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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国家标准《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 28863-2012)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过并颁布,将从2月15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 新标准适用于政府部门对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其检验报告出具的结论为商品“监督总体不合格”,通常确定为同一厂家的同一型号商品,而不是“该批次不合格”。 新标准的颁布实施,将有效解决原有标准中对于流通领域商品抽检难以解决的若干“老大难”问题,如部分商品因现场存放样品量太少而无法抽检的问题;因抽检要求的样本量大所带来的监督成本高的问题;因规定的抽样方法难以实施而造成的程序违法的问题;因抽检结论限于集中存放的“批次”,不能适用于其他销售者等问题。同时将为工商部门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国家标准----《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 28863-2012)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过并颁布,将从2013年2月15日起实施。它的颁布将对提高质量监督的科学化水平以及合理降低检验费用起到重要作用,也将成为全国工商系统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主要程序依据。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显示,该标准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该标准从立项开始经过3年多的努力,于2012年11月5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正式颁布。从这项标准起草牵头单位广东省工商局了解到,在此之前,原有的抽样检验标准都是针对生产方生产的产品集中存放的情形设计的,其结论只能适用于该批集中存放的产品。而每个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由于销售主体多、现场可见样品少,采用原有的方法抽检,只能判定在场的商品不合格,对不在场的同一商品无法判定,导致执法效能差,打击威力小。鉴于此,广东省工商局从2007年开始在化肥、农药等农资抽检上探索研究制定流通领域商品监督抽样检验程序,解决原来的抽检方法对不在场商品无法判定,以及只能以“批次”为总体进行判定等问题,至此广东省流通领域农资商品的合格率从原来的50%-60%,逐年递升到目前的接近90%。随后,广东省工商局在全国率先采用国家监督抽样检验标准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新标准适用于政府部门对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其检验报告出具的结论为商品的“监督总体不合格”,通常确定为同一厂家的同一型号商品,而不是“该批次不合格”。依据检验机构出具的“总体不合格”抽样检验结论,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清查抽检不合格商品。至今共抽检了9大类6681款商品,发现不合格商品2772款,查处了一批不合格商品销售者,对不合格商品生产经营者产生了强大的震慑作用,初步显现了采用新标准的监管成效,据不完全统计,仅去年四季度到2012年上半年,就有720家生产经营企业主动下架召回了经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国家工商总局在今年新出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里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承检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新的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开展检验工作,这意味着广东省在商品质量监管上的探索将在全国推行。新标准的颁布实施,将有效解决原有标准中对于流通领域商品抽检难以解决的若干“老大难”问题,如部分商品因现场存放样品量太少而无法抽检的问题;因抽检要求的样本量大所带来的监督成本高的问题;因规定的抽样方法难以实施而造成的程序违法的问题;因抽检结论限于集中存放的“批次”,不能适用于其他销售者等问题。同时将为工商部门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下一步,广东省工商局将结合“两建”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构建商品质量监管体系,近期将组织建立不合格商品信息库,开发信息查询软件,并推出以“清除不合格商品”为核心的一系列新监管措施,包括加强专项检查、追溯不合格商品源头和流向;加强流通主渠道监管,指导相关商场、相关行业销售者建立承诺制度和自查机制,下架抽检不合格商品;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商品质量与消费维权监督,支持购买到不合格商品的消费者向生产销售者提出退货索赔;对商品质量实施信用监管等。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4日发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 此外,抽检所需样品,也应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但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可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应退还经营者。 在抽检工作程序上,办法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应严格按计划实施抽检,不得随意抽检。抽检的商品品种主要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媒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国计民生的,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同一年度原则上不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有针对性的跟踪抽检除外。实施抽检的工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 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结果判定商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工商部门承担。复检结果判定商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在抽检结果处理方面,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工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