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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计划》显示,2024年认证从业机构监督检查全市预估抽查10家(次),检验检测机构随机抽查全市预估抽查250家(次),抽查将于4月启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为做好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面落实《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市局统筹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推进抽查计划执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实施动态管理。各区局(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下同)、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尽可能依托“双随机”监管系统实时产生检查对象名录库,减少采用“批量导入”方式,对确实需要采取“批量导入”方式的,要加强与数据提供部门的沟通衔接,保障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完整性、准确性。要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执法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市局各相关处室对统筹制定的抽查计划,可根据年度任务形势变化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删减、增补、替换等动态调整,填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调整审批表》(附件),报经市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交由市局信用监督管理处负责录入“双随机”监管系统,重新公示调整后的计划。各区局应在2024年3月底前制定本单位抽查计划,并及时录入“双随机”监管系统。 二、要分类精准监管。各区局、各部门要注重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深度结合,全面运用本市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信用好、风险低的企业,2024年不主动抽查其一般事项,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对高风险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有针对性加大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的力度,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年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要按照“双向共享”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共享至本市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为分类结果动态更新提供实时数据支持。鼓励各区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创新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应用。 三、要规范抽查检查。各区局、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区局要认真落实随机抽查“回避”工作要求,对与抽查检查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该允许执法人员主动回避或依检查对象申请予以回避,并重新随机选派执法人员。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食品抽检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抽查继续依托相关条线专业监管平台,并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共享数据外,其他所有随机抽查计划执行均要使用本市“双随机”监管系统,确保“双随机”全过程信息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局将继续完善“双随机”监管系统建设,全面推广“双随机”移动监管APP在全市的应用,进一步深化“指尖管”“掌上查”。 四、要强化内部整合。各区局、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内部联查机制,全面整合系统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与抽查任务,对同一企业的不同抽查任务尽可能合并实施。要探索“X+1”(X代表各业务处室开展的抽查事项,1代表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综合监管模式,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与各业务条线抽查的关联实施机制,加大双随机计划任务的融合整合力度,争取将2024年全市涉企随机抽查比例压降至3%左右。 五、要严格执行计划。各区局、各部门要注重年度抽查计划执行,对明确由市局发起的抽查计划,相关处室要及时制定全市统一的抽查任务,跟踪执行进度,做好统计分析,保障计划落实。对明确由区局发起的抽查计划,各区局要按照该抽查计划明确的抽查事项、抽查比例和抽查时间,认真制定实施抽查任务,市局相关处室也要做好任务跟踪和督促指导,共同确保任务全面完成。 各区局要加强抽查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于2025年1月上旬将年度抽查计划完成情况报市局信用监督管理处。市局各相关处室将结合计划执行、第三方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等工作,以随机方式检查年度抽查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促进“双随机”监管质效不断提升。 附件:“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调整审批表[align=right]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 2024年2月29日[/align] 附件:[align=center][img=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3/wycimg/eec1c706-27ac-4c7b-82a0-60447326d302.jpg[/img][/align][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http://www.chinastandard.com.cn/news/20020115/200201150022.html 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是怎样一项活动?采取哪些方式? 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问: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由谁负责组织和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问: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什么? 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问:国家监督抽查对样品有哪些规定? 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问:国家监督抽查收不收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问: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是怎样确定的?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问: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部门和机构应怎样制定抽查方案?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 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各级政府通常采用抽查的形式来促进与提高产(商)品的质量水平。然而,大家在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文或规范中经常看到“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的词组,很多人认为这是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监督抽查是质检总局组织的一种质量监管行为,抽查检验是工商总局负责的一种质量管理行为。他们从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抽查对象、参与人员、收取费用、确认程序、工作方案、结果处理等八个方面寻找出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存在着不同与差异,想以此来提高大家对“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的认识。但是,实际上他们忘记了抽查的功能与本质,是在用部门的工作习惯用语和工作现状作为依据进行解释与分析,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旦这些条件发生变化或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调整,这些看似正确的分析定论都要重新进行解释与定义,有自圆其说的嫌疑。换言之,这种照猫画虎式的解释与分析,不仅会弄乱了人们对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本质的了解,而且无形中增加了许多人为隔阂内容,对促进与提高产(商)品的质量水平没有好处,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从文面看“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的关系笔者查阅大量资料,未发现权威部门给“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下过定义。但是,从有关文件、词语解释以及专业术语中我们可以确定监督、抽查与检验的意义:监督是指察看并督促;抽查是抽取一部分进行检查;检验是通过观察与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或估量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也就是说,监督抽查是对某总体抽取一部分进行检查达到察看并督促的目的;抽查检验是对某总体抽取一部分进行检查并给予符合性评价。因此,从字面意义上说,抽查检验只是说了检验工作的现象与过程,但没有说其目的是监督还是验收或是交易等,而监督抽查把这种检验工作的目的指明,突出了监督,有别于验收与交易。换言之,抽查检验包含着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只是抽查检验中的一种情况。从法律法规看“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的内涵与区分《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也就是说,《产品质量法》是采用“监督抽查”来描述检验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采用“抽查检验”来叙说检验工作。但是,不能简单地以此为依据来判定是抽查检验还是监督抽查。首先,《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工作职责,并没有指定实施主体与实施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指定了实施领域,可没有限定实施主体。换言之,《产品质量法》没有限止质监部门不能对流通领域产品进行抽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赋于了质监部门对流通领域抽查的职责。现实中,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工商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这并不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是国务院为了提高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避免工作重叠或出现缺位现象,人为地对实施领域进行分工的结果。这与法律法规叙说的“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无关,不宜过度地解读。其次,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论述来看,不管是“监督抽查”还是“抽查检验”的工作要求与本质是一样的,都属于监督工作的范畴,只是考虑到工作对象的差异用词不同而已。《产品质量法》主要是强调监督功能,从监督角度来落实促进产(商)品质量水平的提高,它直截了当地采用“监督抽查”进行描述与要求,显得更加简单明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到实施主体比较多,即有关行政部门,如工商、农业、卫生、住建等部门,各自的工作内容带有自己某些特殊性,有的不只局限于监督,还有仲裁、验收等,因此采用“抽查检验”比较合适。再次,《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注的对象有所侧重,不能生硬是从行政的角度、以质监与工商等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来区分“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人为地改变两个词语的使用范围与定义,会把抽查技术程序弄乱,对提高产(商)品的质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