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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1日就《特殊膳食类食品标准的清理建议》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专家组分析整理了相关的25项标准,提出清理建议: 建议废止《营养强化小麦粉》等11项标准;建议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等3项标准修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议将《运动营养食品 能量补充食品》等5项标准整合到《运动营养食品通则》;《绿色食品 婴幼儿谷粉》为认证认可标准,不纳入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议《婴儿配方食品》等5项标准继续有效。 根据标准清理工作情况,清理专家组建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特殊膳食类食品标准的目录如下: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如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其他标准).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鼓励食品企业进一步清晰显著标注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特殊食品是预包装食品的重点品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在与特殊食品注册或者备案标签说明书一致的前提下,鼓励特殊食品企业执行《公告》要求,尽可能优化标注特殊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同时,《公告》与《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要求相辅相成,希望特殊食品企业在《公告》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指南》设计产品标签。为方便消费者查找特殊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在标注位置方面,《公告》鼓励特殊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在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其最外层包装上标注;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标注的,其位置应当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易于查找。同一预包装内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在外包装上以最早到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每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同一预包装内有多个单件保健食品生产日期的具体标注,结合保健食品《指南》等要求进行标注。在字体方面,《公告》鼓励使用最小高度不小于3毫米、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3:1的文字、数字、符号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公告》还鼓励,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保健食品的具体标注建议按照保健食品《指南》要求标注,即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日期,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者不用分隔符。年代号应当使用4位数字标注,月、日应当分别使用2位数字标注。保健食品保质期的标注使用“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的方式描述。[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据新欧洲(NEWEUROPE)消息,欧洲议会公共卫生委员会5月29日就修改特殊食品标签及其内容有关要求达成一致意见。新要求将普通食品与特殊用途食品进行区分,包括低卡路里食品。议会在2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对食品标签及成分要求进行简化和阐释。根据新要求,以牛奶为基础的12月以下婴儿食品标签不得含有婴儿照片或者其他“美化”该产品的其他图片,避免影响母乳喂养。关于葡萄糖和乳糖的特殊标签要求将另行立法进行规定。目前该类食品占整个食品市场的1-2%,包括婴儿配方食品,加工谷类食品、特殊医用食品以及减肥食品。消息称,婴儿和重病人不是普通消费者,他们的食品安全和质量应该进行调整。议会还呼吁欧委会对12-36个月儿童牛奶复杂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并在必要情况下提出新的立法建议,并确保这些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降到最低点。议会还希望欧委会就体育运动人群食品立法的可能性提出报告。新的要求将于2013年6月在斯塔拉斯堡投票表决。