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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数据造假 谁之责?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李良 陈伟 吴诚 环境保护部在今年发布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环境监测领域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然而,目前在企业环境监测市场却存在数据造假、低价竞争等乱象。 如果排污企业或环评机构签署的合同中明确要求,环境检测机构必须保证其提供的数据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或项目通过后才向检测机构付款,就可认定为企业或环评机构要求造假,建议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强对本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并定期公布抽查结果,对采样和数据造假的机构进行停业整改的处罚,通过诚信考核,形成公开透明的市场机制。 业内人士表示,作为环境管理基础的环境监测,特别是已经崭露头角的第三方监测,需要明确各方权责以及监测数据的归属等问题,以此作为规范市场、防止数据造假的重要基础条件。 记者近日走访了福建省几家较具代表性的民营检测企业,企业负责人都希望能够通过加强监管、行业自律、检测企业自身建立良好的质量体系等手段规范整个行业,防止数据造假。明确权责是前提 检测机构主动造假的可能性并不大,通常是排污企业或环评机构要求造假,或以最低价形式导致第三方检测机构主动造假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多数检测机构认为监测数据造假的“动力”更多来源于排污企业。对此,厘清政府、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关系,明确各方权责十分重要。 福建力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松表示,第三方检测机构应该是完全独立的,不受任何排污企业、环评机构、清洁生产审核等单位干扰。 福建环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总经理庄洁则表示,虽然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合同关系,但是由于行业的特殊性,第三方检测机构肩负了一定的社会责任,除了负有接受环保部门检查监督的责任外,还需要恪守职业操守,坚持公正客观的服务宗旨才能走得更远。 “现实中,一些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与排污单位恶意串通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或者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环境部负责人林俊伟表示,新环保法第六十五条对此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中明确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追责,一方面将会严厉打击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的违法行为,杜绝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成为排污单位的帮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培育健康的环境服务市场。同时,企业监测设施的质量公开透明也是树立公信力、避免数据造假的方式之一。”他说。 发生监测数据造假后,参与各方如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分别承担什么责任一直是国家和业界关注的重点。 庄洁表示,“数据造假的第一责任人是第三方检测机构,排污企业则应承担污染环境的法律责任。如果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构成刑事犯罪,则双方应负连带责任。”行业内的问题远不是明确责任那么简单,不少数据造假是由于检测机构为争取市场、获取经济利益而主动配合排污企业进行的。严松表示,检测机构主动造假的可能性并不大,通常是排污企业或环评机构要求造假,或以最低价形式导致第三方检测机构主动造假以降低监测成本、增加利润。他指出,检测机构本应主动保证数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不答应排污企业或环评机构的违法要求。“但是,现在造假不但没人监管还可以抢到业务,这对于小型检测机构来讲就值得冒险。” 对此,严松表示:“如果排污企业或环评机构签署的合同中明确要求,检测机构必须保证其提供的数据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或项目通过后才向检测机构付款,就可认定为企业或环评机构要求造假。这样应该由委托方负全责,否则应由检测机构负全责。不管谁的责任都可以通过降低资质、行业通报、责令停业甚至取消资质或罚款来进行处罚。”质优不能低价买 低价仍成选择监测企业头号因素,应评价检测机构的综合实力,制定准入门槛。要选择管理规范、独立公正的检测机构,应该综合评分,重点是实力和诚信记者了解到,在目前的招投标中,排污企业的自行监测都是由企业来选择检测机构。通常小型排污企业和环评机构直接找几家检测机构进行商务谈判,往往以最低价和保证数据合格作为要素确定检测机构。大型排污企业通常用招投标的形式,但也是以最低价和保证数据合格来确定监测单位,难以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因此加强监管,确定行业准入门槛很重要。 庄洁认为,应评价检测机构的综合实力,制定准入门槛。“只有CMA认证资质是不够的,招标的项目如果是常规的检测项目,大大小小的实验室都有资质可以投标。但是要选择管理规范、独立公正的检测机构,不能以低价来评判,应该综合评分,重点是实力和诚信。”行政手段、市场机制要配合 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强对本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公布抽查结果,对采样和数据造假的机构进行停业整改的处罚;建立行业协会,促使检测机构进行自律。对于企业购买服务中的数据造假情况,如何运用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让企业更加自律、避免数据造假?有业内人士表示,市场机制目前可以起到的作用还较小,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主要还应以行政手段为主。 严松表示,由于现在监测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很多企业不规范,行业乱象频发。“之所以会出现低质低价的恶性竞争,是因为企业把监测数据和检测报告作为应付检查之用,而不关心数据的真实性,甚至要求数据造假。” 他认为,目前规范行业最有效的是行政手段。“建议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强对本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并定期公布抽查结果,对采样和数据造假的机构进行停业整改的处罚,通过诚信考核,形成公开透明的市场机制。”他说。同时,企业代表们认为,建立行业协会,以市场手段促使检测机构进行自律、规范,提高全行业的服务质量也是一种选择。“规范监测市场、杜绝数据造假,必须由社会化检测机构的自律来解决,建议成立检测行业协会来管理,建立诚信公开制度。”严松说。 “此外,检测机构还要树立自己的公信力。比如华测检测在全国建立有60多个实验室,实验室都是向所有客户开放的,以保证质量的公开。在福建,华测检测与奔驰、联合石化等一大批客户都有多年的合作,企业也经常接受例如奔驰等大客户对我们的公开评审。”林俊伟说。 庄洁建议,按照环保行业建站标准及其他行业的类似标准来进行管理,分一级、二级、三级检测机构。“一级站由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可承接全国项目或国控企业,二、三级站由当地环保厅审批,二级站可承接地市一级管理的企业或省控企业,三级站只能承接县市一级管理的企业或市控企业。各级检测机构的审批实行总量控制、日常管理,跟计量认证时间同步进行再核准。” 林俊伟强调,对于排污企业要求检测机构造假,作为检测机构的华测检测一直进行回绝,并对企业进行劝导。“随着监管的加强,监测市场在未来1~2年间必定会出现整合。”监测数据谁所有?谁公开? 排污企业自行考核归企业所有,重点企业应公开。 本报记者李良陈伟吴诚报道排污企业的监测数据所有权者是谁?这一问题也是行业内不断热议而无法形成共识的重要问题。 对此,福建力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松表示,监测数据所有权应当归属排污企业。因为监测数据是排污企业出资购买服务所得到的成果,但也需要接受监管和公示要求。 “企业向政府移交监测数据的同时就意味着同意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或社会公开这个信息,由于环境监测的特殊性及其外部影响性,政府应当有权对企业监测的数据进行公开,但政府要不要公开、什么时候公开可以根据情况而定。”他说。 福建环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总经理庄洁则表示,视检测目的和委托方式不同而定,如果排污企业自行考核排污情况或设施运行情况的委托监测,这部分监测数据所有权归排污企业。 “若是排污企业进行定期监测或常规检测,这部分数据应向主
[b] 监测数据造假“恶”于环境污染[/b] 地方环保部门不该对环保事业三心二意,更没有理由以造假的方式应对环保考核。 据报道,生态环境部8月6日联合山西省政府对临汾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约谈。今年3月底,临汾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被发现部分监测数据异常,经查,临汾市环保局原局长张文清授意局办公室主任张烨和监测站聘用人员张永鹏,在去年4月至今年3月,通过堵塞采样头、向监测设备洒水等方式,对全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实施干扰近百次,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达53次。 这几年,国家对各地环境的考核越来越严。地方上,环境保护如果出了问题,当地领导就可能被约谈,甚至可能遭遇严厉的惩罚。但一些地方,有些官员依然循着过去唯GDP是从的路径,没有真正重视环境治理。他们应付环境考核和督察的办法,不是搞些形式主义,就是变着法子造假。 临汾市环保局一些官员干扰环境监测数据这样的套路,其实在过去一些地方并不鲜见。 两年前,某省会城市环保部门官员授意下属偷配钥匙并记住密码,多次潜入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采样器,干扰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 这起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发生之后,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关注,更是被国务院公开通报。而且,这起案件,被认为严重背离了中央要求,误导了公众知情权,伤害了政府公信力,情节十分严重,相关官员已经触犯了刑法。 按理说,有这样的“前车之鉴”,后来者不该再碰雷区。但临汾这次“以身试法”,却再次证明,有人依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不收手、不停手。 值得注意的是,临汾市这样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远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对于环境数据的造假行为,而是属于环保部门“监守自盗”。环保部门本就应该以保护环境为天职,但如今却以造假应付上级部门的监督、考核,那对于公众的冲击和影响,势必会更加深远。这不仅在客观上导致了失职,一定程度上也会深深地动摇公众对于环保事业的信心。没有公众的信心支持,环保政策何以推行? 而且,这种直接篡改环保监测数据的行为,也不同于一般的此前被频繁通报的“表面整改”行为。如果说应付式的“表面整改”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作风,那么环保部门直接篡改监测数据,其影响更坏更恶劣。 或许,也正是意识到这类行为的恶劣影响。2016年底,相关部门就曾经出台过相关的司法解释。 新的解释在2017年开始实施,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鉴于类似干扰环境监测行为的严重性,以及相对的多发性,生态环境部联合山西省政府对临汾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显然是十分必要的,也能起到敲山震虎的功效。这也体现出,环保部门对于这种监测数据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或许,更有必要的是,需要从机制上明确和巩固“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让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终身负责。地方环保部门不该对环保事业三心二意,更没有理由以造假的方式应对环保考核,谁有这样的行为,谁就没有资格从事环保事业。 (来源:新京报)
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在今天召开的全国环境监测现场会上表示,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问题依然存在。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减轻考核压力、环境质量达标等目的,行政管理部门指使监测站编造、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公信力,对监测系统也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吴晓青透露,中央领导同志明确要求,监测数据必须准确真实准确,严厉打击环保数据造假行为,对虚假数字要严厉问责。对当前的监测数据质量问题,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和警醒,要深刻认识到,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是监测工作的底线,绝对不能碰,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监测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是监测工作的底线,绝对不能碰,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监测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你能做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