、使用管理有其特殊要求,使用环氧乙烷做灭菌剂,可在常温下杀灭各种微生物,包括芽孢、结核杆菌、细菌、病毒、真菌等。但因环氧乙烷本身是有毒的致癌物质,对人体毒性伤害非常大,所以医疗器械行业相关标准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环氧乙烷残留量指标有着严格要求。【使用产品范围】适用于所有采用环氧乙烷灭菌装置消毒灭菌的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行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部分产品列举如下: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一次性使用血路产品 一次性使用血浆分离杯 一次性使用去白细胞滤器一次性使用血浆袋 一次性使用采血器 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 一次性使用血液容器一次性使用防护口罩 一次性使用防护服 软组织扩张器 医用外科口罩医用脱脂棉 植入式给药装置 医用输液器 医用输血器【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执行标准】GB/T 14233.1-2008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GB/T 16886.7-200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使用仪器GC-2010气相色谱仪-北分三谱AHS-20A plus全自动顶空进样器--北分三谱BF-300E氢气发生器-北分三谱BF-2L空气发生器-北分三谱分析天平-精度0.01mg氮气钢瓶—高纯气体99.999%其他玻璃仪器及注射器操作过程5.1样品处理:将样品剪成碎块,取1.0g样品一份,放入20Ml顶空瓶中,加入纯水5ml密封,顶空60℃恒温40min进样分析。4.2抽取批次:从每个灭菌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般情况下,每个灭菌批次随机抽取数量为5只4.3环氧乙烷标准储备液的制备取外部干燥的50ml容量瓶,加水2--30ml,加瓶塞,称重,精zhun到0.01mg,用注射器注入约0.1mg环氧乙烷不加瓶塞,轻轻摇匀,盖好瓶塞,称重,前后两次的城中之差即为溶液中所含环氧乙烷的重量,计算出储备液的浓度,4℃以下保存备用。4.4标准工作液制备各取1ml储备液分别配置6个浓度的标准溶液,密封,备用。各取5ml按4.1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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