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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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样品相关的资讯

  • 农业部下令严查“皮革奶粉”只抽检30%样品
    日前,农业部下发“2011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计划)和“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两个文件。此次安全监测计划提出,除所有抽检样品都必须检测三聚氰胺外,其中30%的样品还要检测皮革水解蛋白和碱类物质。而且,据有关人士透露,“这次监管计划更具体,要求更严格”。   并非首次检测“皮革奶”   所谓“皮革水解蛋白”,即利用皮革下脚料或是动物的皮毛、脏器等,经水解技术而生成的一种蛋白粉,将其掺入牛奶或奶粉中可提高蛋白质的含量。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检测员李长皓告诉记者,现在的皮革水解技术在不断提高,“如果是用皮革‘鞣革’工艺,包括鞣制、染色等中产生的下脚料,就可能含有一些重金属。”根据资料显示,这类“皮革水解蛋白”中含有重金属铬,如果被人体吸收、蓄积,可导致关节疏松、关节肿大,造成人体重金属中毒。   事实上,这并非农业部首次对生鲜乳制品中是否含有“皮革水解蛋白质”进行检测。“三聚氰胺奶”事件后,农业部于200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但在三聚氰胺成为严打的对象后,一些不法企业和奶站便将目光锁定在“皮革水解蛋白”。   2009年2月初,我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所印发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二批)》公布后仅一个月左右,浙江金华市晨园乳业被查出仍顶风作案,生产“皮革奶”,因此而被查封。“那之后,皮革水解蛋白也被列入了生鲜乳制品的检测项目中。”李长皓说,今年农业部的该安全监测计划中,关于对皮革水解蛋白的检测规定,和2010年计划中的一样,“只不过写法不太一样,去年要求抽检样品的三分之一进行皮革水解蛋白检测,今年的是30%。”   只抽检30%样品   对于乳与乳制品中皮革水解蛋白的鉴定,主要是通过对L-羟脯氨酸含量的测定。L-羟脯氨酸是胶原蛋白(皮革水解蛋白)特有的氨基酸,而牛奶中并不含此氨基酸。   与此同时,对于只对30%的抽检样品进行皮革水解蛋白检测,李长皓坦言,他们全年要进行6450批次的抽检,而检测一批样品的费用就要几百到近千元不等。而全国各地像他们这样的检测中心有40多家,全部都检测的话费用特别大。 (广东卫视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7类食品680批次样品 不合格8批次
    2021年10月9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1年第43期)。据公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7类食品68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672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总体情况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55批次,全部合格;蔬菜制品91批次,全部合格;蛋制品40批次,全部合格;食用农产品215批次,其中合格样品210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粮食加工品92批次,其中合格样品9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冷冻饮品46批次,其中合格样品4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餐饮食品41批次,其中合格样品4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不合格样品情况1.北京英杰康龙饺子馆经营的面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天欣海博农副产品市场文昌宝经营的菜心(菜薹),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3.北京一元利怡海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嘎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4.北京合乐餐饮有限公司使用、消毒的圆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北京红丹丹昌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6.北京粤云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鳜鱼(淡水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7.北京广喜鸿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老姜,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发现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北京广喜鸿发商贸有限公司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8.标称绥化市雪国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苏州雨润发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营的大果肉奶糕(雪糕),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针对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外省市的已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食品抽检将实行抽、检分离制度
    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转包抽检任务   中新网8月26日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该局印发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指出,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规范》规定,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   《规范》指出,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应标准建立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经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发布。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规范》明确指出,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经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规范》进一步明确,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 附: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所使用的食品(含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场所和环境等依法进行抽样和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成本价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检单位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计划和方案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是: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主要食品原、辅料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的重点环节   (四)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较多的业态和场所   (五)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对其安全性必须严格控制的物质。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通报、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第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和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担抽样任务的监管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抽样区域等   (二)承担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检验任务等   (三)抽检样品的种类、来源、批次、频次和检验项目等   (四)采样方法、抽样量、样品封装、传递和储运条件等   (五)检验方法标准和检验依据或其他判定标准等   (六)结果汇总和报送机构   (七)完成时间和结果报送日期。   第九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评价与监督抽检联动机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通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通报,确定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和重点危害因素,及时开展监督抽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的区域、环节、品种、项目和频率等。   第十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或按程序进行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样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一条 监督抽检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任务主要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验任务主要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根据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证件和监督抽检通知书,并告知监督抽检的性质和抽样内容等。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或《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分别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被抽检单位公章,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在场人员签字。被抽检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无法抽取到样品的,应当由被抽检单位出具抽样未果证明。   第十三条 抽取样品时,抽样量应当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倍。对于均匀性较好的样品,应当现场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 对于均匀性不好的样品,抽样量应当满足实验室处理分样的需要,检验前将抽取的样本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并做好分样操作记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抽样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被抽检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   (二)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监督抽检通知书和证件等材料不齐全   (三)被抽检单位或抽检品种等与监督抽检通知书不一致   (四)抽样日期超过监督抽检通知书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如果被抽检单位仍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绝抽样说明书并签字,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抽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抽取的样品应当严格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特性,或其标签标识上注明的储运条件储藏运输,以确保样品在检测前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在样品储运过程中,应当配备温、湿度测量仪表,建立温、湿度测量记录。   第四章 检 验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并由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遴选和公告。   第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十九条 样品的前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样品处理量应当能满足方法检测限的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检验规程,按照监督抽检方案中规定的方法和依据进行检验和判定。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   第二十一条 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检测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按照相应标准建立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经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发布。   第二十二条 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   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办法另行规定。经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第二十四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经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检验数据处理应当遵循测量误差与数据处理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果接近限量标准的临界值时,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重新选择实验室备份样品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被抽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同结果。   复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监督抽检任务,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样品登记汇总表、抽检结果汇总表、不合格样品汇总表和不合格被抽检单位名录等材料,并编制监督抽检年度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监督抽检的结果公开应当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对不合格样品进行确认后方可发布。   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其他监管环节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抽检结果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在项目总结时,将自评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参与监督抽检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检验人员应当独立按时完成任务,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承担监督抽检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监督抽检结果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抽样工作规定的,由抽样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如抽样单位明知有违纪行为而不做处理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成其做出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违反检验工作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因出具检验结果不实而造成损失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其他相关监督抽检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分析方法学验证     2.监督抽检文书要求     3.项目绩效自评要求

抽检样品相关的方案

  • 2020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配置方案解读
    为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靶向性和可操作性,市场监督总局组织印发了《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其中规定了“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品种”、“2020年食用农产品抽检品种”等,并且还出台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详细介绍了各品种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等。上海通微针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推出行之有效的方案解读,以助企业轻松应对工作。
  • 2020国抽 | 新增项目二:冷冻饮品中阿力甜的检测
    2020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简称国抽)中新增了冷冻饮品中阿力甜检测,迪马科技参照标准《GB 5009.2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建立了冷冻饮品中阿力甜的检测方法,方法定量限3.0 mg/kg。
  • 2020国抽 | 新增项目五:食品中丙酸的测定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明确规定了丙酸及其钠盐和钙盐的使用范围和限量。 2020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简称国抽)与2019年相比,新增了非发酵性豆制品(腐竹、油皮及其再制品)中丙酸的检验项目,迪马科技按照2020年版国抽细则的要求,参考《GB 5009.120-2016 食品中丙酸钠、丙酸钙的测定》建立了多种样品基质中丙酸的检测方法,采用固相萃取净化,可耐纯水的 Spursil(思博尔) C18液相色谱柱分离,HPLC检测,大大降低了样品基质带来的干扰,方法中涵盖了2020版国抽细则中需检测丙酸的样品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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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如何更好的开展抽检任务

    [size=18px]摘要:食品安全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保障。食品安全抽检是保障人们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作为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技术开展部门,要做好各方面工作任务,加强抽检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以确保抽检工作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本文主要从抽检计划的认识、抽检任务的开展、抽检工作问题收集与反馈等三个方面,对承检机构如何更好的开展抽检任务进行了介绍,希望能够对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有所帮助。关键词: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抽检计划;抽检任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之高、法治建设之快、政策措施之严、改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开创新局面。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也受到了各界关注,并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sup][1-2][/sup]。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对于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可以倒逼企业主体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sup][3-4][/sup]。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任务重、要求高,且食品全抽检工作流程较长,细节较多[sup][5][/sup],如何更好的开展这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此项任务,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技术支撑,是承检机构和食品抽检从业者所要共同思考的。 一、充分理解抽检计划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作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的“行动指南”,对抽检任务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不同抽检任务所制定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内容也有所不同。因此在抽检任务开展前,承检机构一定要对抽检计划进行充分的理解,掌握每项任务的具体要求,再开展抽检任务。 (一)抽检计划基本结构 抽检计划一般由计划通知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计划通知又分为抽检监测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两类。附件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各类型抽检任务的计划、实施细则和抽检任务清单。通知和附件中对于相应食品安全抽检任务的相关要求、抽检品种、抽检项目、重点抽检地点名单等会有相应规定,同时对于抽检工作开展中抽样量、抽样环节、样品运输储存、特殊检验项目相关备注要求等进行了详细的要求。 (二)抽检计划关键点 每项抽检任务都有不同的目的,为了达到相应的抽检目的,任务的组织部门在相应的抽检计划中都会有关键点。作为承检机构,一定要掌握计划中的关键点,以便开展的抽检结果能够达到任务组织部门所设定的抽检目的,圆满完成抽检工作。每项抽检任务对应关键点均不同,但基本抽检常识一定要掌握,再结合每项任务的抽检计划,充分理解抓住关键点。 第一个抽检常识就是对于不同抽检任务类型的认识要准确。抽检任务类型一般分为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和风险监测,不分任务将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同时进行,称之为抽检监测。监督抽检是以问题为导向,排查风险为目的,因此抽检对象场所要以易出问题的区域、食品品种和抽检项目来进行;评价性抽检是为了对某一区域的食品总体安全状况开展客观科学评价而开展的抽检,因此抽检对象场所要以该区域与居民日常饮食较为密切的区域、食品品种为主来开展抽检工作;风险监测也是以问题为导向,以排查风险为目的,但它主要是针对暂时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因素,开展检测、分析和处理的抽检,且抽检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机关对相应主体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该类抽检任务开展中可以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和被抽样主体是否具有合法资质等条件限制,抽检的区域品种仍应选择易出问题的区域和品种来开展[sup][6][/sup]。 第二个就是近年来抽检工作经常提到的几个关键点,如均衡抽检、合格备样合理利用、不合格检验结果限时上报、重点区域或重点品种全覆盖等相关要求。均衡抽检是近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一直要求的,也是为了使全年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能够在全年不同时间“匀速”开展,避免某一时间段过于集中,而“错过”另一时间段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对于承检机构来说,同一时间段承检不同任务组织部门组织的不同抽检任务,因此一定要根据计划要求识别各任务是否有均衡抽检要求,如均有该项要求,承检机构一定要同一时间段各项任务均要做到均衡抽检。均衡抽检不仅仅是时间段和任务数量的均衡,也是要在不同时间段对不同食品类别做到均衡,以避免错过食品安全问题的暴露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颁布实施,为了防止食品浪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在食品抽检工作中提出合格备样合理利用的相关要求,同时也修改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合格备份样品的保存期限要求。合格备样合理利用对于各类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均是相同的,因此各承检机构要在以往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合格备份样品的合理利用计划,及时开展合格备样的利用工作,避免合格备样的浪费,如当前开展的合格备样的捐赠、留样复核检验、质控样品研制等等。另外承检机构对于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风险情形的及时处理,一定要按照相关要求,尤其是要做好前期样品信息和检测结果等的核实工作,按时限要求上报系统,并报告组织部门等,做好快速应对工作。 (三)抽检计划培训 对于抽检计划的结构和关键点进行识别之后,相关要求内容一定要在全体抽检工作人员中开展系统培训,要做到相应岗位人员了解掌握对应岗位所做工作的具体要求,避免某一岗位的失误影响承检机构整体工作开展质量。 二、认真开展抽检任务 抽检任务的开展主要涉及抽样、样品制备、检验检测、系统填报等环节,下面就针对承检机构中每一关键环节如何开展抽检任务进行详细介绍。 (一)抽样 抽样工作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第一重要环节,是所有后续工作的基础,也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开端,其合理性、代表性[sup][7][/sup],关系着后续检验工作的开展以及核查处置能否顺利进行,直接影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质量。 抽样工作程序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有详细的要求,在这里不做具体介绍,但对于抽样中一些常见问题要做以提醒:一是抽样中对于食品的分类要按照相应的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而非按照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中的分类[sup][9][/sup];二是对于部分食品按照实施细则仍不能分类的,要结合生产许可类别明细、配料表等信息进行综合判断;三是一定要核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证照与实际生产经营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要将相关信息移交相应部门,不能抽取相应食品,同时也要关注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四是注意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所抽取的样品量,要满足检验和复检的需要,样品量的确定要根据抽取的样品类型、检验项目所采用的检验方法具体要求等进行综合确定;五是对于无菌采样样品,要注意无菌采样的规范操作。 (二)样品制备 食品样品制备是利用工具,通过物理方式将其粉碎或均质,以便于待测成分在后续检测过程中能够更加充分的被提取出来。样品制备所得样品要具有代表性,且均匀,制备过程中要避免遭到污染或因操作不当对待测成分在样品中的含量带来影响。 不同检测标准对样品制备的要求有所不同,不同检验项目对于样品制备所取样品部位也有所不同[sup][8][/sup],所以承检机构要将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融合在一起,制定不同种类食品的样品制备工作程序,并对样品制备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使其对相关要求和工作细节了解掌握。如开展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样品制备就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附录A的规定进行取样,并且对于像核果类水果要记录果核和果肉的重量,以便后期检测出农药残留进行折算。而对于食品中的真菌毒素和污染物的检测,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标准要求,样品制备中要选择可食用部分进行制备。除了基础判定标准中会有与样品制备相关要求之外,在检测方法标准中对于样品制备也有具体规定,如新修订的纳他霉素的检测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纳他霉素的测定》(GB 5009.286-2022),该标准中对于固体样品的制备要求如下:用研磨机充分粉碎并搅拌均匀,这一要求与前一版标准《食品中纳他霉素的测定液相色谱法》(GB/T 21915-2008)中对于月饼、糕点样品的样品制备要求“准确称取5.00g饼皮”变化较大,因此承检机构一定要准确识别标准等对于样品制备的要求,及时掌握、总结,并且跟踪标准制修订工作,掌握标准变化对于样品制备带来的变化。另外,样品制备中避免交叉污染,包括不同样品采用同一样品粉碎设备、菜板等,样品储存包装材料带来的污染等。 (三)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环节是抽检工作中的重要一环,而这一环包括众多细节和风险,稍有不慎将会造成巨大影响。 1.资质能力:承检机构要对照抽检计划中的食品类别和检验项目,确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对于风险监测项目要确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能力。尤其是对于标准变更,承检机构一定要及时开展,避免因此而导致资质不全而不能承担抽检任务,或者出现因工作疏忽而出现超资质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等严重情况。 2.仪器耗材:承检机构按照计划做好资质能力准备后,就可以根据抽检批次数量准备相应仪器设备,采购耗材试剂等,做好用品储备。期间要注意对于仪器设备要做好检定校准以及期间核查等工作,对关键试剂耗材要进行技术验收,确保复核检验需要,并且不对检验工作带来干扰等影响。 3.做好各项计划制定和实施:承检机构要做好质量监督计划、内外部质量控制计划、人员培训计划、标准物质期间核查计划、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计划、仪器设备期间核查计划、关键试剂耗材验收计划等,这些计划的合理制定和正确实施,将为抽检任务的顺利开展以及保障抽检工作质量带来巨大作用。 4.充分掌握标准方法:标准方法包括判定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对于判定标准要掌握标准前面说明内容,能够按照标准分类体系对检品进行正确分类和判定;对于检验方法标准,要按照标准适用范围判断按此标准检验是否合适,掌握方法原理、关键操作步骤,按照标准能够正确对样品开展检验,得出检验结果。检验人员也要及时关注标准的变更修订情况,按照检品的生产日期选用正确的检验方法标准和判定标准。 5.关注相关复函等:针对抽检和标准等出现的问题,通过相关渠道咨询制定部门给出解答,日常工作中要及时关注这些解答复函等,以便在工作中遇到这些情况时正确解决。同时每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牵头机构会针对每年抽检计划的变化和注意事项录制小视频,每年年初也要关注视频内容,及时掌握国家层面的变化和提示。另外从2022年开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针对食品抽检工作的常见问题发布参考专刊,这些都是我们承检机构开展抽检任务的重要参考学习资料。 (四)系统填报 承检机构开展的各级食品安全抽检数据都要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系统填报人员要做好系统的使用,及时对各环节样品进行正确操作,避免超时限上报,不当操作导致填报有误等。 三、做好抽检工作问题收集与反馈 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全流程较长,且细节较多,加上检测机构人员流动性等因素,因此机构要随时做好抽检工作中问题的收集整理归类,并对于新入职人员和转岗人员做好培训,以便相关人员尽快掌握岗位工作的常见问题和解决办法等。 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直接代表承检机构技术水平和人员实力,也会直接影响食品安全抽检监管相关工作。抽检工作的失误或错误,直接影响后续核查处置工作是否能够顺利进行,抽检结果的可信性,承检机构和组织监管部门的公信力。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如何更好的开展抽检任务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味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更好的开展抽检工作提供参考。参考文献[1]杨昌林,刘灿灿.我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现状、问题及对策[J].中国调味品,2022,47(06):212-216.[2]牛伟平,张小虎,翟薇,张冰雯,樊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问题初探[J].食品工程,2022(03):14-17+21.[3]丁宁,陈少洲,郝明虹,陈慧.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与实施的比较研究[J].中国酿造,2018,37(03):196-199.[4] 谷瑞丽,郑子栋,王赛楠,郑婕.2017年度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分析[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20,30(13):1638-1643.[5]李仕祥,吴珊,韩颖,占春瑞.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常见问题及改进探析[J].质量探索,2021,18(04):98-102.[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EB/OL].(2019-08-19)[2020-12-18].http://www.samr.gov.cn/spcjs/cjjc/qtwj/201908/t20190819_306097.html.[7]亓振,曹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相关问题的思考[J].食品安全导刊,2022(29):4-6.[8]陈进之,刘世超,包世元,斯楞格,徐艳伟.食品检验中的样品制备[J].轻工科技,2021,37(09):101-102.[9]杨梅,胡文斌,李雨露,邹敏.食品安全抽检样品接收常见问题及建议[J].现代食品,2021,(07):143-145.DOI:10.16736/j.cnki.cn41-1434/ts.2021.07.040[/size]

  • 采样器具和样品容器的抽检及具体操作方法

    采样器具和样品容器的抽检及具体操作方法

    [font=宋体]最近需要做[font=Calibri]采样器具和样品容器需要抽检,但是不清楚具体应该怎么做,麻烦各位大佬指教。主要问题有下面两点:(1)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提到采样器具和样品容器的抽检,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只提到采样器具,到底是为什么呢?(2)采样器具和样品容器的空白,是不是只需要用纯水浸泡后直接检测,浸泡时间有没有要求,需要根据检测项目要求添加保存剂吗?[img=,690,25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7/202207061543518600_5838_2780042_3.png!w690x256.jpg[/img][img=,690,30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7/202207061546332699_7520_2780042_3.png!w690x302.jpg[/img][/font][/font]

抽检样品相关的资料

抽检样品相关的仪器

  • 1.方案介绍厦门通创机动车路检执法及监督抽测系统VRMS1000,结合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汽油车尾气分析仪、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计、柴油车快速氮氧化物分析仪、便携式林格曼黑度黑度仪、OBD诊断仪、便携式油品分析仪、手持式尿素分析仪等产品,实时采集分析检测数据,并运用先进的平台、大数据分析及4G/5G互联网络技术,实现完全符合法规要求的排放检测技术方案,系统同时具有组合灵活、检测数据内容大、检测报告合规、能自动上传所有相关检测过程及结果数据等特点,能够实时对移动污染源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现场的便携式尾气排放检测设备结合云端平台管理,能够对执法数据进行实时查询、分析、统计、统计并实现一车一档,实时出具合规的执法检测工单,方便执法检查人员现场移动执法。该管理系统通过将各区县分散的便携式排放检测设备的检测数据统一实时输送至厦门通创机动车路检执法及监督抽测系统管理平台,实现市环保局整体对于各区、县检测数据的监管查看、统计分析等,同时也进一步防止现场检测作假行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对移动污染源机械设备的督查、执法工作,方便与交警部门机动车管理平台、I/M检测维护管理平台、天地人车一体化监管平台等进行系统对接,形成闭环控制。2.功能特点:l 合规的检测报告打印功能:系统软件根据检测编号、车牌号码等自动匹配车辆检测结果并生成合标检测报告,并可以在现场通过无线或有线A4打印机打印。l 预留系统对接接口功能:通过预留相应系统接口,方便与路检设备、移动执法检测车、移动遥感检测车、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平台、交警部门机动车管理平台、I/M检测维护管理平台、天地人车一体化监管平台实现无缝对接;l 双向系统对接功能:系统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和无线网络连接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平台,实现计算机终端与网络监控中心的对接,对指定车辆进行现场检测;l 具备单机互联及局域网灵活组合功能:方便现场实际使用,提高现场检测工作效率;l 多种类型设备接入功能:通过WIFI信号及路由器接入,系统可同时接入的设备较多,包括尾气分析仪、烟度计、OBD诊断仪、林格曼黑度仪、尿素检测仪、油品分析仪等,方便未来路抽检系统的升级及使用;l 强大的统计管理功能:系统软件可以根据时间段、行政区域、排放阶段、合格数(合格率)与不合格数(不合格率)、本地车辆及外埠车辆等对检测车辆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可通过多种统计图更加清晰直观地展示出路检路查的结果统计情况;l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功能:系统软件具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档案信息管理、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测执法管理和低排区监督管理功能,同时具备查询、统计、监控报警、检测数据上传等功能;l 具备一车一档管理功能:系统能将车辆信息数据、OBD数据、排放检测数据等按车辆实现归类统一,方便直观地体现车辆统一的信息;l 强大的数据管理功能:系统软件可以根据检测时间、车牌号等查询、统计、导出、打印检测结果;l 系统管理功能:具备用户管理、多种用户权限管理、设备管理功能;l 有无外网均能适应合规检测功能:执法现场实现在网络情况下通过平台方式打印合标检测报告,也可以在无网络情况下通过配套测控软件打印合标检测报告,方便执法人员现场移动执法检测。l 对远程设备的监督管理功能:系统方便实现监管部门对移动污染源机械设备的远程督查和执法工作,实现监管部门对多个执法现场及区、县检测数据的远程监管查看,实现监管部门对便携式尾气排放检测设备的远程督查管理。l 合规的检测报告打印功能:系统软件根据检测编号、车牌号码等自动匹配车辆检测结果并生成合标检测报告,并可以在现场通过无线或有线A4打印机打印。l 预留系统对接接口功能:通过预留相应系统接口,方便与路检设备、移动执法检测车、移动遥感检测车、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平台、交警部门机动车管理平台、I/M检测维护管理平台、天地人车一体化监管平台实现无缝对接;l 双向系统对接功能:系统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和无线网络连接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平台,实现计算机终端与网络监控中心的对接,对指定车辆进行现场检测;l 具备单机互联及局域网灵活组合功能:方便现场实际使用,提高现场检测工作效率;l 多种类型设备接入功能:通过WIFI信号及路由器接入,系统可同时接入的设备较多,包括尾气分析仪、烟度计、OBD诊断仪、林格曼黑度仪、尿素检测仪、油品分析仪等,方便未来路抽检系统的升级及使用;l 强大的统计管理功能:系统软件可以根据时间段、行政区域、排放阶段、合格数(合格率)与不合格数(不合格率)、本地车辆及外埠车辆等对检测车辆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可通过多种统计图更加清晰直观地展示出路检路查的结果统计情况;l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功能:系统软件具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档案信息管理、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测执法管理和低排区监督管理功能,同时具备查询、统计、监控报警、检测数据上传等功能;l 具备一车一档管理功能:系统能将车辆信息数据、OBD数据、排放检测数据等按车辆实现归类统一,方便直观地体现车辆统一的信息;l 强大的数据管理功能:系统软件可以根据检测时间、车牌号等查询、统计、导出、打印检测结果;l 系统管理功能:具备用户管理、多种用户权限管理、设备管理功能;l 有无外网均能适应合规检测功能:执法现场实现在网络情况下通过平台方式打印合标检测报告,也可以在无网络情况下通过配套测控软件打印合标检测报告,方便执法人员现场移动执法检测。l 对远程设备的监督管理功能:系统方便实现监管部门对移动污染源机械设备的远程督查和执法工作,实现监管部门对多个执法现场及区、县检测数据的远程监管查看,实现监管部门对便携式尾气排放检测设备的远程督查管理。 l GIS电子地图管理功能:系统具备GIS电子地图管理功能,直观方便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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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样品管理是贯穿实验室检验检测整个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加强样品管理对提高检验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具有着重大的意义。为确保样品的有序传递与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盛元广通LIMS系统基于云计算和物联网技术对样品进行标准化管理,首先对抽样人员、样品保管员、样品制备员等人员从管理流程环节上明确了样品保管工作的内容和职责,另外系统利用二维码/条形码识别、自动存储、数据互通等技术手段实现智能化溯源管控,对样品的接收、验收、标识、制备、保存、传递、检验、进出库等环节都做到了严格追踪记录,以便快速查阅数据及跟踪,使样品在各个环节质量得到有效控制,保证了样品的唯一性、有效性、完整性与客户私密性。 从样品的接收、流转、贮存、处置以及检测样品的流转等各个环节质量控制至关重要,以确保检测样品真实性、时效性和完整性,从而保证了检测结果数据的准确度。 1、样品编号为保证检验样品编号唯一性 ,原则上一份样品有唯一性编号并与委托单关联,由样品管理员负责统一编制或系统自动生成,将样品的识别标签逐一贴在样品上。2、样品状态(1)样品不同试验状态:未检、在检 、检毕 、留样等标识 ;(2)对检完样品有“检毕”、“合格”、“不合格”标识;3、样品采集样品采集信息包括样品:采集地点、时间、照片、样品名称、编号、数量等;4、样品接收(1)填写委托书抽检或送检样品须由委托方填写“样品检验委托书,双方各执一份;(2)样品验收样品须与“样品检验委托书”填写内容完全一致。样品外观包装完好,送检样品数量应符合检验、复验的要求;(3)样品登记样品接收人员在“样品检验委托书”上签字,并出具检测报告承诺日期。5、样品流转(1)根据委托方“样品检验委托书中的要求,向检测部门(人员)下达“样品检验交接单”任务,并通知样品管理员领取待检样品;(2)检测室样品管理员统一登记。样品未检、在检、检毕须分类存放。6、样品分包对外委托分包实验室的样品,交付分包实验室的样品对方须提供接收凭证,分包管理部门应做好分包样品的登记工作。7、留样管理留样应按照规定数量、品种执行,以备复检、仲裁用;腐蚀性、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危险样品应隔离存放分类保存。8、制样管理系统支持样品拆分及制样流程的跟踪,可对制样工序标准工时设置,将制样工序流程化、标准化、规范化;9、样品处置(1)客户要求领回的样品,由样品管理员办理退样手续;(2)对留样期已过样品,应按客户填写的要求处理,处理应有完整的处理记录。10、统计查询系统支持多维度统计查询,支持样品委托单、样品任务单、样品出入库等自定义组合条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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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样品相关的耗材

  • 管状样品横截面测量备件
    比如口红、比如香烟的过滤嘴、烟丝等等管状的样品,横截面颜色可以作为抽检的一个很好的实验方法,一插,一测,颜色就出来了,准确方便。
  • 氧化锆样品针头,带 PEEK(聚醚醚酮)抽吸尖管 | 6.2846.010
    氧化锆样品针头,带 PEEK(聚醚醚酮)抽吸尖管Sample needle made of zirconium oxide with PEEK tip订货号: 6.2846.010用于离子色谱分析中的样品处理器和 Autosampler。PEEK(聚醚醚酮)抽吸尖管确保能穿透瓶盖。技术参数外直径(英寸)1/8长度(mm)151
  • 便携式臭氧比色计/(0.00~2.50mg/L)臭氧浓度检测仪/臭氧检测仪
    便携式臭氧比色计/(0.00~2.50mg/L)臭氧浓度检测仪/臭氧检测仪由上海书培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为您提供,水质监测试剂盒和便携式仪器,产品型号齐全,量多从优,欢迎客户来电咨询选购。 产品介绍: 臭氧检测仪是专门用于测定水样中的臭氧浓度,其浓度变化范围为0~2.50mg/L,液晶显示屏以mg/L来直接显示臭氧浓度。产品优点:体积小,便于携带,降低对使用人员的要求,并能提供可靠的检测结果。 产品技术参数:测定范围:0.00~2.50mg/L光源:硅光二极管波长:510nm精度:±0.05mg/L(测量值<1.00 mg/L )±0.10mg/L(测量值>1.00 mg/L)方法:采用国标DPD方法,臭氧与DPD试剂反应,使样品溶液呈红色。使用环境:温度0~40℃,相对湿度0~90%(无冷凝)电池寿命:1×9V,40小时以上。关机:用完比色计后,按“开/关"关机。尺寸:170×70×30mm重量:200g(含电池) 每套包括:主机一台,比色皿2个,配套试剂100次配套试剂可以单独购买,包装规格为100次/包本产品广泛应用于食品饮料加工、医疗卫生、环保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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