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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SimSun, STSong, &]使用临近保质期的成品大米,经色选、抛光后重新包装,以新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再次进行销售,是否应该定性为“翻新”行为,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进行处罚?[/font]
依据GB/T检验不合格的食品能否处罚 依据GB/T检验不合格的食品能否处罚,一直有争论,有的说能处罚,有的说不能处罚,有的地方直接给予了处罚。 究竟能不能处罚,先了解一下什么是GB/T。 GB/T是国家推荐标准,GB是国标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T是推荐推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这两条规定对什么是推荐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执行作出了解释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是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法律责任的规定,不符合推荐性标准的产品未列入其中。从这一条理解,依据GB/T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是不应进行行政处罚的。 但仅有这一点是不够的,还应注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凡是按照《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要求检验不合格的食品,都应给予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所依据的标准都是国标或相关法规,但采用的检测方法,有些是国标,也有一些是国家推荐标准,即GB/T。采用推荐标准作为检测方法,并不是《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自行规定的,而是有其出处的,这个出处源自于国标。许多国家标准中对检测方法的规定,就是按GB/T XXXX规定的方法测定。这一规定实质上GB/T的检测方法,也就成为了国标的一部分,依据国标中指定的GB/T检测方法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应视为违法国家标准,即强制性标准,依据相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所以,依据GB/T检验不合格的食品能否处罚,不是简单而论的,如果依据的是强制性标准,即便其中的检测方法采用的是推荐性标准中的方法,也应该依法予以处理,包括行政处罚;如果单单依据的国家推荐性标准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就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最后有三点应予以强调: 一、《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是动态的,从这几年看,每年一版,每年年底发布下一年度版。引用时,应注意最新版。 二、GB/T不是不变的,一是动态的,一段时间后会有新的版本出来;另一是同一内容的强制性标准出来后,推荐性标准便自行废除。 三、由于其食品的特殊性,强制性标准并完全等同于安全标准,虽然目前这两个标准正在并轨之中,但在收到食品检验不合格的报告时,还应注意检验所依据的标准,比较简单的办法就是看《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中有没有收载。
你们单位的领导会把参加能力验证计划的“不满意”结果作为处罚的依据吗?你因此受到过处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