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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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检验相关的资讯

  • 国家药监局开展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复检机构推荐工作
    日前,新修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发布,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3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复检工作,决定开展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复检机构推荐工作。每个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推荐1家辖区内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中检院推荐全国范围内3家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于4月30日前在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信息系统中报送相关材料。  通知要求,推荐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复检工作能力,具有丰富的医疗器械检验和相关研究经验,有意愿承担医疗器械复检工作,能够及时、准确、规范完成复检工作。需要满足6项基本条件,包括依法成立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需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取得医疗器械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且取得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能够满足复检工作需要;拥有完备的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够持续良好运行;能够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2016年起,承担2年(含)以上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任务以及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与此同时,被推荐机构还应满足5项能力要求。包括近3年组织或参加3次(含)以上医疗器械领域的国际能力验证、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具备与复检项目相匹配的检验工作经历,配备与复检项目相匹配的固定且能够独立运行的实验场所、实验室环境设施、人员及技术能力;具备在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变化时,及时进行相应变更和扩项的能力;具备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并按照要求开展相关技术交流的能力;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具有3年(含)以上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领域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以下为通知原文: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推荐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复检机构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检院:   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复检工作,现决定开展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复检机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原则   推荐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和复检工作能力,具有丰富的医疗器械检验和相关研究经验,有意愿承担医疗器械复检工作,能够及时、准确、规范完成复检工作。   二、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需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2.取得医疗器械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且取得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能够满足复检工作需要。   3.拥有完备的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够持续良好运行。   4.能够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自2016年起,承担2年(含)以上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任务(包括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涉及的检验任务)。   6.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二)能力要求   1.近3年组织或参加3次(含)以上医疗器械领域的国际能力验证、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2.具备与复检项目相匹配的检验工作经历,配备与复检项目相匹配的固定且能够独立运行的实验场所、实验室环境设施、人员及技术能力。   3.具备在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变化时,及时进行相应变更和扩项的能力。   4.具备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并按照要求开展相关技术交流的能力。   5.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具有3年(含)以上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领域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工作程序   (一)推荐。每个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推荐1家辖区内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中检院推荐全国范围内3家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无符合条件的,可不推荐。   (二)专家评审。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检院书面推荐后,通过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信息系统提交申报材料,中检院组织专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   (三)现场核查。中检院组织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检验机构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对检验机构整体质量体系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审查。   (四)发布名单。根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情况,兼顾复检工作需要及复检机构地域分布,形成复检机构名单,经国家药监局核准后发布。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中检院应当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医疗器械复检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原则、条件和程序组织开展推荐工作。请于2021年4月30日前研究确定推荐机构,按要求填写《医疗器械复检机构推荐表》(见附件),并附佐证材料(原件一套由省级局留存至少五年),同时在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信息系统中上传推荐表及佐证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联系人:中检院技术监督中心 郝擎(010-53851433)       器械监管司 王晓雪(010-88330619)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1年3月15日医疗器械复检机构推荐表.doc
  • 农业农村部制定《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即日起施行
    为规范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提高工作效能,保障兽药产品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 2023年2月5日附件: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开展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是落实兽药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制定国家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计划,根据需要对全国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兽药组织开展抽查检验,指导协调地方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承担农业农村部下达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计划;组织查处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承担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查处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兽药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任务。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所需费用(包括样品的购买和邮寄费用、检验费用、人员差旅费用等),由下达计划任务或组织实施相应任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从各级财政列支。第二章 兽药抽样 第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抽样工作,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样。 第七条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兽药专业知识,掌握抽样工作程序和抽样操作技术,并经相关培训。 第八条 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应当向被抽样单位说明抽样任务来源,并出示执法证件或抽样通知、抽查检验计划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 抽样场所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单位的类型确定。兽药生产企业的抽样场所一般为兽药成品库(区),兽药经营企业的抽样场所一般为兽药仓库和经营场所,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兽药使用单位的抽样场所一般为药房。对明确标识为待验、退货或不符合规定的兽药不予抽样。 第十条 坚持抽查检验和监督检查相结合,在抽样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时,及时报告抽样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发现未赋兽药追溯二维码、兽药追溯二维码无法识读或查询不到追溯信息的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上市销售,并进行抽查检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凭检验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被抽样单位应当配合抽样人员进行抽样,并根据抽查检验工作要求,提供生产、经营资质证明性材料和抽取样品的合格证明、生产销售和库存量、购货凭证、供货单位等资料。 被抽样单位为兽药经营企业和兽药使用单位的,抽样人员应当复印购货发票、收据或结算单等购货凭证,留存备查,并对现场核实复印资料负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具体抽样数量根据检验需求确定,原则上应当为监督抽查检验所需量的3倍。抽取同一企业相同品种原则上每次不超过3批次。 第十三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时,应当对兽药贮藏条件和温湿度记录等开展现场核查,发现未按批准的贮藏要求进行存储等影响兽药质量问题的,应当固定证据,继续抽取样品送检,并由被抽样单位所在地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检查所抽样品的外观、贮藏条件和有效期等情况,确定通用名称、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数量、包装状况等信息准确无误,并通过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核实样品。对经营、使用环节抽样,应当核实供货单位信息。对近效期的兽药,应当能满足检验、结果确认和复检等工作时限需要,否则不得抽样。 第十五条 抽样时,原则上应当抽取兽药的最小独立包装。对于包装规格较大的兽药,在保证取样条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从原包装中抽取适量样品,抽样操作应当规范、迅速、安全,样品和被拆包装的兽药应当尽快密封,不得影响兽药质量。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规范、完整地填写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附件1)和兽药样品封签(附件2),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方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单一式3份,1份交被抽样方作抽样凭证,1份封存于样品包装内,1份由抽样单位保存备查。 采用电子化信息系统填写抽样单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和兽药样品封签上应当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样方负责人的电子签名。 第十七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兽药样品封签签封样品。样品一般分成3份,1份作为检验样品,2份作为兽药检验机构的留样。 第十八条 抽样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将样品、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等相关资料送达或寄送至承担检验任务的兽药检验机构。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其规定的贮藏条件进行储运,特殊管理兽药的储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样品签封后擅自拆封或更换样品; (二)泄露被抽样单位商业秘密; (三)其他影响抽样公正性的行为。第三章 兽药检验 第二十条 兽药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坚持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兽药质量标准和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 第二十一条 兽药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兽药样品封签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在确认样品与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的记录相符、兽药样品封签完整等情况下予以收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检验机构可拒绝接收: (一)样品包装破损、污染的; (二)样品封签不完整或未在规定签封部位签封,可能影响样品公正性的; (三)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填写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与样品实物明显不符的; (四)样品批号或品种混淆的; (五)包装容器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 (六)有证据证明储运条件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样品质量的; (七)样品数量明显不符合检验要求的; (八)品种类别与当次抽查检验工作任务不符的; (九)样品效期不能满足检验等工作时限需要的; (十)其他可能影响样品质量和检验结果情形的。 兽药检验机构拒绝接收样品的,兽药检验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抽样单位说明理由,退回样品,并及时向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下达单位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兽药检验机构应当对签收样品逐一登记并加贴标识,分别用于检验、留样,留样应当按贮藏要求妥善保存。 兽药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兽用生物制品类样品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按照有关规定需重检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非兽用生物制品类样品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当报下达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兽药质量检验结果符合规定的样品,留存期应当为检验报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有效期结束,但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十四条 兽药检验机构原则上不得将承担的兽药检验任务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对不具备资质的检验项目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检验任务的,报下达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兽药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的兽药质量检验报告负法律责任,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年。 第二十六条 兽药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加强对检验人员、仪器设备、实验物料、检测方法、检测环境等质量要素的管理,强化检验过程质量控制;做到原始记录详细、准确、完整,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检验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七条 兽药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更换样品; (二)隐瞒、篡改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三)泄露当事人技术秘密; (四)擅自发布抽查检验信息; (五)其他影响检验结果公正性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兽药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时,应当立即向下达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 (一)兽药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需采取控制措施的; (二)涉嫌存在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 (三)涉嫌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 (四)同一企业3批次以上产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五)其他可能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兽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自检验报告签发盖章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送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被抽样单位。 从经营、使用环节抽查检验的兽药,检验结果为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为0等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兽药检验机构还应当将检验报告发送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标称兽药生产企业。 第三十条 被抽样单位或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收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后,应当对抽查检验结果等情况进行确认,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兽药检验机构或其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申请复检,说明复检理由。未确认也未申请复检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第三十一条 申请复检的,应当一次性交齐以下资料: (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检申请书; (二)申请复检的项目及理由; (三)兽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兽药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复检的书面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受理。 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复检: (一)兽药国家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或重检的检验项目; (二)重(装)量差异、最低装量、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等不宜复检的检验项目; (三)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已进行过复检的; (四)其他不能复检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受理复检申请的兽药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复检,检验时限等检验要求与首次检验要求一致。自复检报告签发盖章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发送申请复检单位、下达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必要时还应当发送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当报下达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三十四条 复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标称兽药生产企业否认其生产的,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织对标称生产企业和被抽样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核实结果报农业农村部。 第三十八条 确认为假、劣兽药的或查明属于假、劣兽药的,被抽样单位或标称兽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该批次兽药及相关材料,并履行以下义务: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1年第2期浙江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公告的通知
    2021年10月9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2021年第2期浙江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公告的通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1年第2期浙江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公告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 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对辖区内药品生产、 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相关药品质量监督抽检。 现将近期全省药品抽检情况予以公告 。各地要在巳采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及相关单位核查处置工作, 切实消除隐患, 确保药品质量安全。附件: 2021年第2期浙江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公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5日浙江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公告(2021年第2期)备注:1、本次公告为不合格药品检验结果信息发布;核查处置结果(如标示生产企业否认为该企业生产等情况)将由核查处置部门另行发布。2、药品名称及标示生产企业名称皆为被抽药品的标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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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抽查检验与监督抽查的区别

    各级政府通常采用抽查的形式来促进与提高产(商)品的质量水平。然而,大家在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文或规范中经常看到“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的词组,很多人认为这是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监督抽查是质检总局组织的一种质量监管行为,抽查检验是工商总局负责的一种质量管理行为。他们从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抽查对象、参与人员、收取费用、确认程序、工作方案、结果处理等八个方面寻找出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存在着不同与差异,想以此来提高大家对“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的认识。但是,实际上他们忘记了抽查的功能与本质,是在用部门的工作习惯用语和工作现状作为依据进行解释与分析,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旦这些条件发生变化或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调整,这些看似正确的分析定论都要重新进行解释与定义,有自圆其说的嫌疑。换言之,这种照猫画虎式的解释与分析,不仅会弄乱了人们对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本质的了解,而且无形中增加了许多人为隔阂内容,对促进与提高产(商)品的质量水平没有好处,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从文面看“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的关系笔者查阅大量资料,未发现权威部门给“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下过定义。但是,从有关文件、词语解释以及专业术语中我们可以确定监督、抽查与检验的意义:监督是指察看并督促;抽查是抽取一部分进行检查;检验是通过观察与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或估量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也就是说,监督抽查是对某总体抽取一部分进行检查达到察看并督促的目的;抽查检验是对某总体抽取一部分进行检查并给予符合性评价。因此,从字面意义上说,抽查检验只是说了检验工作的现象与过程,但没有说其目的是监督还是验收或是交易等,而监督抽查把这种检验工作的目的指明,突出了监督,有别于验收与交易。换言之,抽查检验包含着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只是抽查检验中的一种情况。从法律法规看“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的内涵与区分《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也就是说,《产品质量法》是采用“监督抽查”来描述检验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采用“抽查检验”来叙说检验工作。但是,不能简单地以此为依据来判定是抽查检验还是监督抽查。首先,《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工作职责,并没有指定实施主体与实施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指定了实施领域,可没有限定实施主体。换言之,《产品质量法》没有限止质监部门不能对流通领域产品进行抽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赋于了质监部门对流通领域抽查的职责。现实中,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工商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这并不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是国务院为了提高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避免工作重叠或出现缺位现象,人为地对实施领域进行分工的结果。这与法律法规叙说的“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无关,不宜过度地解读。其次,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论述来看,不管是“监督抽查”还是“抽查检验”的工作要求与本质是一样的,都属于监督工作的范畴,只是考虑到工作对象的差异用词不同而已。《产品质量法》主要是强调监督功能,从监督角度来落实促进产(商)品质量水平的提高,它直截了当地采用“监督抽查”进行描述与要求,显得更加简单明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到实施主体比较多,即有关行政部门,如工商、农业、卫生、住建等部门,各自的工作内容带有自己某些特殊性,有的不只局限于监督,还有仲裁、验收等,因此采用“抽查检验”比较合适。再次,《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注的对象有所侧重,不能生硬是从行政的角度、以质监与工商等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来区分“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人为地改变两个词语的使用范围与定义,会把抽查技术程序弄乱,对提高产(商)品的质量水平。

  • 【原创大赛】月饼加工食品省级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总结

    【原创大赛】月饼加工食品省级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总结

    【生活中的仪器分析】活动原创作品:食品安全——月饼卫生大检测月饼加工食品省级监督抽查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总结一、概况根据*******号文的要求,我所于2013年8月对我市获证企业的月饼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验。本次共抽查50个批次,涉及50家受检企业。二、抽样方法、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kg,且预包装产品不少于4个包装单位。所抽取样品中3/4为检验样品,1/4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三、检验依据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37-2003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7099 糕点、面包卫生标准GB 19855 月饼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4789.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四、检验项目:包装孔隙率和包装层数(盒装月饼)、酸价、过氧化值、苯甲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计数。五、综合判定原则参照GB19855-2005 《月饼》 进行判定。六、抽查结果分析本次共抽查月饼产品50批次,其中合格44批次,批次合格率达88%;6批次不合格,批次不合格率为12%。不合格产品情况见附表:不合格产品汇总表。此次抽查结果说明:1、大多数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意识比较强,且能重视产品质量。但个别企业的质量意识有待提高。2、月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超标主要是因为企业在加工过程中可能是生产环境的不洁净而感染了,也有可能是月饼及其包装过程中没有进行杀菌,也有可能是在储存、物流过程中没有控制好温度,或者是生产工作人员没有按卫生操作规范进行消毒、洗手等。[font=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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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生物检验仪HTY-101 400-860-5168转1222
    微生物检验仪HTY-101与FC501-系列内镜检测取样器配合使用。使用FC501-系列内镜检测取样器,完成现场取样后封闭杯体,然后转移至微生物实验室,使用HTY-101型微生物检验仪进行抽滤,使微生物截留在滤膜上,进行培养后计数。适用于医疗卫生行业的内镜微生物负载检测。性能特点1.内置微型高性能隔膜泵,无需抽滤瓶,大大减少对操作台空间的占用,使用更方便;2.带指示灯的按钮开关控制,操作简单直观;3.简洁的内部管路,没有微生物得以滋生的死角,便于清洁消毒; 4.不锈钢机壳经镜面抛光,表面光洁平整,便于清洁消毒;技术参数1.适用耗材:FC501系列内镜检测取样器2.电源:AC 220V/50Hz3.功率:25W4.泵流量: 1.2L/min5.噪音:≤60dB(负载状态)6.重量:2.5kg7.外形尺寸:40.5cm×23cm×12cm(长×宽×高)8.排液软管规格:内径Φ7mm~Φ11mm硅胶管应用领域微生物检验仪HTY-101用于医疗卫生行业的内镜检测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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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贝科学仪器药品快速检验箱用途:药品快筛检测箱针对于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等的现场快筛检测其它:对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等的现场快筛检测药品快速检验箱是与药品快筛试剂盒配合使用,试剂盒随筛查任务的不同可自由组合成单项品种筛查检测箱和多项品种筛查检测箱。便携式检测箱可重复使用,适合各级食药检机构和执法部门现场筛查,满足现代药检“靶向抽样,目标检验”的药检新要求,以提高不合格药品检验的命中率。 功能特点:1、操作简单:无需专用设备,体积小巧、携带方便、利于现场筛查。2、快速检测:每种试剂盒5分钟内完成检测。3、价格适宜:每个样品仅需花几元至十几元人民币。4、专业平台:配有专用操作平台和齐全附件,使用方便。5、自由组配:箱内试剂盒可随筛查任务不同自由组合。6、实用性强:在全国二十多个省市打击健康产品中非法添加化学成分活动中推广应用。 药品快速检验箱可选择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快速检测盒列表 药品、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快筛试剂盒快筛类别检测成分适用范围补肾壮阳类拉非类补肾壮阳类中成药、抗疲劳类保健食品及其他标示上述功能的健康产品非法添加他达拉非、氨基他达拉非等物质。那非类补肾壮阳类中成药、抗疲劳类保健食品及其他标示上述功能的健康产品非法添加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红地那非、那红地那非、艾地那非等物质。减肥类西布曲明减肥类健康产品非法添加盐酸西布曲明成分酚酞减肥类健康产品非法添加酚酞成分。降糖类双胍类降糖类中成药、调节血糖或辅助降血糖保健食品及其他标示上述功能的健康产品非法添加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盐酸丁二胍等成分。噻唑烷酮类降糖类中成药、调节血糖或辅助降血糖保健食品及其他标示上述功能的健康产品非法添加罗格列酮、吡格列酮等成分。磺脲类降糖类中成药、调节血糖或辅助降血糖保健食品及其他标示上述功能的健康产品非法添加格列本脲、格列美脲、格列齐特、格列吡嗪、格列喹酮、甲苯磺丁脲等成分。降压类二氢吡啶类降压类中成药、保健食品及其他标示上述功能的健康产品非法添加硝苯地平、尼群地平、尼莫地平等成分。生物碱类降压类中成药、保健食品及其他标示上述功能的健康产品非法添加利血平、盐酸哌唑嗪、厄贝沙坦、阿替洛尔、卡托普利等成分。安神类苯二氮卓类安神镇静类中成药、保健食品及其他标示上述功能的健康产品非法添加劳拉西泮、奥沙西泮、地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氯氮卓、艾司唑仑、三唑仑、阿普唑仑等成分。褪黑素未标识“含褪黑素”安神类中成药和保健食品中褪黑素成分。巴比妥类安神镇静类中成药、保健食品及其他标示上述功能的健康产品非法添加苯巴比妥成分。止咳平喘类磺胺类止咳平喘类中成药和保健食品及其他标识上述功能的健康产品中非法添加磺胺甲噁唑、磺胺异噁唑、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喹噁啉、磺胺间二甲基嘧啶、磺胺甲氧嘧啶、磺胺对甲氧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邻二甲氧嘧啶、磺胺氯哒嗪、磺胺甲氧哒嗪、磺胺苯酰、磺胺多辛(周效磺胺)等成分。沙丁胺醇止咳平喘类中成药和保健食品及其他标示上述功能的健康产品非法添加沙丁胺醇成分。抗风湿类双氯芬酸抗风湿类中成药、保健食品及其他标示上述功能的健康产品非法添加双氯芬酸等成分。吡罗昔康抗风湿类中成药和保健食品及其他标示上述功能的健康产品非法添加吡罗昔康成分。其它苯妥英钠抗癫痫类保健食品及其他标示上述功能的健康产品非法添加苯妥英钠成分。人血白蛋白真假人血白蛋白的快速筛查。化妆品非法添加快筛试剂盒快筛类别检测成分适用范围祛痘、抑制粉刺类甲硝唑祛痘、抑制粉刺类化妆品非法添加甲硝唑、奥硝唑、替硝唑等成分。林可霉素类祛痘、抑制粉刺类化妆品中非法添加林可霉素、克林霉素、克林霉素磷酸酯等成分。喹诺酮类祛痘、抑制粉刺类化妆品中非法添加氧氟沙星、恩诺沙星、诺氟沙星、环丙沙星、双氟沙星、氟甲喹、达氟沙星、培氟沙星、依诺沙星、洛美沙星、喹噁酸等成分。硝基咪唑类祛痘、抑制粉刺类化妆品非法添加甲硝唑、奥硝唑、替硝唑、洛硝唑、塞克硝唑、羟基甲硝唑、二甲基甲硝等成分。酰胺醇类(氯霉素)祛痘、抑制粉刺类化妆品中非法添加氯霉素成分。磺胺类祛痘、抑制粉刺类化妆品中非法添加磺胺甲噁唑等物质。四环素类祛痘、抗粉刺化妆品和护肤品类产品中非法添加四环素成分。美白祛斑类重金属铅美白类、祛斑类化妆品中重金属铅重金属汞美白类、祛斑类化妆品中重金属汞重金属镉美白类、祛斑类化妆品中重金属镉其它酮康唑去屑洗发类化妆品非法添加酮康唑物质。苯二胺类染发剂类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对苯二胺、邻苯二胺、间苯二胺等成分。基本药物快筛试剂盒快筛类别检测成分检测对象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类对乙酰氨基酚标示含对乙酰氨基酚化学成分的基本药物。布洛芬标示含布洛芬化学成分的基本药物。双氯芬酸标示含双氯芬酸化学成分的基本药物。阿司匹林标示含阿司匹林化学成分的基本药物。吲哚美辛标示含吲哚美辛化学成分的基本药物。平喘类茶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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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介绍 微生物限度检测仪是依据药典相关规定设计制作的微生物限度检查专业设备,改产品使用高性能隔膜泵,直接排液,无需抽滤瓶,并可通过不同泵头配合专用的滤杯货限度培养器,形成完整的薄膜过滤装置。检测时将供试液通过薄膜过滤,将供试液内的微生物截流在滤膜上,然后培养形成肉眼可见的菌落并进行计数,以检测供试品内的含菌量。工作原理 QIS-303S微生物限度过滤系统利用过滤杯和检验仪的过滤头的配合将滤膜固定压紧,形成一个完整的过滤装置;基于薄膜过滤法原理,通过检验仪内置隔膜液泵负压抽滤,将过滤杯内供试液中的微生物截留在滤膜上,转移滤膜进行培养。技术参数电源:AC 220V/50HZ流量:≥2000ml/min(泵流量)功率:30W外形尺寸(长×宽×高):39×20×13 噪音:≤60dB(A)(负载)重量:5Kg(配D47泵头)、6kg(配D6泵头)适用耗材:D60微生物限度培养器、D47滤杯(Φ47mm微孔滤膜) 性能特点 过滤杯采用独特的唇形密封设计,不使用夹钳和O型圈,确保无泄漏操作和均匀的微生物回收率。滤膜预先灭菌,即拆即用,可将主要的污染源降到很低,提高检测可靠性,直接抽滤排液,无需抽滤瓶,安装使用方便。内置三台进口隔膜液泵,效率更高;更加小巧的机身,减少对操作台面积的占用;液晶屏显示,薄膜按键控制,操作简单直观;三联过滤头设计,可同时抽滤,提高工作效率;过滤头可快速拆装,能单独湿热灭菌;多种过滤头可互换,47mm和60mm两种规格滤膜均可使用;头可以火焰快速灭菌,方便连续实验操作。安装方式 打开QIS-303S微生物限度检验仪包装箱,将检验仪、文件资料和备件取出,按照装箱清单核对数量,检查检验仪和备件是否完好。将检验仪放置在平稳的操作台上,将电源线的一端插在检验仪后面的电源插座上,将另一端接在接线板上。拿出一根硅胶管,将一端接到检验仪的排液接嘴上,另一端接到废液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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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检验相关的耗材

  • 硅藻检验样品盒
    水中尸体死因诊断是世界性的法医学难题,硅藻检验被公认为溺死诊断最可靠的方法(“金标准”)。传统硅藻检验方法因灵敏度低、易污染、劳动强度大、安全性差等原因而未能在法医学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我司研究的科技成果“微波消解-真空抽滤-扫描电镜联用硅藻检验方法”克服了传统方法的重大缺陷,具有灵敏、准确、安全、环保等优点,应用前景良好。 硅藻检验样品盒是应用“微波消解-真空抽滤-扫描电镜联用硅藻检验方法”的重要工具,用于存放经微波消解、真空抽滤后得到的硅藻样品,具有操作简单、防损失、防污染、样品管理方便等特点,已获国家专利。 硅藻检验样品盒不仅适用于法医学硅藻检验,亦可用于存放硅藻生态学研究、硅藻分类学研究等其它领域中的滤膜样品。 硅藻检验样品盒采用一体化、紧凑式设计:一具尸体的检材(肺、肝、肾、骨髓、水样等)和控制样品经处理后所得到的样品,通常可集中存放于一个样品盒中。 硅藻检验样品盒主要包含(由外到内): 1个环保型外盒:含密封性薄膜外包装、可供填写的样品信息栏、防揭标签等;1个内盒底座:含6个用于放置内盒的孔位;6个透明内盒;6个钉型扫描电镜样品座:样品座直径有25mm和28mm两种规格,上覆盖有EM级高纯碳导电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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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霉菌酵母菌快速检验试纸
    产品名称:霉菌酵母菌快速检验试纸 产品规格:12片/包 产品优点: 本品可用于各类食品及饮用水中霉菌和酵母菌的计数,由霉菌营养培养基、吸水凝胶和酶显色剂等组成。与传统方法相比,省去了配制培养基、消毒和培养器皿的清洗处理等大量辅助性工作,随时可以开始进行抽样检测,而且操作简便,通过酶显色剂的放大作用,使菌落提前清晰地显现出来,培养时间由一周缩短为48-72小时,产品已通过广东省卫生防疫站的质量验证,非常适合于食品卫生检验部门和食品生产企业使用。

抽查检验相关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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